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对进口生产型技术设备及其配件的征税规定
塔政府鼓励外资企业投资生产领域,对生产型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加强对优惠政策的利用力度和监管力度,塔专门成立了由经贸部(已改为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牵头、财政部、司法部和国家收入与税务部(已分成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参与的四部委组成的部门间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符合政策条件的商品目录。对没有列入上述目录的商品,但进口目的是用于充当和追加企业注册资金或用于现有生产设备更新的生产型技术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货物,可根据部门间委员会出具的审定结论进行免税清关。必要时,部门间委员会有权邀请相关部委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定,把进口货物纳入上述规定目录范畴,从而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与此同时,塔政府
在决议实施过程中,法人进口商和塔收入及税务部有权向部门间委员会咨询对所进口的货物是否可以纳入生产型技术设备及配件目录范畴,但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进口商根据税法211条第4节第4点出具的关于申请税收优惠的申请函;
二、经过公证的企业成立文件副本;
三、其它与免税有关的文件;
部门间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两周内须对是否给予免税优惠做出结论。
塔收入与税务部对列入优惠目录的生产型技术设备及配件和尽管没有列入目录,但经过部门间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商品实施免税,并对免税进口商品的用途实施监督。如在企业清算时查出,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及其配件在自进口之日起4年内未被使用,或已销售给第三方,应追缴已免征的增值税和关税;如在4年内税务及海关部门发现企业未按本来进口用途使用设备及其配件,除追缴已免征的增值税和关税外,还加收罚款,罚款时间从货物到达海关之日起计算,到实际补税之日止。
此规定一直沿用到2006年底。
据悉,新的补充规定自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