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开发蒙古矿产资源须知
蒙古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经普查探明的有80多种,6000多个矿点。主要有铜、铁、煤、锰、铬、钨、钼、铝、铅、锌、汞、铋、锡、砂金矿、岩金矿、磷矿、萤石、石棉、石墨、云母、水晶、绿宝石、紫晶、绿松石、石油、油页岩矿等,绝大部分有待于开发。蒙历任政府均将开发矿产资源作为拉动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并在组织机构管理、政策法规支持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一、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能分工
蒙政府为加快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协调,在工业贸易部设有地质矿产重工业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同时,设有工贸部长负责的政府执行机构-矿产石油管理局(原分为矿产管理局和石油管理局,2004年12月29日合并为一个局,目前仍分开办公),负责蒙古国矿产、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特别许可的发放和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签订。
蒙古矿产石油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局长:包勒德 电话:00976-11-310370传真:00976-11-327307
负责矿产事务副局长:吉日嘎拉赛汗
负责石油事务副局长:达瓦桑布
该局主要司的联系方式:
(一) 地质处:
处长:楚伦 电话:00976-11-263751, 322940
E-mail:chuluun@magicent.mn
该处主要负责水文地质和区域地质测绘,地球物理、矿产资源种类、储量、分布、结构的研究,并向国家负责地质、矿产事务的行政机关提供制订政策、纲领所需的信息等。
地质处地质信息中心:
主任:冈图木尔 电话: 00976-11-263926 传真: 00976-11- 631178
E-mail:geocenter@mongol.net
该中心隶属于地质处,是蒙古的地质研究档案馆,负责保存和提供地质研究方面的所有图纸、报告、信息资料等。
(二) 产品分成合同新项目处
处长:巴特图木尔 电话:00976-11-631449
蒙古国的石油开发事务均由该处负责。鉴于石油开发项目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蒙古的石油开发主要是采取国际通用的与外商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吸引外商进行风险投资。为便于与外商签约,根据其石油分布情况,共划分为24个签约区块。
(三) 矿产处:
处长:玛格旺扎布 电话:00976-11-263706 E-mail:magvanjav@magicent.mn
该处主要负责蒙古矿产生产方面的统计信息,对矿产资源需求、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障方面进行研究,做出结论,提出建议等。
(四) 地质、矿产登记处:
处长:赫尔伦 电话:00976-11-263640 E-mail: kherlen517@magicnet.mn
该处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特别许可方面的事务,并负责收取相关服务费等。
有意参与蒙古矿产资源和石油开发的企业,可登陆蒙古矿产石油管理局网站:www.mram.mn 获取详细信息。
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具体政策法规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1997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2006年7月8日通过了《矿产法》新版,按新法规定,投资开发蒙矿产资源的主要政策有:
(一)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1. 总体要求
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有权获得勘探和开采特别许可,并有权将特别许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勘探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三年。开采特别许可的有效期为30年,可延期两次,各20年。一张特别许可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25公顷,不多于40万公顷。
2. 特别许可发放原则:
一张特别许可只能发给一个法人。同一张特别许可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发给第一个申请的法人。特别许可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特别许可时,必需到矿产石油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3. 特别许可收费标准:
(1) 勘探特别许可按勘探场地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持有特别许可的第一年为0.1美元;第二年为0.2美元;第3年为0.3美元;第4-6年分别为1.0美元;第7-9年分别为1.5美元。申请者支付了勘探特别许可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产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为期三年的勘探特别许可。
(2) 开采特别许可按开发所属矿区每公顷收费标准为:
开采特别许可所属矿产场地每公顷的开采特别许可费用为15美元,而对于煤和普遍分布的矿产,每公顷为5美元。申请者支付开采特别许可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产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为期30年的开采特别许可。
4. 办理特别许可手续费标准:
在矿产局新申请登记一张勘探特别许可的手续费标准为,蒙古法人25万图格里克;外国法人1000美元;有外国投资的法人400美元。转让勘探特别许可的手续费为2000美元。
法人新审领开采特别许可的手续费为1000美元,转让开采特别许可的手续费为5000美元。
(二) 对环保方面的规定
1. 勘探特别许可持有者在领取许可证30天内,同环境监督机关和勘探场地所在县、区行政长官协商制定环保计划,经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送达勘探场地所在地方自然环境监督机关。开采特别许可申请主体在取得特别许可之前,要制定环保计划,并报送主管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经批准后再将复印件报送该矿所在省、县、区行政长官和自然环境监督机关。
2.禁止在没有取得自然环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矿产勘查、勘探、开采。
3. 通过回填、平整、绿化破坏的土地要使其达到今后可以为公共用途利用的水平。
4. 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为确保特别许可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勘探特别许可和开采特别许可要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分别存入勘探场地所属县、区行政长官设立的专门帐户和国家主管自然环境的中央行政机关开设的专门帐户。
(三) 各种税费收取标准
1. 所得税。根据企业年营业利润的多少,征收10%和25%的所得税。年所得在30亿图格里克以下的,所得税税率为15%;年所得在30亿零一图格里克以上的分两部分缴纳,30亿图格里克以下部分仍按10%收取,以上部分按25%收取。
2、依据2006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交纳10%的增值税。
3. 矿产资源开采费。内销的煤和普遍分布的矿产资源开采费用相当于从该矿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和开采产品的销售金额的2.5%;以上规定以外的其它矿产资源的开采费用相当于从该矿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开采产品的销售金额的5.0%。
4. 土地使用费。对矿产资源开发占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前该土地所属区、市、镇、其他居民点土地价格标准的两倍收取。如占用了100公顷草场用地,其价格为55图格里克,年收费金额为100×55×2=11000图格里克(1美元=1147图格里克)。土地使用费交区、县级地方财政。
5、根据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输出、输入劳务和专家法》,雇用外国技术或管理人员的企业须每月为每名外国技术、管理人员向蒙劳动部门缴纳蒙古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岗位费(目前是106000图格里克,约合720元人民币)。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该企业法人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果特别许可持有者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10%,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
6. 水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用水行业 | 单位 | 收费标准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
1. 水电站, 水路运输, 水产养殖、种植,旅游娱乐,体育运动等生产、服务销售总额的 | 百分比 | 1.0 | 5.0 | - | - |
2. 居民饮用等生活用水(每立方) | 图克 | - | - | 1,00 | 30.00 |
Ç. 公民、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等经济活动用水(每立方) | 图克 | 10.00 | 20.00 | 30.00 | 50.00 |
4. 矿业生产用水(每立方): | | | | | |
A. 黄金、锡矿开采用水 | 图克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B. 石油开采、铅锌选矿用水 | 图克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C. 铜、萤石选矿用水 | 图克 | 20.00 | 80.00 | 50.00 | 150.00 |
7. 回收国家投入的前期勘探费。正在开采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了勘探、确定了储量在国家统一登记中进行了登记的矿点的特别许可持有者,从开始进行开采时计起在合同的基础上向国家预算补偿国家预算用于勘探工作的支出。补偿合同应规定补偿的总额度、期限、每年补偿的额度。
(四)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参与
1、国家参与有战略意义的矿的开发。开发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时,国家参股最高可达到50%。该比例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额通过开矿合同确定;开发没有国家预算参与进行勘探、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国家最高可以持有相当于该矿持有者投入资金34%的股份。该比例参照国家将投入的资金额通过开矿合同确定。
2、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为确保开发经营期间税收等方面不受政策变动的影响,可申请与主管财政、地质矿产和自然环境问题的政府成员联合签订投资合同。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前五年的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时,可以签订为期10年的投资合同;在1亿美元以上时,可以签订为期15年的投资合同;在3亿美元以上时,可以签订为期30年的投资合同。
驻蒙使馆经商处
20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