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对外贸易和国外投资管理体制报告

发布日期:2004-04-18 21:46:00来源:作者:
经过多年的对外贸易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后,墨西哥加强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这个体系包括政府主管部、财政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企业。墨西哥经济部主管产业政策和对外贸易,海关总署、配合经济部制定海关法规,确定关税标准,墨西哥对外贸易银行实施对出口企业财政支持措施。墨西哥外贸委员会指导各产业商会对墨西哥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咨询建议并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企业依据墨西哥有关法规实施进出口。
一、 墨西哥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一) 墨西哥经济部
1、 组织结构
墨西哥经济部主管墨西哥国际贸易事务。2000年福克斯总
统执政后,对经济部组织结构和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现在,
经济部下设4个副部级单位,分别为中小企业,标准、外国投
资和国际贸易惯例,工业和贸易以及国际贸易谈判;此外还有
计划、联络和通讯技术局、办公厅、矿业协调局和法律局(见图)。


在上述部门中,涉及对外贸易事务的有三个副部级单位,
它们是:
(1) 国际贸易谈判副部长,下设国际谈判协调局、多边和地
区谈判司、谈判法律咨询司、谈判评估和跟踪司以及贸
易政策司(见图)。
(2) 标准、外国投资和国际贸易惯例副部长,下设国际贸易惯例总局、标准司、运载工具登记司、外国投资司和商品标准司。
(3) 工业和贸易副部长,其中设有国外贸易司。
2、职能
墨西哥经济部有19项职能,其中涉及国际贸易的有11项,
它们是:制订和指导国际贸易政策、与墨西哥外交部协调国际
贸易政策、协调和引导国外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发展事务、与
墨西哥财政部协调研究和制定关税标准、研究和制定进出口产
品的许可证措施、制定原产地规则和监督对外贸易、确定进出
口配额、制定贸易保护措施、协调国际贸易和制定鼓励出口政
策等。
(二) 墨西哥外交部
墨西哥外交部内设有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下有5个与经贸有关的司局单位,分别是国际经济谈判司、国际经济促进司、双边经济促进司、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司以及科技合作司。它们主要协调处理与有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事务和经合组织的政策性工作,与经济部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主要发
挥外交在经贸事务中的联系与协调作用。

(三) 墨西哥海关总署
墨西哥海关总署归墨西哥财政部管理。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能
是1、代表墨西哥政府管理墨西哥海关关口;2、与墨西哥经济
部协调制订墨西哥关税标准;3、负责海关估价;4、履行有关海
关协议;5、根据墨西哥进出口总税法和增值税法征收海关关税;
6、研究和制订入关产品的反倾销税标准并负责对其的征收。海
关总署下设10个主管海关业务的司局级机构,分别是:海关关
口司、海关计划司、海关稽查司、实验室和科学服务司、信息司、
财务和海关检查支持司、海关调查司、调查员管理司、财会司和
海关估价司(见图)。


(四) 墨西哥外贸银行
结构与职能
国家外贸银行诞生与1937年,其宗旨为促进产品出口和保
持贸易平衡。
鉴于国家发展战略对于外贸出口事业的重视,国家授权外贸银行起着外贸信贷资金的协调作用。1983年,工业产品出口资金会和初级产品出口优惠机构被纳入了国家外贸银行。这加强了它同墨西哥信贷保险公司的关系,为有关出口贸易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统一的信贷担保。
1986年1月20日,国家外贸银行颁布其第一部组织法,正
式规定国家外贸银行是联邦发展经济的金融机构。其职责是为墨
西哥的外贸事业提供资金以促进墨西哥的外贸发展。为了完成有
关目标,国家外贸银行负责协调全国贸易出口的信贷担保。同时
代表政府洽谈贸易、签署合同以及有关私营、国营、合营机构外
贸信贷的管理工作。
为实现各项目标,墨西哥外贸银行主要从事以下三个方面的
工作:
①首先为那些可能有效益但又得不到信贷集团援助的项目提供资金;
②通过出口产品发展基金(FOMEX)协调信贷集团,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以保证获得更多的效益。
③促进国家对外贸易及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
外贸银行行政委员会由13个委员组成,他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其目的是更好地协调、完成外贸银行应尽的职责和任务。13个委员中,有9个联邦政府代表:他们是财政部、外交部、能源部、农业部、经济部以及墨西哥银行等的代表。
行政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 制定与墨西哥对外贸易有关的信贷及保险政策;
② 为国家拟定信贷和保险的最大危险限额;
③ 审定国家级项目;
④ 审定出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惯例;
⑤ 倡议促进和发展对外贸易的有关活动,如广告宣传,出口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研究,出口体制研究,产品商品化以及生产者、商人、发行者和出口者之间的协调组织工作。
⑥建立出口者参加的地区委员会。
(五) 墨西哥对外贸易委员会(Comisión de Comercio Exterior)
墨西哥对外贸易委员会归墨西哥经济部领导,委员会成员
由墨西哥经济部、资源部、财政部、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
墨西哥银行和联邦竞争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1、协助
墨西哥经济部,负责对外贸易政策出台之前的咨询,以及政策实
施期间的协调工作;2、定期检查对外贸易工作中的措施实施情
况,对不可行政策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是每半个月召开一
次由各有关部副部长参加的例会,研究对外贸易工作中具体问
题。该委员会只处理货物贸易政策,不处理服务贸易和投资问题
(见图)。
二、 墨西哥对外贸易和国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一) 对外贸易战略指导思想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和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发展,墨西哥
从中受益匪浅。因此,墨西哥政府把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作为实施
墨西哥经济现代化和稳定增长的催化剂。当前,墨西哥优先考虑的
问题是如何积极推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实施其中的条款,以促进
对外贸易的市场多样化和可持续增长。目前,墨西哥与世界上32
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且是第一个与北美和欧盟两个最大
经济体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1997-2000年间,墨西哥货物贸
易额平均每年递增17.1%,是世界贸易组织中20个增长最快的成
员之一。同期,墨西哥私人投资平均每年增长10.6%,外国直接投
资总额达到了440亿美元,成为发展中国家仅次于中国和巴西的第
三位引资国。2000年初,墨西哥又颁布了2000-2006年贸易投资
纲要。其中强调贸易多边体制是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工具;增加
了墨西哥对外贸易透明度;扩大对外贸易开放领域;促进贸易和投
资相结合等。


(二)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律的依据是“墨西哥宪法第131条”。基本
的贸易法律法规有“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海关
法”、“进口总税法”、“出口总税法”和“外国投资法”。此外,根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规和规则,墨西哥还制订了相应的法规,
如:“工业产权法”、“版权法”和“联邦计量标准法”等。
1、 外贸法
“墨西哥外贸法”颁布于1993年,是墨西哥指导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有9章,内容涉及墨西哥主要对外贸易政府机构经济部的职能以及其他相关对外贸易部门的职责范围;原产地界定;墨西哥海关关税标准和征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行为;保障措施;对待国际贸易中不公正行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鼓励出口和制裁措施等。
2、 海关法
根据1982年开始实行的海关法 ,凡从事外贸业务的所有
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缴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
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款 。普通
税根据《进口普通税分类表》征收从价税。《进口普通税分类
表》的分类依据是布鲁塞尔关税理事会制定的《统一关税商品
分类》。
根据墨西哥政府的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
需在完税金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5%的增值税和0.8%的海关手
续费。
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
(ALADI) 成员国进口。
1985年以前,墨西哥的最高进口税为100%,平均关税为
75%,同时所有进口商品都需申请许可证。1986年以后,由
于加入了关贸总协定,墨最高关税和平均关税分别降为50%

和42%,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占海关税则号总数的 比例则降至
7%。1987年12月,墨政府把最高关税大幅降至20% 。1995
年墨爆发金融危机后 ,塞迪略政府从 1996年起又把最高关
税升至35%( 服装类 ),同时把关税税率分为六个档次,即0;
5%;10%; 15%; 20%和35%。
3、“进口总税法”和“出口总税法”
分别颁布于1995年,两法对进出口产品的分类以及关税
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4、外国投资法
1993年颁布并实施现行的外国投资法。后随着墨西哥经济开放和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不断修改有关内容。现在,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从事墨西哥境内绝大多数行业,甚至让外资可100%参与经营。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某些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不在此限。
墨西哥境内共有45种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为外资不得
参与或限制其参与股份,因为有些是国营产业、有些只开放给
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特殊条款的公司经营、或特殊法令规定
限制外资股份。
欲赴墨西哥投资的外国人须先向经济部外资司申请核准
公司投资方案。申请后,若在45天内未收到通知,公司投资
方案即自动被视同核准通过。
当外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超过3.94亿比索(约4147万
美元)、或外商欲投资指定十二种行业之一、并参与股份超过
49%时,须经经济部核准。
5、联邦计量标准法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保护环境以及消费者,墨西哥制订强制性技术标准。墨西
哥是“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成员。在墨西哥执
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机构是“墨西哥标准总局”。从
1995年开始,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墨西哥已经分别发出了
65份和110份通知。
墨西哥技术标准有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NOM)又称为墨西哥官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治欺诈行为而对商
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自愿性标准又称“墨西哥标准”
(NMX),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
具。
墨西哥标准体系由6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9个政府部门(经
济部、农业部、通讯交通部、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劳动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组成。“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
会”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标准实施,并通过标准化年度计
划。该委员会也是墨西哥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它
代表墨西哥科研、工业、贸易和消费者在标准化方面的利益。
墨西哥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7月1日制定、1997
年5月20日颁布、并于1997年8月1日起生效的“联邦计量
和标准化法” (LFMN)。该法规定,不论是“墨西哥官方标准”
还是“墨西哥标准”都应5年审查一次。
墨西哥官方认为,墨西哥目前的技术标准没有一项有悖于
国际标准的,原因是每当墨西哥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时,都要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当墨西哥认为墨西哥国内保护水平
应当高于国际标准时,它就不服从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目前,
墨西哥政府认为,墨西哥标准与ISO或其他国际标准相符的比
例依各产业情况而有所差别,在电子产业中,相符率达到了
80%;而有些领域只占10%或20%(例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原
产地确定和旅游服务等)。“墨西哥官方标准”部分或全部与国
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65%。
“墨西哥官方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公众在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终审标准”也应在“官方日报”公布。
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有关条款,“墨西哥官方标
准”规定在遇到危险状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其时间可达
6个月。如不够,还可以延长6个月,但必须报墨西哥经济部
备案。
近年来,墨西哥强制性标准数量大幅度上升,1997年1月,
其标准量达到了574个,1992年只有303个。1997年,大部
分强制性标准涉及到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同期,墨西哥自
愿性标准增幅很小,从1992年的5300个增加到1997年的
5400个。自愿性标准只有涉及产品,其中大部分是化工产品
和食品。
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联邦保护消费者法”和“卫
生法”的有关条款,墨西哥经济部于1996年1月颁布了两项
墨西哥官方标准,一项是“墨西哥官方标准-050-经济部-
1994”,用来规范包装和商标;一项是“墨西哥官方标准
-051-经济部-1994”,主要用来规范食品和非酒精饮料产
品,根据这两项标准的要求,产品商标必须用西班牙语注明产
品名称、质量或重量、原产国、必要提示(指危险品)、有效性、
生产者地址、生产者名字、产品成分名单等。
6、联邦动植物检疫法
墨西哥检疫法律框架依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1993
年的“联邦动物检疫法”和1994年的“联邦植物检疫法”制
定的。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墨西哥准备在不久的将来,把以前由政
府控制的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认证,对样品实施检疫的实验室等
交由私人企业实施。
依据墨西哥官方标准,墨西哥严禁病虫害传入该国。1995
年,墨西哥生效了75种防止危害植物产品的官方标准和46种
防止危害动物产品的官方标准。现在,在墨西哥边境地区有97
处动植物检疫站。
7、工业产权法
在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6月27
日颁布的《发展和工业产权法》。墨西哥知识产权局和墨西哥
国家作者版权局是墨西哥知识产权的主管机构。墨知识产权局
是由墨西哥原工商部创立的独立机构,它依据墨西哥工业产权
法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注册,以及解决涉及此类问题的争端。
1、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
根据《工业产权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法人都可以
申请注册并持有下述几种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任何具有工业用途的新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那些因为改变了形态、形状或
形成结构而呈现出与组成其各部件不同用途的物
品、器皿、仪器或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是发明
专利的一种;
--设计专利,是指对现有的专利进行的任何改进专利
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注册登记之日开始,下同),
工业设计图纸的保护期为15年,可利用模型的保
护期为10年,这些期限结束时,保护不再延期。
2、商标的种类与保护期
在墨西哥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有:
--商品商标,是指将某一特定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区
别开来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将一种特别服务与其他同类服务相
区分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注册的商标;
--其他,未曾使用的三维形状和适当名称。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此期限内,可以无限期地
延长有效期,但条件是,必须在使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经
济部提交该商标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
3、申请程序
为了获得专利权或商标权,要求注册登记的当事人必须
向经济部交一份西班牙文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下
述内容:
--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
--发明或商标的名称;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首次使用的日期;
--对发明和设计的说明,并附带发明图纸或设计蓝图。
在申请过程中,有关机构对申请所涉及的材料必须予以
保密。申请一旦获准,便被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使用权,申请
者便可以在2个月之内予以公布并交纳所需申请费用。如果
申请被否决,申请人有权要求重新 审核申请。
8、版权法
《墨西哥版权法》承认并保护思想或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合
法权利,即使这些作品未注册登记、不为公众所知或未予发表
和出版。
由版权所提供的权利包括出版、复制、演出、修改和其他
任何公共用途。版权的有效期自初版之日起到作者死后的75
年期间。版权使用权可以根据遗嘱规定进行转让。
9、“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墨西哥已签订了11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世界上
32个国家的8.5亿消费者。这32个国家的生产总值占世界经
济总量的61%。在这些自由协定中,也包括了相应的法规内
容,如“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等,它们也是规范墨西哥
对外贸易行为的法规性文件。此外,墨西哥涉及对外贸易比较
重要的法规还有“证券市场法”、“投资社团法”、“联邦刑事诉
讼法”、“联邦竞争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基
本依据世界贸易规则制定;同时结合墨西哥本国对外贸易开放
程度,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坚决废止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相悖
的法规。如墨西哥在建立了“企业快速开放体系”(Sistema de
Apertura Rápida de Empresas)之后,已废除了16%的法规,大
大简化了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手续。

中国驻墨西哥使馆经商参处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