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投资法实施细则
(译文供参考) (根据2005年12月27日第05-553/P-RM号法令修改) 共和国总统 根据 -宪法; -1991年2月26日第91-048号关于投资法的法律; -1996年1月25日第96-030/P-RM号关于企业成立程序的法令; -1994年2月4日第94-065/P-RM号关于任命总理的法令; -1994年10月25日第94-333/P-RM号关于任命内阁成员的法令, 后根据1995年2月27日第95-097/P-RM号法令修改; 在部长会议上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1995年12月6日第95-423/P-RM号关于规定1991年2月26日第91-048/AN-RM号投资法实施细则,根据本法令规定如下: 第一章 申请程序 第二条:申请投资法待遇的文件递交到“统一办理窗口”。 第三条:第一个连接符号(新): 所有申请报告要附上下列文件: -一份写给负责促进投资部长申请报告,并贴上印花税; -根据介绍项目的格式要求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五份; -如果需要,附上一份从业批准书副本。 第四条:申请表格和项目介绍样式可以在“统一办理窗口”索取。 第五条:投资人申请投资法优惠条件的报告被认为符合上述第3条有关规定,他将在24小时的工作时间里收到递交申请报告的收条。这个收条上写明投资人姓名、地址、经营目的、申请的优惠待遇、递交日期、批复的规定日期。 第六条:申请报告文件要由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投资法的实施范围对项目的经营活动的目的进行预审。审查结果认为理由不充分的话,文件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退回投资人。 第七条:收到申请优惠待遇的报告后,“统一办理窗口”出具一份技术性材料,并可以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他认为有能力的机构共同审查上述资料。 第八条:第一个段(新): 获得“统一办理窗口”的同意后,由主管促进投资事务部长,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20个工作日里,以法令的形式给予批准。 只有是因为投资项目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或法规的某个条款,才能决定拒绝给予批准。 第九条:(新): 批准申请的法令列举给予投资人的优惠政策、企业经营活动,并规定了投资人承担的义务。 批准申请的法令在附件清单里规定了享受免税的机械、设备、工具、零配件、建材的数量。这份清单必须由财政部长签署,否则无效。 第十条:(新): 申请建立的工业企业,如不需要享受投资法优惠条件的,其写给负责促进投资部长的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到“统一办理窗口”,包括: -贴上印花税的申请报告一份; -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主管促进投资部长,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10个工作日里,作出决定给予批准。 第十一条:(新): 获批准成立的企业必须通过挂号信向下列有关部门通告其开工日期: -马里投资促进局; -国家工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关总局。 根据项目性质,同样也要通知项目的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运输、卫生、城市规划、贸易、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宾馆等主管部门。 第二章 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估申请投资法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增值。 直接增值是由经营账目中下列科目构成: 1、人员费用; 2、各种税费; 3、折旧分摊; 4、融资费用; 5、经营毛利润。 直接增值率最低为35%。 第十三条:除了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条件外,在对申请投资优惠待遇报告的审查和评估中,下列因素也构成评估条件: 1、投资可能带给国家、民族企业和消费者的益处; 2、外汇投资; 3、企业法定地址在马里; 4、企业参与国民经济的程度; 5、投资项目对外贸平衡的作用; 6、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投资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修改) 根据2005年8月19日第05-050号法律修改后的投资法中第15条款的有关规定,马里境内划分为如下区域: -第1区域:巴马科; -第2区域:库里科罗、锡加索和塞古行政大区; -第3区域:卡伊、莫布提、通布图、加奥和基达尔行政大。 第四章 免税区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2005年8月19日第05-050号法律修改后的投资法中第14条款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被称为免税企业。 这个待遇适用于主要从事生产出口的投资,不论投资人的国籍。 第十六条:第一段(新): 获批准免税区待遇的新企业的经营活动享受30年免除一切税收、带有税性质的收费,以及海关税。 但上述企业的产品在境内销售,则受普通商法的约束。 第十七条:免税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按照其总收入15%缴纳包干税。 第十八条:免税企业与境内企业的贸易关系受对外贸易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十九条:免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守下列义务: -建立生产纪录单; -每月申报原料、耗材和成品的库存情况; -保护环境; -向马里市场提供的产品符合马里的标准,乃至国际标准; -建立便于有关行政部门对进口、储藏、加工、成品出口等活动进行检查的基本设施条件; -代为收缴和缴纳工资税费(IGR); -建立完整、诚信和符合规矩的财务账目; -单独建立在境内销售产品的账目。 第二十条:第一个连接符号(新): 免税企业的申请报告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份贴上印花税、写给负责促进投资部长的申请报告,并递交到“统一办理窗口”; -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7份,特别注明经营目的、投资人姓名和地址、企业地址、技术和资金的可行性,以及就业计划。 第二十一条:(新): 企业申请免税区待遇的报告经过预审后,由下列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审议: -马里投资促进局………………………………………主席 -国家工业局……………………………………………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委员 -国家贸易公平竞争局…………………………………委员 -国家海关总局…………………………………………委员 -国家劳动局……………………………………………委员 -国家卫生局……………………………………………委员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日程安排,其他有关机构和部门可以参与该委员会。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统一办理窗口”承担。 第二十二条:第二段(新): 免税企业的批复期限为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同意企业享受免税区待遇由主管投资部长颁布法令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 获批准免税区待遇的企业要在马里投资促进局登记。 第四章 跟踪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新): 对根据投资法获得批准的项目的跟踪与检查,以及对投资人承诺的监督由国家工业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局的配合下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和中小企业促进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工业和贸易部长负责本法令的实施,各负其责。本法令将正式登记,并在政府公告上公布。 2005年12月27日 于巴马科 共和国总统 阿马杜.杜马尼.杜尔(签字) 总理 乌斯曼.伊苏菲.马义加(签字) 投资和中小企业促进部长 乌斯曼. 蒂亚姆(签字) 经济和财政部长 阿布巴卡尔.特拉奥雷(签字) 工业和贸易部长(签字) 肖盖尔.科卡拉.马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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