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税法(社会税部分参考译文)

发布日期:2006-11-12 03:33:17来源: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作者:
  译者注:《格鲁吉亚税法》由格鲁吉亚总统萨卡什维利于2004年12月22日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为方便中国企业对格鲁吉亚税法相关条款尽快进入全面了解,特根据税法英文参考译文进行试译。因该税法仅有格文唯一的官方版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任何企业与个人因引用此文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第十二部分          第三十九章 社会税 (Social Tax)          第266条 纳税人   社会税纳税人是:(1)雇主;(2)向在格鲁吉亚未登记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提供服务付款的企业(组织)或企业家-自然人;(3)在格鲁吉亚开展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企业家和合伙企业(根据本法第206条)成员。          第267条 应纳税对象   1.在本法第266条(1)项描述情况下,应纳税对象是依据本法第174条确定以工资形式赚取的收入。   2.在本法第266条第(2)项描述情况下,应纳税对象是提供服务赚取的补偿或津贴。   3.第174条第3款规定的补偿不纳税。   4.本法第267条(3)项描述的纳税人,应纳税对象是从企业行为获取的应纳税收入和从《格鲁吉亚企业家法》第1.2条规定的活动收取的应纳税收入,正如本法关于所得税条款确定的那样。          第268条 税率   社会税税率以应纳税对象的20%确定。          第269条 税收确定和支付的程序   1.在第266条(1)和(2)项描述的情况下,社会税在向雇员支付工资或其它报酬时预提。如果工资通过银行支付,雇主就预估税款提交支付命令。纳税人未提交前述支付命令,银行不得划拨发放工资。社会税由纳税人在报告期次月15日内计算并向格鲁吉亚财政部批准的税务机构提交税务报告。   2.本法第266条(3)项描述的自然人根据预先支付所得税设定的最后期限按比例支付社会税。现行社会税支付根据本法第219条按上一报告年递交的纳税申报单制定。社会税申报单随所得税申报单一起提交。          第270条 税收减让   下列情况免税:  (1)付给由法院判决监禁在劳教机构的人的金额;  (2)为暂时无能力工作的人而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之外的付款;  (3)作为无偿援助收到的组织机构以外的付款;  (4)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工作非格鲁吉亚公民职员的收入;  (5)在税务年度内居住在格鲁吉亚境内少于90天的非格鲁吉亚居民人赚取的收入,如果此收入由非格鲁吉亚居民雇主或代表非居民雇主,且不由非居民常设机构支付;以及根据《格鲁吉亚油气法》受雇于油气工作的外国公民收入。  (6)第168.1条(11)、(12)项规定的自然人收入;  (7)2007年1月1日前,付给雇主从事与农业生产和再生产(产品编码变化)前初级农产品供应有关活动的人员的金额,如果从产品供应赚取的收益不超过10万拉里(1美元约合1.75美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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