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计征方式

发布日期:2006-08-06 15:36:04来源:驻塞舌尔使馆经商处作者:

  1987年商业税法规定在塞经商者均须合法纳税。经商者开业后14天内须向税务局申请税号,并报告其年收入估计额,税务局根据估计金额征收预扣税。如首年收入24000卢比以下,税务局征收0%;如翌年收入24000-48000卢比,税务局征收25%;如翌年收入48000-96000卢比,税务局征收30%;如翌年收入96000卢比以上,税务局征收40%。经商者于开业的翌月15日起每月缴纳预扣税。每个税务年度结束以后(不晚于翌年3月15日前),经商者须向税务局提交年收入申报表,税务局根据年收入申报表作税率调整(多退少补)。  税务局征收非当地居民红利税15%,非当地居民利息税10%,塞政府雇佣的外籍职工税5%和音乐工作者税10%等。此税款于预扣后的翌月14日完纳。  税务局还负责征收商品服务税,税率5%-20%不等,业主每月须向税务局申报代收商品服务税情况,并于翌月21日完纳商品服务税。  社会保险局负责征收社保税。  进口税局和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商品贸易税和商品服务税。  凡抗税者将被处以应付税10%和附加税20%的罚款以及6个月的监禁。  建筑公司承包款项通常由业主代扣5%(作为营业税预扣款),年底按利润情况多退少补,帐目通常由注册会计师制作,然后照此向税务局如数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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