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54号关于非约旦人投资法规
(根据1995年第16号投资促进法第24条制定) (公布于2000年11月16日第4465号政府公报上) 第一条、本法规称为“2000年关于非约旦人投资法规”,从正式见报之日30日起生效。 第二条、 除本法规第3条、第4条对非约旦人在下列行业和经营活动投资或参股比例的规定外,非约旦投资者可以拥有项目全部或部分产权或以任何比例参股。 第三条、 在下列行业和经营活动中,非约旦投资者拥有的资本比例不得超过50%: a.下列商业活动: 1.为租赁或租借供再租赁的目的,购买货物或其他可移动的有形产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租车、飞机(不带驾驶员)和船,不包括由银行、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的金融租赁服务; 2.为销售货物赚取利润而购买货物和其他可移动的有形产品; 3.批发贸易和零售; 4.进出口贸易,不包括到约旦边境口岸的进口; 5.在约旦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包括销售视听产品; 6.提供服务,不包括除饭店、咖啡馆和自助餐厅外提供的餐饮服务,此规定不影响本条款B部分12条的规定。 b.下列服务: 1、工程服务,包括各种工程部门、城建规划和园林服务; 2、建筑承包,包括建筑服务和相关工程服务; 3、技术测试服务,包括土地测试和为建筑目的进行的地质测试; 4、陆上交通工具的保养和修理服务; 5、无线电和电视的发输设备和广播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服务; 6、照相服务,包括影印服务,不包括动画和电视影相服务; 7、职业介绍和人力资源提供; 8、经纪人服务,不包括由银行、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金融经纪和中介服务; 9、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公司; 10、商业代理、中介服务和保险代理; 11、外币兑换服务,不包括由银行和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 12、饭店、咖啡馆和自助餐厅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在宾馆、汽车旅馆内和船上及飞机上的餐饮服务; 13、旅行社和组织旅游服务。 c.下列运输服务: 1.海运和辅助服务,包括: -客运和货运,不包括由非约旦人所有船只承担的运输; -海洋勘探和检查; -海洋货物转运; -海运代理服务; -船具商; -经营船泊买卖的代理人; -船只管理服务; 2.空运辅助服务,包括: -地面服务; -货物检查; -装卸; -空运代理; -货物转运; -货物集散和仓储; 不包括: -飞机引擎检修; -机场免税店; -模拟设施训练; -电脑预留系统(CRS:Computer Reservation System)。 3.铁路运输辅助服务,包括: -货物处理; -检查; -装卸; -仓储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货物代理服务; 不包括: -旅客和货物运输; -推拉和牵引服务; -铁路运输辅助服务,如车站服务; 4.公路运输辅助服务,包括: -特殊旅游者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辅助服务,如汽车站服务、泊车服务、及地铁、桥梁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服务; -公路交通辅助服务,如货物处理服务、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检查、装卸及货物转运服务。 d.结关服务,如果上述服务是和本条c部分有关的话。 第四条、 在下列行业和经营活动中,非约旦投资者拥有的资本比例不得超过49%: e.定期的和非定期的客货和邮件的空运服务; f.有驾驶员的飞机的租借服务。 第五条、 除本法规第3条、第4条所列行业和经营活动外,非约旦投资者在上述条款未提及的其他行业和经营活动的所有权或股份不受限制。 第六条、 非约旦投资者不允许全部或部分拥有、参与下列项目或行业: a.陆路客货运输服务,包括出租车、公共汽车和卡车服务; b.沙子、切成特定尺寸的石料、混凝料和建筑用石料的采石场; c.安全和调查服务; d.体育俱乐部包括体育赛事组织服务,不包括健身俱乐部的服务; e.结关服务,不影响本法规第三条D部分的规定。 第七条、 根据本法规的规定,除了参股公共股份公司,非约旦人投资不得少于5万约第或等额货币。 第八条 经投资促进高等委员会的提议,对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内阁可给予非约旦投资者超过本法规规定的投资比例,具体比例由内阁决议决定。 第九条、 为本法规的实施,工贸大臣可以颁布必要的法令。 第十条、 1997年第39号非约旦投资促进法及其修正案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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