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央行政策司发布关于货物进口贸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16:18:38来源: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主要内容包括:为理顺进口贸易,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进口最必需的物资,帮助实现总体经济目标。

2025年1月26日,苏丹中央银行政策司发布2025年第8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为理顺进口贸易,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进口最必需的物资,帮助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决定:

一、废止以下公告

(一)2022年3月9日发布的2022/18号公告,关于进口的规定。

(二)2022年5月30日发布的2022/29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规定。

(三)2024年3月6日发布的2024/2号公告,关于货物出口收入的使用。

二、实施以下关于进口的规定

(一)程序

1、客户必须在贸供部有效注册为进口商,其进口的商品在注册范围内。

2、客户必须事先从贸供部获得进口许可证。

3、不得为贸供部禁止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4、银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果为进口交易办理任何对外汇出外币的手续,则必须遵守进口电子表格(IM)的规定。

2)在填写进口电子表格之前,客户必须在货物抵达前足够早的时间提交形式发票或者合同副本。

3)填写进口电子表格的银行部分时,必须由两位银行授权人员签字。

4)在取得初步进口批准、或获得有关技术部门签发的不反对进口证书、或有关部门在形式发票上盖章之前,银行不得填写进口电子表格的有关内容。

5)进口电子表格在银行、贸供部、海关、央行等有关部门之间流转只能通过专门的电子流转系统。

5、如果进口商未提供货物原产地证书,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进口手续。如果从原产国以外的国家进口货物,则需要提供出口国商会颁发的原产地证书。

6、本国银行与外国通信行之间提交航运等单据时,必须采取直接提交方式,不允许通过手工方式提交。以下情况例外:

1)贸供部指定的易腐烂货物。

2)书籍报刊可以不遵守该规定,但汇款必须在清关和提供形式发票、进口电子表格之后。

3)如果通信行拒绝提交,外国出口商可以直接向相关银行提交。

7、客户必须书面说明,其了解航运单据信息,保证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

8、进口交易可以以各种合同方式进行,但保单必须由在苏丹营业的公司出具。不接受第三方出具的保险,除非是联合国机构、外交使团,或者在签署进口合同时不是苏丹居民,或者出于苏丹国家利益需要使用外国公司保险、且事先得到苏丹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9、进口人类用药、药物原料、医药包装材料时,需要提供国家药物毒物委员会批准的形式发票和非禁止进口证书。

10、海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1)填写进口电子表格的海关部分时,必须由两位海关授权人员签字。

2)如果没有完成进口电子表格,任何边境口岸不得放行进口货物。但不包括自由区存放的货物和过境货物。

(二)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允许使用各类支付方式,预付款除外。

(三)以下进口交易的预付款除外:进口药品、医疗用品、药物原料、医药包装材料;进口工业和农牧业所需的工具、机械设备和零件;使用进口信用证时要求提供部分预付款;进口石油公司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四)进口货物预付款要求

1、客户应注明预计装运和单据到达的日期,但自汇款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银行应将相关文件保留在交易档案中。

2、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如果进口交易失败,应在交易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归还资金。银行应立即向央行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央行将禁止相关进口商开展进口。如果一个月后还未能归还,则将全面禁止该进口商的银行业务。

3、如果客户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进口交易,则应在进口账户中归还相应资金。

(五)自由黄金和尾矿处理公司黄金出口收入的70%将被用于进口战略性物资。相关物资包括:药品、医疗设备、药物生产资料;小麦和面粉;石油产品。

(六)自由黄金和尾矿处理公司黄金出口收入的30%、其它商品出口收入将被用于贸供部制定的必需品清单中商品。

(七)在取得贸供部批准后,可以使用银行自有的其它资金进口上述第(五)款战略性物资和必需品清单以外的商品。

(八)禁止客户使用自有资金(自由账户)进口任何货物。

(九)进口账户:客户应用其自身名义设立进口专用账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1、如果进口上述第(五)款的战略性物资,则以进口商名义开设进口战略性物资账户。

1)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由进口商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购买,或者从其出口账户中转账。

2)除用于支付信用证现金保证金或支付到期应付的进口单据费用外,不得从进口帐户中扣款。如果进口指令被撤销,相关款项应退回进口账户。

3)存入进口账户的金额自存入之日起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超过此期限的任何金额应按照存入进口账户之日银行公布的买入价直接由苏丹中央银行购买。

2、如果进口贸供部必需品清单上的货物,则以进口商名义开设必需品进口账户。

1)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由进口商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购买,或者从其出口账户中转账。

2)除用于支付信用证现金保证金或支付到期应付的进口单据费用外,不得从进口帐户中扣款。如果进口交易被撤销,相关款项应退回进口账户。

3)存入进口账户的金额自存入之日起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超过此期限的任何金额应按照存入进口账户之日银行公布的买入价直接由苏丹中央银行购买。

3、如果进口上述战略性物资和必需品以外的货物,使用其他银行外币资源,则以进口上名义开设中介账户,并取名为其他商品进口账户。

1)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由进口商从银行购买,并来自黄金或其他商品出口以外的来源。

2)除用于支付信用证现金保证金或支付到期应付的进口单据费用外,不得从进口帐户中扣款。如果进口交易被撤销,相关款项应退回进口账户。

3)存入进口账户的金额自存入之日起保留期限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超过此期限的任何金额应按照存入进口账户之日银行公布的买入价直接由苏丹中央银行购买。

(十)承兑交单(D/A)方式的进口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远期付款的进口应遵守健全的银行原则和公认的国际规范和规则。不允许接受未经银行流转的远期付款进口单据,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进口战略性物资。二是上述贸供部指定的易腐烂货物。

2、宽限期不得超过180天。

3、如果超过上述宽限期,进口商应从其他来源寻求融资,并向银行提交有关融资文件,说明融资的期限、费用、付款方式。银行应将单据留存于交易档案中。

4、禁止银行在进口商未支付相应金额或未接受清关函的情况下,执行代理行指令发放进口单据,或以任何方式导致在银行之外完成付款流程。

5、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到期日履行义务,银行应通知苏丹中央银行,苏丹中央银行应列出违约进口商名单并发出通知,禁止违约进口商获得用于进口的延期贷款。

(十一)不涉及汇款的进口交易。

禁止不涉及汇款的进口交易,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投资目的的进口,应符合投资部或各州投资部门在鼓励投资法框架下制定的政策和手续,取得最终批准。

2、根据其与苏丹政府财政部签署的协议,用于投资目的的进口。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公共商业注册处进行有效的注册,并提交注册证书。

2)提交投资部或各州投资部门的项目最终批准文件,或者与财政部签署的投资协议。

3)提交已获得相关部门、州、海关批准的拟进口的设备、机械和物资清单。

4)发票、航运单等所有单据必须在相关投资项目名下,并已获得投资部、各州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5)投资项目仅可在审批部门确定的项目开始生产之日起的第一年内,以无付款方式进口经投资部或各州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物资清单中列明的原材料。

3、石油领域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口相关设备和物资。

(十二)凭有关技术部门批准的合同和发票,可以进口服务。

三、一般规定

(一)出具进口电子表格的银行应遵守国内外相关规定和规则惯例,以保障进口手续和单据的准确和安全。

(二)客户应自出具进口电子表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海关证书和进口证书等,否则银行应立即向苏丹中央银行报告,央行将立即予以警告,如果再过一个月仍未提交,则将禁止其进口交易,直至其改正并提交证书。

(三)不允许使用各类货物出口所得款项支付承兑交单的进口业务,除非符合上述第2-10段所述的条件,或银行在汇票到期日追加支付质押。

(四)银行不得支付任何不构成其负债且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60天前的承兑交单债务,并应立即将其从记录中删除。

(五)可以全额使用自由黄金出口收入或尾矿处理公司黄金出口收入来进口战略性物资。

(六)在上述2-11条的不涉及汇款的进口交易中,允许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来交换进口单据。

(七)应及时更新电子进出口系统的数据。

(八)银行可以根据贸供部有关政策和银行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手续。

(九)银行应在总部为进口战略性物资账户建立单独档案,用于查核。

(十)央行每个月对自由黄金出口收入和尾矿处理公司黄金出口收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禁止打印和使用纸质版进口电子表格。

(十二)进口个人使用物品、礼品、样品、国际组织和外交使团物品时,遵守贸供部相关规定。

(十三)签发进口电子表格的权限属于银行行长,行长不在时属于代理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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