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情况介绍之十一----对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常提出的答疑:

发布日期:2010-05-28 17:16:02来源:常驻工发组织代表处作者:
A.对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和组成经常提出的问题: 1、贸易法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1966年成立)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基本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贸易法委员会自设立以来编写了种类繁多的公约、示范法和其他文书,内容涉及规范贸易交易或商法中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其他方面的实体法。贸易法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是在夏季,在纽约和维也纳轮流举行。 2、贸易法委员会讲“协调”和“统一”国际法的含义是什么?   “协调”和“统一”国际法是指建立和采用可促进国际商务的法律的过程。国际商务可能因缺乏可预测的规范法律或因过时的法律不适合商业惯例等诸多因素而受到妨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查明这些问题,然后精心制定可使法律制度不同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接受的解决办法。   从概念上来说可把“协调”视为一种修改国内法律以提高跨国界商业交易可预测性的过程。而“统一”则可被视为各国采用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特定方面的共同法律标准。示范法或立法指南是为协调国内法而制定的范本,而公约则是在国际一级各国为统一法律而采用的一种国际文书。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所产生的法规包括公约、示范法、法律指南、立法指南、规则以及惯例说明。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 3、谁参与起草贸易法委员会的法规?   贸易法委员会法规案文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由60个选举产生的代表各个地域的成员国组成。起草过程的参与者包括委员会成员国及其他国家(称为“观察员国”),另外还有有关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4、有多少国家是贸易法委员会的成员?   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组成,而贸易法委员会则同大会的大多数附属机构一样,为便于进行审议,成员资格仅限于少数国家。贸易法委员会最初由29个国家组成;1973年扩大到36个国家,2004年又扩大到60个国家。成员组成代表了不同地域以及世界上的各大经济和法律体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三年有半数成员任期届满。 5、委员会代表了哪些区域组?   委员会代表了五个区域组: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西欧及其他国家 6、贸易法委员会如何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根据其任务授权(大会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第9段),贸易法委员会在其工作中考虑到“所有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广大发展中之利益。”委员会成员代表不同的地理区域,由大会选出,同时“妥适顾及世界各主要经济及法律制度,以及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有充分代表参加。“(同上,第1段)。   发展中国家对起草和通过贸易法的法规起着积极的作用。委员会和秘书处致力于向这些国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这也是长期和一贯不变的做法。同样,大会表示坚决支持这项工作。例如,标题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报告”的大会2000年12月12日第55/151号决议“……重申,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例如协助以委员会的法律案文为基础制定本国法规,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7、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不属于。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是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的国际贸易法司。而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政府间组织。   世贸组织处理的问题与贸易法委员会处理的问题不同。世贸组织处理的是贸易政策问题,例如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不公平的贸易惯例或其他通常与公法有关的类似问题,而贸易法委员会处理的则是适用于国际交易中私人当事方的法律。因此,贸易法委员会不涉及反倾销、反倾销税或进口配额等“国家对国家”的问题。 B.对工作方法经常提出的问题: 1、成员国与观察员国有何不同?   委员会的成员国由选举产生。所有其他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则以观察员身份应邀出席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会议。观察员应邀与各成员同等参与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讨论,但无权投票。 2、一个国家参加贸易法委员会享有何种权力和承担何种义务?   一个国家无论是作为成员国还是观察员国参加贸易法委员会,它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已承担的义务相同。 3、什么是"工作组"?   各工作组就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上的课题进行实质性准备工作。工作组成员目前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工作组一般每年开两次会,春季会在纽约举行,夏季会在维也纳举行。 4、贸易法委员会如何作出决定?   贸易法委员会一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协商一致的基础是,作出努力顾及各方关切,以使最后案文为所有方面接受。协商一致不应理解为给予任何国家否决会议普遍意见的权力。 C.对贸易法委员会和公法经常提出的问题: 1、参加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削弱了国家主权?   否。国家作为经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国或作为观察员国参加贸易法委员会是完全自愿的。按惯例,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包括其工作方案、制定项目的进展以及案文的通过,均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是否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由各国立法者自行选择。 2、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影响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否。贸易法委员会法规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务交易,而不适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销售公约”)不适用于卖方知道是为“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交易,也不适用于货物对个人造成的伤害(销售公约第2(a)条;第5条)。同样,在拟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注意到该法将“不凌驾于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何法律规则之上”(《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条脚注**)。无论如何,决定将贸易法委员会法规作为国内法颁布的国家,可以规定这些法规必须服从于其认为适宜的消费者保护程度。 3、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否考虑到环境问题?   贸易法委员会的大多数法规与环境问题无直接关系。但是,当环境问题与某一问题有关时,会对环境保护给予适当的注意。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是一部旨在使国内立法者熟悉在拟定管辖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时应考虑的问题的法规,其中明确指出,“人们普遍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先决条件。”(《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第七章第42段)   该立法指南讨论了某些国家所认可的由公众参与颁发环境许可证的做法,并且指出:   “遵守有关保护环境的条例或许有助于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为确定共同的国际标准,已经制定了许多国家文书,其中包括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37/7号决议,附件);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关于在跨界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的公约》;以及1992年《保护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同上,第44段) D.对职位空缺和实习经常提出的问题: 1、如何在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谋职?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职位空缺由联合国人力资源管理厅负责管理。关于如何在联合国谋职,详细情况请访问联合国Galaxy电子征聘系统网页。 2、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向学生和学者提供奖学金或其他资助?   不提供。贸易法委员会没有奖学金基金或其他形式的学术资助。 E.对贸易法委员会和私人纠纷/诉讼经常提出的问题 : 1、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就具体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是否进行仲裁,是否推荐法律从业人员?   否。贸易法委员会的任务不包括参与公共或私人纠纷。因此,贸易法委员会不对具体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特别是不指定仲裁员,不进行仲裁,不认可仲裁机构,也不推荐任何可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从业人员。 2、“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的含义是什么?   在一项解决纠纷的条款中提及《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在一种经常使用但并不准确的提法中)提及“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或任何大意相近的其他规定,意味着当事各方同意在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解决现在的或未来的纠纷。   虽然贸易法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制定了与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有关的立法规定以及合同规定和规则,但参与个别案件并不属于大会为贸易法委员会规定的任务范围。贸易法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并不充当仲裁庭,不进行仲裁程序,也不另外履行与个别仲裁程序有关或与解决公共或私人纠纷的任何其他制度有关的任何职能。 3、我卷入了与一家公司的纠纷,而我们的合同中规定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贸易法委员会能否协助解决纠纷?   虽然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关于仲裁问题的其他法规,但要求贸易法委员会、其秘书处或个别法律干事就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各项规定的解释提供意见或另外提供法律意见,则超出了委员会的任务范围,而且也的确不妥当。特别是,贸易法委员会既不进行仲裁或调解程序,也不就纠纷解决程序向公共实体或私人当事方提供服务。此外,贸易法委员会并不保持潜在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任何名单,也不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和调解规则担当指定机构。 4、谁可以使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合同当事各方可以约定使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导解决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   这些规则并未将其使用范围局限于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 5、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可以对国内法提出权威性解释?   不可以。无论是贸易法委员会还是其秘书处均不可协助个人或实体解释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可就特定案件或纠纷向个人或实体提供法律意见。 6、《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之间有什么区别?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提供一种样本,可供各国政府立法者考虑作为其仲裁问题国内法规的一部分而加以采用。另一方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则经由当事人选择后,或者成为其合同的一部分,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用于管辖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程序的进行。简言之,《示范法》是针对国家,而《仲裁规则》则是针对纠纷的潜在(或实际)当事人。 F.经常提出的问题-贸易法委员会的案文 1、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案文与贸易法委员会非立法案文之间有何区别?   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案文,如公约、示范法和立法指南,可以由各国通过颁布国内法规加以采用。贸易法委员会非立法案文,如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供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使用。立法案文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   非立法案文包括:《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2、示范法与公约之间有何区别?   制定示范法是提出一种范本,供各国政府立法者考虑作为其国内法规的一部分而加以颁布。公约是一种当国家和其他具有订立条约能力的实体选择加入公约时根据国际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一般来说,只有在公约允许对其条文作保留的情况下才准许偏离公约。 3、示范法是否有"签署国"?   没有。考虑到示范法是供政府作为国内法规而加以颁布的一种法律范本,这类法律与议会通过的其他任何法案实际上是相同的。因此,与条约不同,示范法不存在任何"签署国"名单。 4、在"公约状况和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颁布情况"下所列带有"***"的国家是签署了贸易法委员会某一公约的国家。这是否意味着该公约适用于该国?   否。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签署条约这一行为并不自动地使签署国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在条约已生效的情况下,为了使该国根据国际法受该条约的约束,还须有批准或加入条约这样的进一步行为。为了在该国境内执行该条约的条款,可能还须在国内颁布法规。贸易法委员会的条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法律事务厅条约科代表秘书长履行保存职能。关于与条约相关的事项,请访问"条约汇编"网址 http://treaties.un.org/。 5、我如何确定一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我如何确定一国是否已颁布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对公约批准情况和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颁布情况进行监测。在贸易法委员会网站的" UNCITRAL texts and status"栏目下有这方面的资料。秘书处一了解到公约状况发生变化或颁布国数目增加随时对这一清单加以修订。另外建议读者查看"联合国条约汇编" 网址 http://treaties.un.org/,以获取这方面的权威资料。 6、在转载和散发贸易法委员会法规方面,贸易法委员会实行什么样的版权政策?   如果希望获得转载和分发贸易法委员会材料的权利, 请按电邮地址 与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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