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投资参考材料系列之二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政策
自独立以来,塔吉克斯坦在吸引外国投资、市场扶持和发展商业、金融及银行体系等方面已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条件。 目前,塔外资管理部门是经贸部,其主要职能是协调管理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引资活动,制订外资政策和法规,对外宣传投资环境,介绍引资情况,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推荐具体投资项目等。重大引资项目则由经贸部同财政部共同论证后提交政府审定。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核外资企业的可行性论证,监督外资企业投资基金到位情况,审核外资企业的投资额、形式、期限和效益等,并向外资企业出具财务鉴定,就外资企业破产提出建议。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是经财政部出具财务登记和司法部审核同意后在国家公证处进行。 塔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有:《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塔吉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塔吉克斯坦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塔吉克斯坦股份公司法》、《塔吉克斯坦国家私有化法》等,相关外国投资政策的主要有: -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分所有制形式,其权利、利益和财产一律依法受到保护; - 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民经济私有化进程,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购买塔国有设施; -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租赁)土地。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最长为10年; - 外资不得被征用或收归国有; - 外国投资被强行中断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对其投资及其收益进行赔偿; -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所得的合法收入以外币形式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外汇买卖程序,将其银行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币; - 外国投资者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有权选择供货商; - 外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在塔境内、也可以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为保护双边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塔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议,其中包括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伊朗、印度、中国、科威特、阿联酋、巴基斯坦、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捷克、韩国、越南等。 塔还对外国投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税费共有18项,目前政府有意将其缩减为15项或者更少。与外国投资企业相关的税费是关税(按照最新调整的关税,其税率主要分0、5%、10%和15%四种,另外有2%、2.5%、7%和按重量收取关税的个别情况)、增值税(目前为20%)、利润税(30%)、财产税(0.5)等。为了鼓励投资,特别是吸收外国投资,塔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塔修改后的《外国投资法》第20条,作为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货物免缴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雇员个人物品免缴关税。 2、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作为注册资本或用于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免缴关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设备进口四年内(或注册四年内)未被使用或者该设备转卖给他人,应补缴该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所免关税。(注:本条适用于所有企业) 3、根据塔税法第187条,自企业注册一年内,作为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免缴增值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注册(或因增加注册资本而重新登记注册)四年内该设备被转卖,所免增值税将追缴国库。 4、根据新修改的塔税法第129条,除加工和利用自然资源(注:如黄金等矿藏开采与加工)的企业外,所有新办生产企业,从注册之日起: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免缴利润税2年;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包括200万美元),免缴利润税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到500万美元之间(包括500万),免缴利润税4年;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利润税5年。 5、根据塔税法第129条,出口一般免缴增值税。 6、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由塔政府批准的利用国际贷款或无偿资金、技术援助而实施的专门项目,其进口货物免缴关税。 附:塔吉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根据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1993年6月26日第307号决议)之规定,外国公司在塔注册其代表机构应向塔吉克经贸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情况,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 一、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所在地国家公证处负责,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创立合同; 3、企业章程; 4、按注册资金比例及信用程度开具给合营者的银行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 5、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有关公司创立文件的资格鉴定; 6、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办完全部登记注册手续的外资企业方可得到正式营业执照。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于10日内通报财政部有关该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在塔吉克境内注册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其它独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注册申请; 2、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3、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 4、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创立文件资格鉴定; 5、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6、公司所在地证明;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按1993年11月29日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第587号决议《关于国家收费标准》执行;1997年2月12日塔政府第98号决议对该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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