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经贸指南

发布日期:2006-08-26 04:56:14来源: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处作者:
土库曼斯坦是一个内陆国家,位于中亚西南部,于1991年10月27日获得独立。1995年12月12日,联合国185个会员国通过决议,一致承认土库曼为永久中立国。土库曼油气资源丰富,天然气远景储量为22.8万亿立方米,石油远景储量为120亿吨。 自1999年以来,土库曼经济接连保持两位数增幅。据统计,1990-2001年间,独联体国家经济普遍走出低谷后,土库曼国内生产总值的累计增长率居首位,为77.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加工和出口以及新兴的纺织工业成为该国经济的支柱。对外经济活动和吸引外资的法律框架基本具备,但开放步伐较为审慎。 1992年1月6日,中土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00年7月,江泽民主席对土库曼进行了成功的历史性访问,翻开了中土关系史崭新的一页。1992年11月、1998年8月和2006年4月,尼亚佐夫总统三次访华。迄今为止,双方共签署了60多个双边文件,推动了两国合作的全面发展。建交后,中土经贸合作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第一章 概况 国名: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 ТУРКМЕНИСТАН),以下简称“土”。 面积:49.12万平方公里。东西长1110公里,南北长650公里。 人口:682.5万(2006年5月)。 民族与宗教:土库曼为多民族国家,共有40多个民族,其中土库曼族占90%以上,其余为乌兹别克、俄罗斯、哈萨克、亚美尼亚、鞑靼、阿塞拜疆等民族。绝大多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逊尼派),俄罗斯族和亚美尼亚族信仰东正教。 地理:土库曼位于中亚西南部,介于北纬35.08°-42.48°、东经52.27°-66.41°之间,科佩特山以北。东接阿姆河,北和东北部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接壤,西濒里海与阿塞拜疆和俄罗斯隔海相望,南邻伊朗,东南与阿富汗交界。土库曼-伊朗:1200公里,土库曼-阿富汗:809公里,土库曼-乌兹别克:1820公里,土库曼-哈萨克:417公里,土库曼里海海岸线长:1779公里。 土80%的国土被卡拉库姆大沙漠覆盖。除沿海地带和山地以外,都是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全国年平均气温在0℃以上,北部平均气温为12℃-17℃,东南部为15℃-18℃。最冷月份为1月,其平均气温自东北部的-6℃到东南部的4℃,直到最西南部的5℃。土平原地带最热的月份为7月,沿海地区南部最热的月份为8月,平均气温27.6℃。土境内降水量最大的地区为山区和山前地带,平均为398毫米(科依涅-克希尔山区);降水量最少的地区为加拉博加兹戈尔湾(95毫米)及东北部地区(105毫米)。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5个州(阿哈尔、巴尔干、达绍古兹、列巴普和马雷)、46个区、528个镇。 首都:阿什哈巴德(ASHGABAT / АШХАБАД),位于土库曼南部卡拉库姆沙漠边缘的科佩特山北麓,海拔200-250米,面积约300平方公里。人口约90万人。 阿什哈巴德最早为土库曼人的一支-捷真人的城堡,意为“爱之城”。1925年成为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首府,1991年10月土独立后成为国家首都。阿什哈巴德是全国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是重要的公路、铁路枢纽,也是土及中亚地区重要航空港,与独联体各国、中国、巴基斯坦、印度、德国、英国和土耳其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通航。 货币:马纳特。于1993年11月1日由土库曼中央银行正式发行。官方汇率:1美元=5200马纳特;商业汇率:1美元=23800马纳特(2006年7月)。 资源:资源主要以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以及少量天青石、煤、硫磺、矿物盐、陶土、膨润土、地蜡等矿产资源为主。天然气远景储量为2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三位(位列中东和俄罗斯之后),共探明气田127个,其中39个正在开采;石油远景储量为120亿吨,共勘探油田(油气田)28个,其中18个正在开采。土具备每年开采天然气2400亿方、石油8000万吨的潜能。土还储备着原苏联境内70%的碘和溴,以及硝、锶、钾盐(50亿吨)、食用盐(18亿吨)、硫酸钠、石煤、铅、汞、金、铀等。 历史:土库曼民族形成于15世纪末,曾被波斯人、马其顿人、突厥人、阿拉伯人、鞑靼人征服。19世纪60年代末和80年代中,土部分领土并入俄国(外里海州)。土库曼人民参加了1917年的二月革命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并于同年12月建立苏维埃政权;1924年10月27日成立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加入苏联;1991年10月27日宣布独立, 改国名为“土库曼斯坦”,同年12月21日加入独联体。2005年8月,土宣布退出独联体,只保留联系国地位。 语言:土库曼语为国语,俄语逐渐退出官方语言地位。 重要节日:元旦;2月19日-国旗日;3月20-22日-妇女节;5月9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5月18日-宪法日;10月27-28日-独立日;12月12日-中立日。主要宗教节日有开斋节、那吾鲁斯节和古尔邦节等。 总统:萨帕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САПАРМУРАТ АТАЕВИЧ НИЯЗОВ),集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内阁首脑为一身。尼亚佐夫于1990年10月27日当选土库曼首任总统,1992年6月21日连任,1994年1月15日,土全民公决决定将其任期延长至2002年。1999年12月,土大国民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尼亚佐夫“无限期行使总统权力”,即成为终身总统。 尼亚佐夫又称“土库曼巴什”,意为“全世界土库曼人的元首”。 政体: 1995年12月12日,联合国185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的决议。根据土宪法规定,土库曼是一个民主、法制、世俗的国家,自主实施内外政策,国家管理形式为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权力建立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管理体制之上。 国家政权的最高代表机构为全民族复兴运动人民委员会,又称“大国民会议”,成立于1992年,其成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大国民会议每年轮流在土五个州举行一次会议。大国民会议专门研究重要国务事项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议会为土库曼常设立法机构,由各选区差额选举产生的50名议员组成,议会代表任期五年。 政府(又称“内阁”)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由总统直接领导,目前设有四位副总理(2006年7月)。 改革方针:独立后,土库曼始终将巩固国家政治经济独立和主权、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基本国策,主张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1992年12月,土总统主持制订了《十年稳定纲要》,将稳定政局放在首位,主张在注重社会保障的前提下,稳步分阶段进行改革,避免社会动荡;重视民族团结与和睦,提倡民族复兴精神;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允许宗教介入政治。 2000年,土政府制订了《2010年以前社会经济改革战略》,确定了2010年以前土社会经济改革的战略目标、任务和发展道路。 一个目标:在市场经济和进行有效国际合作基础上,建立保障居民有较高生活水平的经济发达国家。 两个阶段:1、2000—2005年:对经济结构和技术进行改革,提高部门和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保证经济的增长速度;2、2006—2010年:保持已取得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结构向资本含量低的领域调整,重点自投资转向消费,保持经济稳步发展。 四个优先发展方向: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安全。 四个决定因素:土应掌握足够的矿产资源、土地、劳动力资源和专业技术人才。 2002年,由尼亚佐夫总统亲自主持编写的《鲁赫纳玛》一书问世,2004年又出版了第二卷,被译成各种语言版本(包括中文)。该书重新评价土库曼历史,强调土库曼语的地位和发展符合土“民族传统的民主和人权”,被誉为“土库曼人的精神法典”,可谓严肃土库曼人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好教科书。 2003年,土政府又出台了《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国家纲要,在延续《2010年以前社会经济改革战略》的同时,对下一个十年的发展做了全面规划。 国家纲要的战略目标是把土库曼变成保证居民生活高标准,社会经济指标达到世界高水平的不断发展的强国。 首要任务是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以经济高速发展、引入先进生产工艺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依托,保持经济独立和安全;人均生产总值持续增长;保持投资的高度积极性,增加生产性建设项目。 决定因素是继续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对经济领域的投资;发展工业,增加对加工业的资金投入;提高国家企业效率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对外政策:对外奉行积极中立和对外开放政策,不参加任何政治和军事集团,主张在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由于在经济上依赖俄罗斯,在国防上需要同俄罗斯共同合作,以保持其边境安全,土十分重视保持同俄罗斯的特殊友好合作关系;由于在民族,宗教,语言上同土耳其有共通之处,两国关系非常密切。 对华关系:1992年1月6日,中土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1994年4月,李鹏总理访问土库曼。2000年7月,江泽民主席对土库曼进行了成功的历史性访问,翻开了中土关系史崭新的一页。1992年11月、1998年8月和2006年4月,尼亚佐夫总统三次访华。迄今为止,双方共签署了60多个双边文件,推动了两国合作的全面发展。 土重视中国的大国地位,对我友好,支持我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宏观经济:自1999年以来,土库曼经济接连保持两位数增幅。据统计,1990-2001年间,独联体国家经济普遍走出低谷后,土库曼国内生产总值的累计增长率居首位,为77.5%。 土经济总体上呈上升态势:经济结构日趋合理,国家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固定资本投资逐年增加;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和加工能力不断增强;粮食产量连年增长;纺织工业快速发展,纺织品走向国际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连续六年保持顺差;外商投资有所增加。 1992年-2005年土库曼GDP数字统计表(单位:亿美元)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金额 19.9 17.8 21 19.3 29.7 29.8 31.9 37.0 44.0 60.0 122.7 158 191.9 231.7 增减% -5 -12 -15 -9.3 53.8 0.3 7 16 17.6 20.5 21.2 28.8 21.4 20.7 2005年,土国内生产总值为231.7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其中,工业生产总值为85.8亿美元,增长19.6%;农业生产总值为42.2亿美元,增长19.8%;建筑业总产值为18.2亿美元,增长17.5%;交通和通讯业产值为11.3亿美元,增长19.4%;商业产值为15.8亿美元,增长26.1%;服务业产值为58.5亿美元,增长22.9%。外贸总额为85.77亿美元,同比增长19.3%。 2006年1-6月,土国内生产总值为126.8亿美元,同比增长20.1%。其中,工业产值为49.3亿美元,增长22.4%;农业产值为17.8亿美元,增长21.1%;建筑业产值为9.64亿美元,增长18.6%;交通和通讯业产值为6.62亿美元,增长19.8%;商业产值为10亿美元,增长24.7%;服务业产值为33.4亿美元,增长15.5%。 对外贸易:据土方统计,独立十五年来,土对外贸易发展迅速,截至2005年底,外贸总额累计达543亿美元。其中出口305.9亿美元,进口237.1亿美元,顺差68.8亿美元。 1992年—2005年土库曼对外贸易统计表(单位:亿美元 )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总额 进出口 9.4 15.6 36.2 32.4 30.1 19.8 15.8 24.7 42.9 49.7 47.3 61.4 71.9 85.8 543 出口 9.1 10.6 21.5 18.8 16.9 7.5 6.0 11.4 25.0 26.2 28.5 36.3 38.7 49.4 305.9 进口 0.3 5.0 14.7 13.6 13.2 12.3 9.8 13.3 17.9 23.5 18.8 25.1 33.2 36.4 237.1 顺差 8.8 5.6 6.8 5.2 3.7 -4.8 -3.8 -1.9 7.1 2.7 9.7 11.2 5.5 13 68.8 2005年,土对外贸易额为85.8亿美元,其中土方出口49.4亿美元,土方进口36.4亿美元,贸易逆差13亿美元。在土85个贸易伙伴国中,乌克兰、伊朗、意大利、土耳其和俄罗斯为其前五大出口目的国,所占比重分别为33.7%、17.9%、14.2%、7%和5%;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美国和德国为其前五大进口来源国,占比分别为11.1%、10.6%、10%、7.9%和7.4%。 出口以能源产品为主,其中天然气占出口总额的44.7%,原油和石油制品-37.5%,纺织品-6%,棉短绒—1.9%,其它产品-9.9%。 天然气出口总量的82.5%供应乌克兰和俄罗斯,石油主要出口伊朗(41%)和意大利(25%),石油制品主要供应意大利(43%)、伊朗(19%)和伊拉克(11%);纺织品主要出口到土耳其(占70%)、俄罗斯和美国。 进口结构:工艺设备和机械产品-30.9%,原材料-27.4%,日用消费品-22.2%,运输工具及配件-13.4%,食品-5.4%,其他商品-0.7%。主要来自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美国、德国、阿联酋、法国和中国等。 据土方统计,2006年1-5月土库曼斯坦外贸总额达到37.1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其中:土方出口—24.18亿美元,同比增长14.1%;土方进口额—12.95亿美元,增长9.2%;土方顺差11.23亿美元。截至2006年5月底,土库曼出口目的国45个、进口来源国77个。主要贸易伙伴有俄罗斯、土耳其、伊朗、意大利、乌克兰、阿联酋、中国等。 引资:为吸引外资,土库曼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外资的法规和政策。外资经营活动由35种以上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调节。 截至2006年1月1日,土国内外商独资及合资企业共计1214家,注册资金超过5.76亿美元,其中外资占比73.6%。土耳其、英国、巴基斯坦、爱尔兰、美国、德国、中国和伊朗等国为土主要投资国。 2006年1-5月,土库曼共引外资1.2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对生产领域投资达8602万美元。同期,土库曼斯坦政府各部委与来自26个国家的8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235项工程承包合同,较去年同期增长23.6%,其中25个生产型和社会文化型项目已竣工。生产型项目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的57.5%,而其中工业项目金额占比60.6%。上述项目的主要承包商来自土耳其、乌克兰、法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德国和爱尔兰等国。 第二章 中土双边经贸关系 土库曼于1991年宣布独立。自1992年1月我国与土建交以来,中土经贸合作从无到有,水平不断提高,领域逐步扩大,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双边贸易: 1992-2005年中土贸易额统计表( 单位:万美元) 年份 进出口 同比 出口 同比 进口 同比 1992 450.2 408.7 41.5% 1993 465 3.1% 385 -5.9% 80 93.0% 1994 1126 142.3% 366.9 -4.5% 759.1 847.9% 1995 1759.5 56.2% 1126.7 207.1% 632.8 -16.6% 1996 1146.7 -34.8% 845.2 -24.9% 301.5 52.3% 1997 1524 32.9% 1163 37.6% 361 19.6% 1998 1252 -17.9% 1029 -11.5% 222 -38.4% 1999 949 -24.2% 747 - 7.4% 202 -9.0% 2000 1619 70.6% 1211 62.2% 403 99.5% 2001 3271 102.4% 3149 160.2% 122 -69.8% 2002 8752 167.5% 8678 175.6% 74 -39.9% 2003 8292 -5.2% 7883 -9.2% 409 457% 2004 9874 19.1% 8485 7.6% 1389 239.1% 2005 10987 11.6% 9088 7.5% 1899 36.7% (据中国海关资料) 据土海关统计,2005年,中土贸易额为1.788亿美元,同比增长46.8%,其中中方出口为1.742亿美元,增长48.1%,中方进口460万美元,增长9.5%。中方对土出口占同期中土贸易总额的97.4%,中方自土进口占中土贸易总额的2.6%。 我对土出口的主要商品类别为:轻工产品-29.8%(其中纺织品-6.9%,鞋类-6.7%,化学纤维-5.5%,皮革制品-3.8%,针织品-3.7%,羽绒制品-2.6%,专用布匹-0.4%,头饰-0.2%);机械设备-19%;运输工具-11.8%;电器-11.3%;家居用品-9.7%;金属及金属制品-7.4%(其中钢材-5.3%);化工产品-3.7%;建材-3.6%;茶叶-2.1%;矿物燃料-0.6%; 药品和其他-1%。 自土主要进口商品类别为:农产品-75.8%(其中各种毛-21.6%,兽皮-20.7%,甘草-18.1%,棉短绒和废料-10.2%,丝-4.7%,其他-0.5%);纺织和轻工产品-20%(其中棉和毡-16.5%,棉布和棉纱-3.5%);碘-4.2%。 根据土对外贸易排序,2005年,中国为土第十一大贸易伙伴、第八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二十五大出口目的国。 据中方统计,2006年1—6月,中土贸易额为5925万美元,同比增长33.9%,其中中方出口为5459万美元,增长37.2%,中方进口466万美元,增长5.1%。 投资: 据土方统计,自1992年1月6日中土建交到2006年6月1日,中国在土共有37个投资项目、11家中资企业,中方累计对土投资3.83亿美元,向土提供各类贷款和援助3.6亿元人民币,涉及油气、运输、电信、轻工、农业等领域。 经济技术合作: 1、中石油国际勘探开发公司与土方积极探讨阿姆河右岸天然气区块开发和建设土-中天然气管道项目。 2、中油国际(土库曼)公司正在实施土库曼古姆达格油田增产改造项目。 3、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土库曼分公司自1998年开始实施修复油井项目(“土库曼石油” 康采恩)。 4、中油技术开发公司向土库曼出口钻机、修井机等设备,并在土设立了石油机械维修服务中心。 5、深圳华为技术公司为阿什哈巴德-巴尔干纳巴特-元首市和阿什哈巴德-达绍古兹光传输干线建设项目供应和安装光传输设备,顺利完成阿什哈巴德市、阿哈尔州和列巴普州电信网改造项目,并为达绍古兹市建设并开通GSM试验局。 6、山西中旭国际贸易实业公司完成阿什哈巴德缫丝厂和土库曼纳巴特丝绸生产联合体改造项目,正在实施丝绒厂新建项目。 7、首创龙基科技公司正在执行总金额为1.28亿美元的内燃机车和车厢供货合同,并承揽土“谷物产品协会”13,500平米高级住宅楼、土铁道部14,000平米高级住宅楼和粮农系统9000平米儿童保健中心等一批建筑工程。 第三章 投资环境 基础设施:土库曼作为能源出口型国家,电力供应充足,但设备和线路严重老化;供水系统沿用前苏联时期的基础,需要大规模更新;通讯设施比较落后,停留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水平。 近年来,土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修建多个水库、电站,铺设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铁路和公路,更新改造机场、港口,加强了城市通讯线路的改造,先后与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卡特、中国华为等公司合作。 土运输系统包括铁路、航空、海运、河运、公路和管道运输等,铁路总长3100公里,公路总长1.36万公里,内河航运654公里,国内天然气管线1131公里。土首都阿什哈巴德至北京、巴库、曼谷、基辅、伦敦、伯明翰、莫斯科、伊斯坦布尔、塔什干、法兰克福、埃里温等城市有定期航班,与巴库有定期班轮。 主要涉外经济法规:土自独立以来,初步建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法律基础。在涉外经济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土库曼主要涉外经济法规简表 涉及领域 法律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调节所有制关系 《所有制法》 1、 承认所有权;2、 全部所有制形式不可侵犯、受平等保护、具有平等的发展条件;所有制形式包括:私有、国有、社会团体、合作团体、合资、外国所有、外国法人和公民所有、国际组织所有、混合(联合)所有。 《企业法》 1、规定企业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有法人权利;2、各种所有制企业均能建立和经营;3、确立了建立和兼并企业的程序以及组织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活动的程序。 私有化 《征收和私有化法》 建立市场体制 《经营活动法》、《股份公司法》、《消费合作法》、《工商会法》《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有价证券营业税法》、《商品原料交易所法》、《土库曼斯坦货币法》。 税收 《增值税法》、《利润税法》。 《预算体制法》 协调各级预算的关系 外经贸 《对外经济活动法》 《外国投资法》 确定分配外资的法律基础以及外资参股法人的建立、注册和工作程序。 租赁 《外国租赁法》 特区 《自由经济区法》 确定自由经济区组建和运作的法律和经济原则,协调区内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作 《破产法》、《专利法》、《产品和服务认证法》、《保险法》、《审计活动法》、《会计统计法》。 银行业 《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和银行活动法》、《抵押法》。 农业 《农业法》、《农民企业法》、《向外国出租土地法》、《向公民出让土地进行商品和农业生产法》。 加强社会政策 《劳动法典》、《居民就业法》、《劳动保护法》、《残疾人社会保护法》、《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地位和社会保护法》、《退伍军人地位和其社会保护保证法》。 发展经济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成为私有制、私人利益以及所有者自由支配其财产的保障。 土库曼公司类型及特征 《土库曼斯坦股份公司法》确定股份公司的建立、运作、变更形式和解散的法律基础,以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的概念为:由自然人和(或)法人出资联合组成分为一定数量的证明公司股东对股份公司责权股份的注册资本的企业称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类型分为: (一)开放型和封闭型股份公司 1、公司可为开放型或封闭型,并在其创办文件中予以体现。 2、开放型公司有权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票并根据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的要求进行自由出售。开放公司可以不经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属于自己的股票。 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开放型公司有权对其发行的股票进行非公开认购。 3、其股票仅在创办者或其他预先确定的群体范围内进行分配的公司即为封闭型公司。此种公司无权对其发行的股票进行认购。 封闭型公司的股东拥有优先购买公司的股票或该公司其他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 4、开放型公司股东的数量没有限制。封闭型公司股东的数量不可超过五十人。公司的创办者不能只有一人(股东),即只有一个人的其他企业。 (二)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1、公司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建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2、公司的子企业拥有法人权利并可独立对自己的义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不对其创办公司的债务负责,而公司也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3、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为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分享其母公司的财产并根据母公司批准的条例开展自己的活动。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日常事务由公司任命的领导者(管理人员)依据公司颁发的委任函进行管理。 4、对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事务进行管理的领导者(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责任。 外资并购政策 1、股份公司的兼并通过另一家股份公司—收购方以赎买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方式进行。 如其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本法要求时,被兼并的公司可以保存独立地位。 在购买属于被兼并的公司百分之百股票时,后者失去独立性,其负债表与收购公司的负债表合并。 2、公司委员会向每个公司(股票买方和股票卖方)的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以兼并形式改组公司问题、批准股票买卖合同问题、批准移交证书问题、将出售公司股票转换成收购公司股票的程序问题。两个公司中每一个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股票买卖的数量和条件、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决议。 在通过关于百分之百股票买卖合同时,出售公司(被兼并公司)停止自己的活动。 3、股票的出售公司在以兼并方式改组公司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自己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公司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义务并自收到公司改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偿还损失。 出售其百分之百股票的公司即被视为被兼并的公司,并自向国家统一注册局载入有关记录之日起,停止自己的活动。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1、 海关优惠 对运入土库曼斯坦作为外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投入的财产和用于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财产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对外资法人(企业)运入土库曼斯坦供外国职员自用的财产免征关税。 2、进出口产品优惠 当外资法人(企业)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时,有权根据授权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相当于外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数量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 外资法人(企业)有权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品(工程、劳务)。 何种产品为外资法人(企业)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由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 在缴纳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税费后,外资法人(企业)可自行支配其出口自产产品所得的外汇收入。 3、税收优惠 外资法人(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和程序缴纳利润税。 在首批投资回收期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外资法人(企业),免缴红利税,企业免征利润税。 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外资企业,在首批投资回收后,对其再投资的部分予以免税。 土库曼斯坦内阁可规定外资法人(企业)的其他优惠。企业纳税、金融和商业活动是否合法由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机关和授权机构进行检查。 重点行业和主要商品市场: 一、机电产品市场 原苏联解体后,土库曼产业结构不合理性显露无遗,石油天然气工业是其支柱产业,机械制造等产业则是空白,除可生产通风器、油气设备配件、泵等小型机电产品外,其他大部分机电产品依靠进口。自1992年至2002年,土进口机电产品总额达74.26亿美元,占同期其进口总额的43.47%。 2002年,土进口机电产品总值为7.35亿美元,占全部进口额的39.09%,其中,按进口金额排列,产品依次为: (一) 钢、铝制品(进口额为2.55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34%):各类管、钢轨、法兰盘、传送带、夹具、燃气轮机、进气道、钢丝绳、电线、型材、钢板和垫圈等; (二) 机械设备(进口额为2.04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28%):石油和天然气钻采设备、摘棉机、螺旋输送机、纺织机械、阀门和节气门等; (三) 车辆(进口额为1.27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17%):拖拉机、货车、牵引车、起重机、板簧、加油车等; (四) 飞机零配件(进口额为1.16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15.7%); (五) 火车车厢等(进口额为0.21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3%):内燃机车、移动式集装箱、油槽车等; (六) 船舶(进口额为0.13亿美元,占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2%)。 根据土方统计,2002年,土自中国进口机电产品总额为8785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80.6%。其中,机械设备进口额为6547万美元,运输工具及其配件-1170万美元,金属及其制品-840万美元,电子产品-179万美元。 土自中国进口的机电产品主要为机械设备,其中又以石油钻采设备为主。2002年,土自中国进口机械设备6547万美元,占土自中国进口总额的74.5%,其中石油钻机进口额为4605万美元,占机械设备进口总额的70%。自2002年以来,中国为土第二大机械设备进口国。 “土库曼石油”国家康采恩和“土库曼天然气”国家康采恩分别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中油技术开发公司、新疆国际实业公司及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签订了一些钻机和油井大修设备的供货合同。自1994年至今,我企业累计向土出口17台钻机和51台修井机。 二、油气设备市场 根据《土库曼2010年以前油气领域发展纲要》,2010年将开采4800万吨石油和1200亿方天然气。为实现上述目标,土将大规模投资吸收外国先进工艺、设备和服务。2001-2010年的十年里,土对油气领域的投资总额将达到46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为74%(346亿美元),贷款比例8%(36.8美元)。 2010年以前,“土库曼石油”国家康采恩、“土库曼天然气”国家康采恩和“土库曼地质”国家康采恩将打造1000口生产井和400口勘探井,需要大量油气钻采设备,而土库曼的大部分设备均采购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亟待更新,如钻井设备、油井大修设备,以及打造深井(6000-7000米)、水平和垂直井的钻机等。 自1998年以来,中土两国在石油机械设备供应和油田服务等领域的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土方上述三家康采恩分别与我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中油技术开发公司、新疆国际实业公司及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钻机和油井大修设备的供货合同,累计进口我产钻机17台、修井机51台。土方认为我石油机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容易操作、方便维修,双方合作潜力较大,并多次表示将进一步扩大自中国采购石油机械的数量。 目前,“土库曼天然气”国家康采恩现拥有钻机27台,其中中国产4台,俄罗斯产23台;拥有修井机28台,中国—15台,俄罗斯—12台,美国—1台。 “土库曼石油”国家康采恩拥有钻机37台,其中俄罗斯产30台,中国产6台,德国产1台;拥有修井机63台,分别来自俄罗斯(31)、中国(29)和乌克兰(3)。 “土库曼地质”国家康采恩拥有钻机38台,其中中国产7台,俄罗斯产31台;拥有修井机23台,中国—7台、俄罗斯—16台。 三、纺织工业 土库曼纺织工业总体呈上升态势: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外商投资有所增加、纺织品走向国际市场。目前,纺织建筑项目占土全国工业建筑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5.6%。自独立以来已建成19座大型纺织综合体,10余个正在建设中。 土是能源和原料产地,有较丰富的纺织原料:如棉花、蚕茧、羊毛等。90年代初期,棉花加工能力仅为3%。2005年,土收获棉花73.7万吨,且加工能力已提高到40%。预计到2010年土棉花加工能力将达到100%。 2005年,纺织工业产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45%,棉短绒产量达到21.7万吨,各种毛-7961吨,棉纱-8.2万吨,棉布-1.58亿平米,针织布-9807吨,针织品-2864万件。 土大型纺织企业的90%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大部分产品已达到国际标准。2005年,土纺织品出口占到出口总额的6%,产品远销到美、加、英、法、德、瑞士等工业发达国家。 独立十五年来,政府非常重视纺织工业发展,投资纺织工业逾10亿美元。在1991-2005年间,外国公司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15-20%左右。外资主要来自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日本进出口银行的贷款。 纺织工业部是土纺织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该部下属58家纺织企业,主要包括阿什哈巴德纺织综合体、土库曼元首纺织综合体、元首牛仔布综合体、尼亚佐夫纺织综合体、阿塔穆拉特纺织综合体、卡阿金斯-“谢尔达尔”纺纱厂、巴哈尔登纺纱厂、达绍古兹棉纺厂等。这些企业从瑞士、德国、意大利和土耳其等国家引进先进的设备,主要工艺流程都由计算机控制,生产十几个品种的纱线。由于土库曼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权,一切涉外协议、合同均由纺织工业部对外办理。 上述企业中规模最大并获得ISO9001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认证以及14001国际环保认证的企业主要有两家: 1、 阿什哈巴德纺织综合体,2000年投产,是独联体最大的纺织企业。该综合体由日本进出口银行贷款1.68亿美元兴建,生产棉纱、布匹和缝制品,年产值达7600万美元。由于具备较高的生产技术能力,该企业可加工25种各类布匹和多品种产品。 2、 元首牛仔布综合体,生产牛仔面料和牛仔服装。该综合体总投资8800万美元。欧洲复兴发展银行为其提供3400万美元的贷款,并持有20%的股份,土耳其企业占股30%,土库曼纺织工业部占股50%。该综合体是独联体国家中最早得到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企业之一,年产纱线近1万吨、织布1200万米、牛仔服装300万件,90%产品出口东欧、美国、土耳其、伊朗及独联体各国,10%用于内销,年产值达4000万美元。 土没有纺织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除纺织工业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外,2000年还成立了纺织行业基金会,由主管纺织工业的副总理(兼纺织工业部长)作为执行经理,负责监督所有外贸合同及外资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纺织领域对外借贷资金使用情况。 土对生丝、蚕种、漂白布、牛仔布、药用棉、针织品、服装、睡衣、内衣等商品征收50-100%不等的进口关税,对手工地毯征收200%的进口税。 根据《土库曼2010年以前社会经济改革战略》,到2010年,土棉花加工量应达到19万吨。通过有效发挥现有生产潜力及建设新工厂,2010年土棉纱产量要比2000年增长3.8倍,棉织品-7倍,针织品-4.4倍,针织布-4.7倍。 预计到2010年,土向纺织工业领域投放的资金将达到15亿美元,还计划在2005-2010年间兴建16家纺织企业。 土库曼2005-2010年纺织领域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规模(年产量) 1 马雷州纺织厂—棉纱—针织布—针织制品 4500吨3900吨1410万件 2 达绍古兹州纺织厂—棉纱—针织布—针织制品 4500吨3900吨1400万件 3 列巴普州纺织厂—棉纱—针织布—针织制品 4500吨3900吨1400万件 4 谢津棉纱厂扩建(列巴普州)—棉纱—棉布—服装—针织布—针织制品 13900吨51000平方米850万件5000吨1190万件 5 阿什哈巴德棉纱厂 —棉纱 4200吨 6 棉纱厂(阿哈尔州巴巴达依汗区) —棉纱 9000吨 7 棉纱厂(阿哈尔州谢拉赫斯区) —棉纱 9000吨 8 棉纱厂(列巴普州和达绍古兹州各三家) —棉纱(六家总产量) 57500吨 9 棉纱厂扩建(马雷塔赫塔巴扎尔)—棉纱—棉布—服装 6000吨4000万平方米660万件 10 棉纱厂扩建(马雷州萨卡尔查加和土库曼卡拉) —棉布 —床上用品 10万吨660万套 11 捷詹市棉纱厂扩建(阿哈尔州)—棉纱—棉布—服装 9800吨4000万平方米660万套 12 阿什哈巴德尼亚佐夫棉纺厂改造—棉纱—布匹 6000吨4000万平方米 13 土库曼纳巴德头巾厂改造—毛料—棉布 150万平方米500万平方米 14 阿什哈巴德制鞋厂改造 —鞋 500万双 15 列巴普州制鞋厂 —鞋 500万双 16 马雷市皮革厂改造 —鞣革制品 7500万平方厘米 根据《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 2020年以前,土将向纺织领域投资6.5亿美元,借此可创造7万个就业机会。2020年,土皮棉深加工能力将达50万吨,棉制品种类大大增加:匹布、提花布、窗帘布、绒布、天鹅绒和亚麻细平纹布等。2010-2020年,将建造6个纺织企业和综合体、8个纺纱厂,改造阿什哈巴德市棉纺厂、马雷市4个纺纱厂、马雷市和土库曼纳巴特市制衣厂以及马雷市畜毛初加工厂。 四、蚕丝市场 土库曼位于古丝绸之路上,我国传统的桑蚕养殖和丝绸加工工艺很早以前就传播到土。20世纪30年代,土开始机械化缫丝,60年代开始织绸、印染,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丝绸加工业。土养蚕业虽然历史悠久,但发展较慢,桑叶质量低,养殖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生产设备老化,基本不具备深加工能力。因此,土急需改变蚕丝领域现状,发展本民族的蚕丝工业。 土现有两家蚕种场:马雷蚕种场和土库曼纳巴特蚕种场。目前年产蚕种750公斤。 其中,马雷蚕种场面积为6300平方米,厂房陈旧、设施不全、工艺落后。土纺织工业部利用我1999和2000年提供的1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对蚕种场进行了全面改造,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养蚕设备和物资。改造后,蚕种场年产量将达到15万盒。 自2001年以来,土蚕种基本依靠自中国进口,年需求量为2000公斤。 土共有两家缫丝厂:阿什哈巴德缫丝厂和土库曼纳巴特丝绸生产联合体。2003-2004年间,山西中旭国际贸易实业公司利用中国政府于2002年提供的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对两家缫丝企业进行了技术设备改造。 企业具体情况表 企业名称 始建时间 员工数量 产品类型 年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阿什哈巴德缫丝厂 20世纪30年代 380人 20/22D号生丝 260吨 200吨 土库曼纳巴特丝绸生产联合体 20世纪30年代 220人 20/22D号生丝 180吨 120吨 为了实现《2010年以前土库曼社会经济改革战略》提出的复兴蚕丝业的目标。土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政策保障 蚕丝业是土纺织领域优先发展行业之一,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性措施:总统倡议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种植桑树;国家提供了必要的运输机械和生产器具鼓励蚕农从事桑蚕养殖;蚕农养殖的蚕茧由国家统一收购。 尼亚佐夫总统曾多次表示,土库曼对中国养蚕设备和技术寄予厚望,希望利用我国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工艺培育蚕种,最终改变依赖蚕茧进口的局面。 2、原料保障 近年来,土蚕茧产量稳步增长:1999年土蚕茧产量为2157吨,2000年—4034吨,2001年-2005年—6000吨左右,提前完成了《2010年以前土库曼社会经济改革战略纲要》中制订的2010年蚕茧产量达到5500吨的目标。 3、人才保障 2002年,为复兴蚕丝业,土总统颁布命令批准在土库曼农业大学开设养蚕系。 山西中旭国际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进入土库曼市场,截至2005年,每年向土出口优质蚕种1000-2000公斤,同时进口绢纺原料废蚕茧。与土纺织工业部合作开发桑蚕养殖,向土提供180公斤桑树种子和2000株桑树苗,并多次派专家赴土考察指导养殖和种植。为土库曼斯坦农业大学培训10名大学生,向其传授养蚕技艺。建立养蚕示范基地,集种桑、养蚕于一体,指导当地蚕农科学养蚕。此外,该公司还执行了我向土提供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阿什哈巴德缫丝厂和土库曼纳巴特丝绸生产联合体技术改造项目。目前,公司正在执行援土丝绒厂项目。 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执行我无偿援助项目,为马雷蚕种场提供了养蚕设备和物资,2003年合同执行完毕。 五、电信市场 (一)土库曼电信市场的发展进程 前苏联时期,土电信业十分落后:设备陈旧不堪,电话网络全部使用模拟设备,对电信行业的投资则根据剩余原则进行。独立十五年来,土政府加大了对电信业的投入,《邮电法》的出台不仅保证了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同时也对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1994-1998年间,外国对土电信业的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 土库曼电信业属国家所有,邮电部作为管理机构,下属土库曼国家电信局和阿什哈巴德市话局。土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油气能源工业。 1、 全国通讯网络情况 截至2005年底,土全国程控交换机容量共有453738线,其中数字程控交换机容量为201316线,数字化率不足50%。人均电话普及率不到10%。交换机主要来自西门子、阿尔卡特和华为。 通过首都的国际数字自动交换站可直拨周边国家,通过卫星、数字和无线中继线路直拨世界上其他国家。 2、 外国公司参与土通讯网络改造 截至2005年底,在土库曼市场上四家主流交换机设备供应商分别为:德国西门子:64256线;法国阿尔卡特:63564线;中国深圳华为:63496线;瑞典爱立信:10000线。 3、 移动通讯的发展 截至2005年7月,土库曼移动电话用户接近65000人,普及率不足1%。移动网络仅限于首都和州府城市,大部分中小城市、乡村和公路沿线均无网络覆盖。目前,移动通讯市场上共有三张网络:两张GSM和一张CDMA,有三家运营商,分别是美国“BCTI”公司(GSM)、土本国“金色世纪”公司(GSM)和土邮电部(CDMA) 4、互联网发展 土自1995年开始出现互联网,目前全国用户约1500家,主要集中在首都阿什哈巴德。较大的网站有:TURKMENISTAN.RU,TURKMENTELEKOM.RU等。一些政府机关也制作了自己的网页,如土工商会、邮电部、国家地毯公司、商品原料交易所等。 5、光缆建设 总长度为27000公里的“欧亚国际通讯光缆”(西起上海,东至法兰克福,共经过21个国家)在土境内(长708公里)的铺设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通讯需求提供了保证。土境内的光缆连接乌兹别克和伊朗,由伊朗“TCI”通讯公司与土国家电信公司共同铺设。 华为公司负责执行阿什哈巴德—巴尔干纳巴德—元首市、阿什哈巴德—达绍古兹通讯光缆建设项目,成为土光传输产品最大的供应商。 (二)土库曼电信市场的发展规划 1、《2010年以前土库曼社会经济改革战略》对电信业的发展规划为: 1)2000-2005年的发展规划 政府对电信业的投资将达到7500亿马纳特(约合1.44亿美元),其中包括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OECF)提供的9000万美元长期优惠贷款(目前正在谈判)和伊斯兰发展银行提供的贷款。这些资金将用于: - 光缆铺设。 2001年9月,伊斯兰发展银行向土政府提供1511.8万美元贷款,用于建设土库曼纳巴德—阿塔穆拉特—吉尔吉齐通讯光缆。 - 新建数字程控交换机站。 2000-2005年,数字程控交换机站的装机容量达16.5万线,其中,阿什哈巴德—10万线,元首市—8000线,巴尔干纳巴德市—1万线,土库曼纳巴德市—4000线,马雷市—2万线。 - 建设国家通讯管理中心。 在2002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土库曼国际通讯和计算机展上,土邮电部官员宣布,政府计划大规模发展移动通讯,目前正对外国公司提出的方案进行研究,最终由土库曼国家电信公司确定项目的承包商。今年年内,将在全国范围内安装可拨打国内和国际长途的磁卡电话。 到2005年,土全国地方网络装机容量达到50万线,其中70%为数字化线路,首都阿什哈巴德将全面完成电话网的数字化改造。届时,在主要城市每100个家庭拥有60部电话,在阿什哈巴德为80部。 2)2006—2010年发展规划 这个阶段对电信业的投资将达到5000亿马纳特(约合9615万美元)。全国地方网的装机容量将达到66万线,其中阿什哈巴德的装机容量达26万线,电话将在每个家庭得到普及,在其他主要城市每100个家庭将拥有70部电话。2010年,通讯服务的收入预计可达5900亿马纳特(合1.14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207%。 2、《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对电信业的发展规划为:2020年以前,继续改造、建设并投入运行新自动数字电话局、扩充国际线路网容量、提供新的通讯服务、所有电话局将使用数字式设备、为所有居民点铺设光缆以及通讯质量达到国际标准。2020年,土电话机数量将达225万部,增长5.1倍。电讯服务将极大拓展,企业和组织将通过电子信箱交换信息和新闻。 六、化学工业 (一)土库曼化学工业简况 土拥有丰富的能源和矿产资源。独立后,土在对这些资源进行广泛合理开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国的化学工业,为加快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化学工业已逐渐成为土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能够生产40多种化工产品,主要有:氮肥、磷肥、硫酸、碳化钾、各种盐类、矿物化肥和有机合成物、碘、硫酸盐、工业碳、酸、塑料制品等。多种化工产品出口国外,如:碘、碘制品、硬石膏、硫酸钠、水氯镁石、硫酸镁、工业碳等。 (二)土库曼化肥国家股份公司(前身为“土库曼无机化肥”国家康采恩)简况 为协调土化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尼亚佐夫总统于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3129号命令:成立“土库曼无机化肥”国家康采恩(部级)。2005年初,其被改制为“土库曼化肥”国家股份公司。 “土库曼化肥”国家股份公司下辖9家化工企业表 企业名称 主要产品 1 马雷氮肥厂 硝酸铵、合成氨、氮酸、液体碳酸 2 土库曼纳巴德化工厂 过磷酸钙、氮磷酸盐、有机矿物化肥、磷酸石膏、硫酸、硫酸铝、聚乙烯薄膜、聚乙烯袋、氧气、斑脱岩粉 3 土库曼矿物生产联合体 硫磺粉、硬石膏石、墙砖、医用石膏、碎石、洗沙、石灰、水泥、电焊条、碳化钾、天青石浓缩物、天青石加重剂 4 加拉博卡斯磷酸盐厂 磷酸钠、水氯镁石、磷酸钾、硫酸镁、芒硝、海盐 5 巴尔干纳巴德碘厂 工业碘 6 哈扎尔化工厂 工业碘、工业碳、碘酸钾盐、漂白剂、石蜡 7 博亚达克碘厂 工业碘 8 古弗雷杜兹联合体 食盐、碘盐 9 波利弥兹工厂 塑料制品 (三)土化工领域的投资项目 1、《2010年以前土库曼社会经济改革战略》为土发展化学工业确定了大规模的投资措施,将大大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土计划新建一批生产尿素、氢氧化钠、烧碱、氯、硫酸钾的企业,使这些产品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还可以出口。土政府对矿物化肥康采恩已确认项目的财政投入将达到2.5亿美元。 1) 扩大化肥生产 化肥生产直接关系到土粮食安全问题。随着小麦和棉花产量的逐年提高,土对化肥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2005年将达到87.3万吨;2010年将达到95万吨,其中氮肥—65万吨,磷肥—23.4万吨,钾肥—6.6万吨。因此,土将加大投资力度,在捷詹、马雷等地新建尿素厂,还将对马雷氮肥厂和土库曼纳巴德化工厂进行改造。上述项目的实施,将使土化肥产量在2005年达到100万吨,2010年达到125万吨。 2)海水淡化项目 土计划在别克达什村的“加拉博卡斯硫酸盐厂”建设海水淡化装置,每昼夜可加工500立米的水,9个月内建成。其中350立米的工业用水用于提高出口产品—A型硫酸钠的产量,150立米符合国际标准的纯净饮用水能够完全保证别克达什村居民的需求。 3)对加拉博卡斯郭尔湾的整体开发 土无机化肥国家康采恩拟对西部的加拉博加兹戈尔湾进行整体开发。该地区含有丰富的矿物资源。开发后拟生产钾肥、水氯镁石、硫酸镁、A型和B型磷酸钠等。同时,对东部古吉坦加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也在准备之中。 4)扩大碘生产 扩大碘的生产也是土化学工业发展规划中关键的一部分。计划到2005年,土碘年产量将达到1000吨,2010年达到1600-1700吨。 在实施上述项目后,通过对现有企业进行改造、提高项目开发的能力、改善生产的经济指标,将使土化工领域的产值大幅提高:2005年化工产品的产量将达到2000年的300%,而2010年的产量将达到2005的200%。 (四)2003年,土政府又制订了《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其中化工规划为:通过配套和有效利用丰富原料资源,化肥和基础化工产品的产量将大幅增加。建造可生产氯化钾、硫酸钾、氢氧化钠、氯的化工综合体,使无机肥年产量提升至55万吨;新尿素厂投产,尿素年产量将增加35万吨。还将建造染料厂,生产硫酸和硫酸铵的车间。 将对烧碱进行技术改造,对制碘设备进行更新。自2010年开始,巴尔干州将开始生产溴化铁。为配合化工品生产,将组织生产各种橡胶制品并达到一定的出口规模。 七、电力市场 电力行业是土库曼重要的经济领域。独立十五年来,土对电力行业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使其更广泛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2005年,土库曼全国发电量为128亿千瓦时,较2004年增长7%。出口电能12.9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8%;出口额超过3330万美元,增长14%。主要出口对象依次为伊朗(5.99亿千瓦时)、土耳其(5.35亿千瓦时)和阿富汗(1.6亿千瓦时)。 (一)现有电站 目前,土共有七家热电站,分别为马雷热电站、元首市热电站、别兹梅因热电站、巴尔干纳巴特热电站、谢津热电站、阿巴丹热电站和阿什哈巴德热电站,总输电量为3057.2兆瓦,均使用天然气发电。 (二)输电线 共有两条500千伏的输电线:马雷—卡拉库尔,长度为370公里;谢津—达绍古兹,长度为379公里。220千伏的输电线总长度为2000公里;110千伏的输电线总长度为7600公里。 (三)战略规划 《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规定:至2020年,电力除满足内需外,还将扩大对伊朗、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及中亚国家出口。将落实一系列增加电力生产能力的措施(改造现有的并建造新的电站)。 八、商业 土库曼外经贸部制订的“社会经济发展纲要”是《土库曼斯坦至2010年社会经济改革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宗旨主要在于:形成统一的国家贸易政策,实现居民日用消费品的稳定供应;在发展市场关系的同时完善内贸活动调控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纲要”的手段为扩大自主经营,发挥国民经济所有产业(包括商业)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进取精神。 土拟进一步进行设施改造、技术更新,并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新型贸易设施。为此,到2010年前,预计投资1485亿马纳特(约合2856万美元)。需说明的是,所有的投资均由个人自行集资实施。 土国内商业主管部门为贸易和消费合作部。 土工业品商店陈列着适合各年龄层次的针织制品、缝纫制品、牛仔制品、各种餐具、冰箱、吸尘器、电视机等商品;而食品商店则多采取自选形式,商品种类日渐丰富,包装也向实用、精美的趋势发展。如在家电方面,博世、西门子、菲利浦、索尼等知名品牌均在土设有专卖店,老板又大都为土耳其人;而在食品柜台上,主要陈列着来自俄罗斯(包括俄产或通过俄转口而来的)食品。进口商品增多也逐渐改变着土库曼的消费理念,虽然由于囊中羞涩,大多数人对国外名牌商品不敢问津,3/5以上的阿什哈巴德家庭至今还使用着白俄产的“明斯克”冰箱,以及苏联解体前购买的吸尘器和电视机,无力更新换代。 (一)实施改革 1、从1999年开始,土贸易企业为了改善服务质量进行了更新改造。至今,土已对74家商店进行了重新设计、改建,而且逐渐对其营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 2、尼亚佐夫总统提出了“为国民经济培养高素质干部”的要求,而土商业的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外经贸部企业系统8880名工作人员(其中56%为妇女)的素质,土外经贸部为此开设了专门培养普通服务人员的学校。 3、土外经贸部还与国家商贸工会、消费者协会及一些企业共同参与“我们为土库曼斯坦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活动,每年在各区举办“最佳企业”和“最佳工作者”评选,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奖励机制。 (二)发展策略 1、动用行政干预 土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行政手段推动商业发展: 鼓励土居民购买本国商品; 在部属企业中发展私营经济; 增建公共饮食网点; 通过提高车间生产能力和实行轮班制提高私营企业产值; 高效利用一般商品仓库和配给的冷却装置; 扩大食品、非食品代销企业网,从而实现贸易额、指标增长,国内商品和食品供应及人均消费的诸项指标的增长。 2、私有化措施 在私有化过程中,完善商业结构的途径为:将小型零售企业转为私有,将贸易活动集中于自选超市、百货商店、贸易中心和连锁店等商业场所。 3、新营销策略 1)采用多种贸易形式和方法:通过专卖店、多类型的联合商店、贸易综合体、函电订货、自动售货机、电视商场等渠道广泛营销; 2)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与国际组织,包括与国际消协联盟在内的合作; 3)在发展对外经贸方面,土计划: A, 加强和发展与国际经济组织(联合国经济理事会、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的合作以推动土商品和服务走向世界市场。 B, 协助私营产业建立进口替代品生产,刺激其与外资合作。在长期租赁的条件下,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 (三)发展机遇 根据《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2020年,土国内生产总值与2000年相比将增长27.4倍,土人均生产总值将达到1.28万美元,为2000年指标的8.3倍。 2005年,国家企业职工工资将比2003年增长50%。之后,每五年增加一倍。至2020年,将比2003年提高11倍。 居民实际收入和购买力的增加,将促进家庭开支的变化:计算机、大型家电、小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的供应将增加,居民对不动产的需求也将大大提高。 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将影响居民的消费开支的改变,将增加教育子女、开发精神和智力活动的空闲时间(特别是妇女)。 随着收入的增长,居民的资金支出结构将更加合理,非生产性商品和特别服务需求将会增加。 服务市场将会发生质变。诸如日常生活、通讯、旅游等个性化服务将取代为众多人服务的形式,并将得到发展。个人获得的服务到2020年将增长82.4倍。 2020年以前经济的实际增长将成为土居民富足的物质保障。 九、铁路运输业 土库曼曾被“丝绸之路”上来往的商队称为“人间七条路的十字路口”,那时土把东西方唯一的运输通道分为七条路,分南线和东北线。土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发展铁路运输业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铁路网货运能力的增强,土作为中亚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的国际意义在不断扩大。土总统非常重视扩大铁路运营能力和增建新路段。这在“土库曼2010年以前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得以明确体现。 土库曼铁道部是土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各铁路段、直属企业和机构。铁道部的运营直接关联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促进土库曼与邻国间互利关系的发展。其所管理的铁路营运线总长约3100公里,其中专用线169.3公里,铁路途经桥梁及其它设施共696座。 1993年,“土库曼铁路运输管理局”(土铁道部前身)加入国际铁路运输联盟,随后又与地区性政府间机构,如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亚太地区经济委员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还积极参与欧亚运输走廊项目。 土是中亚国家中率先采用现实的铁路方案(伊斯坦布尔—德黑兰—梅什赫德—谢拉赫斯—元首市—塔什干—阿尔玛德—友谊城—乌鲁木齐—北京)修复“丝绸之路”的国家之一,旨在服务于全面发展与途经国家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土铁路有十个国际对接站:谢拉赫斯、古什德、阿尔德克、元首市、达绍古兹、塔西阿塔什、卡扎扎克、法拉伯、基里夫和塔利马尔詹。 1996年5月,长达132公里的谢拉赫斯—梅什赫德铁路投入使用,成为横贯土南-北、东-西中轴线的连接枢纽,将中亚和波斯湾以及大西洋至太平洋之间的跨欧亚铁路网串成链条,土库曼一段恰好似该链条上的一条“金环”。 土库曼纳巴特—杰尔吉铁路支线的建成是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土铁路网发展的重要步骤,它把土东—西铁路主干线与具有巨大经济潜力的东南地区连接起来。 2002年,随着跨阿姆河铁路桥的建成和其至杰尔吉奇的延伸,土库曼纳巴德—杰尔吉—杰尔吉奇新修铁路将成为中亚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长达203公里的土库曼纳巴德—杰尔吉段已沿阿姆河左岸历时65个月铺设完成,预计每年运输生产生活物资396万吨,旅客65万人次,该线路工程(包括附属设施)造价306.21亿马纳特(约合590万美元)。 土《2000—2010年行业发展纲要》确定了土铁路网未来发展步骤: 第一步(2000—2005年) (均已完成) - 阿什哈巴德机车库现代化改造; - 铁道部计算中心电脑化; - 架设跨阿姆河铁路桥; - 铺设卡桑吉克—吉泽列特列克铁路线(223公里); - 吉泽拉尔巴特车厢修理厂现代化改造; - 建设第二条钢筋混凝土枕木生产线; - 巴梅—阿什哈巴德—杜莎克铁路(335公里)电气化。 第二步(2006—2010年) - 铺设土最长的铁路线(阿什哈巴德—达绍古兹)(已于2006年3月建成通车); - 实现各州府城市间铁路电气化。 通过“‘两步走’战略”,预计2010年土铁路运量指标将比2000年有所上升: 2010年铁路运量指标表 货运量 将达到3400万吨,增幅为340% 客运量 将达到800万人次,增幅为220% 运输收入 将达到24万亿马纳特(约合4.6亿美元),增幅为258.7% 2003年出台的《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规定,2020年,国家运输系统将保证五分之一的国家收入。2011-2020年,将改造谢尔达尔—埃特列克—古特里奥卢姆、马雷-谢尔赫塔巴特、捷詹—谢拉赫斯、元首市—加拉博加兹—哈萨克边境等公路线。开通国际“南北运输走廊”:哈萨克边境—元首市—别列克特—埃特列克。捷詹-巴巴达汗铁路线也将投入运营。 十、民航业 (一)土库曼民航业简介 土库曼独立以来,民航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开通了飞往阿布扎比、伯明翰、曼谷、德里、阿姆利则、伦敦、伊斯坦布尔、法兰克福、莫斯科、塔什干、巴库、基辅、埃里温、北京等地的定期国际航班,以及通往元首市、土库曼纳巴德、马雷、达绍古兹等地的定期国内航班。 根据总统命令,土将逐步用波音系列飞机取代原有的俄制飞机。近年来,土共购买了十五架波音飞机。此外,土还有少量俄制飞机:八架伊尔-76,四架雅克42和两架安24,用于国内短途运输。截至2005年底,国家对民航业投资超过6亿美元,民航运送旅客 2000多万人次、货物20万吨,先后派遣了700多名专业人员到英国、美国和法国进行培训。2004年,土成立了航空培训学校,目前有学员140人。 (二)土库曼斯坦民航发展规划(2006-2010年) 阿什哈巴德元首国际机场 - 购买三架改型的伊尔-76运输机; - 购买四架“西科尔斯基”公司提供的直升机; - 购买两架70-100座中型客机; - 购买两台波音飞机发动机; - 建造昼夜处理300吨货物的中转站; - 在停机坪建造中央航煤加油站; - 继续扩大土航有前途的航线网络,包括开辟一些最畅行的旅客及货物运输路线。 各州计划表 巴尔干州 列巴普州 达绍古兹州 元首市机场:创建“土库曼直升机”国家航空公司大本营,负责里海大陆架石油浮式钻机提供服务;改造候机楼,将客流量增加到200-400人/小时;改造燃料润滑材料仓库。 土库曼纳巴德机场:改造燃料润滑材料仓库。 达绍古兹机场:更新15架农用飞机机库;改造候机楼,将客流量增加到200-400人/小时;改造燃料润滑材料仓库。 2006-2010年五年间,土民航将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 结束对旅客服务和飞机维修综合体的改造更新,保障开放全部服务项目;提高机场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地提供高水准、高文明度的服务。 -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建立航空运输工具提供的运输及航空服务许可证制度。 - 与土库曼国家运输通讯学院共同建立一套符合土库曼总统对适应市场经济的年青一代专家所提出要求的、全面的干部培训体系。 - 土库曼全部飞机机库的旧设备将被现代化航空设备所取代。 - “土库曼斯坦直升机”国家航空公司开始为里海大陆架石油浮式钻机提供维修服务。 - 阿什哈巴德元首国际机场将启用与铁路和公路运输线相连接的货物转运站。 - 结束对所有机场的燃料润滑材料仓库的改造,在阿什哈巴德元首国际机场将启用飞机中央航煤加油装置。 - 土航将开辟以下航线: L 美国:不少于三条新航线; L 欧洲:阿什哈巴德-巴黎、阿什哈巴德-赫尔辛基、阿什哈巴德-马德里; L 亚洲:阿什哈巴德-新加坡、阿什哈巴德-汉城; L 开辟通往中东国家的定期航班,提高以前所开辟的国际线路的飞行频率。 - 装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二、三等级降落系统的土库曼机场将适应各类气候条件。 - 对抵达土库曼国际机场的旅客的服务质量及文明程度将大大改善。 预计2006-2010年民航领域投资将达到9000亿马纳特,其中8000亿将为外国贷款。与2000年相比,到2010年,土航货运量将完成333.4%,超额运输5万吨;客运完成375.0%,超额运送450万人;完成营业额342.5%。 第四章 法律法规 土库曼自独立以来,初步建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法律基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对规范市场、吸引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在涉外经济方面,主要出台了《所有制法》、《企业法》、《股份公司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租赁法》等。 二、 土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矿产使用税、财产税、法人利润(所得)税、自然人所得税和地方收费七个类别。 三、 2002年11月25日发生刺杀总统未遂案之后,土政府加强对本国公民,尤其是外国公民出入境和滞留的管理。出台了一些《土库曼斯坦对与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问题有关的若干法律规定》等条例。 附: 一、土库曼税法典 二、土库曼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 三、土库曼企业法 四、土库曼股份公司法 五、土库曼外国投资法 六、土库曼外国租赁法 七、土库曼外汇调剂法 八、土库曼对外经济活动法 九、土库曼油气资源法 十、土库曼能源产品外销法—《签订和执行能源产品外销合同程序》 十一、 在土库曼注册外资企业程序 十二、外国企业在土库曼办理签证(延期)程序 十三、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有关规定 十四、土库曼对与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问题有关的若干法律规定 十五、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条例 十六、土库曼总统关于“整顿税收及实施财政处罚”的命令 十七、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 附件一:土库曼税法典 一、增值税 1、纳税人 (1)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体经营者。 (2)非纳税人: -土库曼斯坦总统国际基金会;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从事石油工程业务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从事其他业务时须交税); -私营公司法人(根据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从事相关业务者例外); -实行“简化税收制度”行业的个体经营者。 2、应税项目 -销售商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 -为满足自身需要进行的建筑及装修工作。纯装修和(或)纯设备安装例外; -物品被盗或被他人损坏而获得的赔偿,保险补偿; -在相应花费不纳入用于计算利润(收入)税而扣除的款项(包括折旧留成)时,为满足自身消费而使用商品、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 3、征税基数 (1)纳税人出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价格及工程和服务收费(国家定价情况除外); (2)纳税人出售含增值税的、国家定价商品的价格及工程和服务收费; (3)消费税商品计价时应计入消费税。 4、税率 (1)0%: -出口自产的非战略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棉花及其加工产品除外); -从事国际间客货运输; -承运土出口货物或经土过境的外国货物; -为外国飞机和轮船加油及提供服务,销售乘务员及乘客所需商品; -在海关监管的免税店销售商品; -为满足外国使团、国际组织及其驻土代表机构的需要出售商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 -动用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进行支付的商品、工程和服务; -向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出售商品,为其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 -销售自产农产品。 (2)15%:其他应税项目。 5、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出租车例外),城郊水路、铁路及公路客运服务; (2)保修期内提供的保修服务,包括零配件费用; (3)销售药品、消毒用品、医疗卫生用品、假肢矫形用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4)兽医服务和传染病防疫服务; (5)看护病人、残疾人和老年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6)教育系统服务; (7)提供丧葬服务,制作墓碑,修整墓地; (8)宗教组织服务,包括举行仪式典礼,销售祭祀及宗教物品; (9)销售聋哑人或其他残疾人企业制造的产品; (10)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11)销售农业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加工品,生丝和动植物油例外; (12)销售农作物种子;销售蚕种、蚕茧,提供养蚕服务;销售化肥;销售灭草剂、农药及其他植物保护用品,提供农产品种植和采收的机械化服务; (13)销售面粉、面包、面包类食品、通心粉、颗粒粮制品(包括大米)、混合饲料、牛奶和奶制品、羊奶干酪、乳酪、冰淇淋、人造奶油、鸡蛋、动植物油、肉、禽、肉制品(包括罐头、各类肠制品)、鱼和鱼制品(不包括精制鱼制品),甜点、茶、糖、儿童食品、盐、蔬菜、水果和瓜果、果汁、果酱、蜜饯; (14)向私人出售土地时的土地平整工作; (15)为居民提供的住宅楼市政服务; (16)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及设计工作; (17)利用外国及国际组织向土库曼斯坦政府提供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项目中资金进行支付的商品、工程和服务; (18)举行抽彩、赌博活动。 下列人员对销售非消费税类商品、支付工程和服务(从事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 -退休投资基金会; -残废人社会团体; -教育机构。 为外交机构或与其地位相等的代表机构、国际组织的外交人员或行政技术人员(包括其家属)自用而出售商品、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时征收增值税。税额在出示可证明支出的商品(收款)发票时由经济和财政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制订的程序予以抵退。 二、消费税 1、纳税人 从事应税项目并向土库曼斯坦关境输入消费税商品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商品生产者。 预算机构、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在纳税人之列。但上述承包商和分包商如从事非石油工程业务或进口非石油工程所需的消费税商品亦构成纳税人。 2、征税基数 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格。 3、应税商品及税率 下列商品无论以后用途如何,在入关时均需征收消费税。 税号 消费税商品名称 税率 在土库曼加工的产品 220300 啤酒 价格的10%(下同) *2204,2205,2208 天然葡萄酒、烈性酒、烈性甜酒及含酒精饮料(麦芽汁除外),其中: 酒精含量≤20%; >20%,但≤30%; >30%; 15% 30% 40% 271000250 271000260 271000270 271000290 271000320 271000340 271000360 汽油 40% 271000590 271000610 271000690 柴油 40% 向土库曼斯坦关境输入的商品 220300 啤酒 海关价值的50%(下同),但≥2万马纳特/升 *2204,2205,2208 葡萄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其中: 酒精含量≤20% > 20% 100%,但≥10万马纳特/升 100%, 但≥15万马纳特/升 *2207,2208 制酒用酒精(进口医用酒精除外) 4 美元/升 2402 烟草制品 30%,但≥0.5美元/盒 2403 工业加工烟草及烟草的工业替代品 10美元/公斤 *8703 小轿车(医疗紧急救护车和残疾人专用设备除外) 0.3美元/每立方厘米发动机 注:带*为应税商品税号,不带*为应税商品类别税号。 三、矿产使用税 1、纳税人 在土库曼境内从事矿产开采、为提取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开采和利用地下(地上)水资源的法人、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法人)和自然人不在纳税人之列。但上述承包商和分包商如从事非石油工程业务亦构成纳税人。 2、应税项目 -纳税人出售自己开采的矿产; -纳税人自行消费使用(包括加工)所采掘的矿产; -矿产被盗或被他人损坏而获得的赔偿,保险补偿; -因被没收、充公而转让矿产不缴此税。 3、征税基数 -油气资源(原油、天然气、伴生气):纳税人从他人处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根据油气资源价格确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 -其他矿产:销售利润。 4、税率 (1)油气资源: - 天然气和伴生气:22%; - 原油:10%。 (2)其他矿产根据盈利率纳税: 盈利率(%) 税率(%) <15% 0 ≥15%,<17% 30% ≥17%,<19% 32% ≥19%,<21% 35% ≥21%,<23% 40% ≥23%,<25% 45% ≥25% 50% 四、财产税 1、纳税人 -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法人; -在纳税人将财产租赁给其他人时,承租者将成为纳税人; 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法人)和自然人、预算机构、土库曼总统国际基金会、土库曼国家博物馆、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以及私营公司法人(根据《油气资源法》从事有关业务者例外)不在纳税人之列。《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如从事非石油工程业务亦构成纳税人。 2、应税项目 (1)土库曼本国法人生产性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活动的物资性流转资产(财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2)外国法人在土库曼境内开设分公司、代表处或常设代表处的财产; (3)外国法人在土库曼境内未开设分公司、代表处或常设代表处,但在土库曼境内拥有的生产性不动产; (4)下列项目不在应税范围之内: - 土地; - 用于改善土地(非建筑用)的投资; - 国家储备财产; - 根据土库曼内阁决定在土境内封存的财产。 3、征税基数 (1)固定资产:年均剩余财产价值; (2)物资性流转资产:年均价值。 征税基数按每个征税期限(第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全年)第一个月第一天到下一个征税期限第一个月第一天征税对象剩余价值总和的四分之一、七分之一、十分之一、十三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4、税率 每个税收年度缴纳税收基数的1%,各征税期限缴税比例如下: -第一季度:0.25%; -上半年:0.5%; -九个月:0.75%; -全年:1%。 5、税收优惠 对下列项目免征财产税: -退休投资基金会; -残废人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宗教组织; -教育机构; -农业企业; -天然气管道(主管线除外)、铁路线、铁路专用线、公路、通讯和输电线路、排水和泄水设施、桥梁、工程设施及其他使用设施; -用于生产和保存农林产品及其自产产品的财产; -用于住房公共事业的财产; -仅供科学、教育、扶残、环保、消防和国防使用的财产;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工具(出租车除外)。 五、法人利润(所得)税 1、纳税人 -土库曼本国法人; -在土库曼通过常驻代表处开展活动或有收入来源的外国法人。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和土库曼总统国际基金会不在纳税人之列。 2、应税项目 -纳税人利润及个别收入; -法人利润为纳税人总收入抵扣税法典对该税种规定的应扣除金额的剩余部分; -土库曼法人利润为在土境内、境外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外国法人利润为其通过在土常驻代表处开展活动以及在土收入的利润部分。 3、税率 -对土库曼本国非公所有制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和根据土《油气资源法》开展业务的法人除外):8%; -对其他法人:20%; -法人股息、红利税统一为15%; -对博彩业所得收入按以下标准征收利润税: ●每台游戏机每天征收15万马纳特; ●每张游戏桌每天征收185万马纳特; ●每个座位每天征收3.5万马纳特或每平方米的游戏区每天征收1.5万马纳特; ●每个收款台每天征收19万马纳特。 - 对私营公司法人(根据土《油气资源法》开展业务的法人除外):2%; -对外国法人:15%(出租船舶和飞机的所得税为6%)。 4、外国法人税收特点 (1)通过常驻代表处在土开展业务的: -总收入仅包括其根据在土库曼境内活动有关的、属于其常驻代表处的收入部分; -未通过其常驻代表处进行的对外经济活动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在土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费用不计入总收入,无论这些费用时在土境内还是国外发生的; -常驻代表处的利润水平应与在同等条件下从事类似活动的个别独立法人获得的利润水平相符; -如在土境内和国外均有业务的外国法人未对其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个别细节做分别统计、无法确定其通过常驻代表处开展业务所获得的利润时,可根据纳税人与纳税人注册地税务机关商定的结算放声确定利润金额。 (2)在土有收入来源的: -在土从事组建常设代表处之外的业务所获得收入以及在土获得其他来源的收入,利润税额由税务代理人自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不再享受其他抵扣待遇(增值税除外)。在此条件下,利润税额每次从应支付给该法人的款项中抵扣(包括在土库曼境外),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征税即表示税额已付。 对这些收入来说,税务代理人为有义务支付这种收入的人:土库曼法人、通过分公司、代表处或常驻代表机构在土开展业务的外国法人及个体经营者。 应对在土有来源的收入征收利润(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股息及与其他土库曼法人入股所得的款项; -土库曼法人、土库曼本国个体经营者和外国法人支付的任何形式的债务利息,如果这种债务的产生与在土常驻代表处业务有关; -保险金、防止法人和土库曼本国个体经营者以及外国法人风险的重复投保金,如果保险金的支付与在土常驻代表处业务有关; -著作权,证明,品牌,商标或服务徽章,图纸或模型,图样,秘密公式和(或)程序使用或提供使用费,工业、商业和科技经验方面的信息使用费; -租赁不动产费; -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费; -出售在土境内的不动产、发行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费; -违约罚款和滞纳金; -国际运输费。 (3)在土有收入来源的利润税由税务代理人按15%征收(出租船舶和飞机的所得税为6%)。 (4)税务代理人自抵扣税额的5日内(如在土境外支付则在15日内)将税款向土库曼国家财政支付。 (5)税务代理人应在收入被支付的下月20日之前向本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格式提交代征法人的情况、计算出来的和被抵扣的向国家财政拨付的所得税数额。 5、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1)税务机关应根据外国法人的要求提供可证明其已经在土库曼缴纳利润(所得)税的文件; (2)为免缴利润(所得)税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土库曼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以及关于其在税收期限内作为与土库曼斯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公民的正式证明; 证明及申请可在缴纳税额或预付款前,或税收期满后三年内提交。 六、自然人所得税 1、纳税人 自然人。 2、应税项目 -对土库曼法人:国内外收入; -对外国法人:在土库曼境内的收入。 3、税率 -10% -对博彩业所得收入按以下标准征收利润税: ●每台游戏机每天征收15万马纳特; ●每张游戏桌每天征收185万马纳特; ●每个座位每天征收3.5万马纳特或每平方米的游戏区每天征收1.5万马纳特; ●每个收款台每天征收19万马纳特。 -按“简化税收系统”(即领取专营许可、从事土库曼内阁颁布的经营活动清单中列明业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下称“有专营权的个体经营者”)仅缴纳全部收入的2%。 七、地方收费 1、广告费 (1)缴费人 发布商业性广告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根据土库曼《油气资源法》开展业务的法人。 (2)缴费项目 纳税人独立发布或通过大众媒体或广告代理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 以下广告不属于征收项目: -自然人和法人发布(包括通过媒体)的与企业经营(商业)活动无关的布告、通知或消息; -代表公共和国家利益的广告; -房舍入口、房舍内或橱窗内的广告牌; -残疾人组织发布的康复性或社会活动广告; -慈善活动广告。 (3)费率 -阿什哈巴德市:广告费的5%; -各州府城市:广告费的4%; -其它居民点:3%。 2、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 (1)缴费人 -根据与土库曼法人、通过在土境内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常设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的外国法人、个体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和履行劳务义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工作的土库曼自然人; -与法人、个体经营者无劳动关系而完成工程,完成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表演等获取稿费或酬金,做出发现、发明和因开展科学创作活动研制工业样品收取给予作者的报酬,从事农产品生产但不属于农民联合企业的土库曼自然人; -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 -含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土开展业务的外国法人在内的法人。 根据土库曼《油气资源法》在土开展业务的法人、土库曼斯坦总统国际基金会和中央银行不在纳税之列。 (2)费率 -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缴纳商品(工程、服务)销售额的0.3%,但不低于1万马纳特/月; -其他自然人:1万马纳特/月; -农业企业:根据本法典征收利润税额的0.5%; - 其他法人:根据本法典征收利润税额的1%。 博彩业收入计入缴费基数。 3、停车场经营收费 (1)缴费人 为将其名下地皮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个体经营者(自然人)和法人。须在该地皮所在地缴费。 (2)缴费项目 -用作收费停车场的地皮:自其部分或全部投入使用之时起缴费; -上述地皮的总面积作为缴费基数; -对楼层式停车场按每层面积计费。 (3)费率 按每平方米计算,每季度缴纳: -阿什哈巴德市:7500马纳特; -元首市、阿巴丹市和各州府:6000马纳特; -其它居民点:4500马纳特。 4、汽车销售收费 (1)缴费人 在土境内出售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土库曼《油气资源法》中认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法人)不在缴费之列。但如其出售汽车与石油工程无关,亦应缴费。 (2)费率 所售汽车市场价格的5%。 5、养犬税 (1)缴费人 居住在城市中、作为自然人的养犬者(公用犬养护者除外)。 (2)税率 将土库曼最低工资数额的0.4%作为固定收费标准。 附件二:土库曼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 为保护和调节国内商品市场,鼓励国内商品生产企业,2000年8月8日,土库曼斯坦总统颁布第4794号命令,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此前,土库曼一直为零关税国家)。现将有关法令规定介绍如下: 一、关于对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命令 (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第4794号) (一)确定关税税率。 1、对自然人和法人(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按上述总统令附件一、二中规定的数额征收关税; 2、对未列入应税商品清单的商品以及未列入可能被自然人运出境外的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商品及贵重品清单的商品,关税征收标准为: 对自然人进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5%; 对自然人出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10%。 (二)批准基本征税法令。 -《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条例》; -《土库曼斯坦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和税率》(即第4794号总统令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征收出口关税商品清单和税率》(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二); -《自然人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运出土库曼斯坦的商品和贵重品清单》(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三)。 (三)确定将关税纳入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预算。 (四)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每季度向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提供用于计算海关关税的商品(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本命令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六)废止一批法令。 - 1995年12曰29日第1142号总统令; - 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关于整顿自然人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转运的商品、物品及财物》总统令批准的可由自然人出口的免税物品和财物清单之五; - 1999年3月19日第4124号《关于自然人进口商品(产品)关税》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3期)的第一、二、三款; - 1999年7月19日第4273号《关于对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总统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7期,第347页); - 2000年4月24日第4659号《关于整顿含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商品和物品转运程序》总统令的第一、二、三款。 二、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条例 (一)总则 1、本条例确定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 2、本条例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商品” - 是指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运输的(不论其用途如何)并对其确定关税的物品、货物贵重品及财产。 “海关完税价值” - 含义为: (1)对根据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下称“交易所”)注册的合同购买的商品来说,即指在商品的合同价格基础上确定的、包括运抵土库曼斯坦关境商品出入地的运输和保险费费用在内的货值; (2)对未通过交易所竞买购得的进出口商品来说,即指由含有商品价值信息的发货单、发票,以及商业、运输、银行、会计和其他单证确认的商品价格或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批发或相应零售价格)。 (二)关税缴纳对象 3、商品的海关完税价值即为关税征缴客体。 4、土库曼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是关税的纳税人。 对下列进出土库曼斯坦关境的商品免征关税: - 对本命令颁布之前进口或出口的以及向海关申报过的商品; - 自然人手提或托运商品:总价值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税费计算基数的10倍(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食品除外)。对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的总重不超过10公斤的食品可免征关税; - 根据国际金融、技术和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和计划进出口的商品; - 外资投入到土库曼斯坦生产或在其他活动中用于实施项目及合同所进口的商品(食品除外),外资投入不低于10万美元; - 外交机构使用的商品; - 根据国际协议、土库曼斯坦政府决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法令确定的免征关税的商品; - 用于对天然气和电力出口结算而进口的商品。 5、来料加工原料的进(出)口关税按规定程序征收。在对以来料加工方式生产出来的成品运进或运出时,应退还该进(出)口原料时上缴的关税。 6、当自然人进(出)口商品(本命令附件一中注明的食品除外)的价值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税费计算基数的10倍时,仅对超额部分征收关税。 当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对这些商品又规定不同的关税税率时,上述优惠首先适用于税率最低的商品。 7、关税应于办理海关手续的当日以马纳特形式缴纳并不晚于次日划拨至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 (三)为计算关税而确定商品海关完税价值 8、商品的海关价值由商品的进(出)口人在海关申报单上填写。证明商品价值的单证应与海关申报单同时向海关机构提交。 商品的海关价值应根据清关当日中央银行牌价将外汇折合成马纳特后填写。 9、当未能提交证明商品海关完税价值的单证情况下或对确定海关完税价值发生争议时,海关机构根据最近90天内办理的同样(同类)商品的海关完税价值或交易所提供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自行确定。 10、如当事人不同意海关确定的商品海关完税价值,可向上级海关申诉。在研究申诉意见时上级海关负责人或上级海关有权聘请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的专家进行鉴定。如对海关决定仍持异议,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申诉。 (四)已纳税款退还程序 11、土库曼斯坦海关机关决定在下列情形下对已缴纳或征收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关税金额的计算不准确,包括调整商品海关价值的原因; - 根据海关制度已经缴纳关税。 12、关税纳税人可以在缴纳或征收税款后的一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纳或被多征收的税款。 13、为退还税款需向海关机关提交下列单证: - 纳税人要求退还已缴纳或征收税款的申请; - 根据本规定作为计算和征收关税依据的带编号的申报单或货物海关申报单; - 缴纳关税的收据或支付凭证。 14、为退还多计算的税款或在税款计算错误时,必须补充提交证明多缴税款或税款计算错误的单证。 15、海关机关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要求转交给纳税所在地的经济和财政部门。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负责退还多缴纳或征收的关税金额。 (五) 在不同海关制度下的关税应用特点: 16、放行自由流通的商品—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关境后长期留存而无需再运出境外的制度。 运入土库曼斯坦境内用于自由流通(进口)的商品根据本条例纳税。本条例第4款中注明的情形除外。 17、商品再进口—根据海关出口制度将土库曼斯坦商品从土库曼斯坦关境运出并在一年之内运回的海关制度。 再进口时,如向土库曼斯坦海关部门提供的报关单说明进口和出口为相同人员所为,则对以前运出的土库曼斯坦商品免征关税。 18、商品过境—在海关监管下商品经土库曼斯坦两个海关机关之间进出境的海关制度。 商品过境免征关税。 如果过境商品留存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不包括以下情形:因事故或不可抗力或在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因自然磨损或减少造成的数量不足导致商品损毁或丢失,应由相关机关出具文件确认),承运人在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确定的条件下缴纳关税。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应由土库曼斯坦工商会确认。 19、海关仓库—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存放的海关制度。 进口商品存放在海关仓库时无需缴纳关税。商品由仓库进入自由流通时按规定程序缴纳关税。在其他海关制度下,按照相应制度办理。 20、寄售商品进入土库曼斯坦关境时,签订交易合同后在清关时缴纳关税。 21、临时进(出)境—商品在土库曼斯坦关境内、外使用并必须在一年期限内出境(进境)的海关制度。 在临时进口商品时(未从居住地撤销登记的、外国自然人的私人汽车除外)正如按照海关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规定的程序一样缴纳关税。在将以前临时运进的商品在其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停留期限不超过运进后的一年内运出土库曼斯坦境外时,以前缴纳或征收的税款应根据本条例第14款规定的程序退还。 以前出口的并向海关机关申报的商品再进口时免征关税。 22、商品再出口—外国商品从土库曼斯坦海关境内运出的海关制度。 在向土库曼斯坦关境运进且已向海关机关申报作为再出口的外国商品时,根据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缴纳关税。 在运出且已向海关机关申报作为再出口的商品时,已缴纳的或征收的税款应根据本条例第14款规定的程序退还。 23、免税商店—对在土库曼斯坦关境内(国际机场、港口及海关机关确定的其他地方)受海关监管的出售商品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不对商品采取经济举措的海关制度。 在免税商店销售的商品免征关税。 24、商品销毁—在海关监管下将外国商品销毁或使其无法使用的海关制度。 25、声明放弃商品并将其充公—经海关机关允许,拒绝提货并将商品充公的海关制度。 26、在销毁商品或拒绝提货并将其充公时免缴关税。 (六) 为计征关税所办理的海关手续程序 27、为计算关税应根据1995年9月28日《关于协调自然人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进出口商品、物品及贵重品程序》的第2367号总统令确认的自然人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转口商品、物品及贵重品规定的附件办理带编号的申报单,或按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规定程序办理货物海关报关单。 应支付的关税金额在货物报关单和其附页的第47栏中或由自然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填报的带编号的报关单中计算。此时“20”-“25”支付分类号与计算基数共同填写在“计算基数”的第1纵栏中。 28、在计算应支付的关税金额时对货物报关单第47栏的填写应根据1997年1月21日在土库曼斯坦司法部注册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发布的第111号须知“关于货物海关申报单填写程序”进行。 (七)纳税人的责任和国家机关的监督 29、纳税人要对关税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30、根据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及其他法令对违反本条例负责。 31、未经海关检验、向海关隐瞒或使用伪造单证进口的、但尚未构成犯罪(走私)的商品,将被没收并将其作价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 对销售被海关监管的进口商品行为,将对交由其在海关监管之下保管上述商品者处以销售商品价值50%的罚款,罚金及关税金额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商品,将被没收并作价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 32、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负责对关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监督。 33、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关税上缴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行监督。 三、土库曼斯坦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 (2000年8月8日第4794号土库曼斯坦总统令附件一)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美元/计量单位或与海关价格的百分比) 1 0406 所有种类的奶酪 20%,不低于0.25美元/公斤 2 0409 天然蜂蜜 30%,不低于0.3美元/公斤 3 0701 新鲜或冷冻的土豆 20%,不低于0.25美元/公斤 4 070200,0703,0704,070700 番茄,青椒,茄子,卷心菜,黄瓜,洋葱,大蒜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5 0706 胡萝卜,芜菁,甜菜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6 0708 豆类蔬菜 10%,不低于0.1美元/公斤 7 0709,0710,0711,0712,0713 其它新鲜和冷冻蔬菜,短期保存的生菜、熟菜、罐头菜、干菜或切成片的蔬菜 5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8 08(080530,0806,0807,080510,080520,080430000,081050000,081290700除外) 水果和干果(柠檬、葡萄、瓜类、柑桔和热带水果除外) 20%,不低于0.2美元/公斤 9 080530 柠檬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10 0806 葡萄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11 0807 瓜类 10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12 1001 小麦(土内阁允许进口的麦种和特殊品种除外) 50%,不低于0.12美元/公斤 13 110100 小麦粉和小麦黑麦粉 50%,不低于0.17美元/公斤 14 1103 麦糁 5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15 1508,1509,1510,1511,1512,1513,1514,1515,1516 植物油(棉籽油除外) 10%,不低于0.1美元/公斤 16 1512 棉籽油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17 160100 香肠制品 50%,不低于1美元/公斤 18 1604 鱼罐头 3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19 1704(170410除外)19(1902,190520除外) 糖果制品(口香糖、通心粉、饼干除外) 10%,不低于0.1美元/公斤 20 170410 口香糖 20%,不低于1美元/100个 21 1902 通心粉制品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22 190520 饼干 30%,不低于0.3美元/公斤 23 20 蔬菜、水果和干果的加工制品 30%,不低于0.3美元/公斤 24 2105 冰激凌 5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25 220110 带气的矿泉水 100%,不低于0.4美元/升 26 22110110,220110910 不带气的天然矿泉水 0.2美元/升 27 2202 不含酒精饮料 50%,不低于0.2美元/升 28 250300 硫磺粉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29 250100310 化工原料用盐(工业盐)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0 250100910 食用盐(特级和高级除外)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1 252010000 硬石膏石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2 253020000 天然硫酸镁(泻利盐)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3 253090 炭化钙 30%,不低于0.3美元/公斤 34 271290 地蜡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5 280120000 工业碘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6 280300900 工业碳K-354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7 280440000 氧 100% 38 2805190000 碘化钾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39 280700100 工业硫酸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0 281121000 碳酸 100% 41 282731000 氯化镁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2 2829 碘酸钾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3 283319000 硫酸钠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4 290810100 四溴苯妥英纳丙烷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5 292700000 其它溴化物(溴化铁)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6 300390900 医用芒硝 100%,不低于1美元/公斤 47 3401190000,340120 香皂 50%,不低于0.25美元/公斤 48 3402 漂白剂 50%,不低于0.25美元/公斤或升 49 41 皮革原料(皮、毛除外) 20% 50 430310 卡拉库尔羊皮衣 100% 51 491000000 日历 50% 52 491199000 其他印刷制品 100% 53 500100000 家蚕蚕茧(蚕种除外) 50% 54 500200000 生丝 50% 55 5208 粗平纹棉布 100% 56 520942000 棉纺牛仔布 100% 57 5205 棉纱 100% 58 5601 医用卫生棉 50% 59 560121 棉絮 100% 60 560394900 棉绒 100% 61 5701,5702 手工地毯及制品 200% 62 5701,5702,5705 毛线、半毛线、合成线和人造线的机织地毯及制品 50% 63 570500900的部分 棉台布 50% 64 600121000,00191100,600191300,00191900, 所有类型的针织棉布 100% 65 610831900 针织棉女睡衣 100% 66 61(61071100,610721000,610791000,610821000,610831,610891,610910000,611020,611420000除外) 服装及制品,针织服装(成人针织棉服装、针织棉内衣、女睡衣、男式针织棉背心及童装除外) 30% 67 610711000,610721000,610791000,61021000,610831,610891,610910000 针织棉内衣 50% 68 610910000 针织棉背心 100% 69 611020,611211000,611420000 成人针织上衣(膨体纱制品除外) 100% 70 611600000 棉手套(工作服) 100% 71 62(620322100,20342110,620332100, 620342310,620462310,620819100,6209,621600000除外) 服装及制品,纺织服装(牛仔布工作服、牛仔布裤子、成人纯棉长袍、劳保棉手套和童装除外) 30% 72 620322100,620332100,620342110, 所有类型的纯棉布和牛仔布(粗帆布和特种布除外)工作服 100% 73 620342310,620462310 牛仔裤 100% 74 620819100 成人纯棉长袍(毛巾袍除外) 100% 75 630210100,630221000,630231 纯棉床上用品 100% 76 6403,6404,6405, 鞋 30% 77 68(681110000除外) 石头、石膏、混凝土、石棉、云母等材料的制成品(石棉水泥板除外) 10% 78 681110000 石棉水泥板 50美元/每单位 79 700490980 厚度2-4毫米窗玻璃(有花纹和上色的除外) 1美元/平方米 80 701321,701391 水晶制品 30% 81 732181900 烧水取暖锅炉AKB G-17,4-1 30% 82 843810 和面机TMM-1M 100% 83 843820000 奶油搅拌机MB-60,MB-35 100% 84 840310900 0.05-1百千卡烧水取暖锅炉(KO-0.05,KO-0.1,K-0.5,K-1) 50% 85 841319900 无电机的离心泵,包括:41-15×2, 5H5×2石油泵,5H5×4石油泵,4H5×4石油泵,8HD6×1石油泵,10HD2×1石油泵 50% 86 841382000 水热式石油加热器4K65-50-1603K50-32-125石油预热器ПП-0,63 50% 87 7323,7615 3-100升的大锅 100% 88 76110100 铝制带嘴水罐 100% 89 830790900 灌注设备УСН-175 100% 90 841459900 ВГ-70,ВГ-50,ВГ-25, ВГ-70 Б/ДВ, ВГ-50 Б/ДВ型风扇;ВГ-50, ВГ-70型叶轮 100% 91 8536 电灯灯头,插座,开关 20% 92 8544 定位线АПВ-4, АПВ-5, АПВ-6, АПВ-10, АПВ-16,АПВ-25, АПВ-35, АПВ-50, АПВ-70, АПВ-90, АПВ-120, АППВ-2×6, АППВ-3×4, АППВ-3×6;照明线АППВ-2×4;电力电缆和无线电线АВВГ-2×4, АВВГ-3×4, АВВГ-4×4, АВВГ-4×6, АВВГ-4×10, АВВГ-4×16, АВВГ-4×25, АВВГ-4×35, АВВГ-4×50;控制电缆АКВВГ-4×2.5, АКВВГ-19×2.5, АВВГ-2×4, АВВГ-2×6, АВВГ-2×10, АВВГ-2×16, АВВГ-2×25, АВВГ-3×6, АВВГ-3×10, АВВГ-3×16, АВВГ-3×25, АВВГ-3×6+1×4, АВВГ-3×16+1×10, АВВГ-3×25+1×16, АВВГ-3×50+1×25, АВВГ-4×50, АКВВГ-4×4, АКВВГ-7×4, АКВВГ-10×4, АКВВГ-4×6, АКВВГ-7×6, АКВВГ-10×6。 10% 93 7408,741300,7605,7614 非绝缘的输电线А-25,А-35,А-50,А-70,А-95,А-120 50% 非绝缘的输电线АС-35/6.2,АС-50/8.0,АС-70/11,АС95/16,АС-240/39,АС-300/39 30% 94 940410000,940490900 床垫,被褥,棉制枕头 100% 四、土库曼斯坦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清单和税率 (2000年8月8日第4794号土库曼斯坦总统令附件二)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美元/计量单位或与海关价格的百分比) 1 4101部分,4102 牲畜皮:* 大角牲畜皮 100美元/吨 羊皮或羊羔皮 0.5美元/张 非标准皮 50美元/张 2 4102部分 卡拉库尔羊皮(卡拉库尔羊羔皮除外) 50%,不低于2美元/张 3 5701部分,5702 手工地毯及制品(土库曼国家地毯公司按合同出口的除外) 100%,不低于50美元/平方米 4 5106部分,5107 用萨尔金羊春天剪下的毛制成的羊毛纱线 100%,不低于6美元/公斤 5 5101 未洗毛 100%,不低于0.5美元/公斤 6 31 硝酸铵 100美元/吨 7 31 磷酸铵 100美元/吨 8 310310 酸性磷酸盐 100美元/吨 9 310221000 硫酸铵 100美元/吨 10 土库曼牧羊犬(必须有土库曼自然资源保护部出具的许可证) 300美元/只 11 用有色金属及合金制成的商品及物品,包括含量中有50%以上的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合成制品,不包括国产的输电电缆和转口产品** 200%,不低于2美元/公斤 注:1、*在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注册合同出口的皮张除外;2、以下物品禁止出口:春天剪下的“萨雷克”羊毛;**自然人禁止带出有色金属、其合金和制品,以及废旧有色金属,以非商业目的带出的家用仪器、物品和纪念品除外。 五、自然人可免征关税和非限量运出土库曼斯坦的商品清单 (2000年8月8日第4794号土库曼斯坦总统令附件三) - 成衣; - 针织品; - 鞋; - 布匹; - 针织布; - 含酒精饮料; - 电视音响器材; - 小轿车; - 手工地毯及制品(经“土库曼地毯”国家企业认证和在该企业下设商店以及土库曼斯坦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土库曼消费合作总社下设商店购买的); - 矿泉水(从9月到4月); - 无酒精饮料(从9月到4月)。 注:未列入本清单及土库曼斯坦1997年第3251号《关于调整土库曼斯坦公民可携带出境的商品、物品及贵重品》总统令批准的自然人可限量带出第四号食品和物品清单的食品,禁止由自然人向土库曼斯坦境外携带和邮寄。 六、土库曼斯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清单和税率 (一)土库曼斯坦自产商品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特别消费税税率 220300 啤酒 10% 2204,2205,2208 葡萄酒,烈性酒精饮料,甜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酒精含量在: 20%以内 15% 20%-30% 30% 30%-40% 40% 超过40% 55% 271000250,71000260,271000270,71000290,271000320,71000340,271000360, 汽车用汽油,航空用汽油及其它汽油 40% 271000590,71000610,271000690 柴油 40% (二)土库曼斯坦进口商品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220300 啤酒 0.5美元/升 2204,2205 各种葡萄酒,包括加酒精的葡萄酒 1.5美元/升 2207,2208 用于制造含酒精饮料的酒精(食品工业协会,消费合作总社,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进口的酒精及卫生部进口的医用酒精除外) 4美元/升 2208 烈性酒,甜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 3美元/升 2402 烟草制品 海关价格的150%,不低于1美元/包 2403 其它工业烟草和工业用烟草代用品 10美元/公斤 7113,7114,7115,7116 珠宝制品及其用贵重金属制成的配件,包有贵重金属的配件,天然或人工珍珠制品,宝石和半宝石制品 海关价值的15% 8703 小轿车:发动机排气量为2.0以下 0.25美元/立方厘米 小轿车:发动机排气量为2.0以上 0.35美元/立方厘米 附件三:土库曼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 企业是根据本法建立的为满足社会需求和获得利润而生产产品、销售商品、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的独立经济活动主体。 第二条 土库曼斯坦企业法 土库曼斯坦企业法是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由本法、土库曼斯坦其他调节企业活动关系的法令组成。 第三条 企业的法律地位 1、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立法程序为企业作为权利主体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体系。 2、企业自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成为权利主体。 3、企业以自身名义拥有和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企业的权利担保 1、国家保证尊重企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其得到物质、金融、劳动和其他资源提供平等的可能,并促进发展自由竞争。 2、保证保守构成企业业务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3、不允许国家机关或其负责人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况下干预企业活动。 第五条 企业的标志 1、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地址和印章。 2、企业在活动中有权拥有商标或其他标志。 第六条 企业的名称 1、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应以该名称进行国家登记。 2、企业名称应该包括:可区别于现有企业的具体称谓;扩展全名或法律组织形式缩写。一家企业不可使用与已注册的另一家企业相同或国家注册机关认定与其相似的名称。 3、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使用企业名称开展活动。 4、在外资参股的企业名称中可含有其股东国别的标识。 第七条 法定地址 1、企业的法定地址为正式注册的、根据法律程序记载确定企业所在地的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的企业地址。 2、企业只应有一个法定地址。 第八条 企业的印章 企业在其活动中使用印章。企业的印章中包含企业的正式名称。 第九条 企业的管理 1、企业管理程序根据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明文法令确定并在企业的创立文件中予以确认。 2、对国有资产占其注册资本70%以上的企业将根据对国有企业确定的管理原则实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活动期限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或企业的创办文件未对企业活动期限另行规定,则企业活动为无限期。 第二章 企业的创建 第十一条 创建企业的一般条件 1、企业根据其创办人的决定创建。 2、企业创办人应为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股东。 3、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分立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由一个企业分解而建立。 第十二条 企业的成立合同 1、由企业创办人签订的成立合同是企业成立和活动的基础。创立合同即为企业的创立文件。 2、在国有企业成立时以及创办者只有一个人时不签订成立合同。 3、成立合同应该包括:成立企业的决议、企业名称和地点;股东姓名(名称)清单、股东作为法人的法定地址、银行帐号;或者股东作为自然人的姓名、居住地和证明身份的文件材料;企业成立程序;股东就成立企业所开展活动的条件;确定股东以及在企业成立和登记过程中其他被授权代表所创办企业利益的人员的权利;法定基金数额;关于每一位股东向法定基金出资的构成、金额和期限情况或者关于对以货币或以财产权形式出资的估价情况;对法定基金进行补充出资的决定的通过程序,以及不及时出资的后果;关于批准企业章程的决定;统分利润和补偿损失规定;创办者(股东)自企业辞退规定。在创办合同中还可以写入其他一些有关企业建立及活动的、不与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相抵触的条款。 4、在成立合同中可以规定企业活动的对象和目的。 5、合同由全体创办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创办人的代表应该具有组建企业和签署成立合同的相应授权。成为创办者的法人应通过有资格以相应法人名义开展业务的领导者介绍。 6、成立合同的条款不论是对签署合同的创本人,还是对在企业成立和注册后加入企业的新股东来说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企业的章程 1、企业章程为决定企业作为法人的法律地位的文件。企业的章程为企业的创办文件。 2、章程应包括:企业名称、法定地址;企业创办人(股东)清单(对作为法人的创办人要提供法人名称、法定地址、银行帐号);或者股东作为自然人的姓名、居住地和证明身份的文件材料;企业活动的目的和种类;关于法定基金规模、创办人在企业财产中的股额情况;企业股东的股份转让程序;关于企业管理和监督机关情况;这些机关的形成程序和职能情况;统分利润和补偿损失程序;企业改组和终止条件;如果企业只有一个创办人,则在其章程中应明确财产构成和收入分配程序,以及包括其他一些不与土库曼斯坦法律相抵触的规定。 3、 章程应经股东大会一致批准并由全体创办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当企业的创办者为一个人时,则章程的批准和签署者也为此人。 4、章程及全部关于章程今后变动的副本存放于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 第三章 企业的国家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国家登记的目的和任务 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在土库曼斯坦企业的建立、改组和注销的事实予以认证;对在土库曼斯坦成立的企业及应予改组和注销的企业进行统一登记;向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关于在土库曼斯坦已在册的、已改组的和已注销的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国家登记 1、土库曼斯坦注册局根据其在各州和阿什哈巴德市的分支机构出具的结论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2、为对企业实行国家登记需要提供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清单。 3、对通过国家登记的企业颁发国家注册证书。 4、国家注册的材料纳入土库曼斯坦注册局管理的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 5、土库曼斯坦注册局在决定对企业进行注册后的10日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总局、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和信息所、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提交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的摘录。在对国有企业注册时国家注册法人总登记簿摘录还需抄送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企业的国家登记期限 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或拒绝进行国家登记的决定自企业创办人提交必备文件之日起的两日内做出。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所需的文件 1、为企业进行国家登记创办人需提交:由企业创办人或其授权建立企业的代表签署的关于进行国家登记的申请;创办文件;证明已缴纳国家注册费的文件(在土库曼斯坦法令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 2、企业的登记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名称和法定地址;法定基金数额;作为法人的创办人(企业)名称、法定地址、银行帐号,或作为自然人的创办人姓名、住址及证明身份的文件材料。申请还需附有:参股评估文件(如并非以资金投入);证明在企业国家登记前对法定基金部分出资的文件。 第十八条 拒绝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1、允许拒绝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创办文件不符合本法要求的;创办者未提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文件之一的;创办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建立企业的程序的;企业活动种类被土库曼斯坦法律所禁止的。不准因其他事由对企业拒绝登记。登记机关在拒绝对企业登记时应向申办者退还为登记提交的文件,并书面说明拒绝原因。 2、拒绝企业登记和不遵守企业登记的规定期限均可由创办人上诉法庭。 第十九条 国家登记的证书副本 在丢失国家登记证书副本时土库曼斯坦注册局将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在五个日历日内出具国家登记证书的副本。 第二十条 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的收费 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按土库曼斯坦内阁确定的程序和数额收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重新注册 1、在对创办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时企业应在一周之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注册局通告。 2、创办文件中提议企业重新命名,更换产权人和法定地址,改变创办人组成、注册资金数额、企业业务种类、企业组织法律形式,建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等变动,自对企业进行重新登记后生效。 企业的重新登记由土库曼斯坦注册局按企业注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取消企业登记 1、在与清算企业、破产有关的手续完成后以及在错误登记或法庭承认成立企业无效时,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应取消对该企业的登记。 2、取消登记可在对企业股东中的任一方或其他第三方的诉讼依法判决的基础上进行。 3、取消企业登记意味着企业从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国家登记 1、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应根据企业注册程序进行国家登记,并列入国家法人注册统一登记簿。 2、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注册需提交下述文件: - 企业领导机关对建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决议; - 关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活动对象的信息; - 创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企业的章程副本; - 关于任命委托主持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人选的决议; - 关于创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企业的注册证明。 3、应将建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企业事宜向创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在地注册局通报。 第四章 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1、企业按以下法律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国有企业;个体企业;合作企业;社团企业;合伙公司;股份公司。 2、土库曼斯坦法律可以规定成立企业及设立其他的法律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 1、 国有企业-以国有资金建立的或根据确定程序向国家转让的企业,可拥有、使用和支配自身财产的权利。 2、国有企业根据规定并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拥有、使用和支配自身财产的权利。 3、国有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由土库曼斯坦内阁制定。 4、建立国有企业的法律基础是由土库曼斯坦内阁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通过的成立企业证书。 5、国有企业的活动根据确定的程序注册的企业章程确定。 6、创办人有权为国有企业确定: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订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加工和收费及计价规则;工作人员可被任命为创办者的行政职务。 7、国有企业的机构以及其管理程序由其创办者确定并在企业的创办文件中列明。 8、国有企业对全部属于其的财产承担负责。国有企业不对创办者的义务负责,而企业的创办者除对其企业财产负责外,不对企业的义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个体企业 1、个体企业即属于一个法人的企业。 2、个体企业由财产所有人决定创立。由所有人批准的章程即为个体企业的创办文件。 3、个体企业可以在法人获得属于其他所有人的企业后建立。 4、个体企业的财产由法人的财产、所得收入和其他合法来源组成。 5、个体企业的最低法定基金应为土库曼斯坦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的25倍。 6、个体企业由其所有者管理。个体企业的所有者有权根据协议(合同)将企业管理权移交给他人(任管理者或执行经理)。 7、个体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承担的义务负全部财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 1、每个成员都亲自参与企业活动的企业称为合作企业。 2、合作企业的财产由企业成员投入的资金和财产、收入及其他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进项构成。 3、合作企业的最低法定基金应为土库曼斯坦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的50倍。 4、合作企业的管理由企业成员大会进行。其大会可为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建执行机关。合作企业的管理程序和事务处理由章程确定。 5、合作企业在其所有权范围内对自己的义务负责。合作企业的股东共同在自己的股权范围内对企业义务负责。 第二十八条 社团企业 1、由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福利基金或其他社会性基金建立的企业称社团企业。 2、社会组织建立企业的权力应在创建文件中列明。社团企业的活动应与完成社会组织的目标和任务有关。 3、社团企业的建立依靠社会组织或其他创办者的资助、以及依靠其他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资金和财物。 4、社团企业的最低法定基金应为土库曼斯坦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的100倍。 5、社团企业的管理程序由企业章程确定。 6、社团企业对属于企业的财产的义务负责。 社团企业不对其财产所有者的义务负责,而企业所有者除企业财产外不对企业义务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合伙公司 1、合伙公司是指两个或多个自然人和(或)法人为实施共同活动的组合。 2、合伙公司根据其创办人的合同建立。 3、合伙公司的财产由作为其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所法定基金中的股份联合构成。 4、合伙公司的最低法定基金应为土库曼斯坦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的100倍。 5、合伙公司的最高机关为其股东大会。开会的日期、程序由合伙公司的创办文件确定。 6、根据财产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建立其股东一致相互以各自财产对公司义务负责的合伙公司,还可建立其股东在公司法定基金的投股数额范围内负责的合伙公司。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成立和活动由土库曼斯坦《股份公司法》确定。 第五章 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1、企业有权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个企业有50-100%法定基金或财产属于另一个企业,则第一个企业就是第二个企业的子公司。子公司应要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关于对企业进行国家登记的规定进行国家登记。 2、企业有权建立自己的分公司和代表处,代表处并不是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的法律地位由土库曼斯坦民法确定。企业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应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国家登记。 3、土库曼斯坦企业有权根据外国的法律及土库曼斯坦国际条约在外国境内建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及其他独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并。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合资活动 根据合资合同企业可以联合成公司。公司的建立和活动由土库曼斯坦民法调节。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联合 1、企业根据彼此间协议可以联合称谓协会、康采恩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 2、加入协会、康采恩或其他集团的企业保留自己独立性、法人权利和义务。 3、协会、康采恩及其他集团根据其所加入成员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根据与上述机构的协议行使职能。这些企业活动的总之和基本职能应与吸收其加入的企业的活动和需求有关。 4、协议、康采恩和其他团体应根据本法为企业进行国家注册的规定程序进行国家注册。 5、协议、康采恩和其他团体不对加入的企业义务负责,如团体章程无另行规定,企业亦不对团体的义务负责。 第七章 企业的经济活动基础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活动范围 1、如企业活动种类、运用的办法和手段不属于土库曼斯坦法律禁止之列,则企业活动范围没有限制。 2、土库曼斯坦内阁仅可确定国有企业的活动种类。 3、企业有权开展一种或几种业务。 4、其业务经特别许可方可开展的企业业务种类由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许可证在企业进行国家登记后颁发。 5、如决定和行为不与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相悖,企业有权根据其意志采纳所有决定并从事任何行为,使用受其合法支配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企业报表 1、企业依法和根据土库曼斯坦制定的会计核算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土库曼斯坦法律可对从事个别业务的企业另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规则。 2、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银行服务 1、企业有权为保存现金和实现全部种类的结算、贷款和付费业务在土库曼斯坦一家银行内开立结算帐户、外汇帐户和其他帐户。 2、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外开立帐户的程序由土库曼斯坦法律制定。 3、企业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对遵守信贷协议和结算制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货币结算 1、企业根据自身义务与其他企业进行货币结算通常应通过银行机构以非现金形式进行。 2、企业的现金结算应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批准的结算、信贷和付费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价格制定 1、企业既可根据独立确定的价格和费率销售自己的产品、工程、服务,又可议价销售,但在土库曼斯坦法令有规定的情况下之内按国家价格销售。 2、国家有权对个别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国家调控。 第三十九条 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可以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四十条 办理企业雇员关系 1、企业借助职工的劳动开展活动。企业与职员的关系由劳动协议(合同)或承包协议调节。对与土库曼斯坦劳动法相比有损害职工状况的劳动协议(合同)条款被视为无效。 2、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对职工最低劳动报酬和健康予以保障。 3、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对给职工健康造成的损失负责。 4、企业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退休社会保险由土库曼斯坦法律调节。 5、企业的社会发展问题、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可由集体协议调节。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纳税 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纳税及支付其他收费。 第四十二条 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1、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2、对有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工程、服务应符合这些标准。 对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销售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应具有质量证书或合格标志。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利润 1、利润是企业活动的总结指标。 2、企业无权在未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向财政纳税和缴纳其他收费之前支配利润。 3、如企业成立文件无另行规定,在纳税和向财政认缴收费和留成后的利润归企业支配。 第四十四条 企业活动的监督 1、对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应根据土库曼斯坦“审计活动法”进行。 2、土库曼斯坦法令赋有对企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监控职能的税务、环保及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企业活动进行检查。 第八章 企业的财产和法定基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财产 1、企业的财产由法人和自然人财产、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其他来源进项构成。 2、在财产的投入可以为资金(马纳特和(或)外汇)、有价证券、其他物品、财产权力或其他有金钱评估的权利。不允许以个人的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财富形式作为投入。 3、向法定资本投入的财产财富应为创办者(股东)所拥有财产,对上述财富的描述要尽量具体化。对所投入的财产财富的作价应由创办者(股东)在创办合同签订之前商定。 4、当财产使用权作为投入向企业转移时,这种投入的数额由创办文件所示的整个期限内累计的财产使用费确定。未经大会同意不准对其使用权作为对企业法定资本投入的财产进行提前没收。如创办文件无另行规定,转给企业使用的财产的偶然损毁和损坏的风险由财产所有者承担。 5、土库曼斯坦法令或创办文件可对企业建立储备基金和其他基金予以规定。 6、企业的财产计入其平衡表。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法定基金 1、企业的法定基金由其各创办人(包括一个创办者)以创办人(股东)资金、财产(楼房、建筑、汽车、设备、材料)、可作价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出资。 2、如成立合同无另行规定,每个股东的出资占法定基金总额的比例即为股东对法定基金的出资份额。这种份额可以整数或百分数表示。如本法无另行规定,创办人(股东)对企业法定基金的出资(股额)由创办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确定。 3、相应组织法律形式的企业的法定基金的数额不能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额度。 4、企业无权以法定基金作为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收费的形式使法定资本数额减少。企业法定基金的数额仅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减少。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定基金出资的期限 1、在企业的创办文件中应标示出创办者(股东)出资的具体期限。创办者必须在创办文件签字后和递交企业注册申请之前投入不少于规定股额的50%。 2、第二期资金和(或)财产出资在企业注册后的一年之内缴付。 3、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缴付法定基金时,企业应公布其法定基金减少情况并根据规定程序对此予以登记或以注销形式终止企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过期出资的法律后果 1、如创办人(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和数额范围内未对企业法定基金出资,则该创办者将被警告并被告知缴纳付余额的新的出资期限。缴付余额的新的另一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 2、 如缴付所欠出资的义务在新日期内未予完成,股东大会将该欠债股东自股东成员中开除并通知其本人。 3、根据本条二款被开除的股东对因未出资(入股)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责。 4、其他股东可将被开除的股东的出资自法定基金中清除或以等额比例对法定基金进行全部出资。这样,其出资份额将比已缴付的数额要高一部分。 5、当其他股东自法定基金中没收出资时,被开除的股东仅有权撤回对法定基金的已出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定基金的增加 1、关于对企业章程进行修订并增加法定基金的决定由股东大会做出。允许法定基金在全部缴付有所增加。 2、企业法定基金的增加可通过以下途径: (1) 由企业全体股东按比例增加出资; (2) 以企业自有资本,包括储备资本,进行扩资; (3) 对实际价值超出差价的企业净资产(自有资本)重新作价。作价只能由自由专家进行; (4) 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由一个股东或几个股东补充出资; (5) 企业吸纳新股东。 3、在根据本条第二款(1)-(3)点规定增加法定基金数额时,所有创办者(股东)在法定基金中的股份将考虑其以前投入的数额重新计算。 第五十条 企业法定基金的减少。撤资(退股)。 1、企业法定基金的减少可通过按比例减少企业全部股东的出资或通过个别股东部分退股方式实现。为此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对企业章程进行修订。企业有权根据本法第21条对企业重新登记后进行与减少法定基金有关的结算。 2、如根据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活动结果(企业活动第一年除外)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少于法定基金,则企业应减缩法定基金并按规定减少法定基金。如净资产价值低于法定基金的最低数额,企业将被清算。 3、如因一位股东退股而导致法定基金减少则其他股东的股份也要同比例变动。 4、企业减少法定资本在通知所有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提前还债、终止义务或赔偿其损失。 5、企业管理部门应公布减少法定基金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的15日之内书面通知企业的间接债主。在公告中应包括关于准备对承担义务予以保障、以及就减少法定基金无关的债务与债主清帐的通知。 6、如在公告发出或通知到人之后的30日内债主们仍未发表异议,则认为债主对企业减少法定基金表示同意。 7、国家企业的法定基金可根据土库曼斯坦《会计核算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予以减少。 8、出资返还在减少法定基金事实登记后的12个月之内有效。在以股东撤资方式减少法定基金之后,企业法定基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本法确定的最低限度。 第九章 企业的改组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改组 1、改组-这是不实施清算程序情况下的企业改革。 2、企业以联合、兼并、分立、分设、改制形式进行的改组可根据其股东或由创办文件授权的企业最高管理机关的决议自愿进行。 3、在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情况下,以自一个或几个企业中分立或分设形式对企业进行的改组应在授权国家机关同意后进行。 4、在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情况下,以联合或兼并形式对企业进行的改组应在授权国家机关同意后进行。 5、通过改组而建立的新企业为被改组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继承者,在注册后继续开展营业。如土库曼斯坦法令和改组企业的决定未作另行规定,被改组企业的财产自企业登记之时起即向合法继承者转让。 6、被改组的企业应根据本法规定进行国家登记。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联合与兼并 1、两个或几个企业通过其财产的完全合并而建立新企业的途径实现联合。参加合并的企业自行关闭,其中每一个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根据移交证书向新成立的企业转让。如组合在一起的企业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定基金中的参股原则不符,则在关于企业联合的决议中确定新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一个或几个企业被另外一个企业所兼并,通过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与实施兼并的企业财产相融合的途径进行,被兼并的企业自此停止作为法人开展活动,而其全部权利和义务根据移交证书向实施兼并的企业转让,实施兼并的企业的创办文件中应注明与改组有关的变更。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在兼并前占法定基金的参股比例可根据加入实施兼并的企业的条件予以变更。 3、根据企业联合、兼并的决议和合同,合并在一起的企业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制定并签署创立合同,并在企业联合时对新组建企业的章程予以批准并选举出执行机关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分立与分设 1、企业的分立通过该企业财产在两个或几个新产生的企业中进行分配的途径进行,被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分配平衡表向新产生的企业转移。企业的分立导致其作为法人的身份停止存在。 2、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分设通过属于该企业的财产部分分离及向一个或几个新产生的企业转移的途径进行。被改组企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根据分配平衡表向新产生的企业转移。自其分设出另一个企业继续作为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 3、如根据法定基金参股原则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章程未作另行规定,在该企业分立和分设时,每位股东有权从每个新产生企业的法定基金中得到与其在被改组企业法定基金股额相等的股份。在企业分立和分设时,股东在分立前法定资本中的参股比例在新组建的企业中保持不变。 第五十四条 授权国家机关或法院完成对 企业进行强制分立和分设决议的后果 1、如根据法院裁决强制对企业进行改组时,授权对企业进行分立和分设的企业的执行机关不按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期限分立和分设企业,则法院应指定该企业的财产管理信任人并委托其进行分立和分设。 2、自任命管理信任人时起,管理企业的授权同时转移。 3、管理信任人以企业的名义出席审判,编制分配平衡表并将与分立和分设后新产生企业的创办文件一同呈法院审议。法院对上述文件的批准即成为新产生企业的国家登记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改制 1、企业的改制在于改变其组织法律形式。 2、企业从一种法律组织形式向另一种法律形式的转变导致被改制企业的倒闭和在其基础上建立新企业。 3、新建企业根据移交证书成为改制后企业的合法继承人。 4、在企业改制时,在其组织法律形式变更之前的股东参股比例在新组建的企业中保持不变。 第五十六条 企业改组的移交证书和分配平衡表 1、移交证书和分配平衡表应包括继承被改组企业对其所有债权人和债主(包括双方有争议的债务)的全部义务的规定。 2、移交证书和分配平衡表由企业的股东或采纳企业改组决议的机关批准。 3、移交证书和分配平衡表与新建企业进行国家登记或对现存企业创立文件的变更说明一同提交。移交证书和分配平衡表未连同创立文件一同提交,甚至缺少关于被改组企业合法继承义务的规定会导致新建企业进行国家登记遭到拒绝。 第五十七条 改组企业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1、每个参与改组的企业应自改组决定通过之时起书面通知被改组企业的债权人,并将相应的公告发表在官方机构所办的报纸上。 2、被改组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欠债人要求提前履行义务或以其便利的合法方式关闭(抵债和终止合同)并弥补所造成的损失。 3、如分配平衡表不可能确定被改组企业的合法继承人,则新产生的企业将为被改组的企业对其债权人的全部义务承担相同的责任。 第十章 企业的歇业与关闭。企业的清算。 第五十八条 企业歇业和关闭的依据和程序 1、企业可以自愿或强制歇业也可根据本条所述的情形出现时歇业。 2、企业可随时根据国有企业和社团企业所有者、享有财产股权的企业的所有股东采纳的决定自愿歇业。如企业的创立文件未予另行规定,则企业歇业的决议经其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被通过。 3、根据法庭判决,对企业进行强制歇业的情形如下: (1) 破产; (2) 因在登记时犯下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不可赦免的行为而承认企业登记无效; (3) 未办理业务许可(如此种业务需要许可)或从事土库曼斯坦法律禁止的活动; (4)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开展业务时多次粗暴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 (5) 其他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情形。 4、除本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的依据外,企业在下述情况下亦应歇业:企业章程规定的活动期限届满;如在法定资金减少时其数额低于本法对相关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的最低数额;如股东不能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建立起企业的法定基金;对企业改组时的有关情形。 5、根据本条第三款(2)-(4)点规定的依据关闭企业的要求可由登记机关、国家授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向法院声明并由债权人实施监控职能。 6、在本条第三款第(4)点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提出责令企业歇业、而不是关闭企业的决定。主管税务、颁发许可证、环保、卫生、建筑、安全设施和消防问题的机关有权提出关于企业歇业的报告。对上述问题的争议根据司法程序解决。 7、企业从自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除名时起即行关闭。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清算 1、企业清算导致其活动停止,其权利和义务不可按继承规定向其他企业转移。 2、产权人、法院和创立企业的机关做出对企业清算的决定,并制定清算的程序和期限,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企业的执行机构自清算委员会(清算人)被任命之日起不再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利,其职能由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履行。 3、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向国家注册机关通报企业地位变更事宜和委员会(清算人)情况。在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应有关于企业正处于撤销阶段的标注。 4、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将在法庭上介绍被清算企业,采取措施,以澄清债权人并追回应收债务。撤销中的企业可从事与其清算有关的交易以及在清算决议中规定的交易。企业对清算委员会(清算人)的活动负责。 5、应向每一个债权人书面通知企业清算事宜。在官方机构所办的报纸登载关于企业清算的通知(声明)、其债权人提出要求的程序和期限。此期限为自公布企业清算事宜后的两个月以上。 6、为债权人提出要求所规定的期限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编制阶段性清算平衡表,其中应反映清算企业的财产构成情况、债权人所提要求清单和其研究结果。阶段性清算平衡表应由做出清算决定的企业创办人(股东)或企业管理机关审批。 7、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与债权人进行结算,如企业现有资金不足于满足债权人所提要求,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将对被清算企业的财产进行公开竞卖。 8、当被清算的国有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责令该企业产权人满足其剩余要求。 9、在与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清算委员会编制清算平衡表,该平衡表由决定清算企业创办者(股东)或企业管理机关审批并由自由审计师确定。 10、企业清算结束并在自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除名后并停止存在。 第六十条 企业清算时的财产分配 1、在对企业进行清算时,其债权人的要求按以下次序予以满足:首先,满足撤销企业对给其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而承担责任的公民的要求;其次,根据劳动合同与在企业职工就节假日补助和工资进行结算以及对发明协议支付奖金;第三、满足债权人将被清算的企业财产作为债务抵押的要求;第四、偿还欠缴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税务或其他收费债务以及银行信贷债务;第五、与债权人进行结算。满足上述每一个步骤的要求都要在前一个步骤的要求得到满足后进行。 2、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后,撤销企业的剩余财产向对此财产享有物权和对该企业享有债权的股东转让。 第六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注销 法院认为企业破产或企业自行宣布破产的理由以及该企业的注销程序由土库曼斯坦破产法确定。 第十一章 违反土库曼斯坦企业法的责任。企业的争议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库曼斯坦企业法的责任。 1、企业在开展活动时不应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其他企业和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2、企业、国家管理机关、地方执法部门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调节企业活动的土库曼斯坦法令承担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争议审理 企业的争议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程序予以审理。 附件四:土库曼股份公司法 本法确定股份公司建立、运作、变更形式和解散的法律基础,以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份公司概念 由自然人和(或)法人出资联合组成分为一定数量的证明公司股东对股份公司责权股份的注册资本的企业称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关于股份公司的立法 与股份公司建立、运作、变更形式和解散,以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宜由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管理。 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例 1、公司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和实施财产权及个人非财产权、承担义务、成为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公司根据自己的义务对全部属于其可能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被追缴的财产承担责任。国家不对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也不对国家及其机关的义务负责。公司根据自己的义务不对其股东负责,股东亦不对公司的义务负责,并在属于其股份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有关损失的风险。 3、公司的成立不确定活动期限,如其创办文件未另行规定。公司自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国家登记之时起即被承认。 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股份公司可有土库曼文和俄文名称,包括标明公司类型的简称。 股份公司还有权拥有外文的全称、简称。 2、其名称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已经注册的股份公司拥有对名称使用的绝对权。股份公司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属于土库曼斯坦、有关部委、社会组织的字样。 3、股份公司有固定模式的印章并有权拥有自己的徽标、按规定注册且不含有土库曼斯坦国家象征的公司品牌、印模及带公司名称的信笺。 4、公司住所—公司管理机关所在地即为其法定地址。 第五条 开放型和封闭型股份公司 1、公司可为开放型或封闭型,并在其创办文件中予以体现。 2、开放型公司有权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票并根据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的要求进行自由出售。开放公司可以不经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属于自己的股票。 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开放型公司有权对其发行的股票进行非公开认购。 3、其股票仅在创办者或其他预先确定的群体范围内进行分配的公司即为封闭型公司。此种公司无权对其发行的股票进行认购。 封闭型公司的股东拥有优先购买公司的股票或该公司其他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 4、开放型公司股东的数量没有限制。封闭型公司股东的数量不可超过五十人。公司的创办者不能只有一人(股东),即只有一个人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1、公司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建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2、公司的子企业拥有法人权利并可独立对自己的义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不对其创办公司的债务负责,而公司也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3、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为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分享其母公司的财产并根据母公司批准的条例开展自己的活动。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日常事务由公司任命的领导者(管理人员)依据公司颁发的委任函进行管理。 4、对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事务进行管理的领导者(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 股份公司设立程序 第七条 股份公司的组建 1、公司的创办者(股东)可为土库曼斯坦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及无国籍人士。公司的创办者(股东)的数量不得少于二人。 2、创办者(股东)彼此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其共同建立公司行为的程序、公司类型、注册基金(资本)数额、发行股票的等级和类别、购买股票的金额和程序、以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成立公司的协议并不是其创办文件。 第八条 股份公司的成立会议 1、成立公司的决定由成立大会通过,该会议由所有创办者和授权代表参加。 2、成立会议通过以下决定: - 一致表决:成立公司、批准成立合同及章程、对股东原始出资的物品进行金钱评估等问题; - 以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的执行和监督机关以及设立监事会等问题; - 一般多数表决:选举成立大会的主席及其他问题。 3、公司的创办者与其建立有关的义务和在公司进行国家登记前出现的义务承担集体责任。 在股东会议今后对创办者的行为及支出予以肯定时,公司则对与其成立有关的创办者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份公司的章程 1、公司的创办文件即为其章程。 2、除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外,公司的章程可以含有下列内容: - 公司的全称、简称; - 法定地址; - 公司的类型(开放型或封闭型); - 经营对象和宗旨; - 股东组成; - 注册资本的数额及其认缴条件; - 认购股份程序; - 发行股票的数量、等级(一般股和优惠股)、类型及股票比例、股票的票面价值; - 股票数量; - 发行股票义务的履行及收购; - 利润分配程序; - 公司执行(管理)和监督机关成员的组成办法、职位数量、职能和权力期限; - 各种等级和类型股票的股东-持股者的权利; - 股东大会的召开办法、其权能及在非权能时的手续、实施表决权的条件和办法; - 公司子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情况。 3、必要时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表述以下内容: - 非现金出资的条件及其它为公司创办者所提供的优先权; - 与发行不同等级和类型有关的权利、其数量和票面价值; - 收购证券的权利; - 公司从流通中收回股票的可能性和手续; - 在注册基金(资本)增资时,公司执行(管理)机关所赋予的条件和职权。 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属于某个股东股票的数量限制,可规定公司收购其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购买权,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利用自己购买这些股票的优先权。 4、公司章程由创办者签署。 5、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改仅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进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决议由拥有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在国家登记的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的股东均根据本法和公司章程具有权利和义务。 2、股东有权: - 参与公司章程确定的事务管理; - 从公司业务中获得部分收益和分红; - 根据本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与属于自己的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 向自己代理人(一些代理者)转让股票给与的权利(或部分权利); - 得到公司业务信息,包括了解会计核算和报表材料及其它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料; - 在公司解散时获得与债权人进行结算后的剩余财产价值或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财产价值; - 就公司通过的决议诉诸法院。 股东可以拥有其他本法、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包括获取公司自产商品(服务)的优先权及公司新发行股票的收购权。 3、股东应做到: - 根据公司的创办文件规定的程序、数额、办法购买股份; - 保守公司业务的保密信息,拒绝发生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各种业务。 任何其他的义务都不能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规定。章程规定、公司管理和监督机关的决议、赋予股东一定的义务均视为无效。 4、股东不具属于公司财产组成的个别财产的所有权,包括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 5、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已经购买的股票,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以外。 6、拥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持股者在股东大会采纳以下决议时有权要求公司全部或部分购买属于其的股票: - 将公司形式变更; - 完成大宗交易,该交易的对象为在呈交决定的当日其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五十的财产; - 对现行章程进行修订或批准新的限制股东权利的章程时。 股东的这种要求权只有在股东表决反对上述决议或不参加表决时产生。公司应向股东通报其是否拥有上述权利、收购的价格和程序。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登记 1、公司的国家登记,包括对有外资参与的公司或国家企业私有化之后的公司的国家登记,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进行。在国家法人注册局备案公司的材料应由登记机关定期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2、对公司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有权在下述情况下拒绝为公司登记: - 当公司成立有违反或与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要求相悖时; - 当创办文件或公司的创办申请含有虚假、不全和不准确的情况时。 第三章 股份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1、股东以认购公司股份形式的出资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确定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财产的最低限额。 股份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应为公司发行和分配股票标价总和,其金额应不低于股东在对注册资本出资和为办理公司国家登记提交文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00倍。 2、公司根据章程有权发行的全部股票标价总额为公司公布的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时可发行和分配全部或部分公司公布的注册资本股票。分配股票的总标价不应低于本法确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不准在公司成立时公开认购股票。全部股票应在股东之间分配并在自公司国别登记后的十二个月内并购买。 截至公司国家登记时,其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公司发行的每一种股票数量、期限和条件均由公司章程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和减资 1、股份公司有权对已公布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和减资。 2、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增加在以前根据股东大会公布的全部股票售出后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准用于弥补公司的损失。 公司有权通过提高股票的标价、发行新股票的方式对已公布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化应载入公司章程并进行登记。禁止在公司章程变更注册之前发行新股票。 3、公司有权以降低股票票面价值或通过收购部分股票减少其总量、使其废止等方式对法定资本减资。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收购和购买部分股票。 当注册资本少于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公司无权降低注册资本数额。 4、对注册资本减资的决定应在其被采纳起的三十日内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对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实予以登记后,公司的管理机关在不少于三十日内应两次间断性在某种正式期刊发表公告。 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仅可以在公司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5、如第二个和每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公司净资产少于注册资本,则公司应根据规定宣布并对其注册资本的减少情况进行登记并宣告公司解散。 对注册资本的增资和减资的决定应在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股东人数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未决定对注册资本进行减资或解散公司,则国家授权的股东和机关有权根据法律程序解散公司。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净资产 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资产数额扣除一股应摊的债务所得的值。公司净资产的作价—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对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国家管理的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的收益和基金 1、股份公司的平衡收入和净收入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 2、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或批准年度核算、平衡表和公司财务报表之后,公司的净资产完全由公司支配和分配。 3、公司有权用净资产建立消费基金和储备基金。建立和使用基金的办法由公司章程确定。 4、公司的储备基金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每年对储备基金的提成的数额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储备基金用于抵偿亏损、收购公司的证券、支付优先股的红利和债券利息,以及在缺乏其他资金时收购公司的股票。储备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根据章程和股东的决定公司可以规定用净收入组建公司、职工专门的股份基金。其资金仅可用于收购该公司股东出售的股票,并于今后将其分配给公司的员工。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红利 1、红利为按股票数量分配给股东的股份公司的净收入的一部分。红利可以资金形式支付,但作为例外也可在公司章程规定时以商品和其他资产方式支付。 2、支付每一股红利的形式和数额由股东大会确定,如公司章程为另行规定。公司在不计税赋的情况下公布红利数额。 3、公司无权公布并支付以下红利: - 在所有已公布的注册资本未完全认购时; - 在所有应被公司收购的股票未被收购前; - 如在支付红利时存在公司破产的现实威胁或在支付红利后将出现这种威胁; - 如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低于其法定资本和储备基金的额度。 4、优先股的固定红利和债券利息由公司收购时确定。在红利支付日期政府公布前的三十日内收购的股票有权发放红利。对未经公司分配和收购的股票不准分红。分红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对未支付和未得到的红利不计利息。股票的红利需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纳税。 第四章 公司有价证券及分配程序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股票的一般条例 1、股票-这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根据其等级和类别不同以证明股东权力有价证券: (1)参与公司事务管理; (2)以红利形式得到公司净收入; (3)公司解散后的部分剩余财产。 公司发行所有股票的票面价值应一致并以土库曼斯坦货币确定。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未予另行规定,公司仅有权发行记名股票。 2、股票不可分割。当一张股票属于几个所有者时,其所有者被视为公司一个股东,可通过其中的一个或共同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公司可发行分割股。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股票等级 1、公司发行普通股(带投票权)和优先股(无投票权)。发行的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法定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 2、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对各级优先股发行做出规定。在解决发行各级优先股问题时确定其在第二性证券市场分配的条件和流通秩序。 3、优先股的持有人(股东)有权参加解决下列问题的股东大会公司的形式变更和解散; - 对公司章程进行关于限制一种等级的优先股持有人(股东)权利的补充和修改; - 向另一种等级优先股持有人(股东)在支付红利和(或)股票清算价值的次序提供优先。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普通股 1、普通股授予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对提议表决的问题进行决定时有表决权。 2、普通股授予股东获得公司大会在支付优先股之后所确定金额的红利权,以及在公司根据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律规定解散时获得公司部分财产权。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的优先股 1、公司的优先股给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获得以前确定数额的红利的优先权,以及在公司根据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律规定解散时获得公司部分财产权。 一种类型的优先股给其持有者相同数量的权利并具有共同的票面价值。 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这种股票的其他补充优惠。 2、股份公司有权行使发行以下类型的优先股: - 附有保证数额的红利; - 附有股票持有者其他数量的权利。 在公司章程中可确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能与条件。 3、优先股的红利支付按其标注的数额进行,无论公司在相应年度的财务活动如何。在净收入不足时,用储备基金发放优先股的红利。 4、当付给普通股股东红利的数额超出优先股股东应分红利数额时,应向优先股的持有者补发红利,使之与普通股持有者的红利持平。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支付或未完全付清的优先股红利累计随后支付。优先股连同未支付红利的转让与股票新的所有者获得红利的权利同步进行。 5、当股份公司解散时,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已指定但未偿付的红利。被解散公司的财产由所有股东包括优先股的持有者按与其股份的数量的比例作进一步分配。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分配股票的办法 1、分配股票是指其出售。股票分配有以下办法: - 由股份公司股东和其他人根据本法进行分配; - 个别方法—有被承认的投资者进行分配; - 公开方法—在不受局限的范围根据有价证券法进行自由拍卖。 2、股票的分配可由公司自行进行或通过被承认的投资者(投资机构)进行。 公司股票的第一次发行只能在其股东之间进行,以后的股票发行不准在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未达到完全分配时进行。 公司有价证券的发行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有价证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形式 1、股份公司以纸面和无纸面的形式发行股票。股票发行的形式以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向股东颁发股票票面价值总额的持股书。对记名股票的持股书或股东登记备案的公正摘要成为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 2、纸面形式的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 股份公司名称、其住所; - 股票名称、其编号、发行日期、股票种类(普通股或优先股)、其票面金额及持有者姓名; - 已公布的公司法定基金在发行股票之日的数额及股票发行数量; - 红利支付期限; - 公司授权者及主要公司主要会计师的签字。 3、对无纸面形式的有价证券的权利确认由公司或对有价证券持有者进行登记的机构—注册单位通过出具股东注册摘要或自名义持有者的帐户摘要进行。 上述摘要可以有价证券的全部数量予以开具,并应含有下列内容: - 股份公司名称、其住所; - 有价证券编号; - 有价证券的类别、类型和等级; - 发行有价证券的金额、总数量及发行登记日期; - 所收购有价证券数量; - 持有人姓名; - 优先股收入; - 公司授权人的印章和签字; - 对有价证券持有者进行登记的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1、股票只有在其价值完全偿付后发放给持有者。 在公司成立时购买股票形式由公司创办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在补充发行股票时其分配和偿付由股东大会确定,股票认购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 2、公司股票可在创办人根据其票面价格予以分配。 分配给创办人的公司股票应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完全被支付。 在股东间分配的公司股票应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足额支付。 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其股份的股东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自股东中开除,被开除的股东将受到相应通知。在创办人未足额出资时,根据大会决议,未支付部分可转让给另一个创办者支付。 3、股票出售由本法、公司章程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确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分配的股票不可按低于市场价或票面的价格出售,而取决于价值高低。此规定不适用于 : (1)由中介人按可能低于股票市场价、但高于酬金数额出售的股票; (2)根据保留权分配的股票; (3)应被转换的股票。 4、对股票的支付可以土库曼斯坦国货币金钱以及按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在支付当天确定汇率的外币金钱、财产权利(包括通过抵偿债权人对公司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和享受活动结果权及其他财产进行。 对知识产权结果的拥有权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书面认证。 用有价证券支付股票仅可以按有组织的有价证券市场上确定的汇率价格进行。不准以个人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福利支付股票。 5、用于支付股票的非金钱出资根据当前市场价值以金钱形式评估。公司的管理机关应在决定对不动产出资中标明确定价值的理由。公司章程可确定一些被当作股票支付额的财产类别的限制。 当作为支付股票转让财产使用权时,此支付额由公司使用上述财产全部时间内累计的使用费的支付。 在未经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其使用权为公司股票的支付的财产提前没收。如协议无另行规定,转让给公司使用的财产的损毁由财产所有者承担。 6、股份不在足额被支付前股票不提供表决权,由创办人在成立公司时购买的股票除外。 未支付的、由公司支配的股票不赋予表决权,亦不可支付红利。这些股票不参加表决人数统计,不考虑在股东大会上确定的额度。 这些股票应在自其进入公司分配后起的半年内出售,相反情况下股东大会应采纳关于在股东减少法定资本并通过上述股票抵偿的办法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购股保留权 股份公司有权通过购买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给予股东和公司职员优惠权的股票。进入保留程序的股额(取决与哪种价值更大)一应不低于发行保留权之日的其市场价值或其名义价值。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对已分配股票的收购 1、如其章程有规定,股份公司可收购其已分配的股票。 公司在以下条件下收购已分配的股票: - 股东会议通过关于减少法定资本决议时; - 一个或几个股东离开公司时; - 公司变更形式; - 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时; - 其他章程规定的其他理由出现时。 2、根据股东会议关于减少法定资本的决议公司可收购其为记得其数量而已分配的股票。被公司以此种方式收购的股票将被注销。 3、在有股东从公司中离开时,被公司收购的股票不提供表决权、在统计投票时不予考虑,对这些股票不计利息。这些股票应在被收购之日起的半年内销售出去,相反股东会议应采纳关于以注销股票减少法定资本的决议或使用注销的股票扩大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资本数额以增加剩余股票的票面价值的决议。 4、公司无权通过关于由公司收购股票的决议,如在流通中的股票的票面价值展公司法定资本的百分之九十。 关于收购股票的决议应决定公司购买每一种股票的数量、收购价格、购买形式和期限以及进行购买股票需要的期限。 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在购买股票以金钱形式支付。进行购买股票需要的期限不应少于三十天。 5、每一位股东-持股者有权出售,如关于公司购买股票的决议已经通过,公司应收购股票。当公司声明收购股票的总数超出可被公司根据本条规定的限制收购的股票数量时,股票将根据公布要求的比例被股东购买。 公司应向股东介绍关于不晚于采纳决议前30天内收购股票的决定。优先股的收购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或反映二级市场上某一间歇时段中有价证券牌价情况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股票价值进行。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收购已分配股票的限制 1、股份公司无权收购其已分配的普通股和优先股: - 至足额偿付公司全部已公布的基金为止; - 如在公司收购股票时存在公司现实的破产威胁或这种威胁将在股票收购后显现; - 如在股票收购时公司净资产价值少于法定基金和储备基金时。 2、公司无权在全部股票赎买前收购已分配的股票,赎买股票的要求由本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根据股东要求赎买股票的一般规则 1、拥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情形下要求股份公司赎买全部或部分属于股东的股票: - 如股东表决反对通过决议或不参加有关问题的表决时,股东大会采纳变更公司形式或进行大宗交易的决议; - 如股东表决反对通过决议或不参加表决,对公司章程进行旨在限制股东权利的修改和补充或批准公司新版章程。 2、公司按股票的市场价值赎买股票。 第二十八条 股东行使股份公司赎买权的程序 1、公司应就其拥有公司赎买属于其股票的要求权、进行赎买的价格和程序向股东通报。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的日程可引发股东出现要求公司赎买股票所权利,公告中应含有进行赎买股票的价格和程序的内容。 2、股东关于赎买属于其的股票的书面要求提交公司,标明股东住所(所在地)和其要求赎买的股票数量。 股东提交上述要求的期限-不少于股东大会采纳相应决定的并通知股东之日后的四十五天。 提交要求期限届满后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向提出赎买要求的股东赎买股票。 3、公司用于赎买股票的资金总额不应超过在通过赎买决议之时公司净资产价值的百分之十。 如可以赎买的股票总数量少于声明要求赎买的股票数量,股票将按声明要求的比例被股东赎买。在公司形式变更时公司赎买的股票在其赎买时注销。公司在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赎买的股票由公司支配。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标明的股票不赋予公司表决权,也不计红利,这些股票应在赎买后的半年之内出售,相反股东大会应就以注销这些股票形式减少公司法定基金事宜采纳决定。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股份分解和合并一般规则 1、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权对公司股份进行分解和合并。 股份分解通过增加发行股份总量和同时按比例减少公司股票的票面价值的方式进行。 股份合并通过减少发行股份总量和同时按比例增加公司股票的票面价值的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的分解和合并不应导致公司法定基金数额的变化。 2、在对股票进行合并和(或)分解时应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重新分配的股票票面价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在股票合并和(或)分解时公司可在本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规定对以前发行的股票的赎买办法,其价格不应低于平衡价或核算价。 在合并或分解情况下分解部分股票时,公司有权在征得股东同意后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赎买被分解的部分股票。 股票的分解和合并不应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和在公司解散时分得部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的债券 1、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股份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有权为实施投资项目吸引资金和开展公司业务发行记名债券。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债券流通的程序和条件。 2、证券的票面价值以土库曼斯坦国家货币确定并可以外汇确定。 发行流通的债券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市场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公司有权发行以下证券: - 以公司财产抵押的证券; - 以第三方担保的证券; - 不受不超过公司资产金额保证。 3、公司可发行统一注销期限的债券或按序列号在一定期限内注销的债券。公司有权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发行欧元债券。 对发行流通的债券权利转移的核算通过债券在公司管理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簿登记形式进行。丢失的债券由公司有偿补发。 4、公司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意愿对提前注销债券的可能进行限制。在此情况下在关于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应确定注销价值和期限,债券应不早于该期限将被注销。 债券的出售可直接通过股份公司或投资机构进行。 债券的持有者在分配利润及分配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时比股份持有者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可兑换的有价证券 1、公司有价证券的兑换是指一个等级或一种类型的有价证券被兑换成另一种等级和类型的行为。 公司有价证券的兑换可以在下列情形进行: - 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改变时; - 有价证券合并和分解时; - 公司变更形式时; - 在公司下一次发行有价证券时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 改变有价证券形式(债券变成股票); - 其他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规定的情形。 2、可兑换的有价证券的发行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反之,有价证券的兑换将视为非法。 兑换的条件和程序由股东大会关于分配可兑换有价证券的决议确定,不应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 3、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程序由债券发行流通的条件确定。转换权可自债券发行之日起五年之内行使,如债券发行流通的条件未另行规定。 可兑换有价证券的价格不应低于债券发行时股票的市场或票面价值(与两种价值的大小无关)。 4、优先股可兑换成普通股。优先股兑换的价格不得低于通过转换决议时普通股的票面价值。转换的权利和条件由公司章程确定。 债券发行流通的条件或股票发行的领域在可兑换的有价证券发行时应该包括关于一种类型或一种等级的有价证券转换成另一种类型或等级的比例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有价证券持有者的登记簿 1、公司在自国家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应保证公司有价证券的持有者进行登记(下称“登记簿”)。登记簿的管理和保存程序由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 2、公司股东的登记簿为公司有价证券持有者的正式名单,该名单在一定的日期编写并允许对这些持有者进行身份认证以及对属于其的有价证券的等级和类型、票面金额和数量进行认证。 记名股票的转移情况在股东登记簿中载明,该登记簿由公司和(或)根据公司委托由有进行这种活动许可(许可证)的其他法人(登记人)填写。登记人应按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日期向公司通报所有登记簿中的变化。 3、登记簿的填写包括下列行为: - 以大事记的形式记载登记日志; - 记载被登记的股东、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和质权人的分户帐; - 记载颁发或取消招股书情况; - 对成为补充登记簿事项的文件进行清理和保存; - 对在登记簿登记的人员的申请(询价)进行统计; - 对累积的红利(收益)进行统计; - 提供在登记簿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并保证其与登记簿材料进行了解的可能性。 登记簿管理还规定: - 反映发行人的全部材料; - 发行有价证券的数量; - 有价证券持有者的情况和有价证券备案持有者的认证; - 有价证券交易登记; - 红利的计算和支付。 根据向公司提交的情况所拥有股票抵押权的人员的事项应载入登记簿并标明质权人是否对这些股票有表决权。 4、登记簿中可含有其他有价证券法规定的内容(包括保存股票及为股东利益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员的情况)。 发行公司认购的本公司股票必须载入登记簿。 5、登记簿的管理可通过书面统计或电子文件记载方式进行。对登记簿的载入应对股票持有者的财产权获得予以认证。 对载入登记簿的股票持有人来说公司承担其发行股票所规定的义务。 公司的管理机关应根据股份公司法人的所在地或(和)登记者的所在地保存登记簿并为股东和质权人了解登记簿提供可能。 未足额支付的股票的情况应公布于众。 委托专门登记人管理和保存登记簿的公司对其管理和保存负有责任。 登记簿的持有人根据的股东以及股票授权持有者和名义持有者的要求应通过颁发登记簿摘录的形式确定股东对股票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时的非法行为 1、在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时通过利用虚假情报或不提供要求的信息引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发生对另一个自然人和法人欺诈行为时视为非法。 2、任何被自然人或法人蓄意旨在使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购买或出售任何有价证券时造成误导的行为或实践视为非法。如造成上述欺骗行为之后承担损失的一方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时。 在上述行为之后承担亏损的人员有权诉诸法庭。在此种情况下,承担亏损的一方有权根据现行法律要求弥补损失。 第五章 从事与收购或转让股份公司财产有关的交易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与收购或转让股份公司财产有关的大宗交易 1、由公司管理机关在开展日常经济活动或从中进行的交易由公司章程调节。 2、公司从事与收购或转让大额财产有关的大宗交易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由本法、公司章程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确定。 3、大宗交易是指: - 与收购或转让有关,或与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财产的可能性有关的交易和(或)几个相互关联的交易,公司财产总值占公司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与赎买或出售(包括发行和分配)股票(债券)有关的、占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一宗或几宗相互关联的交易。 4、股东大会对大宗交易所作的决议和公司章程可以推迟交易(本条第三款所述情形除外),还可根据大宗交易规定的程序确定交易的等级。 第三十五条 股份公司采纳从事交易决议的程序 1、大宗交易可由股份公司在公司管理机关通过预先决议后签订。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应在公司从事交易前十天内就公司从事任何大宗交易问题被通报。 2、从事大宗交易的决议由股东大会四分之三参加会议的股东多数表决通过。如公司章程为另行规定股东大会签订大宗交易的决议的程序。 3、公司关于从事对象为赎买和分配有价证券大宗交易的决议由股东大会根据章程确定的程序通过。 4、不参加表决或表决反对从事大宗交易的股东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程序要求公司赎回属于其的股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认购的和转让的财产价值的确定的基本规则 1、股份公司作为大宗交易对象被转让的财产的价值不应低于同类财产在签订大宗交易地点和时间存在的市场价格。 2、股份公司作为大宗交易对象的认购的财产的价值不应高于同类财产在签订大宗交易地点和时间存在的市场价格。 3、作为大宗交易的对象的公司的认购的和转让的财产的价值的确定由审计师和自由评估师进行,根据由法庭确定的财产的市场价值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对股份公司签订关于 公司认购和转让财产交易要求的后果 1、本法和公司章程在从事大宗交易时规定的要以不得以遵守将使这宗交易视为无效。当与股份公司签订交易的一方表现诚实、不知或故意不应知道公司不遵守上述要求的情况除外。 2、承认大宗交易无效的诉讼可由任何有关人员提起。 第三十八条 股份公司签订承认个别股东存在的交易 1、下述人员与股份公司交易有关: - 公司管理机关成员; - 公司管理机关任职人员; - 与股东共同拥有代表百分之十和以上的股票的表决权的人员,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与其有依附关系人员。 2、本条第一款标明的从事交易的有关人员的存在下述情况下被承认: - 成为这种交易的一方或作为一方或中介者参与交易; - 拥有百分之十或以上成为交易一方或以代表和中介人参与交易的法人或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 - 成为交易一方或以代表和中介人参与交易的法人管理机关任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向公司提供股份公司从事交易有关人员的信息规则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标明的人员应将下列信息向股份公司管理机关、公司监事会(监事员)和公司审计员传达: (1)关于独立持有或与人共同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股票(股份)的法人; (2)在管理机关任职的法人; (3)被有关人员承认的正在从事的或预备从事的交易。 第四十条 对签订有兴趣交易程序的要求 1、关于股份公司签订有兴趣交易的决议根据股份公司章程由公司管理机关无意进行交易的多数表决通过。 2、对股份公司有意签订交易的决议由无意交易的股份公司多数投票在下述情况下通过: (1)如交易付款和作为交易对象的财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的百分之五; (2)如交易和(或)几宗相关的交易被公司表决权股票和其他以超过公司以前发行的表决权股票百分之五的可兑换成表决权股票有价证券分配时。 3、在下述情况下签订有意进行的交易不需要股东大会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决议,如果: (1)交易为有关人员向股份公司提供的借贷; (2)交易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承认为有关人员时起存在的另一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正常经济活动中进行的; 4、当举行股东大会日期前不可能确定作为公司与交易另一方之间经济关系继续而进行的交易时,且在将来交易中可能产生兴趣,在股东大会采纳关于建立公司与其他人之间合同关系并标明可能成交的交易性质和上限金额的情况下本条第二款的要求便视为完成。 5、当公司章程授权进行交易的管理机关所有成员为认为是有关人员时,交易可根据股东大会由不介入交易的多数表决通过的股东的决议成交。 6、当在成交过程中存在兴趣、同时又是与收购和转让公司财产有关的大宗交易时,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 条规定对成交程序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遵守在成交中有兴趣的交易的要求的后果 1、在成交中有兴趣并根据本法和土库曼斯坦萨巴姆拉特?土库曼元首民法规定的违反交易要求所进行的交易并视作无效。 2、在股份公司进行的带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要求行为的交易中有关人员对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承担责任。当数人共同承担责任时,其对公司的责任成为共同责任。 3、关于在进行交易中有兴趣并违反本法要求所进行的交易的无效性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第六章 股份公司的领导机关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管理机关 公司事务领导由下列机构进行: - 作为公司事务管理最高机关的股东大会; - 公司观察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 - 公司的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 1、股份公司最高管理机构为股东大会。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和股东非例行大会。 2、股东大会可通过直接、间接和混合方式举行: 直接方式规定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亲自参加和(或)其全权代表参加的形式采纳决议; 间接方式规定股东对议题逐条以书面普查和进行间接表决; 混合方式即为股东(其全权代表)提供可能通过亲自出席大会或通过间接参与表决方式对议题逐条通过决议。 举行股东大会的形式和程序有公司观察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3、股东年会仅以直接形式举行。公司应在章程规定的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举行股东年会。 在股东年会上选举公司观察委员会、监事会(监察员),审批审计机构(审计员),审议观察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表及其他有关股东大会职能的问题。 4、非例行会议由观察委员会根据股份公司规定、根据本身意愿、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监察员)的要求、以及根据拥有百分之十表决权的股东的要求组织召开。在股东大会召开六十天前载入公司注册簿的股东拥有股东大会参与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职能 股东大会有以下绝对职能: -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或批准公司新版章程; - 变更公司形式; - 解散公司,以及任命清算委员会、批准中间或最终清算平衡表; - 确定公司观察委员会的编制及授权期限,选举其成员和提前终止其授权; - 如根据公司章程对以下问题的决议不属于公司观察委员会职能:任命公司董事会、确定其职能、权利期限和提前终止权利的条件; - 将公司执行机关的权利移交给商业组织(管理机构)或个体企业者(管理人员)并与其签约; - 选举公司监事会成员,确定其权利期限、条件和提前解职程序; - 批准公司审计员; - 批准年度会计平衡表、公司财务活动报表及利润分配程序; - 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 确定信息的形式和向股东、以及为便于通报股东而向出版机构提供材料的程序; - 确定股票发行数额; - 增加或减少公司法定基金的数额; - 采纳分解和合并股份的决议; - 进行大宗交易; - 决定与观察委员会成员、执行机关、监事会和审计员履行职能有关的支出给予奖励和补偿的数额; - 公司收购和赎买已分配的股票时; - 参加其他组织和团体时; - 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命令文件; - 向公司观察委员会移交属于股东大会职能的权利; - 解决本法规定的其他问题。 属于股东大会绝对职能问题不能转由公司观察委员会和执行机关管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委员会进行股东大会的准备工作并确定: - 举行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 - 日程; - 举行大会的形式; - 编制有权加入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的日期; - 通知股东开会的程序; - 向股东提供的信息(材料)清单; - 进行表决的形式和投票条文。 2、由公司委员会、执行机关、监事会(监察员)、拥有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在开会前四十五日内提出股东大会日程建议。 关于举行股东大会的信息应通过向股东发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股东(如公司股东数量不在五十人以下)或在开会前三十日前通过大众媒体公布。 3、关于举行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日程包括的问题和使股东了解股东大会日程材料的办法。公司章程可规定其他通知股东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份公司普通股的持有者和优先股的持有者在股东大会上拥有对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示问题的表决权。每届股东大会都记载出席的股东名单和代表其表决权的股票拥有情况。 2、在股东大会表决和计票按“一个普通股-一份表决权”原则进行。股东大会对进行表决的决议以参加会议大多数持普通股的股东通过,如本法或公司章程未对通过决议规定更高的股东投票比例。表决可以公开和不公开形式进行。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确定。 3、大会管理办法和通过决议程序由公司章程、公司委员会决定确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4、当参加大会的股东拥有总额不少于表决股票三分之二时,会议即告成立。在票数不足时会议主席宣布新一轮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 新一轮会议的日程为原日程不应变化。新的股东大会即有权能,如其参加者拥有股票总数多于表决股票的半数以上。关于举行新一轮股东大会的公告形式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形式在会议举行前十日内做出。 5、大会选举会议主席和秘书,在进行表决和进行总结时选出计票委员会。公司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察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机构管理者以及上述职位的候选人不准加入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和采纳程序 1、 计票委员会决定召开大会的现有票额,就股东(其代表)在会上行使其表决权问题、就会议日程问题表决程序进行讲解,提供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计算表决结果的票数,起草表决结果报告,将表决票移交公司档案。 2、大会表决通过选举票进行。表决用选举票的格式和内容就公司委员会批准。 表决用的选票应含有: - 股份公司的全称; - 举行股东大会的日期和地点; - 提议表决的每一个问题的措词; - 对每一个问题的表决方案(“同意”、“反对”、“弃权”); - 股东签字。 在对选举公司委员会或监事会(监察员)成员问题表决时选票上应印有候选人的情况:如姓名等。 3、在计票时统计对选票中包含的问题可能答案中被股东在表决时留下的问题的表决结果。违反上述要求填写的选票被视为无效并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不予考虑。当表决选票包含用于表决的几个问题时,对一个或几个问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为整体上不被视为无效。 统计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草拟表决总结报告,由统计委员会委员签字。在起草表决总结报告后和对大会报告签字后用于表决的选票由统计委员会装订并送交档案保存。 4、表决总结报告要在大会纪要中体现。表决结果被公开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纪要一式两份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和秘书签字。 在大会纪要中应标明: - 举行股东大会的地点和时间; - 拥有公司表决股的股东的总票数; - 与会股东持有的票数; - 会议日程。 在公司股东大会纪要中应包括发言的主要观点、用于表决的问题、其表决结果、会议通过的决议。 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股东通报,但不得晚于通过这些决议后的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观察委员会 1、观察委员会(下称“公司委员会”)由股东或其代表选举组成。股东代表在委员会中的报酬由其股东支付。 2、公司委员会对董事会活动进行监察,对签订特别重要的经济合同办法许可,并完成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务, 委员会成员无权以公司名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委员会职能 1、公司委员会的绝对职能包括对对下述问题采纳决议: - 确定公司活动的优先方向; - 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和非例行会议; - 制订股东大会日程建议; - 草拟有权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名单,研究与准备和举行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和根据本法规定属于委员会权限的问题; - 通过增加股票票面价值或由公司分配新增发行股票扩充公司法定资本,如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赋予委员会相应权力; - 公司分配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如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 - 根据本法要求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 - 公司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收购已分配的股份、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的程序利用公司储备基金或其他基金; - 批准由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委员会权限的公司组织命令文件; - 建立分公司和开办代表处; - 通过关于公司参与非商业性组织的决议。 2、公司委员会权限包括对以下问题向股东大会制订和提出建议: - 公司形式变更; - 不行使股东对公司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有价证券的收购的优先权; - 向股东通报和提供材料(信息)的形式,包括确定将在其登载公司活动公告的报社; - 股份的分解和合并; - 签订交易,通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权限的决议; - 公司收购和赎买已分配的股票; - 参加控股公司、金融工业集团、其他商业组织团体; - 组建审计委员会; - 支付给公司监事会(监察员)与其履行职能有关的的报酬和补偿数额及支付审计员服务数额; - 股票年红利数额和其支付程序; -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成员职责与其他组织管理机关中职务兼任的可能; - 签订关于将公司执行机关授权向管理机构或管理人移交的协议,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 3、属于公司委员会绝对权限的问题不能根据决议向公司执行机关移交。 公司委员会可对股东大会日程补充建议,并在法庭上代表公司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委员会的选举 1、公司委员会成员由股东大会年会选出。公司委员会的职数和其成员的授权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公司委员会成员可多次当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委员会任何一位成员(全体成员)的权力可提前被终止。 2、公司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可为公司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委员会主席 1、公司委员会主席由该委员会成员当选,以普通多数票通过。 公司委员会有权改选其主席。 委员会主席不能加入或领导公司执行机关。 2、公司委员会主席组织委员会工作、召开会议并主持会议,保证登记会议纪要,有权主持股东大会。 在主席缺席时,根据委员会决议其职能由公司委员会某个成员履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员会会议 1、公司委员会会议由其主席倡议召开,根据公司委员会成员、监事会(监事员)成员或审计员、公司执行机关或其他公司章程确定的人士的要求。 2、公司委员会召开和举行会议的程序由公司章程或公司的组织命令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执行机关 1、公司日常业务的领导(管理)由其执行全体(董事会、总经理办)或个人(董事长、总经理)机关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其日常业务的领导(管理)可由董事会(总经理办)、总经理(董事长)同时实施。 2、当根据公司章程其日常业务领导同时交由集体或个人执行机关时,则公司章程中应确定这些机关中每个机关的职能。行使个人执行机关职能的某人应承担公司集体执行机关主席的职责并成为该机关成员。 3、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机关的权力可以根据商业机构(管理机构)的协议或个体经营者(管理者)的合同转移。签订合同的条件由公司章程批准(如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 4、公司执行机关的权包括解决公司日常活动的所有问题,除属于股东大会或公司委员会权限的问题之外。股东大会有权向公司执行机关移交公司委员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部分权力。 5、公司个人执行机关、集体执行机关的成员、管理机构或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确定,由本法、公司章程和上述每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确定。 公司执行机关的组建和其授权的提前终止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如公司章程未将此规定为公司委员会的权限。 总经理代表公司的利益,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批准编制,发布命令并为公司所有职员必须履行的任务予以指示。 总经理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能与其他机构、管理机关的职务兼任只有在公司委员会同意时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委员会 1、股份公司的集体执行机关—董事会根据本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内部文件(条例、细则或其他文件)进行活动。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委员会有汇报工作的义务并组织其决议的实施。 董事会成员可为股份公司员工(股东和不持股者)以及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士。 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保证编制会议记录,以公司名义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及所有文件。 2、董事会应向委员会就以下问题提出公司的报表: (1)一年不少于一次—关于既定政策及未来处理事务的其他原则问题; (2)在委员会讨论年度平衡表时—关于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包括自有资本的盈利情况; (3)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关于事情进展,包括流水额和股份公司工作情况; (4)在签订协议之前可能对股份公司盈利产生重要意义的交易。 此外,董事会职责还包括公司委员会主席就公司活动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通报。 3、公司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要求董事会提交关于股份公司事务、其与有关联企业的法律和商务联系报告以及关于这些可对股份公司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事务运行情况的报告。 4、对董事会成员工作的奖励程序和数额由公司委员会确定。公司与董事会成员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不应与土库曼斯坦劳动法相抵触。 董事会成员就其活动结果对公司负责。他们不应扩散属于生产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在违反赋予其的职责或不忠实地完成这些职责时应向股份公司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5、股东大会或公司委员会在公司章程许可的权限内,在粗暴违反自己职责、不能正当处理事务或失去股东大会或公司委员会信任时可以取消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的任命。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监察员) 1、监事会(监察员)对股份公司的经济金融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职数、其成员和监事会主席被股东大会选举的程序由公司章程确定。 监事会(监察员)的成员不可为公司委员会成员或公司董事会成员。 2、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职能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的组织命令文件确定。 3、对公司的经济金融活动的检查由监事会(监察员)根据公司委员会、股东大会的委托自愿或根据持有总额不少于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的要求实施。 根据监事会(监察员)的要求,公司的负责人应提供全部关于公司经济金融活动的材料和解释。 4、监事会(监察员)应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非例行会议,如公司的利益被损害时。 监事会(监察员)的对本法未规定问题的职能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五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审计员 公司股东大会每年批准公司的审计员,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对其服务的支付数额由公司委员会确定。 审计员(自然人或审计公司)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独立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要求,向公司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提供关于反映公司资产、义务、资本和统计年度财政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负责人 1、股份公司的负责人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职和解职程序以及不可能被任命为负责人的公民的任命和解职程序由本法、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和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利益行使职能。当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签订的交易有财政参与成分时,该负责人应: - 书面就此通知董事会和公司委员会; - 从公司董事会和委员会分别得到进行交易的书面许可。 3、负责人的财政参与成分是指: (1)当上述负责人为所有者、债权人或与作为向公司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要供货商,以及作为公司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要商品购买商或服务接受方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劳动关系; (2)当负责人为所有者、债权人或与全部或部分由公司财产组成的或有权获得支配公司财产所得收入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劳动关系; (3)其他公司章程说明的情形。 公司的负责人不应利用或允许利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公司委员会确定的目的之外的财产和产权。 4、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活动期限内应放弃组建或以某种形式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的活动,除非这种竞争直接以书面形式(股东大会纪要、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经委员会有关成员或代表公司法定资本半数以上的股东的绝大多数表决允许。 5、在公司被强行解散时,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财产责任: - 如其未履行应尽义务; - 如其在履行义务时对粗暴的疏忽行为有责任; - 如未曾为制止公司的强行解散采取全部措施。 公司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如证明他为制止强制解散公司采取了理智的措施,甚至其采取的措施未能奏效。 6、如年度报告、会计平衡表和财政结果表或关于公司活动的中间财政报表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财政状况,编制或证实上述文件的公司负责人对因上述结果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章 股份公司的核算和统计 第五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 1、股份公司应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土库曼斯坦《会计核算法》、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提供财务报表。 2、对公司的组织、状况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及时提供年度报表及向有关机构提供其他财务报表,向股东、债权人及大众媒体提供公司活动的信息的责任由公司执行机关根据本法、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和公司章程承担。 3、公司的年度总结应由公司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三十日内预先审批。 第五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文件保存 1、股份公司应保存下述文件: - 根据法定程序登记的公司成立决议、公司章程、对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公司国家登记证明; - 证明公司具有其平衡表上财产的所有权的文件; - 股东大会和公司其他管理机关批准的公司内部文件; - 分公司和代表处条例; - 年度财务报表; - 公司发行股票的简介; - 会计核算文件; - 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向相应国家机关提交的财务报表文件; -股东大会、公司委员会、监事会(监察员)和公司全体执行机关(董事会)会议记录; - 公司合并人员名单,包括属于其股份的数量和种类; - 公司监事会(监察员)、审计员、国家财务检查机关的结论; - 本法,公司章程和内部组织命令文件,股东大会、公司委员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及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文件。 2、公司在其执行机关所在地保存上述文件。 第六十条 股份公司必须登载其活动信息 1、 股份公司应通过对所有该公司股东可接触到的大众媒体公布以下材料: - 公司年度报告; - 会计平衡表; - 财政结果报告; - 公司在本法、土库曼斯坦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情形下发行股票简介; - 关于举行股东大会的公告; - 公司合并人员名单,包括属于其股份的数量和种类; - 土库曼斯坦法令确定的其他情况。 2、在公开分配证券时股份公司应按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程序发布信息。 第八章 股份公司的解散 第六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形式变更 1、股份公司的形式变更(合并、分设、分立和改组)根据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进行。 公司自对新产生的法人进行国家注册及其获得统一国家注册局颁发的证明之日起变更形式。 2、公司形式变更的所有种类(除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改组、未进行或不对其有价证券进行公开分配)应在官方报社公布通知之后的二个月内进行。债主有权在被通告对公司即将改组之时起的三个月内向公司提出关于提前终止或履行相应义务及偿还其损失的要求。 3、如分配平衡表无可能确定公司改组后的法定继承人,则新产生的法人对改组后的公司的债务向其债主承担集体责任。 在公司形式变更时,不允许将其股票转换成其他财产或其他产权,除改组后成立的公司股票之外。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合并 1、股份公司通过合并其财产和合并其负债表并在以后以新成立公司的股票或继续存在的公司的股票撤换参加合并的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 在公司形式变更时,通过一个公司加入另外一个公司,其中第一个公司在向统一国家注册局载入关于终止被合并公司活动记录时起即被视为形式变更。 2、合并后成立的公司为实施合并的公司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合法继承人。 合并根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并合同为在合并后建立的公司的成立合同,该合同应符合本法所述的对成立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全部要求。此外,合并合同应包括被合并公司股票的转换办法。 合并合同草案由被合并的公司委员会批准,呈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该公司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时通过。在被合并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财产移交平衡表。 4、新成立公司章程的批准和委员会的选举在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股东联合会议上进行。股东联合会议上的表决程序由合并合同确定。 5、每家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股东对合并不予表决,甚至不同意以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的某种方式合并的股东,有权要求合并后成立的公司收购属于该股东的股票,按股份公司收购该公司股票或提前偿付证券的作价进行。 如在签订合并合同时,属于股东的股票在有价证券有组织的市场上市,则股东不具有上述权利。 上述权利引发的要求可以在合并公司注册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在公司拒绝满足上述要求时拥有上述权利的人士可诉诸法庭。 6、一个或几个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按照本条对公司合并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合并可通过增加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的法定基金方式进行。可以发行补充数量的股票以交换属于正在进行合并公司股东的股票。规定补充发行股票并交换属于正在合并公司股东所有的股票的条件由所有公司的股东大会与变更决议同时确定。上述决议由每个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二股东总数的表决通过。 当所有参股的公司在有组织的有价证券市场上市时,方可运用上述程序。 进行合并公司活动的终止根据合并合同(关于组建新公司的成立合同)进行。 对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形式变更的通告,即关于正在合并公司活动的终止情况的通告应附上合并合同或经注册的发行股票简介,在自合同签字或发行股票简介(在补充发行股票时)登记之日起的七日内,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国家统一注册局登记。 第六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分立 1、股份公司的分立通过分割平衡表和财产的方式在一个股份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的途径进行。被改组公司的活动自此终止。 以分立形式改组的公司委员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改组问题,改组程序和条件、成立公司及将被改组的公司股票转换为新成立公司的股票和有价证券的程序问题。以分立形式改组的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改组、成立新公司及将被改组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新成立公司股票的程序的决议。 2、在将属于股东的股票转换为新成立公司的股票之后向被改组公司股东的提供的权利不得减少或与根据被改组公司的章程相比赋予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 3、每个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批准其章程和选举公司委员会的决议。 在公司分立时,所有其权利和义务都根据分配平衡表转向两个或几个新成立的公司。被改组公司活动终止和新公司的建立均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程序在国家统一注册局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分设 1、通过分设形式改组公司应通过建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并转移被改组公司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后者的活动并未终止。 2、以分设形式改组公司的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公司改组问题,分设程序和条件、成立新公司、将被改组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分设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及这种转换的程序、以及关于批准分配平衡表问题等。 3、在从一个或几个公司中分设新公司时根据分配平衡表以公司分设形式被改组的公司的部分权力和义务均向上述每一个公司转移。 第六十五条 股份公司的改组 1、股份公司根据其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履行公司所有义务之后可改组为另一种法律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活动并未终止。 2、在公司法律组织形式改组时,属于公司每位股东的公司法定基金的份额不发生改变。 3、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在联合会议上通过关于批准其创办文件和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要求选举管理机关的决议。 在公司改组为新成立的企业时,被改组的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随移交证书转移。公司活动的终止和新企业的成立均应在国家统一注册局登记。 第六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兼并 1、股份公司的兼并通过另一家股份公司—收购方以赎买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方式进行。 如其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本法要求时,被兼并的公司可以保存独立地位。 在购买属于被兼并的公司百分之百股票时,后者失去独立性,其负债表与收购公司的负债表合并。 2、公司委员会向每个公司(股票买方和股票卖方)的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以兼并形式改组公司问题、批准股票买卖合同问题、批准移交证书问题、将出售公司股票转换成收购公司股票的程序问题。两个公司中每一个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股票买卖的数量和条件、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决议。 在通过关于百分之百股票买卖合同时,出售公司(被兼并公司)停止自己的活动。 3、股票的出售公司在以兼并方式改组公司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自己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公司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义务并以在自收到公司改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之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偿还损失。 出售其百分之百股票的公司即被视为被兼并的公司,并自向国家统一注册局载入有关记录之日起,停止自己的活动。 第九章 股份公司的解散 第六十七条 股份公司解散 1、股份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可被解散: - 章程规定的公司活动届满; - 股东大会决定; - 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司法机关决定。 2、在公司自愿解散时,由股东大会任命清算委员会,向该委员会转移公司的管理权。 在根据司法机关决定解散公司时,包括承认公司破产时,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可由法庭任命。 当国家作为被解散公司的股东之一时,清算委员会应有国家代表。 3、关于公司即将解散和债权人声明索赔的期限问题,清算委员会(司法机关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官方报纸上公布消息。公司熟知的债主应个别通知。 当公司解散的决议在其发行股票之日前被其创办者通过时,公司的解散可不用公告便可解散。扣除按创办人大会确定的程序应退还的与创建公司有关的费用后,向创办者返还其实际出资。 4、关于公司解散的通知在自股东大会(在自愿解散时)或法庭批准清算委员会报告和清算平衡表后的一周内送往登记机关。 公司自向国家统一注册局更改有关登记记录之日起被视为解散。 第六十八条 股份公司解散程序 1、清算委员会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并行使公司章程和公司执行机关规定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找出债务并对其计算,编制清算平衡表并送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为结束公司日常工作并与债权人进行结算,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有权进行新的交易, 如被解散的公司所有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清算委员会应为执行法院裁决而确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2、清算委员会在报社发表关于公司解散、其债权人提出要求的程序和期限的公告。债权人提出要求的期限不应少于解散公告发表后的两个月。 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由清算委员会根据土库曼斯坦法令确定的次序规定进行。 3、在分别支付清算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后,公司剩余的资金按本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程序按清算价格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被解散的企业所变卖的财产按一股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作价即为清算价值。 当上述资金足以向所有股东补偿属于其的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时,这些资金按属于其股票的票面价值比例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在相反情况下,优先权赋予: - 证券持有者; - 优先股持有者; - 普通股持有者。 每期财产的分配在对上一期进行完全结算后进行。如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累计的、未向优先股持有者付清的红利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价值时,财产应在股东之间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自公司被国家统一注册局注销之日起被认为解散完成,公司自此终止活动。 清算委员会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对给公司、合伙人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财产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过渡条款 1、在本法生效前成立的股份公司应在本法生效之日后的一年内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2、所有对公司成立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公司依据本法通过新章程均应载入国家统一注册簿。 附件五:土库曼外国投资法 本法确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旨在为国民经济吸引并有效利用外国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物力和财力资源,以建立开放型经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经营活动项目或其他项目上的各种财产和知识财富。投资形式包括: - 外汇,其他货币财富,土库曼斯坦境内流通货币; - 动产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其他物资)及与其有关的财产权利; - 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 金钱请求权和履行具有价值的合同的请求权; - 任何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商名权、工业设计权、专利权等; - 依照法律或合同授予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勘探、开发或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 有偿服务; - 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直接购买财产或以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形式购买财产,独立获得或在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下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然资源利用租让权、其他财产权等途径,以在土库曼斯坦企业部分参股、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购买现有企业、购买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住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 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者是指: - 外国法人,包括国际组织、团体以及境外国家; - 外国自然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 第三条 外国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建立的,本投资法所适用的、外国投资者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平均持有不少于20%的注册资本或投资绝对额达到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标准的任何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外资的法律调节 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投资有关的关系受《土库曼斯坦国内投资活动法》、本投资法、土库曼斯坦现行的其他法令及国际条约调节。 如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确定的规则与土库曼斯坦法令发生冲突,则以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作准。 第五条 国家的外资政策 土库曼斯坦内阁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吸引及利用外资政策,协调外国投资活动,并对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协助。 第二章 外资法人(企业)的建立及其活动 第六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建立 外资法人(企业)是指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经营活动由本投资法第二条所述主体资助的任何法人,以及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外国企业。 外资法人(企业)根据企业法、经营活动法、股份公司法、本投资法以及其他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第七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活动 外资法人(企业)可从事一切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活动。 对土库曼斯坦内阁另行规定的个别活动,外资法人(企业)只能根据特别许可予以从事。 第八条 国家注册 外资法人(企业)的国家注册遵照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资法人(企业)注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参股方(创办方)申请; - 向土库曼斯坦经济领域投资准许函; - 关于建立合资企业条件的合同; - 章程(条例); - 外国投资者资信文件。 合同和章程(条例)须经公证,一式两份,分别用土库曼斯坦官方语言和出具文件国语言两种文字提供。 进行国家注册的机构无权要求提供本投资法规定以外的文件,不得拒收创办方的注册文件。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应在创办文件提交后两周内做出。 当创办方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成立企业制度,甚至其创办文件不符合本投资法要求时,其进行国家注册的要求将可能以书面形式被拒绝。 对外资企业注册的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移交国家企业登记局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备案。 外资企业在获得国家企业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备案公告由法人登报发布。 第九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创办文件 外资法人(企业)创办文件应规定经营对象和目的、注册资本总额、参股比例、法人注销程序,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所有已注册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亦应重新进行国家注册。 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在出具向土库曼斯坦经济领域投资许可函的国家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并进行重新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鉴定 投资项目和规划、预可研报告、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核算应由国家检验局进行,包括对抗震、消防、环保、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鉴定。 外国投资者可酌情与国家及其他专业公司签约对项目进行补充鉴定。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的限制 外国投资不准投向其立项和使用不符合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卫生保健、环保及其他标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的责任 外国投资者应对其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直至土库曼斯坦内阁终止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国投资者产品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生产产品和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得低于土库曼斯坦法定要求。 外资法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包括价格在内的产品(工程、服务)销售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团体 外资法人(企业)可在自愿基础上,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联盟、协会、康采恩、行业间和区域间团体及其他团体。 第十五条 海关优惠 对运入土库曼斯坦作为外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投入的财产和用于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财产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对外资法人(企业)运入土库曼斯坦供外国职员自用的财产免征关税。 第十六条 出口和进口产品 当外资法人(企业)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时,有权根据授权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相当于外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数量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 外资法人(企业)有权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品(工程、劳务)。 何种产品为外资法人(企业)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由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 在缴纳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税费后,外资法人(企业)可自行支配其出口自产产品所得的外汇收入。 第十七条 税务 外资法人(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和程序缴纳利润税。 在首批投资回收期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外资法人(企业),免缴红利税,企业免征利润税。 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外资企业,在首批投资回收后,对其再投资的部分予以免税。 土库曼斯坦内阁可规定外资法人(企业)的其他优惠。企业纳税、金融和商业活动是否合法由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机关和授权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和报表 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资法人(企业)依照土库曼斯坦通过的规定编制会计统计核算和报表。 外资法人(企业)的收支评估和财产核算应通过将外汇折算成为土库曼斯坦货币单位,按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专门汇率进行。 第十九条 义务保障 外资法人(企业)的财产,包括借款、以及对房屋、建筑、设备的产权(不含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均可用于所有种类的义务保障。 被抵押的财产可由质权人以土库曼斯坦货币和外汇出售,包括通过拍卖出售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章 对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 第二十条 外资的法律待遇 外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受本投资法、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和国际条约的保护。 外资的法律待遇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待遇均不得低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公民所享受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待遇。 当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发生变化时,可按外国投资者要求将其投资注册时适用的法律保持10年不变。 第二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担保 土库曼斯坦不对境内的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时仅可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移权担保 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工作人员财产保证有自由转移境外的权利。外汇、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的过境制度由土库曼斯坦外汇调节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利润使用担保 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在完税后归其支配,可用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土库曼斯坦的银行开设土库曼斯坦货币或外币的流水帐户及结算帐户。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国内外汇市场用土库曼斯坦货币购汇。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财产返退担保 当投资活动终止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在六个月内归还其投资,以及按实际的市场价值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归还其所得。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保护 土库曼斯坦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包括文艺作品著作权、科研成果权、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权、专利权和其他发明权、工业设计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权、商名权,保证保护这些权利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犯。 第二十六条 对外国投资者物质损失的赔偿和亏损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按司法程序对因国家机关或责任人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和对亏损进行补偿。损失和亏损的数额按现行市场价或由自由审计师估算。 投资的赔偿和补偿以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币种或其可接受的其他币种进行。自补偿权出现至补偿兑现期间实行计息。 第四章 外资法人(企业)的劳动和社会法律关系 第二十七条 对外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调节 外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集体的社会发展问题和员工的健康保护问题,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国际准则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进行调节。 外国公民可以担任外资法人(企业)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人和办事员。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保障 外资法人(企业)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不含外国员工的退休保障)由土库曼斯坦法律调节。 外资法人(企业)按对土库曼斯坦企业规定的数额为其职工办理国家社会保险和退休保障。 只有当外资法人(企业)的外国职工愿意享受土库曼斯坦相应种类的社会保险时,才由企业为其办理国家社会保险。 外国职工的退休保障金由企业向其常住国相关基金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调节 外资法人(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知识产权根据彼此间签订的合同进行调节。合同中应规定其职工转让专利权时法人(企业)应对其在物质、生产和社会保障予以保障的责任。 如未签订类似合同,则专利属于发明人,法人可根据与发明人,即专利拥有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使用该项发明。有关机构在上述合同提交之后将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专利转交给法人。 第三十条 财产和风险保险 如果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未对财产和风险保险做出规定,则外资法人(企业)可酌情投保。 第五章 外资法人(企业)的注销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 外资法人(企业)的注销 外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注销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创办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在创办方未能在企业进行国家注册后的一年之内投入最初公布的注册资本50%时,土库曼斯坦的银行停止其帐户业务并通知注册机关,以做出注销企业的决定。 外资法人(企业)注销由其原注册机关根据清理委员会证书和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销平衡表进行。 外资企业注销时其累计资产应按其实际价值纳税。 外资法人(企业)应在其登报公布后的30日内完成注销。 外资法人(企业)注销后在国家登记簿中除名。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的争议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争议由土库曼斯坦法院或争议各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裁决。 如果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则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 附件六:土库曼外国租赁法 本法确定土库曼斯坦外国租赁建立及活动的组织、经济和法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租赁的概念 租赁是指国家允许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一定形式的经济活动。 租赁规定国家在合同基础上向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即承租者,定期和有偿出租土地、自然资源、企业及其他财产。 第二条 外国租赁的法律调节 1、租赁协议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调节。 2、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土地、国有资产、企业种类。 3、如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确定的规则与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作准。 第三条 租赁活动的基本原则 土库曼斯坦的租赁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 促进土库曼斯坦解决经济任务、吸引外资、进行渐进的经济结构改革及采用新工艺; -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环保和卫生保健安全; - 保障生产符合土库曼斯坦规定的产品; - 参与解决租赁活动区域内的社会问题; - 土库曼斯坦政权和管理机关促进承租者实施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 提供租赁的条件 1、在竞标基础上提供租赁。竞标的条件和程序由土库曼斯坦内阁确定。项目租赁要具有公开性。 2、租赁带有协商、定期和有偿的性质。 3、必须对租赁方案和规划、经济技术和资金论证进行包括环保和卫生保健要求在内的国家鉴定。 租赁协议各方有权酌情进行补充鉴定。 第五条 租赁活动客体 1、租赁者有权在土库曼斯坦法律允许的所有活动领域和类别中从事勘探、加工、开采或利用自然资源、及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活动的客体是: - 土地及土地中的自然资源; - 水域及水域中的自然资源; - 某些自然资源产地; - 用于勘探、加工、开采或利用自然资源的工业项目; - 其他项目。 2、禁止从事损害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及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不符合环保、卫生保健、放射和防火安全的租赁活动。 第六条 租赁活动主体 1、以政权和管理机构为代表的土库曼斯坦国家,与外国法人、自然人、及境外国家(承租者)是租赁协议(合同)的主体。 2、承租者作为总承包商为完成工程有权根据租赁合同招收分包商。与分包商所签协议不应违背租赁合同条款。 第二章 租赁企业的建立和活动 第七条 提供租赁的程序 1、土库曼斯坦内阁确定优先发展租赁活动的行业、地域和项目。 2、提交至国家财产管理机构的租赁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专业准备情况文件、银行确认的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工艺和技术可行性、可行性论证、租赁项目所在地区权力执行机关出具的国家鉴定结果。 3、在核查提交文件和选拔竞标申请后,国家财产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4、土库曼斯坦内阁作为最高执行和管理机构,确定租赁客体并确认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应在签订并确认后10日内,由租赁客体所在地的执行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办理机构应在10日内将租赁企业登记的事实通知税务局和授权机构将其列入国家登记册。 6、租赁合同自获得由“企业和机关统一国家登记册”持有人颁发的国家登记和重新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包括: - 合同主体; - 租赁客体和目的; - 提供租赁用地范围; - 租赁财产的清单和价值; - 双方权利和义务; - 付款条件; - 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成品的程序; - 进口原材料、配套产品的程序; - 海关规定; - 保险程序; - 合同期限,修改、延长和终止合同的程序; -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历史和文化古迹、自然景观及动植物的措施; - 承租者向提供租赁部门通报在租赁活动中发现新情况(包括地质勘探工程)的义务; - 雇佣劳动力的规定; - 解决争议程序,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 最低投资额; - 租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水平; - 在合同期满后及其他情况下收回租赁客体的程序和条件; - 双方资金保障、法定地址和开户行情况; - 在发生紧急和不可预防情况时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后果; - 监督和检查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程序及条件; - 协议双方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九条 租赁的税、费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缴纳税、费的程序及数额由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确定。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为5—40年。在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期限也可为5年以下。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续签。重新续签的合同条款可以更改。 2、合同期满后租赁客体归还给提供租赁的国家机构。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条款的更改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程序更改租赁合同条款或提前解除合同。 2、终止租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或双方协商进行,当双方出现分歧或租赁企业破产时,应通过法院终止租赁。 3、终止租赁在登记租赁合同的机构进行登记。 4、在从国家企业统一注册登记表中清除之日起终止租赁。 第十二条 租赁权利的继承 继承租赁权利应符合土库曼斯坦法律。 第十三条 保险 1、承租方和提供租赁的另一方根据双方协议对租赁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 2、租赁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土库曼斯坦法令调节;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应遵照个人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向其常住国相关基金会划拨的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核算与报表 1、租赁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规定对经营活动结果进行业务和会计核算,编制统计报表。 2、为进行收支评估与核算,应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制定的规则将外汇折算成土库曼斯坦货币单位。 第三章 租赁关系调节 第十五条 提供租赁的国家机构的权利 提供租赁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机构有权: - 获得租赁利润分成; - 购买租赁产品; - 监督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 向承租人提供使用和开发伴生自然资源的权利。不允许开发的伴生自然资源清单由土库曼斯坦内阁制定。 第十六条 提供租赁的国家机构的义务 提供租赁的国家机构应当: - 遵守租赁合同所有条款; - 拥有向承租人提供开发和使用租赁客体的特权; -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公布或向第三者通报承租人的生产和商业活动; - 未经承租人同意,保障不修改租赁合同条款; - 自行提前解除合同时补偿承租人的开支; - 非因承租人错误导致违约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 保障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或相应补充协议的条款将商定的产品和外汇利润分成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 - 从事合同条款规定的经济活动; - 按照为土库曼斯坦企业制定的规定使用土地、水、电、市政设施,在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建设楼房、建筑、地下通道、公路、电报和电话线路; - 按照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规定开设分公司、代表处、分部和办事处等; - 遵照土库曼斯坦劳动法的规定雇佣一定数量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和其他国家公民作为员工; - 为保障企业员工和生产进程,进口工具、设备、工作服和食品,但无权出售或在租赁范围外使用; - 成立财团; - 按照法律程序对土库曼斯坦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非法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严格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争议审议程序 如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承租人与土库曼斯坦国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法人或公民产生的争议,或承租人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则应通过土库曼斯坦法院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双方责任 如租赁合同签约方不履行合同,应按土库曼斯坦法律和租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附件七:土库曼外汇调剂法 本法确定土库曼斯坦在国内部经济流通和国际结算中经营外汇业务的总原则,国家机构调剂外汇和管理外汇资源的权力和职能,居民与非居民持有、使用和分配外汇的权利和义务,外汇监督方向和违反外汇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概念 本法中使用的概念解释如下: “外汇”: - 外国货币; - 有价证券,指以外币表示的支付凭证(支票、期票、信用证等)和证券(股票、债券等); - 贵重金属,指任何形式和状态的金、银、铂和铂类金属(钯、铱、铑、钌和锇),用上述金属及金属废料制做的珠宝手饰和生活用品除外; - 天然宝石及其加工制品(金钢石、钻石、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和珍珠),用上述宝石及宝石废料制做的珠宝首饰和生活用品除外。 “土库曼斯坦货币”: -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发行的正在流通的马纳特纸币和铸币,已经或正在停止流通,但可以兑换成流通货币的马纳特;在土库曼斯坦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帐户上的马纳特资金。 “外国货币”: - 在相关境外国家作为法定支付凭证流通的纸币和铸币,以及已经或正在停止流通但可以兑换的货币;在帐户上的以境外国家货币单位及国际货币单位或结算单位表示的资金。 “居民”: - 在土库曼斯坦长期居住的自然人,包括临时暂住境外的自然人; - 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所在地在土库曼斯坦的主体,包括外资企业; - 土库曼斯坦在境外的外交、贸易及其他正式代表处,以及土库曼斯坦企业和团体在境外的不从事经营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其他代表处; -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国际机构工作的国际雇员。 “非居民”: -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的不属于“居民”的自然人、法人以及没有法人地位的主体。 “外汇业务”: - 外汇所有权转移; - 使用外国货币和外币支付凭证作为支付手段; - 由境外向土库曼斯坦带入和汇入外汇,从土库曼斯坦向境外带出或汇出外汇,以及进行国际汇款。 外汇业务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外汇经常项目”: - 与买卖外汇、商品和劳务相关的业务; - 将在银行存款、贷款、投资和其他金融业务中获得的利息、红利和其他收入汇出境外或由境外汇入; - 汇兑非贸易性资金,包括工资、退休金、赡养费、遗产和其他同类业务。 “外汇资本项目”: - 投资,包括买卖有价证券; - 提供和获得贷款; - 吸纳资金并分配到账户和存款帐户; - 跨境调动现金和有价证券。 “现金”: - 纸币、铸币、旅行支票和其他同类支付手段。 “非现金”: - 银行帐户和结算资金。 “指定银行”: - 取得中央银行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银行。 第二条 制定规则的职能 根据本法制定和应用指导性文件的权力属于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第三条 权力转让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有权将一定权力转让给指定银行。 第二章 外汇调剂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兑换汇率 确定外汇兑换汇率的程序由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制定。根据程序确定的外汇兑换汇率适用于土库曼斯坦的所有外汇业务。 第五条 指定银行 土库曼斯坦的所有外汇业务应通过指定银行实施。 每个指定银行应保障客户经其中介实施外汇兑换业务的合法性。 指定银行可以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制定的程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外自由买卖外汇。 第六条 土库曼斯坦货币 马纳特是土库曼斯坦境内唯一合法支付手段。 第七条 现金调动 携带现金出入境应向海关申报。在土库曼斯坦指定银行购买的和入境时申报的外汇携带出境不受限制。携带外汇现金入境不受限制。 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和中央银行条例确定携带外汇和本币出入境的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外汇经常项目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在经常项目下任何居民有权按期将土库曼斯坦本币兑换成外国货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无理拖延。 当非居民需将与土库曼斯坦居民实施经常项目的收入汇出时,他有权将其申请汇出的土库曼斯坦本币款项兑换成外国货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无理拖延。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居民有权不受任何限制通过指定银行实施外汇经常项目。 第九条 资本项目 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自然人居民在非贸易性质的经常项目下获得外国货币并存入土库曼斯坦银行,有权实施资本项目,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无理拖延。 非居民有权将带入土库曼斯坦境内并根据海关法规申报的资本携带出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无理拖延。 第十条 对资金调回的要求 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居民应当将从非居民处得到的所有外汇收入带回或汇回土库曼斯坦。 居民有义务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制定的程序和额度出售外汇收入。 指定银行应将收到的外汇按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规定出售给中央银行。 在出口业务中的票据兑付费用,佣金,及其他类似费用,遵照本条的规定按经常项目收入处理。 自然人居民出国期间可以在境外开设外汇帐户和外汇存款帐户,并将资金存入上述帐户。 第十一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购汇 土库曼斯坦内阁有在中央银行或任何指定银行购汇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对非现金汇款的限制 为保障土库曼斯坦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义务,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有权限制非现金汇款。 第十三条 兑换汇率风险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不承担兑换汇率风险,不对外汇业务及其他与之有关的行为提供任何补助。 第三章 指定银行的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指定银行的许可证制度 根据本法和在本法基础上制定条例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采取任何限制措施、向任何银行提供外汇业务经营权。 第十五条 限制和取消许可证 如果指定银行不遵守许可证、本法及在本法基础上制定条例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可以限制或取消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权。 第四章 信息和制裁 第十六条 信息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应按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要求呈交报关单、对帐单和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用来监督本法执行情况的其他必须文件。 第十七条 对决议申诉 自然人或法人申请进行外汇业务被拒绝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申诉。 第十八条 制裁 有意或无意地不遵守、违反、以及试图违反或不遵守本法的规定、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在本法基础上制定的其他规定,将按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对以下有意或无意未完成监督职能而违反本法的人员实施制裁:企业的拥有者和负责人、拥有者的合法代表、执行法人合法代表职能的机构成员、全权代表合资企业相应利益的合作伙伴、以及负责履行或被授权履行管理或监督他人的企业或企业部门责任的人员。 附件八:土库曼对外经济活动法 本法确定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法规、国家调节程序以及土库曼斯坦国家机关在对外经济活动领域中的权力。本法适用于各种类别和形式的对外经济活动。 第一条 对外经济活动 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是指土库曼斯坦国家机关、法人和自然人与外国、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行为总称。 第二条 土库曼斯坦与外国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土库曼斯坦开展对外经济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 与所有国家、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组织合作的互利性; - 各方平等; - 不干涉对外经济活动伙伴的内部事务; - 履行与外国和国际组织所签协定中规定的相互义务; - 其他公认的国际准则、规定和条款。 第三条 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受本法、土库曼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不与本法发生冲突的土库曼斯坦法令、国际规则和准则调节。 第四条 对外经济活动的国家调节体制 对外经济活动的国家调节体制包括: -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注册; - 对商品和其它财产的出入境申报; - 产品(工程、劳务)进出口程序; - 对外经济活动的业务调节措施。 上述体制适用于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及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包括直接的生产、科技和文化联系、沿岸贸易、边境贸易以及易货贸易。 第五条 国家机关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和责任 土库曼斯坦国家对外经济活动委员会(注:现为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下同)、经济和财政部及其他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机构对对外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上述机构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由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条例确定。 禁止国家管理机关及公职人员干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对外经济活动客体 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客体是指国民经济各领域和行业创造的各种资源、商品和服务,有价证券、科技产品、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土库曼斯坦法律禁止的对外经济活动客体除外。 第七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以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身份在土库曼斯坦注册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或境外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组织。 第八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力 任何所有制形式和种类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均拥有平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 每个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均可依法自主确定其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种类、形式和方向,按规定程序酌情在条约或其它有偿或无偿的基础上与法人和自然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有权在土库曼斯坦的银行和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利润,包括外汇利润,完税后全部归其自主支配。根据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决定,对外经济活动成果的拥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依法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权力转让时各方相互关系根据条约(协议)调节。 第九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义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应: - 按照土库曼斯坦现行立法和其他准则,公认的准则和规则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 - 按照法定程序以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身份注册,并向国家对外经济活动调节机关提供会计和统计报表; - 获得关于国际合作项下所完成的工程、勘探和设计的符合保健、环保、地震及其它要求的检验鉴定; - 持有从事土库曼斯坦内阁确定的个别对外经济活动的许可证。 第十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土库曼斯坦保护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禁止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财产国有化。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无权限制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就其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责任 土库曼斯坦不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义务承担责任。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不对土库曼斯坦的义务承担责任。 当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未履行条约义务时,应承担法律和所签条约中规定的财产责任和其它责任。 因违反条约条款支付罚金和赔偿造成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方应履行的义务。法律或条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业务的暂停和终止 在下列情形下,土库曼斯坦国家对外经济活动委员会、财政和经济部可暂停本法第七条所指主体的对外经济活动: - 违反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不遵守土库曼斯坦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违反外国法律致使土库曼斯坦蒙受经济或政治损失; - 未完成规定的进出口任务; - 从事违反法定权能的对外经济活动业务,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易货业务; - 在广告及呈报海关、财税和注册部门的文件中蓄意发布虚假信息。 在企业改正导致做出停业决定的错误后,可以取消或更改停业决定。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可自行终止活动或当法院判决其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破产时及根据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的其他事由终止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如条约和协定无另行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与国家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之间的争议以及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争议由土库曼斯坦法院审理。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九: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概 念 本法对下列概念解释如下: “区块”—— 全部或部分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陆地或海上的、以相应方式在特别编制的区块地图中作有标记的地段。 “内部水体”—— 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被陆地所包围的湖泊、人工水库和其他水面。 “开采”—— 包括对地下油气资源的采掘、准备、装运、仓储、运输、测量、供应和销售的所有工种,以及与用原始方法开采油气资源有关的工作或与用人工保持地层能量方法有关的工作及与这些工作有关的其他种类的活动。 “合同”—— 一个(多个)承包商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石油作业协议。 “合同区”—— 允许承包商进行石油作业并描述在合同附件中的用地理坐标圈定边界并确定的区域。 “主管机关”——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土库曼总统直接领导,是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发放石油作业许可证,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国家机关。 “康采恩”——进行石油作业的土库曼斯坦油气领域的生产机构。 “许可证”—— 以法令形式表达的、由主管机关颁发的、提供全部或部分从事石油作业权的法律文书。 “人”——自然人或法人。 “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 打开油井后以及对所有作业、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相关数据研究后,可以进行工业规模性开发的油气田。 “石油作业”—— 所有勘探、开采工作以及对与其有关的油气和其伴生资源的准备、测量、贮藏、仓储、销售、供应、运输工作,以及其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工作。 “标准大气压和温度”—— 压力为1.01325大气压,温度为华氏60℃(摄式15.56℃)。 “许可证持有者”—— 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承包商”—— 根据本法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的持有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天然气”—— 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气态的烃及原油伴生气和非伴生气。 “勘探”—— 为发现油气田进行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查、航测、钻炮眼、选取岩心、地层实验及钻井工作,以及为此对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和租赁。 “母公司”——持有承包商50 %以上股票、拥有表决权并举行股东全体会议时对其有控制作用的法人。 “关联公司”—— 控制合同一方或受合同一方以及受控制合同另一方的其他法人控制的法人。上述“控制”理解为通过直接或间接途经持有50%以上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票而获得确定法人或合同一方战略的权力。 “联合经营”—— 由不组建新的法人公司(或个人)团体为实施与主管机关所签合同而共同参与提供技术和财政资源所从事的活动。 “合同双方”—— 合同签订时的承包商与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 “原油”—— 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在井口或油气分离器中处于液态的任何烃类物质,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馏出物和冷凝液。 “标准合同”—— 由主管机关制订的、用于与承包商编制和签订合同的标准协议格式。 “油气资源”—— 原油和天然气以及所有派生的或与其一同开采出的成分。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用于协调在土库曼斯坦管辖地区(包括海和内部水体)内进行石油作业过程中颁发许可证、签订和执行石油作业合同时发生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机关部以及从事石油作业的公司、企业和团体的授权、权利和义务。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本法的规则作准。 如土库曼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则作准。 第三条 油气资源的所有权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地下或地上处于自然状态的油气资源是土库曼斯坦的专有财产。 根据本法规定,拥有、利用和分配油气资源的权能属于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 第二章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主管机关和 康采恩在油气资源利用方面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职权 在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作业领域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有权: —— 确定利用油气资源和进一步提高生产率的战略,以及油气开采定额; —— 制定利用油气资源的优先顺序以及保护油气资源的规则; —— 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居民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石油作业的劳动条件安全良好; —— 组织编制油气资源统计报表; —— 为保护圣地、历史文物和其他对保持和发扬土库曼人民传统精神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对在个别区块进行石油作业予以限制; —— 执行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总统令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 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主管机关的授权 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总统领导,其成员由土库曼中央银行主席、主管油气副总理、油气综合体各部门的领导组成。 总统领导下的主管机关的活动在总则中规定。 主管机关根据需要以召集会议的形式进行活动,两个月至少一次。在会上主管机关的成员要报告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内阁副总理必须经常向总统报告油气资源使用和石油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主管机关在土库曼总统领导下根据总统令开展以下工作: —— 制订符合国际石油作业惯例统一标准的开发油气田的统一规则; —— 根据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制订的规则进行招标准备工作,通告招标期限、条件和程序; —— 制订标准合同并交申领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研究; —— 与许可证申请人进行谈判; —— 与许可证潜在获得者和承包商就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谈判; —— 根据本法颁发许可证; —— 签订合同; —— 保证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注册; —— 对石油作业和在作业时的守法情况、以及合同和许可证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根据本法暂时中止和撤销许可证; —— 单独或与承包商一道与其他国家的相应机构就在这些国家境内建设和使用管道及其他运输装置以及利用这些国家现有类似运输装置运送油气资源问题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 当面向总统系统报告合同执行进度。 —— 完成土库曼斯坦法律、总统决定和土库曼内阁(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委托。 土库曼总统令赋予主管机关的权力是一次有效的,并未授予其签订补充合同或对早先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实质或执行条件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修改的权力。对此需要单独的总统令。 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许可证持有者和承包商提供银行或其母公司的担保。提供此类担保是获得许可证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主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保证维护土库曼斯坦的国家利益。 第七条 康采恩的权力 康采恩协助主管机关行使权力。 第三章 石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许可证种类 本法规定许可证有下列种类: ——勘探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 ——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 第九条 许可证发放办法 勘探、开采许可证或者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经过招标或主管机关与许可证申领人直接谈判发放。 许可证发放办法由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确定。 第十条 举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可以进行公开招标或有限范围招标。 招标条件公开发布或者不晚于招标前90天内向投标申请者通知。 招标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递交资审申请和递交投标文件。 全部有意参加资审者有权获得关于招标程序和条件的信息。 招标通知书应包括下列信息: —— 举行招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递交申请期限; —— 资审的基本条件; —— 拟进行石油作业所在区块的位置及其情况。 资审申请应包括: —— 竞标者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所属国家、自然人国籍; —— 竞标者的股票持有人和领导人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或谈判、领取许可证时竞标者全权代表的资料; —— 关于竞标者的技术、管理、组织及财务能力的资料。 竞标者的申请在支付资审费后予以审议,资审费的数额由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被受理。申请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向竞标者颁发相应的通知书。 通过资审的竞标者被通知进入招标的第二阶段。通知书内容包括:技术和法律文件包的价格、文件包付款的截止期限、确定中标者基本条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建议 在招标条件规定期限内根据招标要求,竞标者要编写投标建议并提交主管机关。 投标建议不论内容如何,均被视为领取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投标建议的评估 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竞标者的技术、财务和组织能力及投标建议进行评审。 中标者的胜出根据下列综合指标确定: —— 开工日期和进度; —— 开始开采和达到最高产量的预计期限(在颁发开采许可证或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时); —— 竞标者对地质和地球物理工作、钻探、测井和经营钻井(在颁发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时)以及从事上述工作花费方面应完成的最低限度义务; —— 遵守对矿藏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及安全施工的要求; —— 合同有效期内土库曼斯坦的预期收益。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申请 获取勘探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 ——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所属国家和自然人国籍; —— 竞标者的股票持有者和领导者资料,以及在投标或谈判、领取许可证时竞标者全权代表的资料; —— 竞标者的技术、管理、组织和财务能力的资料; —— 竞标者以往的经营情况,包括最近5年内进行石油作业的国别清单以及在此期间的平衡表; —— 竞标者进行石油作业的报价,包括注明工作量和作业费用的最低义务; —— 竞标者的环保义务,包括合同区的再耕和恢复; —— 申请区块的编号; —— 石油作业的资金来源; —— 申请进行勘探作业的期限; —— 在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田后并在递交申请的情况下,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具有领取开采许可证的特权。 获取开采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 —— 勘探作业成果资料; —— 关于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官方通告,包括相应资料和鉴定; —— 开发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详细方案并注明可采油气储量; —— 实施有工业价值的油田开发方案的预期及采出油气的预期; —— 预测的采油剖面图(曲线)和达到最高产量的预期; —— 开发和开采支出预算及油气销售收入预算; —— 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经济效益分析; —— 土库曼斯坦预期的货币收入和对发展合同区的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总投资。 获取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获取勘探许可证申请和开采许可证申请的必要条款。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 根据招标或直接谈判结果向拥有石油作业权者颁发许可证。 在就有关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之后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颁发程序由本法和根据本法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确定。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作为个体企业、或外国法人的分公司、或联合经营的参加人在土库曼斯坦注册后才能领取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用途 没有相应的许可证任何人都无权进行石油作业。许可证拥有者只有权从事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合同条款应符合许可证条款。 第十六条 许可证颁发机构 石油作业许可证的发放或延期须经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第十七条 勘探许可证的内容 勘探许可证内容包括: —— 许可证获得者的资料; —— 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 用地理坐标标明的合同区边界; —— 许可证有效期; —— 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种类; —— 承包商遵守环保要求的义务; —— 许可证延期条件;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采许可证的内容 开采许可证内容包括: —— 许可证获得者的资料; —— 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 确定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所处合同区的边界; —— 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条件; —— 确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可采纳性; —— 许可证拥有者遵守环保要求的义务;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勘探和开发统一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勘探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的所有条款。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年。 勘探许可证拥有者在完成了许可证和合同规定的工作计划并履行了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许可证延期。 主管机关根据土库曼总统令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勘探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如果许可证拥有者在开采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1—2年之间申请许可证延期,则开采许可证可延期5年。 主管机关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审议。 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有效期包括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和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及上述许可证的可能延长期。 许可证有效期从许可证与合同在被授权机构同时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许可证拥有者的权利 勘探许可证拥有者根据本法和许可证条款拥有进行油气勘探和合同中规定与勘探相关的各种石油作业的专有权利。 开采许可证拥有者根据本法和许可证条款拥有下列专有权利: ——在合同区块进行许可证规定的勘探、开发和开采作业; ——销售或用其他方式处理其油气份额; ——在合同区内、外开展解决本条第二段所指问题必须的或与其相关的业务和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效力终止 许可证终止效力的原因如下: ——许可证有效期或延长期过期; ——根据本法规定取消许可证; ——根据合同规定废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暂时中止许可证的效力 当许可证拥有者出现下列情况,主管机关将暂时中止许可证的效力: ——进行与许可证规定不符的石油作业; ——虽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但未遵守合同规定的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包括矿产保护、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等; ——当暂时中止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将书面通知许可证拥有者暂时中止的原因,并确定其改正错误的合理期限; ——在改正导致许可证效力暂时中止的错误后,将立刻恢复许可证的效力,并书面通知许可证拥有者; ——许可证效力的暂时中止将导致根据本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暂时中止。合同效力与许可证效力同时恢复。 ——许可证效力的中止不能自动将根据本许可证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最后工作期限改期。 第二十三条 取消许可证 在下列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取消许可证: ——许可证拥有者拒不改正导致许可证暂时中止的错误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这些错误; ——确定了向主管机关提供明显虚假信息的事实,并且虚假信息对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颁发许可证的决定造成实质影响; ——许可证拥有者蓄意违反合同的签订和注册日期以及合同中规定的石油作业开始日期; ——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取消许可证将导致以其为基础所签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 合 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种类 在土库曼斯坦石油作业合同分为: ——产品分成合同; ——联合经营合同; ——土方根据总统令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经土库曼总统令授权的机关可作为联合经营的一方参与合同。 ——根据具体石油作业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允许上述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和条件 合同有效期和条件由合同双方根据本法、许可证并参照标准合同条款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和注册手续 合同签订前必须与国家医疗、保健、生态、矿藏保护和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机构进行协商。自相关机构获得合同文件之日起,协商时间不应超过15天。在规定期限内相关机构未能进行协商不影响合同注册。 合同在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授权机构注册。 合同在授权机构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认定合同无效 当颁发给承包商的许可证被取消时,合同即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变更和效力终止 如符合许可证和本法的要求,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合同条款。 承包商和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根据合同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可以终止合同。 取消许可证将导致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不能免除履行在收到合同中止通知前未履行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另行规定,在提前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有权独立处理自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主管机关拥有购买上述财产的优先权。 合同应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过期后承包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承包商必须保持合同区状况符合规定程序确认的进行石油作业的条件及矿藏和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九条 石油作业条件 合同中要确定石油作业条件,包括作业计划及费用。 如果承包商经过勘探发现了油气田,必须向主管机关通报并对油气田进行评估,包括油气评估储量和油气田工业价值鉴定。在合同中应确定对发现油气田、评估结果和油气田工业价值的通知期限。 在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后,承包商享有获得其与石油作业有关费用的全部补偿的权利,补偿数额不能超过其应得油气份额的销售收入。 如果勘探许可证或延期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仍未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承包商无权要求补偿其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许可证和合同将被终止。 当承包商认为油气田没有工业价值或拒绝开发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他必须离开该油气田所处的合同区块。 第三十条 联合开发油气田 联合开发油气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开发位于毗邻合同区的同一个油气田的协同作业。 承包商们可以签订联合开发油气田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要经主管机关批准。 如果承包商(承包商们)拒绝与另一承包商(另一些承包商)签订协议,或承包商不同意联合开发方案,则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他(他们)签订此协议或委托独立专家制订方案并要求其必须采纳。当不执行主管机关的命令时,该油气田的开采许可证将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承包商们)利用这一地区的权利也将被取消。 第三十一条 人工岛、堤坝和建筑物 承包商凭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修建、开发和使用用于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条件是要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在这些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周围应确定安全区,安全区与这些目标外围边界每一点的距离要达到500米。 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的位置不能阻碍已有的对航运和捕鱼有重要意义的航道。 负责修建、维护和开发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保证保护这些目标并且在其所处位置时刻放置警示标志。 如果被离弃的或不再使用的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应被拆除,但不能危及人们的安全和妨碍航运或捕鱼。 第三十二条 排放和埋藏石油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禁止将石油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和埋藏到海里。 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最低污染指标后允许排放到海里。 第三十三条 土库曼斯坦对油气资源的拥有权 如被开采的属于土库曼斯坦的油气资源全部投入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可优先按比例购买国外承包商和土库曼斯坦私营承包商的油气份额,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油气资源的购买上限、定价程序、支付方式和付汇币种均在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油气资源的征收及补偿 在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有权征收属于承包商的油气资源。 征收数量必须保障土库曼斯坦在紧急状态期间的需求。 土库曼斯坦政府保障按国际价格以实物形式补偿或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收购被征收的油气资源。 第三十五条 对石油作业的国家监督 主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能内)可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对石油作业进行国家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所采油气资源的测量 承包商要使用国际石油作业惯用方法,按照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定期对合同区采出的或储存的油气资源进行测量和称重。 承包商对油气资源采用其他测量和称重方法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要经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许可。 主管机关有权经常时隔一定时期指示对油气资源称重和测量的设备和仪器进行测试。 如果在测试或检查时发现油气资源称重和测量的设备或仪器有故障或不准确,当不能确定其故障的开始日期时,应认定在从最后一次测试结果为正确之日起至发现故障或不准确时止这一阶段的中期设备或仪器开始发生故障或不准确,随后应对合同全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六章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权利 承包商有权: -- 利用合同区从事合同和许可证中规定的工作; -- 在合同区内、外修建勘探和开采作业必须的生产性、行政经济性和社会性设施,以及根据与合同区内、外公用设施和管道所有者的协议进行使用; -- 在进行个别种类的石油作业时享受分包商提供的服务; -- 可在土库曼斯坦和在有专门协议的其他国家自由支配所得油气资源份额; -- 优先就使合同有效期超过第18条第四段中规定的期限进行谈判; --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并终止在合同区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义务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商有义务: -- 在国际石油作业采用的标准基础上,采用更加有效的石油作业方法和技术; -- 严格按照本法、合同和许可证条款进行石油作业,遵守环保和矿产保护要求; -- 监督开采,不准在合同区内、外排放和泄漏油气资源; -- 防止由于水或油气矿层中的其他物质渗入而导致产油层受到破坏; -- 采取措施防止因油气、盐溶液、钻井泥浆、化学添加剂或其他任何废物、废水的泄漏而污染任何水源、河流、运河、灌溉系统、湖泊和海洋。当发生污染时应采用环保方法进行净化或消除; -- 如土库曼斯坦生产的设备、材料和成品在质量、价格、操作参数和供货条件方面具有竞争力,则要对其优先选购; —— 优先选择土库曼斯坦公民作为石油作业员工,根据合同规定保障员工的培训计划; -- 保证向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及主管机关的全权代表和工作人员开放施工的必要文件、信息和设施; -- 及时纳税并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 根据合同发展社会基础设施; -- 负责修复因石油作业而破坏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设施,直到其能够继续使用为止。 承包商要对因石油作业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责。风险清单列在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油气管道主干线 第三十九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所有权 油气管道主干线是指由管道系统的主要(管线)部分和与其配套的地面设施、管道、设备组成的工程设施,用于把油气从开采(准备)地点输送至其他种类的交通工具的中转地或加工和消费地。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由专门成立的公司负责。公司归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承包商、独立投资商或上述机构和人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条 运费 运费由油气管道公司确定和征收。 第四十一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建设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设计和建设要保证其输送能力,必须能够把根据中、远期预测计算出的油气资源装运和输送到地面或海上终端站。 如油气管道主干线具有多余的输送能力,独立的生产企业在支付相应运费后利用多余的输送能力输送其开采的油气资源。 第四十二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维护 应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用的技术标准、安全和可靠标准对油气管道主干线和与其配套的设施进行维护。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和主管机关负责对采用的标准进行监督。 油气管道主干线拥有者应与管道途经国政府机构共同制订管道安全使用的共同监督方案,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坏和事故。 在管道拥有者确定的管道安全区内严禁进行任何种类的施工或其他作业。 在土库曼斯坦采用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的距管道最近距离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与管道和其用途无关的项目和建筑物。 第四十三条 建设、铺设和使用水下管线 建设、铺设和使用水下管线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用的安全技术和环保规定进行。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环保措施的地位 对自然环境和居民、承包方人员健康的保护措施是规划和进行任何种类石油作业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石油作业的环保依据 在进行石油作业之前,承包商应向国家专门授权机构提供其计划在完成施工计划时拟采用的环保措施方案。 国家专门授权机构将在收到此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书面结论,承包商结合计划中的工作和相应的预计费用采纳该结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国家专门授权机构未做出结论,承包商有权实施上述方案。 第四十六条 监控系统 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和降低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在石油作业时保障安全、环保,承包商应在石油作业前和石油作业期间建立监控系统。该系统是获得周围自然环境变化及石油作业对其影响的全面即时信息获取系统。 第九章 财务和税收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货币业务 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货币业务的程序由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确定并写入合同。 承包商销售自己的油气份额所得款项可以存于土库曼斯坦银行,也可以存入外国银行。承包商应提交对帐单,使主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对其进行监督。 承包商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银行开设和使用土库曼斯坦货币和外币帐户。 第四十八条 海关制度 根据土库曼法律执行海关制度。 所有用于石油作业的材料和设备均免缴关税并且不需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登记。 承包商在进行与石油作业无关的活动时应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税收和付费 承包商进行石油作业时只缴纳下列税、费: -- 利润税。税率由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确定利润的程序在合同中规定; -- 油气开采特许权费,数额由合同确定。 合同中可以规定支付一次性酬金,酬金数额在合同中确定。酬金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也可以在达到合同规定的油气开采水平时支付。 如合同签订后又实行新的税收或收费,承包商只缴纳其中被取代的税费,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向土库曼斯坦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应超过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应缴纳的税、费总额。 根据本法和合同对税、费的缴纳不解除承包商对与其石油作业无关活动应缴的税、费义务。 分包商缴纳利润税的税率和其他税种与承包商相同。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员工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合同签订时实行的土库曼斯坦法律发生变化,包括因土库曼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变化而引起变化,承包商和主管机关经总统令批准,共同研究变更合同内容问题,以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和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确定的合同双方预计经济效益均衡。 第五十条 会计核算和审查 承包商(分包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交土库曼其他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报表。 为记录承包商的收支情况和计算利润税,会计核算和报表应符合国际石油作业通用的核算和报表形式,并且要符合合同条款。会计核算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为单位。 阶段报表和年终报表应以土库曼斯坦国家货币为单位,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将外币兑换成土库曼斯坦国家货币。 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主管机关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国家机构对承包商(分包商)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上述机构有权请独立的审计事务所提供协助。 第十章 权利条款 第五十一条 承包商权利和义务转移 承包商在预先获得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后可以把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对此感兴趣的另一方。 在未获得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将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关联公司或承包商的某位成员(当承包商由几个人组成时),条件是要提交授权人签订的文件,根据文件承包商应对权利继承人的全部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当承包商仍继续参与许可证和合同规定的某些工作时,他与权力和义务的继承人对合同共同承担责任。 与权利和义务转移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五十二条 矿产信息所有权 地质、地球物理信息、油气储量资料,以及承包商在石油作业过程中获得的或整理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所有权属于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这些信息不包括承包商的财产权和机密资料。 第五十三条 保险 承包商必须采用和支持以下险种: -- 根据“全险”文件包对承包商在石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或拟使用的装置、设备、建筑和其他财产保险; -- 对油气和其伴生产品由承包商交给主管机关(包括属于主管机关的产品份额)或其他主体之前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 -- 与消除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保险,包括合同区及周围的空气、水、土壤和地下土壤的污染,以及合同区矿藏的污染; --“共同责任”险,对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或与石油作业相关的财产损失、生命和健康危害进行保险; --“井控”险,对在合同区由于钻井事故而引发的井控和重复钻井费用保险; --“健康、生命和不幸事件”险,对进行石油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保险; -- 承包商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例采用的其他险种; -- 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种。 承包商必须要求进行石油作业的分包商们采用和支持分包商合同中规定的相应险种和保额。 承包商在对石油作业投保时必须遵守土库曼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劳动关系 承包商与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由土库曼斯坦法律、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调节。 承包商与外国员工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国际惯例制订特别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员工的劳动权利保障水平不应低于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与承包商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外国员工退休保障条例除外)由土库曼斯坦法律调节。 当外国员工有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享受社会优惠时,承包商可为其办理国家社会保险。 外国员工退休和其他种类社会保障条例由劳动合同调节,并应符合其常住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承包商的权利保障 承包商的权利由国际法准则、土库曼斯坦法律、许可证及合同保障。 第五十七条 争端解决 由颁发、拒绝颁发、暂时取消许可证引起的争端,以及由执行合同引起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包括邀请独立的国际专家参与解决或根据合同中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如在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三个月内采用本条款第一段中的方式不能解决此类争端,则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预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便可将争端交由合同中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如协议中无另行规定,则所有其他争端,包括承包商、法人和土库曼斯坦公民之间的争端,将由土库曼斯坦授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战争、军事冲突、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取决于承包商意志和行为的事件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承包商未能完成许可证和(或)合同条款,或未遵守法律要求,则不算违反许可证和合同。 当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许可证和(或)合同条款时,承包商应尽快通知主管机关并说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 如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商未能按照本法、许可证和合同履行权力和义务,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将相应延长。 如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一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建议另一方废除合同。经双方同意,合同即可废除。 如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两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在预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后单方面废除合同。如承包方尚未回收石油作业的投资,废除合同只能经承包商同意后进行。 本条款的效力不适用于本法、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按时支付的要求。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九条 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 如果有根据认为承包商拥有包括国际油气价格在内的石油作业信息或资料,但未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提供给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提供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此类信息。 第六十条 主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权限 为保障监督遵守本法和执行合同情况,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负责人有权: -- 进入用于石油作业的任何区域、建筑和交通工具; -- 检查或测试用于石油作业的设备和仪器; -- 从进行石油作业的任何区域对油气或其他物质取样,用来分析或试验,以及用来作为违反法律或合同条款的证据; -- 检查与石油作业相关的文件,从中摘录并复印; -- 警告和限制承包商的活动,保障承包方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及健康; -- 研究并收集承包商遵守法律、其他法令和合同条款的必要信息。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可邀请其他专家。 在主管机关或其授权负责人行使职权时,承包商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第六十一条 信息保密 在没有另一方预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将任何与石油作业有关的保密信息公布、泄漏或转达给第三方。在法律顾问、会计师、其他顾问、担保人、贷款人、分包商和货运公司预先书面承诺对保密信息不予泄漏时,可以向其提供保密信息。 第六十二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不受侵犯 在根据本法、许可证和合同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过程中,许可证持有者和承包商必须保证因某些行为可能提出的反对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一切行动、主张和要求不会使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受到侵犯。 附件十:土库曼斯坦能源产品外销法—《签订和执行能源产品外销合同程序》 土库曼总统于2001年12月31日签署命令,宣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签订和执行能源产品外销合同程序》。新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1994年颁布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原料和产品,并没有考虑到能源产品的特殊性(如原油和液化气,两种产品无论是出口结算,还是运输环节都有别于其它能源类产品),“新程序”完善了能源产品在土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的竞卖程序; 二、根据能源产品不同特点决定要实行新的接纳销售申请和竞卖程序; 三、整顿外销产品的结算机制,包括对交易合同进行综合分析和估算,以提高能源产品出口的经济效益; 四、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由政府代表领导,成员来自交易所、国家海关、税务机构和护法部门,将协调能源产品销售全过程并对执行外贸合同进行经常性监督,并每周组织产品竞卖; 五、国家油气贸易公司代表土能源产品的卖方,应就竞卖产品的数量、供货期和基价与内阁协商。“新程序”既能扩大出口商与新、老客户的互利合作,又能完善出口合同的办理程序及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根据“新程序”,购买土能源产品的公司必须交纳押金,作为购买意向的担保,押金数额计入将来所购产品的货值。如由于买方公司原因贻误交易,则上述押金概不退还。 签订和执行能源产品外销合同的程序 一、总则 1、本程序根据土库曼法律制订,规定了土库曼能源综合体生产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电能和其他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在交易所竞卖的程序。 本程序不适用于经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销售的所有其他类产品。如本程序与交易所现行的协调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电能和其他能源产品的交易程序相悖,则以本程序为准。 2、由卖方制订的产品清单,经土库曼内阁组成的监事会同意,在每周三举行的拍卖会上公布。 3、土库曼国家石油天然气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油气贸易公司”)代表土库曼能源产品的卖方。 4、拍卖会上展出产品的数量、供货期和基价经与土库曼内阁协商后由卖方确定。供货数量和期限由卖方根据每月预测的生产和国内需求平衡表确定,产品出口的基价和外汇支付根据同类能源产品国际市场价,并考虑所应用的运输、保险和产品质量等调价因素确定。 卖方义务还包括全面和及时提交交易申请,并履行根据交易结果签订的合同条款。 5、卖方应在举行竞卖七天之前向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递交申请,内容包括:经土库曼内阁同意所进行竞卖产品的种类、数量、供货期限和出口基价。 在举行竞卖后的下个月10日前,卖方向土库曼内阁和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提交关于近来和前些时候拍卖会上所签合同的执行情况报告。 6、竞卖产品的买方应为法人,包括有权在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外国法人。买方可亲自到场或委派代表参加竞卖。 二、组织竞卖 7、竞卖由监事会组织进行。监事会成员包括:政府、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国家海关、税务总局和护法机关的代表,卖方和生产厂家代表,经纪人及有关国家机关的其他代表。 监事会主席由政府代表担任,他能够聘请各方面专家参与工作。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均无偿工作。聘请专家费用可计入产品的价格。 监事会工作日程由集体讨论确定。 8、竞卖以口头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在出售特大批量产品时,竞卖方式由监事会确定。 9、监事会组织每周举行的产品拍卖会。销售产品的完整清单应在竞卖前一星期内,通过大众媒体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买方,并注明产品的准确数量和底价。监事会也可决定公布有关销售产品的其他信息。 10、产品卖方(或其全权代表)与监事会签订协议。由卖方填写的产品竞卖申请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每一种交易产品都应单独填写申请并包含该产品的全部基本情况:所在地、运输途径、数量等级(类别、品种等)、商品结构、生产(开采)方式、起价、付款条件、供货期限或其他卖方认为可促成实惠交易的信息。 11、监事会在销售产品申请的基础上编制目录,其中包括:所有参加竞卖的交易个体(产品)的完整资料,以及卖方的地址、结算帐户和公司名称,以保证买方可以将抵押金存入其帐户。 12、监事会在报纸或专门的咨询手册上宣布举行竞卖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所售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竞卖的形式选择发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为吸引国外买家参加竞卖也可将信息刊登到国外报刊上。 13、在公告中需注明每批参加竞卖产品的数量和起价,以及下列信息:在何处可以获得所有交易个体资料、销售条件以及如何获取所售产品的补充信息。 14、产品的起价由卖方确定,并由监事会确认。 15、产品卖方分别确定每个交易个体(产品)的首期付款(押金)金额,作为买方购买意向的担保。押金数额计入将来所购产品的货值,或返还给未能购买产品的竞卖参加者(但应扣除一定金额)。有意参加竞卖的买方应将所有选购交易个体的抵押金汇入卖方帐户。 16、有意参加竞卖的买方应亲自或通过他人就每种产品单独向监事会提交申请。申请应在竞卖开始的两天之前提交。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 同意根据销售条件购买产品; - 对每个拟购交易个体进行还盘,价格要用大写数字(任何对价格的涂抹或修改都应加以说明); - 提交申请法人的完整名称、地址和开户行的情况。 在提交申请时应附上支付抵押金的凭证副本。 17、买方申请按程序列入单独的统计表。竞卖参加者的名单在举行竞卖的前一天公布。 18、支付抵押金的信息列入向拍卖会提交的交易个体押金统计表。 三、对竞卖程序的总体要求 19、在举行竞卖期间应记录监事会关于对拍卖会上发生情况所采纳的一切决议。 20、竞卖从始至终没有间隔。必要时,监事会主席向所有与会者宣布中断竞卖,指定重新开始竞卖的时间,并记录在案。 21、在竞卖当日经卖方申请,监事会可以决定将未列入目录的交易个体提交竞卖,亦可决定在交易个体受损(有缺损或遗失等)需要重新评估时,或根据土库曼内阁决定紧急征用某种交易个体时,取消已提交的交易个体竞卖资格。根据卖方或其代理人的书面申请,可以因缺少竞争对手将提交竞卖的任一交易个体取消竞卖。 22、如两人以上宣布参加竞卖,竞卖就可以进行。 23、竞卖按照每个交易个体在目录中的序号分别进行。 四、根据竞卖结果制订文件 24、竞卖的最终结果记录在竞卖结果统计表中。统计表是竞卖记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5、竞卖结束后,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应在抵押金统计表、商品清单、竞卖记录表上签字。由监事会主席宣布竞卖的最终结果。 26、宣布竞卖结果后,竞卖的胜出者应根据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的规定在一星期内与卖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五、结算和办理竞卖手续 27、在办理合同手续后的15日内买方应将货款汇入合同中注明的卖方帐户,并根据合同条款获得卖方产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付货款或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接货,则竞卖结果被视为无效,买方在一年之内无权参加竞卖,其支付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六、双方责任 28、根据土库曼法律规定的程序审议卖方、产品买方和监事会之间的相互纠纷。 29、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供货日期发货。 30、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出口产品。 七、报表和信息 31、根据本程序第二章的规定,卖方和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向土库曼内阁提交下列报表和信息: - 举行竞卖的前一月10日前:每月的交易申请,需注明出口产品的商品名称、质量鉴定、供货数量和期限,以及基价和支付的外汇(卖方); - 举行竞卖的当月10日前:就出口能源产品进行行竞卖的综合汇报(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 - 竞卖结束后的下个月10日前:根据竞卖结果签订的最后一个和上一个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卖方); 每月10日前要进行下列补充报告: 土库曼国家海关按产品分类、合同和支付外等项向内阁提交能源产品的实际出口统计; 土库曼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发展基金会按产品分类、合同和外汇收入等项向内阁提交能源产品出口销售的货币收入报告。 报告的形式由土库曼内阁油气工业处制订并经内阁主管副总理的确认。 在本程序的范围内和土库曼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与卖方根据双方协商交换信息。 32、土库曼内阁油气工业局对卖方、土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土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发展基金会、国家海关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与执行本程序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和分析。 33、油气工业局将汇总报告和分析结果提交土库曼内阁主管副总理,由主管副总理定期向总统汇报本程序的执行情况。 附件十一: 在土库曼注册外资企业程序 外国投资者拟在土库曼境内注册企业,根据其不同类型,在注册时应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下述不同文件。 一、合伙公司(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创办人确认的议定书。 5、由创办人确认的成立合同(2份,俄文及土文)。 6、由创办人确认的新建企业章程(2份,俄文及土文)。 7、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关于投资方案经济合理性的鉴定。投资方案应提前向土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8、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当企业登记文件非创办人本人提交时)。 9、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10、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11、投资者所在国家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12、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3、证明按新建企业章程的规定注入50%法定基金的文件。 14、注册费缴纳证明。 15、企业名称证明。 作为自然人的创办人应提交: 1、关于外国投资者财政状况的文件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2、按规定程序认证的创办人的护照资料。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二、股份公司(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创办人确认的议定书。 5、由创办人确认的成立合同(2份,俄文及土文)。 6、由创办人确认的新建企业章程,(2份,俄文及土文)。章程需与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协商。 7、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关于投资方案经济可行性的鉴定。投资方案应提前向土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8、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当企业登记文件非创办人本人提交时)。 9、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10、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11、投资者本国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12、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3、证明按新建企业章程的规定注入50%法定基金的文件。 14、注册费缴纳证明。 15、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三、代表处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О)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外国公司负责人确认的代表处条例(2份,俄文及土文)。 5、根据规定程序办理的对代表处主管的委托书。 6、土库曼斯坦代表处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7、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8、投资者本国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0、注册费缴纳证明。 11、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注册期限为2年,可以延期。 四、分公司 (ФИЛИАЛ)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外国公司股东大会纪要或外国公司负责人确认的分公司条例(2份,俄文及土文)。 5、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关于建立分公司方案的经济可行性鉴定。建立分公司的方案应提前向土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6、根据规定办理的委托书。 7、在土库曼斯坦的分公司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8、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副本。 9、投资者本国注册机构颁发的关于其正式登记的文件摘要(正本)。该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土库曼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认证。 10、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正本(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11、注册费缴纳证明。 12、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外国公司分公司的注册期限为2年,可以延期。 五、外国自然人注册企业程序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拟建立企业的申请。 2、在土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目的简介,创办人实际经营活动介绍(俄文及土文)。 3、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书面证明。 4、由创办人确认的新建企业章程(2份,俄文及土文)。 5、经与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协商的投资方案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投资方案应提前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 6、对办理登记人员的委托书(当企业登记文件非创办人本人提交时)。 7、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投资者本国银行的推荐函)。 9、按规定程序认证的创办人护照证明。 10、证明按新建企业章程的规定注入50%法定基金的文件。 11、注册费支付证明。 12、企业名称证明。 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使用投资者本国语言提交(传真件无效),并附有土文及俄文译文。译文应由翻译机构认证。 ★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六、外国企业注册商店、餐厅、商业网点、公共饮食企业(非法人)程序 1、申请。 2、由州政府或阿什哈巴德市政府颁发的拥有法定地址的证明。 3、商店(或餐厅等)条例。 4、企业创办人国家登记证明副本。 5、创办人章程副本。 6、银行证明。 7、市贸易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登记项目的设备和状况证明。 8、负责人履历。 9、注册费缴纳证明。 10、企业名称证明。 外国公司开设具有法人地位的商店、餐厅或其他企业应根据已确认的外资企业国家登记文件清单向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提交文件。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七、外国公司代表处或分公司延期程序 1、以母公司名义提交的延期申请(应不迟于到期前一个月)。 2、国家登记证明的原件,“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的文件摘要。 3、对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书。 4、关于公司代表处(分公司)在土库曼斯坦2年内经营活动情况介绍(根据“国家信息登记”表格式填写)。 5、银行证明。 6、延期手续费缴纳证明。 7、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8、在职人员名册(姓名、护照资料、职位及外国员工在土居住地)。 八、对未在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总局进行重新登记的企业延期程序 1、申请。 2、“国家企业和团体统一登记”证明原件、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证明原件、章程原件(股份公司和开放型公司应提交创办合同)。 3、证明向法定基金投资的文件。 4、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登记后的经营活动情况(按规定格式填写)。 5、土库曼斯坦企业的负责人履历(附3×4照片)。 6、银行证明。 7、税务局证明。 8、市政府证明。 9、在职人员名册(姓名、护照资料、职位及外国员工在土居住地点)。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九、从“国家统一登记簿”撤消外资企业或团体程序 1、以创办人名义提出的申请。 2、创办人会议关于撤消企业的议定书(经所有创办人协商)。 3、国家登记证明原件,条例原件、章程原件(合伙公司、开放型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提交成立合同)。 4、清算委员会决定。 5、清算平衡表。 6、确认清算平衡表和清算委员会决议资料的审计结果。 7、在报纸刊登消息的证明。 8、税务机构出具的无欠款证明。证明中应注明,该证明用于清算程序。 9、银行出具的无欠款证明。 十、更改企业创办文件程序 1、申请。 2、企业登记证明原件,“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摘要原件。 3、创办人会议记录。 4、证明向法定基金注入资本的文件。 5、由创办人会议记录确认的对现有章程(成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用俄文及土文书就。 6、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经营活动情况简介。 7、银行出具的证明。 8、土库曼斯坦企业负责人的履历(附3×4照片)。 9、更改企业成立文件注册费缴纳证明。 10、政府关于企业法定地址的证明。 11、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护照资料、职位及外国员工在土居住地)。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十一、办理“国家法人统一注册簿”登记延期程序 1、申请。 2、“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摘要原件,企业登记证明副本。 3、证明向法定基金注入资本的文件。 4、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介绍(按“国家信息登记”表格式填写)。 5、在土库曼斯坦企业的负责人履历(附3×4照片)。 6、银行出具的证明。 7、工会关于人员登记的证明(如公司超过3人)。 8、政府关于企业法定地址的证明。 9、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护照资料、职务及外国员工在土居住地点)。 10、对文件办理人员的委托书。 11、在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付款证明原件。 (结算帐号:570802, 银行往来帐号 390101101,税号:101161002694)。 提交的文件副本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认证。 附件十二: 外国企业在土库曼办理签证(延期)程序 一、在首次申请签证时,邀请公司应向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办公厅提交完整法律文件以备登记。而在申请签证延期时,邀请公司要重新准备所有文件以便外交部办公厅从中挑选。 办理签证(或申请延期)时应为每位申领人准备单独的申请函并附上以下必要文件: 1、公司章程 — 1份(复印件); 2、许可证 — 1份(复印件); 3、证明 — 1份(复印件); 4、对外经济活动登记卡 — 1份(复印件); 5、对外经济活动证明 — 1份(复印件); 6、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证明 — 1份(复印件); 7、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未拖欠预算债务的证明—1份(原件); 8、艾滋病血液化验单(传染病医院,15美元/人) — 1份(原件); 9、向外交部提交的签证延期申请 — 4份(原件)。 外交部办公厅工作时间: 星期一、二、三、五 — 上午9:00-12:00 星期四、六、日 — 休息 文件审核期为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一个月以上。在向外交部提交文件之前,必须自人才市场获取签证延期许可。 二、邀请并接收外国公民来土库曼斯坦从事临时性工作办理许可(或延期),业主应向人才市场提交下列文件: 1、给阿什哈巴德市人才市场经理的声明 — 1份(原件); 2、外籍职员人数情况(作为附件一) — 1份(原件); 3、外籍公民与土库曼斯坦公民人数对比情况(作为附件二) — 1份(原件); 4、在职土库曼斯坦公民情况(作为附件三)— 1份(原件); 5、 在职人员名册 — 1份(复印件); 6、关于雇佣外籍公民工作的文件(合同、劳动协议) — 1份(复印件); 7、外国公民履历表3×4(贴一张照片,另附两张照片) — 1份(原件); 8、艾滋病血液检验化验单(传染病医院,15美元/人) — 1份(复印件); 9、创立文件(章程、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证明、国家注册证明及所有许可的复印件) — 1份(复印件); 10、人才市场提供服务的合同(5万马纳特,约合2.3美元) — 1份(复印件); 11、证明必须利用外籍专家工作的工程项目文件(合同、意向书和协议) — 1份(复印件); 12、支付办理许可(或延期)规费的银行证明— 1份(原件)。 人才市场工作时间: 星期一、三 — 9:00-12:00 星期二、五 — 9:00-16:00 星期四、六、日 — 休息 午休时间 — 13:00-14:00 联系电话:00993-12-392172 文件审核期为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半月以上。综上所述,外国企业为非土库曼斯坦籍员工办理签证(或延期)的程序为:首先到土人才市场办理许可,然后向外交部申请。 附件十三: 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有关规定 一、总则 1、本条例规定了外国公民赴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许可证发放及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全部所有制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公司和代表处、使用雇工劳动的土库曼斯坦自然人(以下统称“雇主”)均可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 3、颁发或拒绝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由“遵守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程序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采纳。委员会组成由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局长(委员会主席);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副局长(委员会副主席); 土库曼斯坦国家旅游和体育委员会主席; 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土库曼斯坦副总检察长; 土库曼斯坦内政部副部长; 土库曼斯坦国家安全部副部长; 土库曼斯坦建设和建材工业部副部长;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向雇主颁发由总局局长签署的邀请许可函、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其有权在土从事劳务活动的确认函。 4、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交的文件并据此做出是否准许雇主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决定、并对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 来土库曼斯坦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公民(包括凭登记证明工作的无法人地位的企业家)有权根据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和颁发给工作者本人的确认函在土境内工作。 雇主和外国公民为获取许可函和确认函需签署关于为外国公民遵守在土居留程序创造条件的书面承诺。 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范本、颁发给外国公民的确认函范本以及雇主和外国公民间签署的书面承诺范本均由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核准。 5、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雇工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邀请许可函。 外国公民的劳动条件、报酬、保护及其社会保障、保险均依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并参照国际条约确定。 二、许可函颁发条件和程序 6、关于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许可函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应在对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后作出。文件审核期限为提交文件后的30日。 如在此过程中需获取补充情况,则决议在补充情况被提交后的15日内做出。 7、为申领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办理延期,雇主须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提交一系列文件,文件清单由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核准。 8、雇主每月须为其雇用的每一名外国公民缴纳25美元,土库曼斯坦国家企业和团体如为发展行业需要雇用外国公民,则每月须为该公民缴纳25万马纳特或等值硬通货币。以上款项将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金色世纪发展基金。 9、如拒绝为外国公民来土工作颁发许可函,则应在该决议做出后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 雇主如对拒绝函持有异议,则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按程序到法院上诉。 再次递交文件不得在拒绝决议作出后起6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亦可不按此期限行事。 10、下述情况下可能会拒绝发放邀请: (1)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 (2)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 (3)邀请的外国雇工数量超过限额; (4)雇主或外国雇工违法土库曼斯坦法律。 11、许可函有效期限一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递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雇主在办理许可函及延期过程中如未按本条例第七条要求及规定期限提交文件,其材料不予受理。 土库曼斯坦政府各部委及其他机关为外国公民办理临时工作邀请函须经内阁批准。 确认函有效期与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期限一致。确认函延期手续须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12、许可函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批准。 13、如雇主因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而使土本国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将中止许可函效力,直到其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未能纠正,委员会将以决议形式废除许可函。 雇主违反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的程序应依法承担责任;外国公民违反在土居留规定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如因雇主行为不当或因其不采取必要行动而导致威胁他人生命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情况发生,许可函将在不通知雇主的情况下废除。 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许可函被中止或被废除,则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14、在雇主终止其经营活动或采取裁员措施时所颁发的许可函无论有效期限长短即行失效。 15、来土从事职业活动且被接纳的外国公民如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将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或由雇主出资被遣返回国。 三、劳动关系 16、外国公民在土务工期限不得超过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有效期。 17、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土库曼斯坦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 18、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工作的程序根据其与雇主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签订的合同(劳务合约、协议)条款确定。 19、合同(劳务合约、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2)合同对象、有效期; (3)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条款; (4)生命险、健康险(针对意外工伤)条款;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劳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双方确定。 20、雇主在得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后应在两周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汇报其与外国公民签署劳动合同情况。 四、附则 21、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管理总局负责统计在土库曼斯坦临时务工的外国公民数量,检查其就业和遵守劳动关系情况。总局每季度向土经济和财政部、国家统计和信息所报告在土临时务工外国公民的职业、专业构成和居留期限以及具体雇主情况。 22、本条例规定的许可函、确认函发放程序不适用于以下外国公民: (1)官方承认的难民; (2)获得土库曼斯坦居留证的人员; (3)申请给予难民地位并获准临时居留许可者; (4)外国驻土外交领事机构职员,国际组织驻土职员; (5)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和慈善机构的官方代表,在根据国际协定成立的机构(在土境内)从事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工作者; (6)驻土库曼斯坦记者; (7)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正式注册的宗教组织和社团中从事神职活动的人员; (8)土库曼斯坦政府各部委及其他机关在获内阁批准后邀请授课的教授和讲学者; (9)持因私签证赴土的外国公民; (10)就业程序由国际间协定确定的人员。 附件十四: 土库曼对与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问题有关的若干法律规定 一、办理签证程序 前往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在申办入境签证时,须持有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在土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的邀请函。上述邀请函有效期为三个月,邀请函上应注明具体签证日期。 外国公民持上述邀请函到土库曼斯坦外交代表机构或驻外领事机关申办签证。外国公民凭邀请函可在土库曼斯坦边境检查站(附件一)办理有效期为十天的入境签证。如停留时间超过十天,必须到土外交部领事服务司申请签证。 签证发放期为自申请人登记后十个工作日之内。 在土库曼斯坦办理签证延期时,外国公民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邀请其来土的法人或自然人出具的关于有必要延期签证的申请,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外国公民实施罚款。 首次来土库曼斯坦旅游或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公民,可通过土旅游公司或工商会办理邀请函。联系电话为:(00993-12)356403,354594。 二、入境程序 除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外(附件二),外国公民准许进入土所有居民点和区域。如外国公民持有注明可进入边境地区的邀请函则可进入上述地区。在办理进入边境地区许可证时,外国公民必须说明其被允许停留的居民点及停留期限。 如外国公民在入境后有必要进入边境地区,须由接待单位或个人到土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许可证。 三、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登记程序 根据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第4348号总统令(1999年9月9日)、《关于修订和废止土库曼斯坦总统部分命令》的第4425号总统令(1999年11月1日)、《关于修订2000年10月31日〈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总统令》的第4892号总统令,在土库曼斯坦暂住并由土方单位接待的外国人入境后应到土库曼斯坦内务部进行登记。 土库曼斯坦邀请单位对外国公民在土境内居住和行动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关于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和《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条例》及时向外国公民解释其权利和义务。 外国公民根据土方接待单位或外国在土常驻代表机构的书面致函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向土内务部的书面致函应在自外国公民向土方接待单位或代表机构提交护照登记之日起三天内(节假日除外)送达。 如根据土国际条约对其他入境程序未予规定,因私来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根据其拥有的签证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凡根据相应签证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在土逗留期限应与签证上注明期限一致,该期限自入境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 凡持有与土库曼斯坦签订国际条约国家护照的抵土的外国公民须在其逗留所在地的土内务机关进行登记。 到土库曼斯坦旅游的外国公民如果逗留期在五天以内,可在土旅游和运动委员会进行护照登记。停留期超过五天,则在土内务机关登记。 在土库曼斯坦院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的护照登记每学年办理一次。之后,凭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和文件延办下一学年的登记。 为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延期登记应在土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之后进行。 对在土库曼斯坦逗留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外国公民,将根据《外国人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追究其责任。 四、外国航空器获准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程序 首先应照会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说明航空器情况、航班号、航班时间、飞行路线、所运载货物或旅客的特征,并附上降落或不降落的飞行计划,以获得使用土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的许可证。 根据《土库曼斯坦航空法》和《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条例》规定,致函土外交部的期限为: - 使用领空但不降落—飞行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 使用领空并降落—飞行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土外交部在研究申请后将通报许可证号或无法发放许可证的原因。 五、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死亡及遗体运回规定 外国公民遗体出境应首先履行下列手续: - 聘请医生并记录死亡事实; - 获取法医专家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 - 检察院在检查死亡原因后发放遗体出境许可证; - 获取卫生防疫局关于准许遗体出境的鉴定; - 办理死亡证明。 遗体须放于镀锌铁棺内并以由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国家海关总局、国家边防局、卫生防疫局及死亡者国家驻土大使馆代表签署的文件所确定的方式密封后方可出境。 六、办理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1992年9月30日740-7号《土库曼斯坦国籍法》(1992年10月21日生效)第十八条:“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条件”规定,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个人申请,准入土库曼斯坦国籍需具备下列条件: - 承担遵守并尊重土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 通晓土库曼斯坦用于交际的国语; - 在土境内居住七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 - 在土境内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如申请人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部分的规定,土库曼斯坦总统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其加入土国籍。” 该程序的实际操作步骤为: 拟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凭私人签证入境。向土内务机关申领居留证,然后在居住地办理登记。根据登记显示在土境内居住满七年后,可向内务机关提交写给土总统的关于加入土国籍的申请。如总统批准并颁发相关命令,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即可办理土国护照。 七、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规定 本规定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2001年6月4日第3407号《关于完善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问题的法律》的命令制定。 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前应签婚约,其中要说明财产权、丈夫的义务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义务。 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须具备以下条件: - 土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岁; - 为给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提供保障,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需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 -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土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并拥有私人住所;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与土库曼斯坦公民登记结婚时应向户籍登记局提交下列文件: - 外国公民—护照正本;无国籍人士—在土居留证; - 土外交部和内务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合法居留的证明文件; - 居住地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私人住所的证明文件; - 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健康状况的证明; - 土中央银行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而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的文件。 婚约由登记双方签署并在土户籍登记局注册后生效。 八、紧急问题解决程序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每周一至周五办理并发放文件,周三学习和整理内务,司长接待日为每周四9:00—16:00。 土外交部领事司每晚和星期日无值班员,紧急问题可通过外交部值班员解决,联系电话为:(00993-12)353216。 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边防检查站清单 一、阿什哈巴德机场边防检查站; 二、别克达什公路检查站; 三、元首海港边防站; 四、达绍古兹边防站; 五、达绍古兹火车站边检站; 六、达绍古兹公路检查站; 七、基涅乌尔肯齐公路检查站; 八、土库曼纳巴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九、土库曼纳巴特火车站边检站; 十、法拉普火车站边检站; 十一、法拉普公路检查站; 十二、阿塔梅拉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十三、阿塔梅拉特公路检查站; 十四、马雷机场边防检查站。 附件二 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清单 一、阿哈尔州 伊拜科瓦村、吉尔马普村、卡里宁斯基村、阿什哈巴德区马内什村、卡金区、加维尔区、萨拉克区、自国境线至阿什哈巴德—马雷公路区域、自加维尔斯村至杜莎克村(包括该区域内的火车站)。 二、巴尔干州 哈扎尔区、元首市政府、艾森古雷区、加拉加雷区、埃特列科区、元首区、别克达什村、格济尔吉村、图维尔村、恰雷尔村、柯伊玛特村。 三、达绍古兹州 达绍古兹市、肯涅乌尔根奇市、达绍古兹机场、达绍古兹火车站、拉瓦克火车站、塔夏塔什火车站、塔格藤区、达绍古兹区、古巴达克区、鲍尔杜姆扎区、肯涅乌尔根奇区、元首区。 四、列巴普州 阿塔穆拉特区、柯伊腾达克区、尼亚佐夫区、哈扎姆巴斯区、法拉普区、达尔干纳塔区、阿塔穆拉特市、戈乌尔达克市、克尔基火车站、阿姆达琳火车站、基利夫火车站、塔雷梅尔杰火车站、法拉普火车站、达尔干纳塔火车站、加扎尔贾克火车站、阿塔穆拉特机场、戈乌尔达克机场、加扎尔贾克机场、柯伊腾达克机场。 五、马雷州 谢尔赫塔巴特区、塔赫塔巴扎尔区、谢尔赫塔巴特市、萨拉贾火车站、塔格塔巴扎尔火车站、谢尔赫塔巴特火车站。 附件三:申请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计划 A 军队特征(国家) B 军队类型、登记号、 C 航班号 D 航班时间 E 进入土库曼斯坦领空前的起飞机场和时间 F 进入土库曼斯坦领空的地点和进入时间 G K L M N O R 附件十五: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条例 2003年2月21日,土库曼斯坦总统签署第B135号命令,批准了“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条例”。该条例对外国人出入境、过境、临时居留、境内旅行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现摘要介绍如下: 一、总则 外国人凭有效出国护照,无国籍人士凭其常驻国主管机关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在出示相应签证或土外交部颁发的许可文件(用于以后办签证)后入境。入境签证根据发放签证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外国公民在进入土库曼斯坦境内时需填写“移民登记表”,有三种格式:过境表、普通表和简化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口岸移民检查窗口,另一份由入境者保存,出境时由移民检查窗口收回。 临时在土逗留的外国公民应事先将下榻的宾馆和住址通知接待方(机构、企业、机关,以下统一简称“机构”)、其国籍所属国驻土外交代表机构以及邀请人。 接待机构应对外国公民及时办理在土居留、境内旅行和出境文件负责。对外国公民的邀请程序由土外交部和登记总局确定。当外国公民受一个机构之邀来土时,另一个机构经与登记总局协商后亦可接待,但除必须为其及时办理有关居留、境内旅行和出境等文件外,还须在三日内通知外国公民所在地区的登记总局机构,将外国公民重新登记在另一个机构名下,并通告其签证、登记、劳务协议、合同、学业到期等情况。 邀请外国公民因私出访并提供住处者,应采取措施及时在所在地登记机关为客人办理护照登记、及时通知外国公民签证和登记到期情况,并协助被邀请的外国公民在居留到期后离境。 凡根据相应签证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在土逗留期限应与签证上注明期限一致。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以下简称“登记总局”)、国家边防总局、外交部机构协同内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官员及其他公民遵守本条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 二、入境和出境 外国公民经移民检查窗口入境和出境。 入境签证和“入-出境”签证由土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关颁发;出境签证和“出-入境”签证由土外交部根据发放签证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来土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工作、学习和私人访问的外国公民,在办理签证时需出示艾滋病医疗鉴定证书。 根据土接待机构请求,可为外国公民发放多次入境和出境签证,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的具体程序由土外交部确定。 外国公民从简办理文件的程序由土国际条约规定。 办理土库曼斯坦入境和出境签证以及签证延期手续的依据是: - 由接待机构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函邀请; - 由土外交部根据外国公民因私来土或常驻、土国公民因私出国或常驻提出的申请出具的同意函。 土外交部为外国公民颁发的邀请函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办签证,第二份在入境时出示。 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延期仅在登记总局根据以往签证为其办理过登记的情况下进行。 三、居留登记。 临时在土库曼斯坦逗留的外国公民应在登记总局机构(边境移民检查窗口和登记总局在各州、市的分支机构)登记。 对在土逗留或过境不超过5昼夜的外国人进行从简登记,即仅在移民检查窗口进行,但离境时也必须经过该窗口。 来土外国公民须缴纳登记费10美元。缴纳程序由土经济和财政部制定。根据土国际条约从简入境的外国公民免缴登记费。 对下述人员免予登记: - 应土库曼斯坦总统、大国民议会、内阁邀请来访的国家、议会和政府首脑及其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应库曼斯坦总统、大国民议会、内阁邀请来访的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外国军舰和飞机的乘务人员和机组成员; - 外籍海员、国际列车乘务员、民航乘务员; - 土库曼荣誉公民; - 外国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领导、外交人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工勤人员、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受上述人员赡养的父母; -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领导的客人; - 因公出差、持有外交和公务护照外国外交机构职员及其家属; - 国际组织及其驻土代表处官员及其家属; - 持联合国所发护照的、在土停留不超过5昼夜的人员; - 外国常驻土记者及其家属。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为上述人员颁发居留卡或在其护照上直接标注登记。土库曼斯坦外交部有权根据接待机构、外交和领事机构的申请在必要情况下对来土的外国国务和社会活动家的护照进行登记,并对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国际组织职员的外交护照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外国公民将免除在登记总局对护照进行登记。 来土旅游的外国人在土国家旅游和运动委员会登记。 登记应根据土方接待机构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书面请求进行。请求函应在外国公民向接待机构移交护照之时起的3昼夜之内(节假日除外)送交登记总局登记。 如根据土国际条约对其他入境程序未予规定,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应根据其所持签证在登记总局登记。 在土院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的护照登记每学年办理一次。之后,凭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和文件延办下一学年的登记。 为外国公民在登记总局办理延期登记应在土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之后进行。在土外交部办理登记的外国公民由该部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来土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外国公民的个人用或公用车辆应在土国家海关总局机构备案。如其将车辆运入土境内不超过6个月,需在土国防部国家道路监督总局登记并换下外国车辆牌号。国际驾照在土境内有效。符合道路交通公约条件的外国驾照在其翻译件认证后有效。向外国公民颁发在土有效驾照或换发不符合上述公约条件的驾照应根据为土库曼斯坦公民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属于外国公民的车辆进行国家技术检查应根据为土库曼斯坦公民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公民使用属于他人(土库曼斯坦或外国公民)的车辆需办理公证手续。外国公民运进土库曼斯坦的车辆应承诺运出,在确定的期限结束后运出境外,不得在土境内转让。 四、境内旅行 外国公民可以在土境内开放地区内旅行。由土接待机构安排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在两昼夜内应将旅行事宜书面通知接待方行政管理部门,接待机构再书面通知土库曼斯坦内务部。 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以及常驻外国公民应在离境前两昼夜内书面通知登记总局机构,而通过外交渠道和因公来土的外国公民应书面通知土库曼斯坦外交部。 外国公民抵达目的地后应在宾馆、登记总局机构或接待单位进行登记。外国公民只有在获得登记总局机构的许可之后进入不对其开放的地区旅行。 五、中转 外国公民经土境内中转需持有护照、中转签证及通行文件。从事国际运输的驾驶人员的中转签证由土库曼斯坦驻国外外交领事机构颁发。过境的外国公民不允许在土境内停留或偏离既定路线。 土库曼斯坦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在前一个工作日之后每一天的15:00之前应向土外交部领事服务局送交取得中转签证的外国公民情况,注明完整的护照材料、国别、预先旅行路线等。 附件十六:土库曼斯坦总统关于“整顿税收及实施财政处罚”的命令 为改善企业、公司和机构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的财政状况,进一步促进主体的经济活动并对其因违反税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财政处罚进行调整,2001年11月23日,土库曼总统颁布命令,取消对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财政处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针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下列财政处罚: 1、因缺少财政报表(财会簿、财务平衡表)或在编制报表时有违规行为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款; 2、因不交或迟交财务报表(财会簿、财务平衡表)或为缴纳其他税款所必须的申报材料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款; 3、因企业不向银行机构或不按时向银行机构提交支付文件以偿付被税务机构勒令支付的其他税款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金; 4、因缺少审计结论而在清算年度内由于经营主体原因而处以应缴税款和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或纳入“预算外基金”款项金额40%的罚金; 5、因从事现金交易而未使用电子收款机而对法人处以土库曼确定的中等收入的50倍的罚款; 6、因国家企业或公司挪用储蓄基金款项而对其处以上缴100%所挪用金额; 7、土各部委、企业、机构和公司与外资企业或外方法人签订建筑工程或在土境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协议(合同)时,外方因没有提供在税务机关财务登记而被处以协议(合同)金额2%的罚款; 8、因未按出口合同全额和及时得到返款或因装运商品超出合同规定数量而对出口商处以未返款金额100%的罚款; 9、因未按进口合同全额和及时到货而对进口商处以未到货金额100%的罚款。 二、新命令规定,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机构和企业人员在未得到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将被处以所得收益100%的罚款。罚款由颁发相应许可证的部门依法执行,收入上缴土国家财政。 决定“对违反国家价格制度行为采取财政处罚措施条例”; 在根据土库曼现行法律进行财政处罚时所收缴的非法所得中不包括纳税人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的款项金额; 如税收或其他收费由于银行部门原因不能及时纳入国家财政,则对银行部门每日施以金额相当于上述款项0.05%的滞纳金。 三、新命令对1992年1月6日颁发的第250号令(《关于成立土库曼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1、将“(违规)企业”概念扩展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商人”; 2、明确对企业、公司、机构及公民保留实施下述财政处罚措施: - 对纳税人降低纳税基数及使用不正当手段漏报(隐瞒)税收 及其他向国家财政必须上缴的款项行为处以其所隐瞒税额40%的罚款; - 如不能向纳税人征收罚款,对税务责任人处以金额为应收税 款40%的罚款; - 如为无法人资格、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开立帐户并 储蓄其经营款项,对有关银行处以所开帐户金额10%的罚款。 四、对租用国家财产的有关总统令修改如下: 1、土库曼经济和财政部在调查出国家企业、公司及机构存在违规出租、出让、转移国有资产行为后,将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纳入财政收入; 2、出租国有资产收入的60%归国家财政的做法同时废止。 五、对2000年9月8日公布的《关于完善税收体制》第4828号总统令有关规定变更如下: 1、对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每月250万马纳特以上的全部收入由征税(统一税)5%降低到减按1%征收。 2、对“运进土库曼境内免缴增值税的商品清单”增加以下商品:小麦、大米、玉米、面粉、农作物。 六、新命令所涉及的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国家价格制度的土库曼全部所有制形式的法人,包括在土境内通过代表处或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但不包括根据《土库曼油气资源法》开展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比一般贸易和生产企业纳税率相对高一些)。 对违反国家价格制度(即对土库曼内阁与土库曼经济财政部制定的价格标准的上限超出部分)的企业施以金额为其非法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入100%的财政处罚,并纳入国家财政。 1亿马纳特以上的罚款决定由土库曼经济财政部价格委员会采纳,1亿马纳特以下的罚款决定由各州和阿什哈巴德市经济财政局采纳,并交由当地税务部门执行。税务部门在接到经济财政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决定后的三日内向银行部门发出强行征收罚款通知并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新命令自2001年10月1 日起生效,其所述的财政处罚措施适用于财政检查年度之前整三年纳税期。 附件十七:2020年以前土库曼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 基本目标和任务 国家纲要的战略目标是把土库曼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达到世界高水平、居民生活保证高水准的快速发展的强国。 国家纲要的三大首要任务是: 一、以经济高速发展、新生产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依托,保持经济的独立与安全,使土库曼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二、保持人均生产总值持续增长; 三、保持高度的投资积极性,增加生产性项目建设。 这三大首要任务的完成,将使土库曼人的生活提高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保证土库曼人民生活幸福。 土库曼具有完成这些任务的巨大的经济、自然、精神道德和智力潜力。 积极中立、不干涉别国内政,以及土库曼宪法和国际义务所规定的其它原则,是土库曼与世界各国关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外交理念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土库曼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与其它国家开展的经济互利合作,将促进外交思想的发展。 鉴于近年来人口状况的改善和年均人口的增速,预计2020年之前土库曼人口会因自然增长率的提高而快速增长。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和死亡率特别是新生儿死亡率的下降,将保证人口的自然增长,最终使人均寿命得到延长。 土库曼2020年前的社会经济政策是为公民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平等机会,增加收入来源,使生活水平达到世界标准。土库曼市场经济的改革、企业家的发展,以及良好投资环境,都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促进作用。 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首先应该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和工作积极性,使工资成为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可靠和主要的来源。 增加工资报酬是完善居民收入政策的主要任务。绝对工资额增长,将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的声誉。 因此,首先改革劳动工资制度,注重工作技能、工作质量和劳动报酬之间的经济关系。 2005年之前,国企职工工资与2003年相比要增加50%。此后每5年,工资提高1倍,2020年工资与2003年相比增长11倍。这将有赖于生产的增长、符合世界标准的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出口。 国家仍将是公民社会保障的主体。土库曼人民委员会《关于免费向土库曼居民提供电、气、水和食盐的决议》已将土库曼居民免费使用气、电、水和食盐的期限延长到2020年。2020年国家在这方面的开支与2000年相比将增长4.3倍。应该注意到,这些重要生活开支约占家庭总开支的60%。 国家继续对公房房租给予补贴。今后对私房不再征税。因此,土库曼公房费用开支在居民消费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土库曼居民在使用公共交通、电讯服务时继续享受物价补贴。 根据土库曼宪法,所有居民除了实际上享受物价补贴之外,还将享受免费教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2020年人均总产值将达到6668万马纳特,与2000年相比将增长7.3倍。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各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生产总值与2000年相比,将增长27.4倍。 土库曼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工业总产量增长25.3倍的基础上得以实现。与开采业相比,加工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农业总产量将增长16.7倍,建筑业总产量将增长14.9倍,服务业总产量将增长40.3倍。 居民实际收入的增长和购买力的提高,将使家庭消费发生重要变化:对计算机、大型家电、小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土库曼居民对不动产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 服务业的加速发展会影响生活方式的变化,教育子女、开发精神和智力活动的空闲时间(特别是对妇女来说)将得到增加。 随着收入的增长,居民的资金支出将更趋合理。非食品尤其是服务消费比例将得到增加。 服务市场将会发生质变。诸如日常生活、通讯、旅游等个性化服务将取代大众化服务,并将得到发展。个人获得的服务到2020年将增长82.4倍。 2020年前经济的实际增长是土库曼居民获得高度物质文明生活的保证。 主要经济领域的发展 2020年前,电力发展除完全满足土库曼消费需求以外,还要增加对伊朗、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中亚各国的出口。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供电能力(改造现有电站并建造新电站)。 广泛开展大规模的地质勘察工作,扩大土库曼石油、天然气的开采量。在凯利克尔、约尔巴尔斯、科尔佩杰、切基什里亚尔及其它海陆油气田继续安装设备。计划开发气井170口左右,在沙特雷克油气群区进行设备安装工程。 通过综合有效利用丰富的原料资源,极大提高各种有机化肥和主要化学产品的产量。 投建氯化钾、硫酸钾、氢氧化纳和氯的化学生产综合体,使有机化肥产量每年提高55万吨。投建尿素厂,使生产能力再增加35万吨。 2020年前,还将建造染料厂、硫酸和硫酸铵生产车间。 改造天然硫开采技术,更新碘生产技术。从2010年起,巴尔干州将生产溴化铁。为配合化工产品生产,要组织生产各种橡胶制品,并使之达到一定的出口规模。 机械制造和金属加工总产量在2011-2020年期间提高8倍。马雷州将建一个炼铝厂和一个冶金厂。 土库曼纺织综合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2020年的纤维棉加工能力最终要达到50万吨。要大力拓展棉制品的生产种类:匹布、提花布、窗帘布、绒布、丝绒、细亚麻布、细平纹布等。2010-2020年之间要建造6座大型纺织厂,在各州建造8座纺纱厂,改造阿什哈巴德棉织厂、4座棉纺厂、马雷市和土库曼纳巴德市的2个成衣厂、马雷的羊毛加工厂。投入6.5亿美元发展纺织业,提供7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通过新建生产项目和对现有生产企业的改造,2020年前水泥产量将达到400万吨。在列巴普州的马格丹雷-卡尔柳克斯区和巴尔干州新建3个水泥厂,其年产量可达到255万吨。金属再加工企业项目的落实,将扩大钢筋水泥制品的产量和结构,满足建筑业的需要。 大兴住宅建设,2020年之前建成一批优质新住宅楼。 为满足私房消费者需求,新砖厂将运用新型技术工艺,使墙体材料砖产量在2020年之前增长5倍。 农业的发展是要完全满足居民对食品的需求,工业对原料的需求,以及出口潜力的扩大。 要通过土壤条件的改良、有机化肥的使用、牲畜产量的增加,以及生产的集约化,使农产品总量得以提高。 土壤改良计划要靠建设土库曼湖、新增水坝和扩大现有水坝蓄水量来实现。此外,还要建造“多斯特卢克”水利工程,调水能力为12.5亿立方米。 2020年小麦产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增长1.9倍,籽棉增长3.9倍。2000-2020年,牛存栏数增长2.1倍,羊存栏数增长2.6倍。 通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增长,使农业总产量增长70%左右。 通过对主要农作物耕地的不断使用,使农作物的产量每年达到2-3季。 要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指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以及为农产品创造的良好条件。国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土地所有者,实施按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体制。 越来越多的农场联合体承包者将获得机会组建自己的企业——农场,积累资金并扩大农业生产。 要改革和组建新的农产品体系,扩大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自主权。 随着灌溉耕地的扩大,耕地结构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土地使用形式也将发生很大变化。目前,90%的灌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耕地将逐步减少,私人耕地将逐步扩大。2020年,大部分灌溉土地都将成为非国有经济成份。私有土地的组织形式将拥有各种形式的法律基础:农场经济、合作社、股份制及其它经营形式。 2020年,国家运输系统将保证五分之一的国家收入。要继续建设和改造公路,新的国内国际铁路交通要投入运营。根据2011-2020年国家大型项目计划,将对谢尔达尔-埃特列克-古德里奥卢姆、马雷-谢尔赫塔巴特、捷詹-谢尔赫斯、元首-加拉勃加兹-国边(哈萨克斯坦)硬质路面公路进行改造。 新的国内国际铁路干线,即北南运输走廊(哈边-元首和别列克特-埃特列克)要投入运营。阿什哈巴德-卡拉库姆-达绍古兹新铁路、捷詹-巴巴达汗铁路都将投入运营。 为保证油气开采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提高出口国际市场的可信度,继续建设运输基础设施,落实油气国际运输管道项目。 2020年之前,要继续改造、建设和运用新的数码自动电话站,扩大国际电话网容量,增加电话机并提供新的通讯服务。 要实现电话网络的现代化,用现代化的数字设备取代所有的ATC,在土库曼所有的居民点之间铺设光缆通讯线路。 要完全满足居民对电话通讯的需求。电话总量要增长5.1倍左中,达到225万门。通讯质量要达到世界标准。用户的选择范围会十分广泛:电话机、卫星无线通讯器材的型号丰富多彩。 大力拓展电讯服务范围,企业和组织要利用电子信箱交换信息和新闻。 社会综合体。通过建设新的休养所、保健楼、门诊中心,使保健水平达到世界标准。 新建学校数量将增长20倍,学前班数量增长23倍。通过增加图书馆、剧院、电影院的数量,提高居民的文化水平。 要特别关注居住战略,战略目标是保证每个居民的住房符合欧洲标准,同时考虑到与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舒适度。2020年之前,要保证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 居民收入的增长,银行给公民建房和购房的长期贷款,将促进私房基金的增长,其份额将在住房总基金中增长至96.5%。 2020年之前,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为每个家庭选择更加舒服的住房和日常服务提供前提和机遇。 土库曼经济发展前景与国内诸方面的增长因素有着直接联系。这些因素是:市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对土库曼经济投资的加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资金从原料到加工业的划拨、生产者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的实际提高。 税收政策对于加快发展土库曼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在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前提下,税收政策应当保证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将有助于国家完成社会经济发展任务,保持居民的高收入水平。 土库曼银行系统将保证国家的金融稳定,加强本国货币的购买力。国家贷款政策将致力于提高马纳特价值,保持物价稳定。从2010起,马纳特汇率将切实得到稳定。 要研究和广泛使用通过外资而实行的专项资金政策。扩大对非国有企业和组织的贷款。2020年之前,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贷款额要占总贷款额的50%。还要扩大抵押贷款(以不动产抵押)的规模。 随着天然气、石油、石油产品、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加工品出口的增长,国家外汇收入得到了增加,这将有助于本国货币的稳定,保证对经济的补充投入。 2020年,投资总额与2000年相比将增长16.1倍。大部分投资将用于投资资金回报快的实用经济领域,同时也要用于社会领域。 要保持对燃料能源综合体、农业及其基础设施领域的高投资。 企业积累、居民储蓄、外国投资是对内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2010-2020年,各生产行业将有7798个工程和项目投入运营。关注近年来的人口年均增速就会发现,由于出生率高,死亡率尤其是婴儿死亡率低,土库曼人口自然增长迅速,人口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必将得到提高。 尽管2020年前的前景战略规模浩大,但它们完全能够实现,因为土库曼不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且还在经济、自然、精神道德和智力上蕴藏着巨大潜力。 在伟大的萨帕尔穆拉特?土库曼巴什的英明领导下制定的2020年前国民纲要,为土库曼经济水平的高度国际化开辟了广阔前景。 第五章 商旅信息 中国驻土库曼斯坦使馆经商参处联系办法: 俄文名称:КАНЦЕЛЯРИЯ СОВЕТНИКА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НР В ТУРКМЕНИСТАНЕ; 地址:土库曼斯坦阿什哈巴德市阿塔穆拉特•尼亚佐夫大街170; 744013, ТУРКМЕНИСТАН, Г. АШГАБАТ, ШАЕЛЫ АТАМУРАДА НИЯЗОВА, 170 170, STREET ATAMURAT NIYAZOV, ASHGABAT, 744013, TURKMENISTAN; 联系电话:(00993-12)318217,390718,318189,318190,318219; 传真:(00993-12)510888; E-MAIL:ECCHINA@ONLINE.TM 网址:TM.MOFCOM.GOV.CN 经商参处工作口号:不言“土”,不畏“苦”,不容“慢”! 航班时刻: 土库曼斯坦主要航班时刻表 (2006年3月26日——10月28日) 国际航线(阿什哈巴德——): 地点 航班号 机型 离土日期 起飞时间 抵达时间 返航号 返程日期 起飞时间 抵达时间 北京 T5-603 B-757 3 02:00 11:50 T5-604 3 13:50 18:10 迪拜 T5-811 B-737 3 10:00 11:40 T5-812 3 13:10 16:55 阿布扎比 T5-817 B-737 5 18:00 19:45 T5-818 5 20:45 *00:35 阿布扎比 T5-819 B-737 7 13:55 15:45 T5-820 7 16:45 20:35 曼谷 T5-641 B-757 5 18:15 *02:35 T5-642 6 04:05 09:35 曼谷 T5-647 B-757 7 02:30 10:40 T5-648 7 12:10 17:40 伯明翰 T5-411 B-757 1 15:40 18:30 T5-412 1 20:00 *06:20 伯明翰 T5-421 B-757 4 04:25 07:15 T5-422 4 12:45 23:05 伯明翰 T5-425 B-757 5 09:35 12:25 T5-426 5 14:50 *01:10 伯明翰 T5-429 B-757 7 13:25 16:15 T5-430 7 18:15 *04:35 伦敦 T5-423 B-757 2 17:15 19:55 T5-424 2 21:15 *07:40 伦敦 T5-427 B-757 6 11:25 14:05 T5-428 6 15:35 *02:00 伊斯坦布尔 T5-401 B-737 2 14:25 16:25 T5-402 2 17:25 23:15 伊斯坦布尔 T5-403 B-737 3 22:10 *00:10 T5-404 4 01:10 07:00 伊斯坦布尔 T5-405 B-737 5 07:40 09:40 T5-406 5 10:40 16:30 伊斯坦布尔 T5-407 B-737 7 22:10 *00:10 T5-408 1 01:10 07:00 伊斯坦布尔 T5-409 B-737 1 22:10 *00:10 T5-410 2 01:10 07:00 伊斯坦布尔 TK-1365 B-737 1,2 07:00 09:15 TK-1364 1,7 23:30 *05:15 伊斯坦布尔 TK-1363 B-737 4,6 04:00 06:15 TK-1362 3,5 21:00 *02:15 法兰克福 T5-463 B-757 6 10:55 13:40 T5-464 6 16:00 *00:30 法兰克福 LH-613 A-330 3,5 01:45 06:05 LH-612 2,4 14:20 23:50 法兰克福 LH-613 A-330 1 01:25 05:55 LH-612 7 14:20 23:50 独联体航线(阿什哈巴德——): 地点 航班号 机型 离土日期 起飞时间 抵达时间 返航号 返程日期 起飞时间 抵达时间 基辅 T5-741 B-737 6 13:15 14:10 T5-742 6 15:30 22:10 基辅 VV-412 B-737 2 03:05 04:55 VV-411 1 20:25 *02:05 莫斯科 T5-701 B-737 5 06:15 09:20 T5-702 5 10:50 15:35 莫斯科 T5-703 B-737 1,4 12:15 15:20 T5-704 1,4 16:40 21:25 莫斯科 T5-705 B-737 6 13:05 16:10 T5-706 6 18:10 22:55 莫斯科 T5-707 B-737 3,7 20:10 23:15 T5-708 1,4 00:45 05:30 莫斯科 T5-709 B-737 2 14:40 17:45 T5-710 2 19:15 24:00 塔什干 HY-772 RJ-85 4 01:50 03:35 HY-771 3 22:40 *00:50 巴库 LH-613 A-330 3,5 01:45 03:10 LH-612 2,4 22:30 23:50 巴库 LH-613 A-330 1 01:25 02:50 LH-612 7 22:30 23:50 埃里温 RNV-918 A-320 3 03:50 06:00 RNV-917 3 00:25 02:20 1、以上时刻均为当地时刻,带*表示为第二天。 2、T5—土库曼航班;TK—土耳其航班;LH—德国汉莎航班;HY—乌兹别克航班;VV—乌克兰航班;RNV—亚美尼亚航班。 3、机型:“B”—波音飞机;“A”—空客飞机。 4、时差: 阿什哈巴德比北京晚三个小时(北京时间+3); 阿什哈巴德比巴库晚一小时(北京时间+4); 阿什哈巴德比法兰克福早四个小时(北京时间-7)。 5、土库曼不实行夏时制。 风景名胜: 1、国家博物馆 由土耳其出资建造。1996年5月14日土库曼总统尼亚佐夫和土耳其总统德米雷尔参加了奠基典礼。1998年11月12日两国总统为该馆落成剪彩。博物馆位于阿市南部,气势恢宏,占地22500平方米,16000平方米用于展览。主楼设会议厅、展厅、行政办公室、仓库、技术修复部和咖啡厅等。4个半圆形露天剧场在主楼外侧博物馆展厅设独立厅、自然厅、远古历史厅、古代厅、中世纪厅和民族风俗厅等,展品约2万件。 2、中立门 1995年12月12日,联合国185个成员国一致同意赋予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国地位。 自此,每个12月12日土隆重庆祝中立日。中立门位于总编府广场,于1998年中立三周年之际建成,高75米,有电梯通往观景台和咖啡厅。 三个支撑脚分别代表土库曼斯坦三个不可分割的基础:独立、中立和民族团结。顶部为12米高的金色尼亚佐夫总统像随太阳方向旋转。目前,中立门已成为阿市最主要的景点之一。 3、地震纪念碑 位于阿什哈巴德市中央广场,紧邻中立门和总统府。纪念碑由土库曼雕塑家巴巴萨雷?阿纳穆拉多夫设计,由土耳其公司承建。1998年10月6日建成。纪念碑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是15米长的青铜公牛,顶着地球,裂开的地壳上有一位女子双手托着小孩。设计思想取材于突厥民族的传说:象征着永恒和人类的延续。他们认为地球是由一头巨牛驮着。女子和小孩则象征着永恒和人类的延续。下部基座内是地震博物馆,主要展出一些有关阿什哈巴德在1948年地震前、后以及现今风貌的图片。在博物馆入口处的墙上有一座壁钟,指针停止在地震发生时间?1点12分。1948年10月6日凌晨1点12分,阿什哈巴德发生了里氏9-10级地震,死亡约10万人,整个城市几乎完全被毁。 4、地毯博物馆 位于阿什哈巴德市中心,1993年3月20日经总统批准设立。博物馆面积为1178平米,陈列了不同时期各种图案地毯、挂毯共1000余件。馆内展出一块巨型毯,为土现存第三大地毯(最大的在议会大厦,第二块在国家博物馆)。土地毯历史悠久,是土民族的象征。每一支土部族都有自己独特纹理的地毯。土国旗和国徽上也绘有地毯纹饰。 5、独立纪念柱 位于阿什哈巴德市城南。建成于2000年,现已成为土独立的标志性建筑物。占地1万公顷。整体建筑高120米。整个建筑分为广场、塔柱基座建筑物和塔柱三部分。半圆形的基座占地3000平米,基座上方是高91米的塔柱,象征着土于1991年获得独立。其中,塔柱最高的“钉形”部分高27米,象征着10月27日“独立日”。在“钉形”顶端有镀金的“新月”和“五星”标志。半圆形基座内为土独立历史博物馆。在广场上有众多的喷泉和土著名诗人、战士及民族英雄的青铜塑像。通向独立柱的主路两旁是清流涌动的阶梯状人工渠。在大喷泉旁是五头鹰和尼亚佐夫总统的镀金雕像,每到夜间,独立柱和“钉形”部分的两个总统徽标在变幻的影灯映照下奕奕生辉。独立柱现已成为阿市居民经常光顾的市内主要景点。 6、阿哈尔捷金马及马场 土库曼斯坦出产的阿哈尔捷金马是世界名马之一。该马产于土库曼斯坦科佩特达克山脊和卡拉库姆沙漠间的阿哈尔绿洲。这种马以速度快、耐力好、依恋主人和形体优美著称。 1998年9月,尼亚佐夫总统曾赠送给江泽民主席一匹名为“阿赫什达”黑色种儿马。新一代的阿哈尔捷金马姿态优美、耐劳、嗅觉灵敏、善于理解骑手的意图。继承了古代阿哈尔捷金马的优点,在国际比赛中屡创佳绩。1986年在巴黎凯旋门杯赛马中一匹名为“勃里伊弗”的阿哈尔捷金种马赢得冠军后,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被卖出,创下了有史以来最高纪录。自古以来阿哈尔捷金马被视为最珍贵的礼物。我国汉朝时称作“汉血马”。公元647年,奥古什-卡拉乞达人赠给唐太宗一些阿哈尔捷金马,唐太宗从中挑出10匹,并称之为千里马。土总统曾将阿哈尔捷金马作为最珍贵的礼物赠送给来访的俄罗斯、法国、伊朗等国的国家元首。 土现有5个大型国营马场,阿哈尔捷金马总头数为2000匹。 7、无名烈士纪念碑 位于阿什哈巴德市中心,于1970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25周年之际落成,以缅怀卫国战争期间为国捐躯的战士。四座24米高的红色岩石尖碑围成一个正方形空间,中心是长明火。背后的石墙上刻有象征祖国母亲的浮雕,两边铸有“为保卫我们苏维埃祖国而牺牲的人们永垂不朽”的字样和土库曼诗人的诗句。 8、鲁赫耶特宫 位于土库曼斯坦总统府对面,已成为阿什哈巴德市的象征宫殿的大理石主体和天蓝色的圆顶与市中心建筑群浑然一体。会议大厅可容纳2800人,根据需要还可用作歌剧厅、话剧厅和电影厅。一层设有各国首脑大厅。由法国“布伊克”公司承建,1997年2月动工,1999年12月峻工。土长老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民族复兴运动联席大会等重大活动均在此召开。 民族风情: 1、居民 游牧的土库曼人居住在被称为“卡拉奥伊”(意为“黑屋”)的毡房里。而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土库曼人则有着现代的砖瓦和混凝土结构的住宅。传统的土库曼斯坦住宅的门总是朝着麦加的方向,住宅的地板上铺着地毯,墙上挂着装衣物和其它物品的口袋和挂包。装饰通常用绿、紫、蓝等鲜艳的衣料缝制服装。姑娘们冬春往往穿上带有各种装饰的东方式长袍。 2、节日 独立后土库曼人很重视正式和宗教的传统节日。在传统节日中,每年3月21日的古尔邦节(亦称宰牲节)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节日期间土库曼人宰杀牲畜以祭祀亲人,妇女们聚在一起要互猜迷,姑娘和小伙子们则荡秋千。另一个重要的传统节日为斋节。小孩子们在街上说些祝福的话,人们路过时则要给钱或送给他们一些小礼物。除了地毯节、赛马节、滴水粒金节和甜瓜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以外,土独立后还开始庆祝独立日、中立日、国旗日、宪法日和卫国战争胜利日等官方节日。 3、民族服饰 民族服饰是土库曼人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之一。可以首先通过服饰识别出土库曼人。这种服饰从古到今没有什么特别变化。土库曼男人的服饰为黑色、白色和褐色羊皮缝制的高帽,带有精心修饰领口的长衬衫,肥大的裤子和东方式的长袍。土库曼女人往往穿着长及脚踝、带有精心绣制领口的长裙。 土库曼姑娘戴头巾,编辫子并在发稍饰有各种装饰。通常用绿、紫、蓝等鲜艳的衣料缝制服装。姑娘们冬春往往穿上带有各种装饰的东方式长袍。 土库曼新娘的装饰以独具特色和纷繁复杂著称,通常这些饰物用金、银、铜、铁等金属 打造而成,其中最重要的有头饰、额饰、发饰、胸饰、腕饰和戒指。新娘身着东方式长袍,挂用于避邪的三角形香囊,上面通常有此诗句和格言,用皮革和丝绸制成。 4、宗教信仰 绝大多数土库曼人信奉伊斯兰教。国家注册的只有伊斯兰教和东正教,未注册的宗教不允许在土活动。 古代突厥人的萨满教和拜火教对土库曼人的宗教观念有一定影响。如强迫生病的孩子跳过火堆,向病人头部洒灰烬等,这些仪式并非伊斯兰教和东正教的特征。 5、风俗和禁忌 土库曼人有一种习惯,在饭桌上,如果客人没吃饱,只要他不抬头,主人从来不会向客人提问题。在交谈中,土库曼人也从来不打断别人的谈话。在谈论问题时亦不大吵大嚷。和塔吉克人一样,在土库曼人家里最显眼的位置往往摆着被咬了几口的饼子,以纪念那些逝去的亲人。 6、家庭庆典 在孩子出生、剃下第一束胎发、孩子命名、子女结婚和禁猎期结束等时候,土库曼人往往聚在一起以示庆祝。婚礼对土库曼家庭来说是最大的盛事。按传统,男方父母要携带礼品去女方家拜访,如双方父母都比较满意,就要把礼品留下来并开始商量举行婚礼的时间。土库曼人认为在周二和周三举行婚礼不吉利,所以婚礼往往定在周末举行。婚当天要杀牛宰羊款待来宾。新娘离开娘家时人们向新娘头上抛洒糖果、硬币和小礼品,新娘着传统服饰,并披上白底红纹盖头,一直到婚礼结束才能摘掉。 7、传统食品 较为广泛地使用花椒、洋葱、茴香、薄荷等调味品是土库曼斯坦乃至中亚厨艺的一大特色。比较有名的土库曼传统食品有烤肉、抓饭、烤馕、烤肉饼、炸馓子等,饮料以茶为主,夏天人们往往喝酸骆驼奶以消暑。 政府主要官员简历: 总统 萨帕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 1940年2月19日生,土库曼族。 1967年,毕业于列宁格勒工学院。动力工程师、科学院院士、政治经济学博士; 1970-1985年,从事党和政府工作; 1985年,担任土库曼部长会议主席,同年12月当选土共中央第一书记; 1990年1月,当选最高苏维埃主席,同年10月当选总统; 1992年6月至今,任土库曼斯坦总统。拥有无限期行使国家元首全权的特别权力,兼任土政府首脑、武装力量总司令、民主党主席等职。 副总理兼卫生和医疗工业部长 古尔班古利•米亚里古利耶维奇•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1957年生于阿什哈巴德市,土库曼族。毕业于土库曼国立医学院。 1979—1987年,在阿什哈巴德市医疗系统工作; 1987—1990年,在莫斯科口腔内科研究生班学习,获副博士学位; 1990—1995年,在土国立医学院任教; 1995—1997年,任土口腔医学中心主任; 1997年,被任命为土保健和医疗工业部部长; 1998年,兼任尼亚佐夫国际医学中心总经理; 1999年,兼任土国立医学院代理院长; 2001年4月,被任命为内阁副总理。 副总理兼铁道部长 奥拉兹别尔德•胡达别尔德耶夫 1959年出生,土库曼族。 1983年,毕业于乌克兰哈里科夫铁路运输工程人员培训学院; 1983-1991年,任库里科夫货运站副站长、格奥克捷宾站站长; 1991-1992年,任集装箱运输和商业处副主任; 1992-1993年,任阿什哈巴德货运装卸站副站长; 1994-1996年,任土库曼铁路总局运输和商业服务局副局长、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 1997-1998年,任土库曼铁路总局运输处副处长; 1998-1999年,任土库曼国立运输公司副经理; 1999-2001年,任外运公司运输处处长; 2001-2002年,任土库曼铁路总局财经服务局利润监督处副处长、财经服务国际结算局副局长; 2002年,任土库曼铁路总局代理副总局长; 2003年9月,任铁道部长; 2004年9月,升任土库曼内阁副总理,主管交通运输和通讯。 副总理兼电力工业部长 尤素普•达吾多夫 1969年生于土库曼阿什哈巴德市; 毕业于土库曼工学院电工专业; 1986至1989年在“土库曼电力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 1990至1993年,在“土库曼电力”公司任操作员; 1993至1999年,先后任“阿哈尔州电力”公司电工、工程师、继电保护和自动设备局局长,集团下属“阿什哈巴德市电网”公司总工程师; 1999至2002年,先后任“阿什哈巴德市电网”公司经理、“阿哈尔州电力”公司总工程师; 2002年,升任土库曼电力工业部第一副部长、土库曼 “库瓦特”国家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 2005年5月20日,被任命为电力工业部长。 2005年10月31日,被提升为副总理兼电力工业部长。 副总理兼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 库尔班穆拉特•阿曼杜尔德耶维奇•阿塔耶夫 1965年出生在马雷州维吉利巴扎尔区马赫图姆古力镇; 1989年毕业于土库曼工学院化工工艺工程师专业; 1989年参加工作,任“达乌列塔巴特天然气工业”企业施工设备操作员; 1993-2003年曾任该企业车间副主任、总工艺师、主管生产副厂长、厂长等职; 2005年任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第一副部长、“土库曼天然气”国家康采恩代理主席; 2005年12月-2006年7月,任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 2006年7月10日升任副总理,主管油气、矿产工业。 外交部长 拉什特•奥维兹杰里德耶维奇•梅列多夫 1960年生于阿什哈巴德市,土库曼族。 1982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同年在土库曼国立大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任教; 1984—1987年,在莫斯科大学读研究生,获法学副博士学位; 1987—1990年,在土国立大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任教师和讲师; 1990—1991年,历任土司法部高级顾问、处长和局长等职; 1991—1993年,任总统协调护法机构委员会护法机构处主任; 1993—1994年,任总统办公厅司法处主任; 1994—1996年,任土库曼议会法律问题委员会主席; 1996—1999年,任总统直属国立民主和人权研究所副所长; 1999年,任第一副外长,同年被任命为议会第一副主席; 2001年,当选土议长,同年被任命为外长兼任总统直属民主和人权研究所所长; 2003年2月,被任命为内阁副总理; 2004年2月,被免去副总理及民主和人权研究所所长职务,只保留外长职务。 贸易和消费合作部长 麦列科耶夫•库尔班格尔基 1946年,生于阿哈尔州巴哈尔雷区麦欣村,土库曼族。 1971年,毕业于乌兹别克萨玛尔罕合作学院商品学专业; 1962-1977年,任《食品杂货》国家管理局仓库保管员和仓储部组长、仓储部副经理、总商品师、副主任和主任; 1977-1986年,任阿什哈巴德市尼亚佐夫区食品贸易公司经理; 1986-1991年,任土库曼消费合作总社董事会外贸联合体进出口处处长; 1991-1994年,任土库曼消费合作总社董事会副主席兼外贸联合体总经理; 1994-2004年,任土库曼股份公司联合体董事会主席; 自2004年7月至今,任贸易和消费合作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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