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外贸基本情况
一、贸易主管部门
智利贸易管理由多个部门参与,各司其职,构成贸易管理体系。主要贸易管理部门有:
1.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部(SUBREI,原国际经济关系总司),主要负责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处理多双边经贸合作等。
2.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是执行《海关法》,执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监管、关税征收及打击走私等。
3.经济部下属的国家经济检察院(FNE)、消费者保护局(SERNAC),主要负责制定贸易政策以及管理特殊经济区。
4.农业部农业和畜牧业局(SAG),主要负责进出口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
5.卫生部公共卫生局,主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口监管。
6.国际标准化研究院(INN),主要负责制定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产品认证。
7.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监控外汇流动。
8.能源部下属安全与电力监管局(SEC),主要负责对进口电器产品安全认证。
9.环境部,主要负责监管设计环保的贸易措施。
10.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自贸区运营。
二、贸易法规
智利贸易法律体系健全,涉及海关管理、进出口管制、贸易服务便利化等各个领域。
1.基础性法规
智利国际贸易基础性法规主要有:智利宪法;海关法,该法主要规范涉及贸易的法律工具以及进出口手续。
2.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
智利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植物和动物卫生法;武器与爆炸物法;进口货物法,该法是智利主要的贸易法,包括了海关课税、限制措施以及价格区间体系。
3.贸易协定相关法规
智利与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4个经贸合作协议,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中美洲、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智利与玻利维亚、古巴、委内瑞拉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南美洲国家和组织签有经济互补协议,与欧盟、英国、日本、太平洋4国签有经济合作协议;智利与印度签署部分贸易优惠协议。智利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俄罗斯等37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智利国内法组成部分,具法律性质。如果就某一特殊问题该协议规定更具体,或与某国内法冲突时,优先采用该协议。
4.贸易救济措施
智利贸易救济与公平竞争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保障措施条例;竞争法。
5.贸易税收相关法规
智利规范贸易税收的法规主要有:关税法;简单退税法;延迟缴纳关税法;总退税法;修正的出口促进法;削减关税法,该法就削减平均关税和有关出口促进措施作出规范。
6.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智利规范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规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保护法。
7.相关配套法律
关贸总协定第7条;新国家海关关税;外国投资法;外汇市场法;自由贸易区法。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智利贸易政策主要目标是:提高国内生产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减少实际保护、清除出口阻碍、促进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吸引外资等。智利是全球区域经贸合作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1997年来,智利持续实行自由化贸易管理体制,2003年进一步单边降低关税(实行6%的单一关税),改革贸易救济措施,制定促进出口措施等。智利对进口产品无任何数量限制和许可证管理措施,但禁止进口以下产品:二手汽车、摩托车、废旧回收轮胎、有毒有害商品、濒危动植物等。对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提单、原产地证等,农产品还需植物检疫证书,产品信息需用西班牙语标注,食品需注明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
智利农业部、卫生部和经济部三部门,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各部门职责分别为:农业部农业和畜牧业局(SAG),负责出口产品认证、本国咨询等在内的与动植物卫生相关事务;卫生部,通过环境项目司,执行与人身体健康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经济部,通过国家渔业和水产养殖局,执行水资源产品检疫。
智利农业部和卫生部接受外国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认证,条件是该认证基于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健康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协定等国际标准做出。智利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按规定,一切动物产品、植物和种子产品进口,无论产品来源,均须经过检验检疫,且对所有贸易伙伴实行无差别待遇。所有进口动植物产品须有原产地卫生证明,证明涵盖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地、出口地、动植物良好健康状况(不含传染病)等。所有植物产品,还必须由出口国相关部门出具未携带病虫害证明;人用消费品必须有食品检验证明。所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认证,智利渔业部承认丹麦、冰岛、爱尔兰、苏格兰和美国出具的检验结果。其他国家产品,必须经过当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