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2019年渔业与水产养殖条例(下)

发布日期:2026-05-08 07:55:19来源: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塞拉利昂2019年渔业与水产养殖条例(下)。

目 录

第五章 信息、记录、报告与IUU渔船登记簿

第六章 水产品加工与营销

第七章 违法与处罚

章 信息、记录、报告与 IUU 渔船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信息提供

(1)任何人不得拒报、瞒报、虚报本条例要求的账户、记录、信息。(2)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条 信息所有权

本条例要求提供的信息及渔船监控系统生成的信息,所有权归塞拉利昂政府。

第四十一条 记录与报告

(1)局长可要求任何人按指定方式保存渔业数据、账户、记录、报告及相关信息。(2)下列人员应保存可追溯渔获从上岸/销售票据至捕捞源头的记录并报送报告:(a)许可持有人;(b)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长;(c)应登记渔船所有人;(d)水产品接收、买卖、储存、运输、加工场所负责人;(e)本条例范围内活动从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代理协议备案

外国渔船申请许可时,应将代理与船东全套合作协议原件报送渔业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执法信息公开

局长应维护并公开违反本法及本条例的司法与行政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IUU 渔船登记簿

(1)局长应建立并维护区域渔业组织区域、第三国专属经济区及公海IUU渔船登记簿。(2)登记簿应符合国际承诺,防止IUU船舶悬挂塞拉利昂旗及在公海交易。(3)部长可制定条例,禁止塞拉利昂港口、渔区、区域渔业组织管辖水域及公海与IUU船舶交易。

章 水产品加工与营销

第四十五条 加工许可申请

(1)水产品加工场所许可按第十四附表书面申请。(2)渔区内船舶加工许可书面申请。(3)加工许可应在显著位置展示,应要求出示。

第四十六条 加工许可拒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1)申请不符合本法及本条例;(2)未按要求提供信息;(3)未缴费;(4)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5)申请人因相关违法被定罪且未履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加工许可条件

(1)加工量不超过局长核定物种与数量;(2)申请信息变更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局长。

第四十八条 加工许可有效期、续期与暂停

(1)有效期不超过10年,按年续期。(2)存在第四十六条拒绝情形或被定罪且未履行裁决的,不予续期。(3)有效期内可增收费用、附加条款。(4)违反本法、本条例、许可条款且未整改、未缴罚款的,可暂停或终止许可。

第四十九条 检查员信息与记录

检查员可按授权要求提供加工、营销信息并记录:卖方信息、产地、物种、数量、产品类型、目的地、买方信息、交易日期、装运日期、重量、单价、总价、运输方式、船名/航班号。被要求人应及时提供。

第五十条 数据报送

局长可要求买卖双方报送指定物种交易数量、交易方、来源信息,被要求人应及时报送。

章 违法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法、罚款与处罚

(1)违反本法及本条例的,构成违法,一经定罪,处第四附表所列罚款。(2)法院可并处:(a)不超过 12 个月监禁,未缴罚款的可易科监禁;(b)没收渔船、船上渔获、渔具;(c)暂停或撤销许可;(d)赔偿违法造成的财产损失;(e)赔偿渔业水域污染清理及物体移除费用。(3)罚款可按法院确定的美元等值货币缴纳。

第五十二条 外国渔船与船员扣押、拘留与释放

(1)扣押外国渔船的,局长应通过适当渠道通知船旗国。(2)提供合理保证金或担保后,应及时释放外国渔船及船员。(3)无双边协议的,对外国渔船及非塞拉利昂船员的处罚不包括监禁及体罚。

第五十三条 持续违法

持续违法的,每日视为单独违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费用承担

经法院定罪,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1)违法船舶扣押费用;(2)起诉费用;(3)监禁费用(兼顾及时释放义务);(4)船长及船员遣返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未缴罚款滞纳金

除罚款外,法院可判令按未缴金额每日不超过 1% 支付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损失赔偿责任

违法者一经定罪,应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包括侦查、逮捕、调查、起诉、扣押财产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废止

《1995年渔业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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