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发布日期:2004-06-05 18:47:00来源:作者:

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概要

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如,柬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常适用的《合同法》系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其相关规定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同时,1993年以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与柬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投资法》、《劳工法》、和《商业注册法》等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进入司法适用程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得到严格遵循。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

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柬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此外,还有部分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

2、投资领域的法规

私人投资特别外商投资是柬埔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现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2)1995年6月26日下发的有关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的组织和功能的第51号命令;(3)1997年12月29日宣布的对投资法的第88号补充规定;(4)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3、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6年底,柬出台《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后陆续出台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外汇法》。1999年12月,柬国家银行颁布了重组柬埔寨对外贸易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功能的规定。柬现行金融领域的法规还有《保险法》,《审计法》,《对财经部组织和功能的条例》等。

4、税收法律法规

柬现行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997年的税法,1995年的财经法,1994年的财经法,1994年关于营利税的第18号和19号令,1994年关于房屋和土地出租税的第21号令,1997年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税收法令等。

5、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7年1月国会批准通过了《劳动法》以取代1992年旧的劳动法,明确了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它表明了最终要建立劳动法庭的必要性,但迄今尚未有成立劳动法庭的计划。

另外,1994年颁布的《移民法》中对雇用外国人也有相关的规定。

6、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政府从1995年以来已经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和设计保护法、版权及其他权利保护等。其中,关于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法律于2001年10月被内阁采纳,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于2001年12月通过。

在双边层次上,柬埔寨于1996年10月与美国签订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7年3月与泰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另外,作为东盟成员,柬埔寨已经批准“1995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框架”在柬的实施。

7、纠纷解决/仲裁

柬埔寨目前还没有有关国际仲裁和商业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司法部和商务部在借鉴国际仲裁法律以及周边国家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联合制定一部商业仲裁法律。

8、自然资源的保护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包含11章,其中有6章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有一章是针对可持续发展。现行的森林法有许多漏洞,在等待审核采纳新森林法草案的期间,政府暂时采用一些内阁批准的法令来管理非法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

9、多边、双边协定与协议

1997年以来,柬埔寨签订了许多有关经济合作、对外贸易、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其中大部分协定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的,他们都给予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柬埔寨已经把加入各种多边经济组织作为重中之重。
国际间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签署在一定的意义上也能促成和完善一个更安全的投资环境。《多边投资保证协定》(MIGA)在柬的批准就是为了避免诸如没收、征用和其他政府干预等政治危机的发生。


以上是对柬埔寨有关经济贸易法律的框架简介,还有许多包括内阁、各政府部门制定和宣布的法令和条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细节,在此不一一列举。

另外,作为东盟成员,1999年6月,柬埔寨国会批准了26个东盟协定。同时,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和义务,柬的法律体系还需进一步改革,许多领域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例如反倾销法、声像制品法等。总之,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还非常不完善,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以及更好地顺应国际贸易全球化、区域化的发展要求,柬埔寨的法律改革势在必行。


(2004年6月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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