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水电发展政策

发布日期:2005-11-22 01:33:04来源:驻尼泊尔经商参处作者:
为了帮助国内投资者了解尼泊尔水电发展政策,投资开发尼电力市场,我们将尼水电发展政策整理如下。 水利资源是尼泊尔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最重要自然资源,丰富的水资源和地形物理特性为水电生产提供了大量条件。全国水利发电潜力约83,000MW,以目前财政和技术能力对其中42,000MW是能够开发生产的。 发展水电有助于尼泊尔国家经济发展、工业化、洪水控制、环境保护、增加就业机会,还可使河流下游国家共享利益,也有助于区域经济发展。 尼泊尔目前主要利用的资源仍然是农业和林业,尽管有丰富的可再生水电资源,但没有效利用,电力生产和消费量很小,大部分地区缺电,由于电力缺乏,工业企业不能快速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计划、共享水电发展利益、明确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的角色、利用国内外市场、增加政府和私人企业间活动透明度等等,特制定本水电政策。 该政策在1992年水电发展政策基础上,结合新的国际市场概念、技术发展状况、水电电力出口可能性、外国投资可能性、环境保护可能性,于2001年进行修订。 一、目的: 发展水电项目,达到如下目的: 1 通过利用水资源,以最低成本生产电力。 2 以合理价格,提供可靠高质电力服务。 3 把经济活动和电气化结合起来。 4 扩大农村电气化,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5 把水电发展为出口商品。 二、策略: 完成上述水电发展目标,须遵循如下策略: 1 以社会公平观点,扩大对农村经济的水电服务,在农业和工业共同发展同时,实现电力部门发展。 2 制定清楚、简练和透明程序,促进私人企业在水电开发方面投资,也要考虑国内消费和出口能力。 3 考虑国家利益、环境保护和最大限度利用水资源,实施小、中、大型和储藏型项目来发展水电。 4 为吸引私人和政府部门投资,发展水电项目。必要时,政府与私人合资发展水电。 5 为从水资源获得最大利益,将指定的河流盆地作为水资源发展和管理基础。 6 根据水电潜力和周边邻国对电力的需求,在水电开发方面开展双边和区域合作,既支持国内也支持区域经济。 7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待水电发展和管理,以综合方式开发水资源。 8 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努力,将水电项目潜在风险减到最低,如果政府或私人企业其中一方具有以最小成本承担风险的能力,则这一方应尽量承担风险。 三、方针 实施上述策略,应遵循下列方针: 1 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国家水电资源,以满足国内电力需求。 2 按照市场竞争要求发展与国内电力系统相符的水电项目和储存项目。 3 鼓励实施建设、运营、管理和传输水电项目。 4 建立激励机制和透明措施,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水电项目。 5 继续努力实施大储存型水电项目和多功能项目。 6 政府参与有发展灌溉功能的多功能项目。 7 水电项目开发者应采用生物开发或热能方式对国家环保做出贡献。 8 针对水电项目带来的移民和环境变化,政府制定重新安置规定。 9 提出动员国内资本市场投资电力行业的重点。 10 鼓励偏远农村发展当地水平的小型水电项目,实现电气化。 11 为扩大农村电气化,除动员公共资本外,还要建立农村电气化基金。 12 争取社会公众支持,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法规,控制非授权电力分流。 13 鼓励在农村供水、灌溉、工业及旅游等领域用电低峰期间,充分利用可用电能。 14 制定地方水电项目优惠规定。 15 制定水电项目风险规定。 16 鼓励电力出口。 17 鼓励社团、合作机构、当地政府、私营企业进入发电、传输、分配的水电部门,扩大可靠、高质服务,确定合理价格,创造新的竞争环境。 18 重视通过制定可靠、高质的电力服务规定,以合理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 19 制定合理透明的税费确定措施,以合理价格售电。 20 实施水电项目者,有使用尼泊尔劳务和技能的优先权。 21 建立专门机构,培训水电项目人才,研究水电发展。 22 鼓励消费者平衡用电。 四、水电发展工作政策: 为实施水电发展方针,须遵守下列工作政策: 1 环境规定: 1.1 鉴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电站、堤坝、隧道、渠道、水库、输变线路等对环境的影响,须在施工前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制定实施计划。至于施工期间有关问题,现行法律已有规定。 1.2 鼓励私营企业提出建设水电站所需房屋土地许可证的申请,政府也应帮助其得到。如果土地为国家所有,政府可依法在许可证期限内租给项目建设方。 1.3 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电、传输、分配电的同时,许可证拥有者必须妥善安置因项目造成的移民。政府将对从事项目的私营企业提供帮助。 2 关于水权的规定 制定有关法规,防止因项目许可证对所涉及的水的可用性或水权没有效力而可能产生的问题。 3 发电、传输、配电项目投资规定 3.1 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在水力发电、传输、配电项目上投资。原则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尼泊尔投资者合资并给予优先权。 3.2 动员资本市场,鼓励投资国内水电发电项目。发展金融机构、基金,制定其它相关金融措施。 3.3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建立、运营和转让政策2000》(the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Policy, 2000),建立基础设施金融机构,为水力发电和配电项目服务。 3.4 在拥有项目许可证条件下,可签订从外国机构贷款来投资水利电气项目的发电、电力传输、电力配送项目的协议,该协议须得到政府批准。 3.5 对于有灌溉效益的储水项目,政府可以和私人企业合资实施。 4 对农村电气化基础设施发展项目专门投资的规定: 4.1 政府将完善有关制度,逐步实施农村电气化。 4.2 办理分配电力许可证的同时,结合合理实施农村电气化。 4.3 鼓励在发电项目当地实现农村电气化,并免除当地电力消费王室能源税。 4.4 政府从水力发电项目中收取王室税的1%,提供给直接受到该水电基础设施项目影响的村发展委员会,用于发展电气化。 4.5 按比例,用上述所收王室税和统筹资金建立农村电气化基金,用于发展微观水电项目和农村电气化。 4.6政府通过“电能促进中心”,批准国内私人企业建设100kw以下农村当地水平水电中心,生产、发电、分配电。同时,这种项目也应该列在优惠贷款队列并得到相应支持。 4.7制定有关小型水电项目规定。小型水电项目发电应面向国家电力系统力所不及的农村山区。 5 关于项目移交的规定: 5.1水电发电项目许可证到期时,须按协议将处于完好状态的项目移交给政府,项目建设公司享有使用该项目的优先权。 5.2 有关地方政府应及时对移交的水电项目主要电力设备、建筑的维修和保养做出规定,电力发展局也应安排相应的监督监理。 5.3对政府接管项目以及项目移交前2年的试运行做出规定。 6 关于电力购买的规定 6.1 买卖水力发电电力必须签订购买协议。私人分配自己发电的情况除外,供应尼泊尔特殊工业电力不要求缔结电力购买协议。 6.2 电力购买协议须透明。 7 与签证有关的规定 水电项目投资者可以得到非旅游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授权代表、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和家属都可得到这种签证。 8 最大可利用的当地资源和手段 8.1 国内建筑企业家和咨询公司开发国内项目成本往往高于外国企业,应鼓励外国企业家加入当地行业组织。 8.2获得许可证者,应在实施水电项目同时,将有关技术传授给尼泊尔人,或帮助尼泊尔人学习技术。 8.3 得到许可证的个人在实施水电项目工作中,应尽可能优先利用尼泊尔劳力、技能、手段和资源。 8.4鼓励把开发出来的工业生产建设材料和设备用于电力部门。 9 投资风险管理: 9.1私人企业的水电项目、传输系统和分配系统在许可证期限内可不国有化。 9.2 投资私人企业承建的电力发电、传输、分配项目的外国人、商号和公司,可以现行汇率兑换下述外汇,并从尼泊尔汇出。 (1) 水电项目借贷的外汇本金和利息。 (2) 生产电力已在尼泊尔销售,外方投资部分所得利润和红利。 (3) 对于出口导向型电力项目,涉及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利润、红利可以货币形式汇出尼泊尔。 (4) 外国投资股份销售所得,可以售后兑现的货币形式全部或部分地汇出尼泊尔,如果售后兑现货币是尼泊尔卢比,允许兑换其中75%为外币。 (5) 其它外国投资者的外汇问题,参照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法。 9.3 对于可能发生的与水电发电许可证获准时预期相反的地质学或水文学情况,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应制定发电许可证延期规定,给与补偿,至多不超过5年。 9.4对于浓缩电力发电中心的发电能力,或紧急事件/自然灾难后的维修保养,实行与新项目同等的关税和增值税待遇。 9.5获得许可证的公司、社团或个人,可以就项目安全做出安排,或者要求政府来实施。如果必要,政府可以实施,所需费用由该公司、社团或个人支付。 9.6 政府没有履行许可证和本政策规定的应尽职责,使获得许可证的公司、社团或个人受到损失和损害,协议中应该写明解决办法。 9.7 如果政府被要求针对上述9.6段的情况进行补偿,政府可根据评估补偿数量相应延长许可证期限,作为等量补偿。 9.8 许可证颁发后,政府不应违反许可证规定,对许可证实施撤销。如果违背本9.8条款撤销许可证,政府将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获得许可证的公司、社团或个人没有履行许可证中有关进程、目标、质量、标准及其它条款,政府可以撤销许可证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9.9在实施许可证撤销之前,政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得许可证的公司、社团或个人,给他们留有辩护的机会。 9.10 根据上述9.9段,关于提供对方辩护机会的程序,应制订明确规定。在辩护和撤销许可证后,发生违背许可证条款的关联行为,将受到警告或批评。 9.11 根据协议或现行法律解决外商投资和技术引进的争端。 9.12 对存在的水电项目,没有其它名目的附加或新税费,除非在颁发项目许可证时,所签协议有所规定。在本政策开始实施之前的税费问题,应按照已颁发的许可证和签订的协议实施。 10 国内电力市场规定: 10.1 鼓励建立电力基础工业。 10.2运营1MW以下并且不和国家电力网联网的水电项目私人企业,可在确定税率后分配和销售电力。 10.3为使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团体确定用电高峰期、低峰期、季节用电、批量用电的不同税率,应制订相应规定。 10.4对电力收费结构制定必要规定,允许国内附加电力消费。对于边缘需求,制定钟点和季节收费措施协调电力供应。 10.5制定规定,使更多消费者认识使用能量储藏电力设备的好处,对这样的设备免除进口关税。 11 电力出口规定: 11.1国内生产的电力出口,须按政府和出口商的协议办理。 11.2如果政府认为必要,可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购买10%以下出口导向型项目生产的电能,供国内消费。 11.3电力出口应来自确定的出口导向项目,应通过私人企业发展这类项目。为实现这一目的,应研究扩展双边和区域水平的电力系统。 11.4评估项目在灌溉、水灾控制等方面的间接利益,发掘大型多用途储存项目对国家的最大利益。如果这种项目影响下游国家利益,就和下游国家协商。实施这种项目须得到政府根据本政策做出的批准。自然资源分享不在本政策范围之内。 11.5 获得发电许可证的团体应将项目带来的间接利益(例如灌溉、水灾控制等)回报政府。 11.6如果必要,政府可以帮助缔结待出口电力的购买协议 12 许可证规定: 12.1制定使当地人直接从水力发电项目运营受益的规定,并写入许可证。另外,该水力发电项目(水坝、水库、电站)的王室税收的1%归受项目影响的有关区发展委员会依照地方自治法用于该区发展建设工作。 12.2 水电发电中心分类: (1) 供应国内需求的中心 (2) 出口电力中心 (3) 任何特殊工业的专属工厂,至少消费60%项目所发电能。 12.3 许可证规定 (1) 许可证分类 (a) 可行性研究许可证 (b) 发电许可证 (c) 传输许可证 (d) 分配许可证 (2) 1MW能力以下的水电项目无需许可证,这类项目在动工之前应在区水利资源委员会注册并报电力发展局。这种项目由政府确认,也有资格享有本政策规定的优惠。 (3) 须向电力发展局递交许可证申请,10MW以下水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许可证一般60天内颁发,其它许可证120天内颁发。 12.4 如果可行性研究被政府实施、所发电力在国内销售的10MW以上水电发电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来落实。 12.5专属工厂须获得可行性研究和发电许可证,自递交申请后120内颁发许可证。 12.6持有可行性研究许可证者须在该证有效期内递交发电许可证申请,如果没有递交,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权将转到政府,政府可以此报告为基础,通过竞争选择该公司或其他公司实施生产发电。如果发电许可证是颁发给私人企业并使用该可行性研究报告,那么该报告所花费的费用可由获得发电许可证的企业偿还。 12.7安装能力在100MW以上的项目的电力出口被政府认可,可以颁发许可证。这种项目许可证应由政府通过招标或者与申请该项目者谈判落实。 12.8许可证由水利资源部颁发。 12.9 颁发许可证过程须透明。 12.10 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和申请者签订吸引私人、国家和外商投资的协议。 12.11 许可证期限: (1) 可行性研究许可证: 可行性研究许可证期限最长5年。 (2) 水力发电许可证: 发电许可证期限根据项目不同区分为: (a) 项目供应国内所需电力项目: 从颁发许可正之日起35年。 (b) 出口导向型水力发电项目: 从颁发许可正之日起30年。 (c) 60%发电被国内民族工业企业利用的专属工厂: 只要这一民族工业还在生产,许可证就有效。如果该工业停产了,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按30年计算。 (d) 对于储存型项目,根据建设周期情况,发电许可证期限最长5年。 (3) 电力传输和分配许可证: 传输和分配许可证获得: (a) 政府可以指定任何传输线或电网络作为国家传输线或电网。 (b) 电力传输许可证期限自发证之日起25年。 (c) 电力分配许可证期限自发证之日起25年。 (d) 电力发电/传输/分配许可证期限、发电和传输许可证期限、分配许可证期限这三类许可证中,电力传输和分配期限就是发电许可证的期限。 (e) 根据现行法律,电力传输和分配许可证期限可以延续10年。 (f) 电力发电中心生产的1MW以下的电力传输和分配期限,在该中心有能力发电期间持续有效。 (4) 任何个人未获许可证,就在某一领域独立生产或分配电力,其他人则可申请该地区发电许可证并扩张更高的电容量。后者应在互相理解基础上,购买该水电中心和正在使用的传输和分配线。如果不能相互理解,达成协议,政府将以国家利益为准,使双方在对基础结构合理补偿基础上达成一致。 (5) 获得发电、传输、分配许可证的团体应在尼泊尔登记。在获得发电、传输和分配许可证之前,许可证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政府做出担保。 12.12 许可证获得者有权使用国家电网系统,但要对自己所发电力的传输支付规定费用,因此,应做好例如电网使用密码等的准备工作。 12.13 获得许可证后,电力可以在地方系统下任何区域独立供应,不必连到国家电网。 13 收费规定: 13.1 王室税收: 开始发电后,水力发电商应支付王室税收如下: (1)国内消费水电项目: 电容量 年能力王室税 实际电力王室税 年能力王室税 实际电力王室税 1 MW - - - - 1MW至10 MW Rs.100 1.75% Rs.1000 10% 10MW至100 MW Rs.150 1.85% Rs.1200 10% 100MW以上 Rs.200 2.00% Rs.1500 10% 专属使用 Rs.1500 - Rs.3000 - *从开始商业运营起15年后。 如果为专属使用而建的电力中心将剩余电力销售给电力分配系统,则王室能源税将按照100MW水电项目征收。 (2)出口导向水电项目: 类型 年能力王室税 实际电力王室税 年能力王室税 实际电力王室税 出口导向 Rs.400 7.5% Rs.1800 12% 河流项目 出口导向 Rs.500 10% Rs.2000 15% 储存项目 *从开始商业运营起15年后。 (3) 王室税率参考上述 (2),该税率适用于1000MW安装能力以下商业用途的项目。对1000MW以下非商业目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每年征收15%王室税。 (4) 对大于1000MW的出口导向型项目,王室税率应通过谈判确定,也要参考上述(2)和(3)计算使用的土地。 (5) 内销为主剩余出口的水电项目,其出口部分收费等同出口导向型项目。 (6) 出口电力的王室税收货币形式应与出口交易货币相同。 注:下列为计算发电能力王室税收和实际发电王室税收的公式: 实际发电王室税收 = (所发电力-自己使用) X平均销售价格X 实际发电王室税率. 发电能力王室税收 = 发电能力王室税率 X ( 1+5/100) X 安装能力(kW) 13.2 注册费: 注册费为水电项目投资外国贷款合同金额的0.0001%,该项目应是关于发电、传输和分配的水电项目,该合同是以外国出贷人的名义抵押可动和不可动财产(例如公司股份)的贷款契约。 14 关税和其它税收的优惠: 14.1 运营中的水力发电项目、传输系统和分配系统,现行税法已有规定。 14.2 目前,经批准后,可对电力免征增值税,同时对进口用于水电工程建设的工业机械、设备和部件免征增值税。如果对电力征收增值税,就应相应地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 14.3 在工程建设阶段,经过批准,对进口工程所需设计、设备、机械和部件只征收1%关税,部件的价值不得超过进口设计、设备、机械等总值的20%。 14.4 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已进口的项目所需机械需要返还,应等到工程结束以后。如果这些机械设备不能返还,应根据法律和当时税率补交扣除折旧后的关税。 15 制度上的规定: 15.1 水电发展的制度安排: (1) 调整的机构: 电力税务委员会是调整机构,在监督电力质量和标准的过程中,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给与监督指导,包括审查公共和私人生产者的电力购买协议中的规定账目。 (a) 电力税务委员会职能如下: • 确定和调整电力税费 • 监督电力系统安全、电力供应和质量标准的可靠性 • 保护消费者利益 • 安排电网密码 • 批准装载发送标准 • 指定安全合质量标准 (b) 水电中心生产的电力可以在买卖双方互相理解基础上买卖。在缔结电力购买协议之前,电力买卖价格确定的原则应经电力税务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的审查和答复不超过45天。该委员会对电力购买协议的审查评语应作为电力税确定的原则。 (c) 电力税务委员会确定分配和销售的电力税费,会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2) 研究和促进机构: (a) 电力发展局执行下述职能: • 指导颁发许可证过程的竞争 • 在一个窗口政策下,吸引私人企业投入水电开发并提供便利。 • 鼓励私人参与水电项目 • 实施关于批准1MW能力水电项目的法律, • 实施水电项目和多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 • 给运营项目的私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和监督促。 (b) 水利能源委员会职能: • 实施有关国家电力负荷预报的法规和系统计划研究。 • 实施水电项目初审。 • 指导各种电力发展政策的研究工作。 (3) 电能管理研究机构: 电能管理研究机构实施财政、立法、环境和电力技术方面的研究并提供培训。 15.2 有关尼泊尔电力局拥有的电力中心运营、电力传输和国家电网操作、电力分配方面的职能将逐步分类,合理的、制度上的安排将逐步实施。将委托一个自治的公共机构操作国家电网。鼓励地方政府、社团、合作团体和私人企业运营电力分配系统。 16 政府承担的水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如有必要,政府可以通过和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约,建设和运营水电项目。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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