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变的法规政策使摩尔多瓦吸引外资举步为艰
摩自独立以后,无论是初期执政的民主党或是现在执政的共产党人党,在实现全方位的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转轨的同时,始终把振兴国家经济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对经济体制进行彻底的改组,实行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一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之中。而吸引外资参与私有化进程,又是完成社会经济转轨,促进国家经济向更加开放的市场型定位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摩吸引外资工作几经波折,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无外乎缺乏投资的法制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及其多变性等。
一、 摩主要的法律法规
摩自独立以来制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有的是议会批准颁布的决议,有的是由总统、总理和各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颁布的行政命令(实际相当于法令),还有各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订的各类行业细则等,但总体上涉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为以下几部:《宪法》、一年一度的《摩尔多瓦国家预算法》、《劳动法》、一年一度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刑法》(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内容)、《海关法》、《国家关税法》、《私有化法》、《企业家活动及企业法》、《外国投资法》(即将被《企业家投资活动法》替代)、《股份制公司法》、《不动产法》、《有价证券法》等,另外还有诸如《电信法》、《石油产品市场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约为4至5部,但其他相关的部门性实施细则和执行条例是其重要的补充,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二、 导致法律法规多变的原因浅析
摩自独立以后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在
实践中曾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相关内容更改、删除或增加的情况十分频繁。据有关统计分析表明,最近3年是摩法律法规变化最多的时期,有的法律法规其间竟变更了数十次,如《税法》条款变化和更改共计68次,《国家关税法》16次,《企业家活动及企业法》15次,《刑法》32次,《行政处罚法》55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7次,《股份制公司法》6次,《外国投资法》2次等,其他法律法规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

导致摩法律法规多变的原因错综复杂,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治方面的原因。
执政党上台后不能完全控制接管的政府部门,前执政党或在野党的残余势力仍在控制和操纵部分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执行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经常不能按照执政党的意志实行,矛盾纠纷不断,最终迫使执政当局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变动。
(二)法律法规的制订缺乏前瞻性和有效的监督执行手段。
由于摩正处在转轨时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因此在制订法律法规时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它们的修改和变动不可避免。
(三)部门或行业利益的驱使。
这是迫使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摩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经常通过立法对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变动以迎合各种集团、部门和行业的经济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不久前国家对《石油产品市场法》做出修改,规定凡从事石油产品进口的企业,其帐户上必须保留250万美元资金。该规定明显是为了保护大型石油产品进口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将众多中小企业利益排除在外。
三、法律法规的多变对摩企业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频繁变更使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变得不可预测,经营效益大打折扣。许多摩企业抱怨政府的政策不具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如想把法律法规弄清楚必须花大力气去研究,不同部门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更有甚者,经常是你对一部法律刚有所了解,里面的一些条款又变更了。比如《税法》中仅有关增值税一项就有7章,达10页之多,而里面的相关内容一年时间里变化了22次,变来变去内容还是那样地模糊不清,让人费解。
摩新法规出台后老法规随即废除,其间一般没有过渡期,经常是经议会通过或总统、总理签署后马上付诸实施,企业无法一下子适应新的经营环境,从而蒙受经济损失。此外,法律法规的多变也给政府有关执法部门造成不便,并且引发大量渎职和行贿受贿现象发生。摩企业,特别是在摩的外资企业对此有切身体验,海关、税务、工商、卫生等政府执法部门经常无故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收受贿赂,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害,也影响了外商对摩的投资热情。
四、法律法规的多变使摩吸引外资举步为艰
吸引外资是摩独立以来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有关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缺乏连续性使外资对摩始终望而却步。统计显示,自摩独立至今吸引外资总额约只有7亿多美元,按人均吸引外资数量计算在世界排名第109位。我们不妨看一下近几年摩吸引外资数量:1998年吸引外资0.86亿美元,1999年0.34亿美元,2000年1.28亿美元,2001年1.49亿美元,2002年0.75亿美元,2003年0.5亿美元。
2002年以前,外资多以参股形式对摩直接投资,而现在则只对摩私营经济部门提供短期贷款。据统计,2000年外国对摩私营经济部门的贷款为1.3亿列伊(1美元约合12列伊),2001年为0.93亿列伊,2002年为1.55亿列伊,2003年为0.88亿列伊,这样看来,外资平均每年对摩经济直接投资仅为1000万美元左右,这一数字甚至与摩在国外工作的公民每年汇回国内的约5亿美元相比也相去甚远。因此,有人说,摩国家经济是靠在外打工公民的收入支撑的,也不无道理。
造成摩吸引外资乏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政策法规的经常变动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前缺乏周密考虑或缺乏实际的操作条件,如即将出台的用以替代《外国投资法》的《企业家投资活动法》就是一例,新的《企业家投资活动法》将外商和本国投资者不加区分,将视为同等投资者对待。目前,各方对该法的议论颇多,人们普遍认为,在目前外国对摩投资看淡的形势下,取消一部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将对吸引外资雪上加霜,弊大于利。
有关国际组织对摩投资环境进行研究考察后认为,目前摩吸引外资形势不容乐观,投资环境变得越来越坏,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因此,我国内有意对摩投资的企业,事先一定要对相关投资法规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和了解,尽量避免因对投资环境缺乏了解而对今后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可以说,对政策法规的充分和正确的理解是每个企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获得成功的必要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和保证。
一、 摩主要的法律法规
摩自独立以来制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有的是议会批准颁布的决议,有的是由总统、总理和各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颁布的行政命令(实际相当于法令),还有各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订的各类行业细则等,但总体上涉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为以下几部:《宪法》、一年一度的《摩尔多瓦国家预算法》、《劳动法》、一年一度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刑法》(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内容)、《海关法》、《国家关税法》、《私有化法》、《企业家活动及企业法》、《外国投资法》(即将被《企业家投资活动法》替代)、《股份制公司法》、《不动产法》、《有价证券法》等,另外还有诸如《电信法》、《石油产品市场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约为4至5部,但其他相关的部门性实施细则和执行条例是其重要的补充,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二、 导致法律法规多变的原因浅析
摩自独立以后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在
实践中曾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相关内容更改、删除或增加的情况十分频繁。据有关统计分析表明,最近3年是摩法律法规变化最多的时期,有的法律法规其间竟变更了数十次,如《税法》条款变化和更改共计68次,《国家关税法》16次,《企业家活动及企业法》15次,《刑法》32次,《行政处罚法》55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7次,《股份制公司法》6次,《外国投资法》2次等,其他法律法规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

导致摩法律法规多变的原因错综复杂,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治方面的原因。
执政党上台后不能完全控制接管的政府部门,前执政党或在野党的残余势力仍在控制和操纵部分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执行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经常不能按照执政党的意志实行,矛盾纠纷不断,最终迫使执政当局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变动。
(二)法律法规的制订缺乏前瞻性和有效的监督执行手段。
由于摩正处在转轨时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因此在制订法律法规时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它们的修改和变动不可避免。
(三)部门或行业利益的驱使。
这是迫使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摩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经常通过立法对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变动以迎合各种集团、部门和行业的经济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不久前国家对《石油产品市场法》做出修改,规定凡从事石油产品进口的企业,其帐户上必须保留250万美元资金。该规定明显是为了保护大型石油产品进口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将众多中小企业利益排除在外。
三、法律法规的多变对摩企业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频繁变更使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变得不可预测,经营效益大打折扣。许多摩企业抱怨政府的政策不具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如想把法律法规弄清楚必须花大力气去研究,不同部门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更有甚者,经常是你对一部法律刚有所了解,里面的一些条款又变更了。比如《税法》中仅有关增值税一项就有7章,达10页之多,而里面的相关内容一年时间里变化了22次,变来变去内容还是那样地模糊不清,让人费解。
摩新法规出台后老法规随即废除,其间一般没有过渡期,经常是经议会通过或总统、总理签署后马上付诸实施,企业无法一下子适应新的经营环境,从而蒙受经济损失。此外,法律法规的多变也给政府有关执法部门造成不便,并且引发大量渎职和行贿受贿现象发生。摩企业,特别是在摩的外资企业对此有切身体验,海关、税务、工商、卫生等政府执法部门经常无故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收受贿赂,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害,也影响了外商对摩的投资热情。
四、法律法规的多变使摩吸引外资举步为艰
吸引外资是摩独立以来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有关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缺乏连续性使外资对摩始终望而却步。统计显示,自摩独立至今吸引外资总额约只有7亿多美元,按人均吸引外资数量计算在世界排名第109位。我们不妨看一下近几年摩吸引外资数量:1998年吸引外资0.86亿美元,1999年0.34亿美元,2000年1.28亿美元,2001年1.49亿美元,2002年0.75亿美元,2003年0.5亿美元。
2002年以前,外资多以参股形式对摩直接投资,而现在则只对摩私营经济部门提供短期贷款。据统计,2000年外国对摩私营经济部门的贷款为1.3亿列伊(1美元约合12列伊),2001年为0.93亿列伊,2002年为1.55亿列伊,2003年为0.88亿列伊,这样看来,外资平均每年对摩经济直接投资仅为1000万美元左右,这一数字甚至与摩在国外工作的公民每年汇回国内的约5亿美元相比也相去甚远。因此,有人说,摩国家经济是靠在外打工公民的收入支撑的,也不无道理。
造成摩吸引外资乏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政策法规的经常变动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前缺乏周密考虑或缺乏实际的操作条件,如即将出台的用以替代《外国投资法》的《企业家投资活动法》就是一例,新的《企业家投资活动法》将外商和本国投资者不加区分,将视为同等投资者对待。目前,各方对该法的议论颇多,人们普遍认为,在目前外国对摩投资看淡的形势下,取消一部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将对吸引外资雪上加霜,弊大于利。
有关国际组织对摩投资环境进行研究考察后认为,目前摩吸引外资形势不容乐观,投资环境变得越来越坏,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因此,我国内有意对摩投资的企业,事先一定要对相关投资法规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和了解,尽量避免因对投资环境缺乏了解而对今后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可以说,对政策法规的充分和正确的理解是每个企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获得成功的必要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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