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可合作打造“单一自贸区先行区”
为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商务部正在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建单一自贸区”,这为更高水平推进深港合作提供了契机。深圳发展史是深港合作的历史,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个缩影。近期,深港合作的重大利好政策举措频频推出,从国务院印发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到香港特首的2023施政报告、特区政府发布的《北部都会区行动纲领》,这些都对深港合作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对于“双边、多边、诸边”的自贸区而言,理解单一自贸区的关键在于“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多个关税区”。单一自贸区是指,依托“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三套法律体系”框架,顺应国际经贸秩序深度调整和新一轮高标准经贸规则发展趋势,在中国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参照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性自贸区做法,通过签订具有国际法意义的经贸合作协议,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整合与升级,是内地与港澳协同创造性建设的新型自贸区。这是落实“一国两制”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对世界自贸区制度文明的重要贡献。
在此,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单一自贸区属于FTA(Free Trade Area)大家庭中的一员,由不同的关税区签订协定所形成;二是单一自贸区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契约下的选择如CPTPP、DEPA等,而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三个不同关税区签订协定共建,是一种新型自贸区;三是单一自贸区不同于我国目前的22家自贸试验区(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在岸性、单边性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主体、建设区域范围不涉及其他关税区),自贸试验区是Free Trade Zone(FTZ),而不是通过签订Free Trade Agreement 而形成的Free Trade Area;四是单一自贸区由于在一国之内建设,相关的焦点难点议题可先行先试,风险亦能管控,应是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区,并且是统筹开放和安全最优的自贸区。
深港合作打造“单一自贸区先行区”有很好的条件和基础。一是深港商品和要素流动高效活跃,在贸易、投资、科创、资金、人才等各个方面,经贸合作紧密,如深港贸易值从1997年的701.7亿元攀升至2022年的6508.8亿元,规模增长超8倍。二是平台“双向奔赴”,紧密缝合双城边界地带,推动两地打造要素便捷流动、产业深度协同与规则深入对接,如《香港北部都会区行动纲领》规划建设“双城三圈四个区域”,即深港双城,构建深圳湾优质发展圈、港深紧密互动圈和大鹏湾/印洲塘生态康乐旅游圈,由西至东规划建设高端专业服务和物流枢纽、创新科技地带、口岸商贸及产业区和蓝绿康乐旅游生态圈四大区域,分别强化与前海、河套、口岸经济带先行启动区、沙头角对接。三是深港制度型开放合作的先行探索,已从要素、商品开放合作进入到制度型开放。
对于深港合作打造“单一自贸区先行区”,高水平推动制度型开放合作,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在更大范围探索先行先试和复制推广。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开放之路,开放范围有“平台—城市—区域—全国”的逻辑线路。当下,深港合作也先行聚焦于前海、河套、沙头角等平台,在单一自贸区的框架下,打造深港合作先行区将会塑造和释放出“经济特区+行政特区”协同发展的新势能,创新“平台压力测试+城市”全域覆盖的快速切换和联动的新模式。依托深港丰富场景,突破平台区域小和场景少的局限,强化“平台+城市+湾区”的联动,扩大试点范围。
第二,在更宽领域探索最完善的开放体系。单一自贸区制度体系应该更加强调顶层设计和举措高标准、系统性、集成性。在制度内容上,涉及领域更宽,强调“边境内壁垒”和“跨边境互通互联”,既包括货物贸易的高水平开放,更把开放的重点放在服务贸易领域;在制度体系上,将在国际通行规则、国内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等多个层面展开重构。因此,应积极争取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支持,争取更大的开放探索和改革自主权。
第三,在更深层次探索施行高标准经贸规则。顺应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单一自贸区将在模仿创新、发挥后发优势、先行先试与高质量高标准制度规则的对接、引入、转化融合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可依托深港合作的场景,自主创新“优质制度成果”,推进国际经贸规则或自贸区体系的制度向好变迁。因此,深港合作建设单一自贸区先行区应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能开则开、能放则放,形成更加标准规范、互融互通、公开透明的单一自贸区经贸规则体系。(作者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自贸创新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