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情况介绍之三-----贸易法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发布日期:2010-03-09 19:00:52来源:常驻工发代表处作者:
A.选定工作方案   委员会在1968 年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审议成员国提出的许多建议,选定九个主题领域作为其工作方案的基础: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知识产权;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书证的公证证明。16 一些主题还没有被委员会审议,例如,知识产权、保险、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以及书证的公证证明。最初优先处理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支付,随后又加上了贸易融资合同、运输、电子商务、政府合同和破产。   自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根据新的技术发展、商业做法变化、国际趋势和发展、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的其他力量,数次审议并修订工作方案。审议新专题的建议通过几种方式产生:可以由国家政府直接向委员会提出(例如,1999 年关于破产法未来工作的建议);17 可以经由与各国际组织磋商产生(例如,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磋商拟订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书);经由专门的学术讨论会和研讨会产生(如1992 年国际贸易法大会,18 1994 年由贸易法委员会和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的跨国界破产问题学术讨论会,19 以及1998 年纽约公约日, 当时确定了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有关的问题);20 也可能作为与工作组所讨论的主题有关的专题产生(例如,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期间,确定需要一个关于电子签名的案文,在拟订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的过程中,确定了拟订有关该专题的示范条款的可能性)。在审议是否在方案中增加特定专题时,考虑到全球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要性、技术发展以及商业做法的变化趋势等因素。   委员会起初认为目前方案所列一些专题似乎不可能产生商定的、统一的法律案文。国际贸易法和惯例的发展,以及贸易法委员会圆满完成相关专题的工作,使得有必要重新审议这些专题,并使拟订法律案文变得可行(如,协调国内破产和担保交易法)。其他专题则留待各专门国际组织牵头,如知识产权专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牵头。 B.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   贸易法委员会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联合国系统内外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个组织的工作,鼓励它们相互合作,避免重复工作,并提高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近年来,有越来越多制订规则的机构拟订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领域的案文,贸易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为履行这项任务,贸易法委员会与积极参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并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和区域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交流意见和信息。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派代表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并积极关注和参加这些组织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所列专题有关的工作。这些组织包括国际海事委员会;商业金融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统法协会);美洲国家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发会议;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世界银行;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为帮助委员会履行监测国际贸易法活动和发展情况的任务,秘书处编写了其他组织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立法和技术援助活动概览,21以及各组织就具体国际贸易法专题所开展活动的深入报告。22 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组织有机会在贸易法委员会年会上提交(正式和非正式)报告,介绍自己的活动。   为履行这项协调职能,贸易法委员会还与其他国际组织一道开展工作,如进行研究和举办研讨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与国际律师协会D 委员会(现称仲裁委员会)合作拟订一项调查,监测国内法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的情况;23 举办系列破产法学术讨论会,包括与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跨国界破产问题司法部门学术讨论会。   贸易法委员会酌情建议使用或采纳其他组织拟订的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文书。例如,贸易法委员会鼓励尽可能广泛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5 以及批准《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 年,日内瓦)。26 它建议使用国际商会编写的一些案文,包括《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贸易术语通则》)27 和《2000 年贸易术语通则》;2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 和UCP 500);29《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ISP98) 和《契约保证单统一规则》。30 一些其他组织也推荐和核准采纳贸易委员会案文。 C.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   对于用何方法履行推动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的任务,贸易法委员会采取灵活而实用的态度。31 这些方法分为三大类,它们适用于不同层次,所涉妥协类型或接受歧见的类型也不相同:立法式、合同式和解释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方法也反映出发生在商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协调过程。多数情况下,现代化和协调过程是为了促使长期确立的惯例更加相近,有时也可以看到“预防性”协调的例子—确立新的原则和做法,尽可能缩小就新问题制订国内法时出现的不一致。在新技术或新的商业做法所影响的商业领域,如电子商务领域,这种情况比较典型。 D.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   工作组起草一个公约、示范法或其他文书案文草案之后, 将其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审议。秘书处可酌情编写一份解释性评注,与案文一并送交,以帮助贸易法委员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审议工作。一般而言,案文草案和评注(若编写的话)在相应年会之前分发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秘书处可能编写一份对所收到评论意见的分析,提交委员会,为其审议案文草案提供便利。   不同类型案文的最后审定和通过适用不同的程序。若所涉案文是一项公约草案,习惯做法是贸易法委员会向大会建议召开一次国际全权代表会议,以最后审定和通过公约并开放供签署。一些公约草案由大会代行全权代表会议职能,包括《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若一项公约草案由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大会要求秘书处将公约草案发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如上所述,贸易法委员会也可请秘书处编写评注,与案文一并分发。由秘书处编写一份对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提出评论意见的分析,连同案文本身和评注提交全权代表会议。这是通常的顺序,有时顺序可能有所变化。有一次,由全权代表会议在最后审定和通过特定公约之后要求编写评注,另有一次, 贸易法委员会在最后完成公约草案案文之后要求编写评注。   若案文草案是一部示范法或立法指南,通常由贸易法委员会自己最后审定案文并正式通过,建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这种情况不要求全权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通常正式核准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案文,并建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以表示对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的支持。 E.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   贸易法委员会开展广泛的技术援助活动,以推广其工作,促进使用和采纳它为推动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而拟订的立法和非立法案文。这些活动包括组织介绍情况代表团和研讨会,参加各种会议,向与会者介绍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及其使用情况; 开展法律改革评估,帮助各国政府、立法机关和其他当局审查现有立法,并评估是否需要在商业领域进行法律改革;帮助起草国家立法,以实施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协助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在其法律改革活动和项目中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向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使用贸易法委员会非立法案文方面的建议和援助,如专业协会、律师组织、商会和仲裁中心;并组织集体培训活动,促进司法机构和法律执业人员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执行和解释现代商业立法。   贸易法委员会还编写教材和其他技术材料,如法规判例法系统和关于具体案文的判例法的分析性摘要,这些资料有利于案文的解释,可用于技术援助活动,并可为执业人员、学术界和案文其他使用者使用。   贸易法委员会向各个国家的官员和立法者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和倡议提供技术援助。过去往往收到以下各方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国家政府、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商会和仲裁中心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   贸易法委员会每年收到一份技术援助活动报告。   近年对贸易法委员会技术援助活动的需求迅速增加。由于经常预算不包括用于这些活动的资金,只有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才可以开展这些活动。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一项信托基金,以便能够响应这些要求,委员会和大会曾多次呼吁捐款。委员会欢迎各国、各组织和个人提供财政支助。可为一般性技术援助活动捐款,也可为具体项目捐款。 H.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   大会通常就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工作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这些决议最初以临时形式印发,年底作为大会正式记录编号最靠后的补编重新印发。因此,例如,/RES/54/103 表示载有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通过的临时形式的大会第54/103 号决议的文件。   下文阐述贸易法委员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工作的领域及其主要工作成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2006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第二条(2)和第七条(1)的解释的建议   •200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1996 -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1985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年修订)   •1982 - 关于协助仲裁庭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建议   •1980 - 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1976 -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58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二)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   •199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1983 - 关于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应付约定款项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1980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 -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   (三)担保权益   •《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指南》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补编   •2007 - 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   •2001 -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以往与担保权益有关的工作 (1968-1980)   (四)破产   •2009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合作实务指南》(《实务指南》)   •2004 - 破产法立法指南   •1997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五)国际支付   •1995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199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1988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六)国际货物运输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1982年-《记帐单位条款和关于国际运输和赔偿责任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调整的条款》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七)电子商务   •2007 年 - 增进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国际使用电子认证和 签名方法的法律问题   •2005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2001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1996年 -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附1998年通过的附加第5条之二   •1985年 - 关于电脑记录法律价值的建议   (八)采购和基础设施发展   •2003 - 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2000 - 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   •1994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1993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   •1987 -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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