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其他领域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18 11:14:49来源: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外资企业基本享受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私有权,没有年限限制。

一、经济特区情况

(一)法规

根据1975年颁布的《自由贸易区法》(第1055号),决定建立伊基克自由贸易区(Zona Franca de Iquique)和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Zona Franca de Punta Arenas)。

法律规定,进口商品在上述贸易区内,无需向智方缴纳任何关税(6%)。区内实体在自由区制度框架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免缴第一类税(25%)和增值税(19%),区内用户间相互提供服务,免缴增值税。

智利本国人及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通过保税区管委会审批后,同后者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进入园区,根据自身需要开展工贸业务,管委会通过先进的电脑系统向所有用户提供包括商品仓储、房地产、信息等在内的一系列综合服务。

外国企业入园前只需依法在智办理注册手续即可。

(二)经济特区和主要园区介绍

【伊基克保税区】

1975年6月,智利首个自由贸易园区——伊基克自由贸易区(ZOFRI)建立。该区位于北部第一大区塔拉帕卡的首府伊基克,总面积约240公顷。经近40年发展,伊基克保税区已成为本国乃至南美最大商品集散地,销售市场范围除智利本国外,辐射范围已延伸至玻利维亚、秘鲁、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厄瓜多尔等多个周边国家。区内各类场馆设施十分齐全,包括规模庞大的物流中心、批零中心、工商中心、工业区、汽配区、金融区、服务区、会议中心、展馆等,超过2000家企业在区内从事商品展览、包装、灌装、贴牌、销售等多种工贸活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

1977年9月,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zonAusral)建立。该区位于南部的麦哲伦大区的首府蓬塔阿雷纳斯,总面积约53公顷。辐射范围延伸至临近的艾森大区。区内各类场馆设施齐全,建有一占地面积超1.7万平方米的大型商贸中心。区内有超过960家企业在内从事商品展览、包装、灌装、贴牌、销售等多种工贸活动,每年接待人次超970万,年均销售额超4.5亿美元。

【阿里卡自由贸易区】

1953年,阿里卡自由贸易区(ZOFRA)建立。该区位于智利最北端的阿里卡市,距离秘鲁边境仅20公里,拥有阿里卡港,是南美西海岸重要的货运港口。阿里卡自贸区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与物流、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产品、家电、矿业设备等行业。目前,该区正在推进电子报关和智能物流系统,以提高自贸区服务效率。

【Costenera Sur工业园区】

智利Guzmán Riesco家族拟在首都大区西部建立一大型工业园区,计划占地40公顷,容纳80家物流公司、科技公司或服务行业公司。园区与两条主要高速公路相连,近机场。目前有2家汽车租赁公司表达入园意愿,项目仍在初期阶段。

二、外国企业在智利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一)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智利与土地相关的法律为《民法典》《国有财产获得、管理和处置法》(1977年1939号法令)和《城市化和建筑法》(1975年458号法令),涉及到矿业、边界土地等问题,在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

智利土地私有;境内无主土地均为国有;所有矿产国有,河流、海洋、沙滩、国有土地上的街道、广场、桥梁等为国有。

智利私有土地,均可自由买卖。如果是农业用地的买卖和租赁,需根据智利农业部法规,在合同中包括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等禁止和义务类条款。国有土地只要不是为实现国家目的必不可少,均可出售。

土地城市化开发,首先要符合管理规划,土地城市化、分块、建设等,都需得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许可,并缴纳相应税费,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军队警察安全工程等除外。

提交建筑申请和工程交付申请的业主,可雇佣有注册资格的独立审查人,如果是公用工程,则必须雇佣独立审查人。

政府相关官员和独立审查人,有权自由进出工地,进行必要审查;完工交接之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开展相关检查,以确认施工工程是否安全规范。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基本享受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私有权,没有年限限制。

智利边境线10公里以内的土地,只能为智利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有;智利海岸公海线5公里以内的土地同样,不过,在智利国防部海洋副秘书处许可下,可以由在智利居住的外国人所有(国有海滩除外)。

智利没有专门针对外商参与农业投资的专门法律。外商开展农业投资和本土企业的政策环境,大体相同。

目前,联想佳沃等中资农业企业,已经在智利开展农业投资生产。

智利1974年颁布的第701号法令《林业活动发展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智利林业发展的方向和策略,确立了在天然林保护性利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工林,积极吸引国外投资,鼓励发展出口型林业,实施出口带动人工林发展的总体战略。

遵循这一战略,智利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例如:建立人工林发展基金;允许私营企业参与林业活动;大力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私营林业部门;鼓励深加工产业发展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将人工造林和森林工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等。

三、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智利主管证券交易的部门是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 -CMF)。该机构负责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及金融机构。

银行监管的法律主要是1997年出台的《银行法》(Ley General de Bancos)。该法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对应《巴塞尔协议I》。

2019年1月,智利总统颁布21130号法案,即《银行法修正案》(MODERNIZA LA LEGISLACIÓN BANCARIA-Ley 21130),规定智利将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智利各银行机构,将有4年过渡期用于满足新规要求。

内资机构在智利成立银行,外资银行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在第一阶段获得预许可证,然后在第二阶段获得正式许可;另外,用于银行运营的有效资本金不得低于80万UF(约合3395万美元)。此外,智利1986年颁布的第18576号《商业银行法》(Legislación Bancaria y Financiera)规定,外资银行在在境外关联方银行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5%;存放在境外非关联方的金融机构的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满足监管规定的风险评级的金融机构,该限额可放宽至30%。

智利政府对外资投资、收购智利银行,没有设定股比限制,但须经金融市场委员会和反垄断机构国家经济检察院批准。

四、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保管理部门 

【机构设置】

智利环境部是国家层面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

环境部在全国各大区设有地区秘书处,负责地方环境事务,并对所在地各类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审批。

环境部设立咨询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研究的有关商业、科研、劳工和非政府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以便了解各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不同观点。

【基本职能】

智利环境部负责:出台并执行环境领域的政策、计划和规划,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政策法规一体化。

【工作事项】

(1)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出台环境政策建议,定期通报进展和完成情况。

——出台规范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预防、污染物处理的政策和法规。

——出台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

——出台规范恢复动植物、水、生态和景区等自然资源的政策和法规。

——出台政策和法规,对国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海洋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和私有保护区进行监督管理。

——出台政策和法规,对多用途沿海保护区进行监管。

——出台相关环境政策,对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进行监管。

——解读有关环境法规,鼓励民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

(2)开展环境保护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

——开展有关国家环境的基础研究。

——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和规划。

——参与制定有关产业的环境预算。

(3)就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监测和社会管理

——引导国民增强环境意识。

——每四年出台全国和地方环境状况报告。

——管理排污登记。

——建立有关现行环境法规的公共信息系统。

——参与政策和计划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估。

——提供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信息。

——管理空气、水和土地质量检测。

(4)协调部内外环境保护公共管理

——创建并领导由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协调处理环境事务。

——与地方政府签署环境合作协议。

——与相关产业主管部委合作处理涉环境事务。

——监管智利参与的国际环境公约执行情况。

【联系方式】

智利环境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San Martín 73, Santiago, Chile

电话:0056-2-25735800

(二)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智利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其网页链接分别为:

(1)19300号《环境综合法》

(2)《农业保护法》(DECRETO LEY Nº 3.557)

(3)《森林促进法》(DECRETO LEY Nº 701号)

(4)《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

(5)《臭氧法》

(6)《水法》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主管机构】

智利19300号《环境综合法》和《农业保护法》规定,农业部农牧局负责土地保护和使用监管。

农牧局主要职能如下:保护土地,增强肥力,防止水土流失;测算土地生产力并公布结果;为可持续发展,开展国家和地区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认证农村土地使用合法性;认证并批准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说明;研究城市化进程农业用地使用情况;促进保护水土资源的做法;研究制定全国土地报告技术标准管理;监管废弃土地的使用和恢复。

各地均有由环境、经济、卫生、发展、能源、公共工程、农业、住房、城建、运输、电信、矿业、规划、海事、文物等多领域管理单位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未通过者不得实施项目,破坏环境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

【一般性规范】

所有农产品加工厂、苗圃、工业生产厂,均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生产活动损害环境。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依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必要时总统可下令中止任何生产活动的全部或部分。

包括外交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智利本国官员在内,任何人入境时,须接受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对携带物品的检查,以确保无有害物种进入智利。

新版《所得税法》修正案(20.780号法)对大型工厂温室气体排放税做明确规定:固定设施(锅炉、涡轮机等)运转功率超过50兆瓦的工厂,每排放1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或粉尘颗粒,征收0.1美元“绿色税”;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收5美元“绿色税”。

【森林保护】

智利国家林业局(CONAF)负责执行19300号《环境综合法》,审议关于林业和野生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931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取消林业用地所有者资产税,以鼓励林业发展。

为加速林业发展,1974年智利颁布701号《森林促进法》,在保护森林的同时,鼓励植树造林。此后该法经多次修改,主要目的是规范林业活动,鼓励林业种植,尤其是在荒地种植林木。此后20多年里,智利新增林地80万公顷。截至2021年,智利国土山脉面积中,19%为国家保护区,原生林占比逾65%。

为寻求经济、社会和环保的平衡,智利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原始森林保护的相关法律,2008年《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生效,违法开采原生态森林者,将被处以市场价值3倍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

在控制全球大气污染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智利政府做出积极承诺,签署相关国际协议,通过了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从1993年起,智利开始实施保护大气层计划,并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多边基金获得资金支持。2006年智利颁布并实施《臭氧法》。

雇主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雇员不受紫外线等射线伤害。违规进出口与大气环保有关的管控物质和产品者,将被处以2-50个UTM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将交由警方处理。

【水体保护】

智利《水法》规定,任何在河流上修建的工程,均不得污染水质。

1997年97号决议提出,如果在土地或者毗邻土地上的经济活动导致水资源环境问题,或土地开发可能影响河流走向及水资源质量,那么,在工业和矿业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避免污染水资源的具体措施。

任何跨越江河、湖泊、池塘、水库、水坝、水渠的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设施,均不得妨碍正常通航和用水。开采地下水前须依法申请水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不得损害同样持有水权的第三方利益。修建水利设施,须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最低生态流量。对违规者将收回水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甚至刑事处罚。

(四)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评估机构】

1997年4月3日,智利建立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由国家环境评估局(SEA)负责,对公共和私人行业的拟上马项目的可能环境影响,开展评估。

SEA在智利各大区设有分支机构,有关企业和个人需在执行项目前,向所在大区的分支机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研究》,后者所属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SEA也拥有对环评结果及评估技术标准的最终解释权。若SEA认为农牧局、各大区环评委员会等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Oaeca)给出的结论缺乏根据或不成立,SEA有权驳回环评结果。

2023年3月,SEA特别发布《环评系统(SEIA)评价标准:绿氢发电项目在SEIA下的综合说明》,规定绿氢发电项目提交环评申请时,需同时对制氢、储运及应用等相关产业链环节进行综合说明,SEA将分别对其进行评估。

如项目涉及多个大区,则需向SEA执行处提交有关文件。如在审批过程中出现任何疑问,将由SEA相应大区分支机构,或项目所属单位要求作出解释。相关企业、机构或反对者还可在30天内向环境部长理事会提请上诉,该理事会由卫生部、环境部、农业部、经济部、能源和矿业部派员组成,需在60天内作出回应。

国家环境评估局(SEA)的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Miraflores Nº222. Pisos 7, 19 y 20, Santiago-Chile

电话:0056-2-26164000

传真:0056-2-26164000

【评估过程】

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时间,短则数十天,但部分有争议的项目,可能历时数年方获批准,期间政府甚至可能在民众的大规模反对下,撤销已发出的正式许可,要求项目实施方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需提交评估报告的项目】

以下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可能明显影响环境电力类项目。包括:高压输电线和变电站;容量超过3兆瓦的发电厂;核反应堆及配套设施。

(2)可能明显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水渠、水坝、水库、给排水、疏浚设施。

——排水系统、饮用水、家庭废水废物处理场、卫生填埋场、排污口、工业废水废物处理场等环境卫生项目。

——在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自然遗迹、无人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和其他任何官方保护地区,开展的项目和计划。

——在以下区域附近大规模使用化学品的项目:城市、人口相对稠密农村;水体。

——达工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场,包括屠宰场、饲养场、奶制品厂、动物脂肪厂。

——达工业规模的林业开发项目,包括纸浆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场、伐木场。

(3)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机场;巴士、卡车和火车站;铁路;交通服务站;高速公路;可能影响保护区的公共道路。

——港口、航道、船厂和海运码头。

(4)工业开发和有毒物质长距离运输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含煤、石油、天然气在内的矿业开发项目。

——油、气、矿石及其他类似物质的输送管道项目。

——冶金、化工、纺织、建材、金属、皮革等工业规模达一定标准的生产设施项目。

——有毒、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易反应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理和再利用项目。

(5)城市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城市发展计划下的大型工业和房地产项目;城市发展和旅游项目。

(6)可能对生物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包括:集约型农产品开发项目;种植项目;农作物和水生物加工厂。

(7)绿氢发电及其相关产业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制氢项目;调配和储能项目;再转换项目;运输和配电项目。

五、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主要法律】

智利《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20393号法)对商业贿赂行业及处罚做出规定。该法约束对象是法人及法律连带责任人。

【犯罪行为界定】

按照《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从经营者犯罪角度看,商业贿赂犯罪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向公职人员行贿罪

指为了使公职人员凭借职务便利或违背职责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实施某种不作为,给予或同意给予公职人员经济上的好处的行为。

——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指为了获得或继续某项国际交易,或为了在国际交易中获得或维持某种不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行使贿赂的行为。

该两种行为具备以下特征要求时,方可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属法人行为

行为人是业主、股权人、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或从事管理和监督的其他人员,或者是由以上人员直接指使行使贿赂行为的自然人。

——具有相应的贿赂目的性

该行为系为了法人的利益或其组织的利益。

——对公务履行的合规性造成了破坏

该行为导致了公务过程的正当管理和监督职责不能完成。

【犯罪的惩处措施】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规定,商业贿赂惩处措施如下:解散法人或取消法人资格;临时或永久禁止与国家机构开展商业交易和签订商业合同;部分或全部罚没收入,或在指定时间内禁止相关收入;罚款,数额自200至20000个UTM;附加处罚,包括在官方媒体或全国发行报纸曝光判决结果;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他资产;罚没与行贿额相当的资金。

另外,该法还特别规定连带刑事责任转移条款,规定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转移至其他法律连带责任人。针对犯罪行为所处罚款,由其引起的法律连带责任人,亦须承担相同数额罚款;在法人解散情况下,根据各方协议,可按各方持股比例分担罚款。

六、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

工程承包企业须在智利公共工程部国家承包商和咨询商登记处登记。咨询商必须为该领域专业企业,拥有建筑设计师和土建队伍;承包商必须拥有足够经济实力。

智利对工程建设要求较高。由于地处地震带,智利建筑工程抗震级别有特殊要求。对各类不同的工程建设,均有法规对与工程相关的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住房建筑的法律规范,涉及《民法》第2003条、《城市化和建筑法》及实施细则等;第850号法,就公共工程部的港口工程事务管辖权做出规定;第19642号法,就私人企业参与公共港口特许经营,做出规定;等等。

(二)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无特别禁止领域。 

(三)招标方式

通常招标方会在媒体公布招标信息,并指明获得标书的途径,感兴趣的承包企业可购买项目标书,并于规定期限内投标,招标方评估后开标。通常程序为技术标通过后再投商务标,最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

(四)验收规定

智利对工程建设及验收管理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与建设通用条例》。智利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各市政府负责工程前期许可审批,在施工过程中住房与城市化部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进行监管,电力燃料监管局对电气系统进行监管,消防总局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等等。工程最终验收由业主或监理向市政府提交申请,市政府官员进行现场核查,最后颁发合格证。验收不合格需在90天内完成修正。在相关领域的中国标准需要申请智利住房与城市化部的等效性认证。

七、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

智利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两部:17336号《知识产权法》和19039号《工业产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分别界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范围,也规范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业产权保护法》,规范医药产品专利保护和连带保护。在专利保护方面,尽管这部法律整体而言比较全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之处包括:保护期限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年的保护期限,不相符合;缺乏对于植物和动物品种的保护;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不充分;对于在智利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已在其他国家被授予专利权的医药产品,缺乏连带保护。在商标保护方面,该法律对商标有关规定大体上与国际标准一致,但仍有一些不足,如:对维持商标保护没有使用要求;注册商标需要具备新颖性;对图形商标、颜色、包装、集体商标没有规定;没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了规定,总体上在大多数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智利的著作权相关立法,没有对某些类型的艺术活动(无论是艺术家本人或者其作品)的所有方面进行保护。智利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没有规定租赁权和进口权,对于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对于合同权利设置的限制,不够全面。尽管智利已做出一些积极有效的努力,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但是在智利,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仍然很严重。在智利,录像带和音像制品的盗版问题,则相对较少。智利在1992年修订该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伸至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其去世后50年,刚好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知识产权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较轻者可处以5-50个UTM罚款或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刑法处置。

在智利,由于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的某些不完善,再加上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不上西欧北美国家。因此,很多情况下,当发生侵权责任的时候,在法庭诉讼中,侵权人取证都存在一定困难。

八、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未明确此条款,且合同系在智利签署,纠纷解决须适用智利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须是被告一方法定地址所在管辖区的法院。

双方也可在合同中指定适用哪国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在合同中由双方协商指定。

如合同系投资者和智利政府之间签署,产生纠纷时,投资者可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El Tribunal Internacional del CIADI),起诉智利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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