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日期:2005-06-07 14:09:12来源:沙特投资总局作者: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沙特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总局局长阿卜杜拉•费萨尔•本•图尔基亲王于2002年6月24日批准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以替代两年前颁布的旧的细则。 此次细则修订增加的主要内容是:一、沙特政府明确了一系列适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使用沙特工业发展基金、外商股份自由转让和利润自由汇出等;二、针对近期出现的美国公司财务丑闻,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管力度;三、明确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具体程序。 《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为实施本细则, 下列术语和表述的含义如以下解释,除非行文中要求另外的含义: 委员会: 最高经济委员会 管委会: 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主席: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局长: 投资总局局长 总局:投资总局 外国投资者: 非沙特国籍的自然人或所有合作伙伴均非沙特籍的法人 外国投资: 根据外国投资法和本细则将外国资本从事许可活动 外国资本: 系指类似、但不局限于下列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资金和权利 1、现金、证券和商业票据 2、用于增加资本、扩大现有项目规模和或建立新项目的外国投资盈利; 3、与投资相关的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运输工具、生产资料和不动 产; 4、精神权利, 如许可、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管理技巧和生产方法。 法规: 外国投资法 商品项目: 生产工业、农业、动植物产品的项目 服务项目: 服务和承包工程项目 细则: 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中心:《投资总局组织法》第九条所述的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二条 外国资本在沙特境内任何领域的投资(法规第三条排除的情况除外),无论是长期或临时性的,均须由总局审批。 第三条 管委会将定期审查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清单,以便压缩后提交委员会研定。 第四条 根据法规和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允许产生于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1、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拥有的项目; 2、外国投资者全资项目; 第三章 优惠、鼓励和保障 第五条 外国投资项目享有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各种优惠、鼓励和保障, 例如: 1、享受伊历1381年12月23日第50号御令颁布的《保护和鼓励民族工业法》所规定的鼓励措施; 2、拥有伊历1421年4月17日第15号御令颁布的《非沙特人拥有和投资房地产法》所规定的用于从事许可的经营活动或其员工居住的必要的房地产; 3、与沙特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鼓励和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4、只有经司法裁定后,否则不得没收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有权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在此情况下可得到合理的赔偿; 5、外国投资者可将通过出售股份或项目经营获得的纯利和利润汇往境外或用于其他项目的需要;或将必要的资金用于履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 6、可自由与合作伙伴和他人转让股份; 7、批准的项目可为投资者和非沙特籍员工担保; 8、根据工业发展基金的规定获得工业贷款; 9、项目在连续几年出现的亏损可在获得赢利的年内在上缴税款中冲减。 第四章 审批条件和规定 第六条 发放外国投资许可证的条件和规定如下: 1、报批的投资项目不列在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清单之内; 2、产品规格、生产方式和生产原料应符合沙特标准,在没有此类标准的情况下,应符合欧盟、美国或日本标准; 3-1、农业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少于2500万沙特里亚尔(约677万美元); 3-2、工业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沙特里亚尔元(约133万美元); 3-3、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规章。其它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沙特里亚尔(约53万美元); 管委会可根据投资项目所在地区、高科技项目或出口型项目的特点,减少对项目投资的最低投资规模要求。 4、外国投资者不能是因违反本法的核心内容而遭受过终审裁定的处罚; 5、外国投资者不能是因金融或商业违法行为在沙特或其它国家被判过刑; 6、如违反沙特签订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议则不予批准; 第七条 根据以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获得在同一领域或不同领域的一个以上的许可证: 1、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交的在同一领域从事活动的许可申请,如扩大现有的规模; 3、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定期审议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可购买国内、国外投资和合资项目或项目股份,但应充分遵守本细则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总局制定投资指南,包括取得永久及临时许可证、许可证修改、范例和获得许可证前必备的文件和说明,同时还有投资者需要的资料,除了外国投资者享有的优惠、鼓励和保障政策外,指南还包括以下详细资料: 1、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和补充决定; 2、投资总局组织法和实施细则; 3、非沙特籍人拥用和投资房地产法; 4、保护和鼓励民族工业法; 5、劳动劳工法和社会保障法; 6、天课法、税收法和海关法; 7、法律诉讼法; 8、刑事程序法; 9、律师法; 10、涉及公司的法规(商业注册、商业欺诈和银行监督) 11、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发明专利发) 12、居留法; 同时指南对沙特的社会习惯作出特别阐述,指南将定期更新。 第十条 外国资本投资许可申请递交给中心申请接待处,按照投资指南指定的范本格式提供所有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文件,并须有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字,中心将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收到申请,并提供申请登记号和日期。 第十一条 总局接受通过邮递、电子邮件和传真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和文件,但只有在收到正式文件并检验合格后,再发放许可证。 第十二条 提交的申请必须与本细则阐明的条例及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相符,在30天内(不包括正式节假日),由局长或其代表签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将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以直接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或其它任何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申请或修改许可证的要求被拒绝,总局应说明原因。接到拒绝通知30日内外国投资者可向管委会申诉。 第十五条 管委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诉进行研究,如仍被拒绝,许可证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60天内向不公正诉讼法庭投诉。 第六章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已获得许可证的投资者应按向总局提交的日程表和许可证的要求,开始实施项目施工所需履行的措施和步骤,如投资者提出阻止其按期开工的合理理由,总局应将日程所定工期一次或多次延长。但总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未经管理委会决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在总局不同意延长提交的日程表规定的工期,或在证明投资者在延长工期有不负责的行为的情况下,管委会有权吊销其许可证,该投资者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八条 已经总局批准的项目,应遵守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和条件。未经总局同意,不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已获批准的项目业主必须遵守企业会计法和预算法,并经总局认可的会计事物所审核,并向总局提供统计和材料。 第七章 违章 第二十条 经局长或其代表书面任命的总局职员,负责监督法规和细则条款的执行情况,因此,他们有权审核帐本、单证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票据,纠正违规行为,并向局长或其代表起草必要的报告,上述职员必须对他们所了解的情况和材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对于违反法规、细则条款和批准条件的行为,将颁布违法处罚细则,并对此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出现违反法规、细则和批准条件时,总局向投资者书面提出,并按违法处罚细则的规定给予其一段时间纠正,如坚持不改,则按违法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1名为法律顾问,负责制定必要的管委会工作章程。管委会的任务是研究违反法规、实施细则和批准条件的行为和违章责任人的陈诉和辩护,并根据法规和违法处罚细则的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和公布管委会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接到根据第二十二条指定的处罚决定通知起30日内,投资者有权向管委会申诉。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在对方提交申诉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诉进行研究,如维持原判,许可证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60天内向不公正诉讼法庭投诉。 第八章 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总局根据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段组成至少由1名主席和2名委员的委员会(解决投资争端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与沙特投资伙伴间产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端进行研究,并友好解决争端。如无法解决,则根据伊历1403年7月12日第46号御令颁布的《仲裁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渠道最终解决争端,在仲裁法中该委员会的意见将作为有关依据。 (注:下画线部分为对旧版《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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