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5-11-02 09:46:27来源:驻多米尼克使馆经商处作者:
  1、个人所得税:15,000 东加元 0%          15,000-33,000 20%          33,000-63,000 30%          63,000以上  40%   2、公司税 30%   3、消费税 20%   4、销售税 7.5%   5、环境税 1-1.5%   6、海关服务费 3%   7、旅馆床位税 5%   8、红利税 15%   9、不动产租赁税 10%   10、动产租赁税 20%   11、财产转让税(股票和债券除外): 价值的4%   12、土地转让税:   a)转让契约:价值的1%   b)司法费:价值的2.5%   c)印花税(买方):价值的4%   d)印花税(卖方):价值的2.5%   e)律师费:价值的3%   f)外国人土地拥有许可证费:价值的10%   注:   1、美元与东加元目前比价为1美元=2.67东加元   2、多无资本受益税   3、2006年3月起,多米尼克将取消销售税、消费税、床位税,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5%(旅馆的增值税率为10%)   4、以下情况不征收外国人土地拥有许可证费:   a)1英亩以内用于建设住宅;3英亩以内用于商业目的   b)如购买土地的目的是项目开发,在申请购买土地时可要求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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