关于对食品、商品、食品服务违法追查的预调查程序法令(1994)

发布日期:2007-06-26 19:38:17来源:驻几内亚经商处作者:
一、适用范围 农业部负责实施消费者保护,食品、商品和服务监督,打击伪劣商品所涉及的法规。 二、人员组成 --负责质量检验的农业官员 --动物机构官员 --渔业质量检查官员 --植物保护部门官员 --卫生部门监察官员 --负责分析调查的化验人员 --其他部门的监察人员 三、.主要权限 --通过公共途径查证非法行为。 --可以在日间对商店、办公室、附属产业、仓库、经营场所、生产点、销售点、发货点、存放地和运输车辆等进行检查。 --可以在晚间对仍在营业、生产、制造、加工、包装、运输或贸易的场所进行检查。 --为方便后续调查,监察人员可以调阅、复印或查封所发现的文件,起草扣押诉讼书并出具收条。 --凡属调查中作为罪证的物品和样品均可查封,起草查封诉讼书并出具收条。 --监查人员可记录调查中相关人员所提供的声明信息。起草的声明诉讼书包括:声明诉讼书序号,声明的日期、时间、地点,起草人的身份和声明人汇报的有用内容 --如有相反证据,诉讼书中所列的核实、检查、查证、记录均无效。包括:诉讼书号,查证的确切日期、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身份、地址、职位和职业,已明确核实的内容及记录的重要事实,调查时,所查封、抽取和声明的所有文件,抽取的样品和样品的价值指数。 --在调查中,检查人员可以对公认的非法产品进行查封、消毁或改变用途,可暂时封存该产品。 根据陈述程式,起诉部门调查情况,核对等级,进行起诉。 --发现伪造,变质,有毒、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伪造的产品、物品或器具,不精确的计量器具,正常使用时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的所有用具,均可以查封,并可进行起诉。 --如改变产品用途,需是下列形式:对于质量或重量不合格的产品,如产品所有人不能在现场解决问题,则需负责出资将产品退回包装、生产、出口公司,由检验人员决定产品改变用途的形式。 --在对商品进行检查或分析后,如认为还需进行补充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其本身特性,则可封存产品,期限一个月。如疑点未被证实,到期必须解封。但起诉机构可以延长封存时间,直到做出最终决定。 --对于拒绝提供或隐瞒检查材料的,禁止或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欺骗的,摆放被封存或被扣押产品的或未改变用途的食品的,将处以可加倍处罚。 --检验样品时,需提供3分样品,一份送到化验室,另两份分别送到样品提取部门和当事人选择的专家手中。 四、检验程序 --每一样品必须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提取编号,物品名称,提取时间,提取地点,物品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和观察报告。 --保留样品,并密封,以便日后分析。如当事人拒绝保存样品,需在起诉书中注明,并和另两份样品共同保管。 --如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分析报告将送到提取样品部门。 该部门通知本人将开始司法传讯。当事人可在十天内提供检查报告和申请复审鉴定。如在期限内无任何回复,分析结论则不再争辩。 如要求复审鉴定,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专家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专家在15天内对当事人或样品提取机构保存的样品进行分析并做出结论。如与第一次结论不一致,专家和实验室负责人可适时进行辩论。分析报告,专家报告和观察报告均提交到法庭以进行起诉。 驻几内亚经商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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