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银行体制和保险服务
一、银行体制
1995年7月21日,摩尔多瓦议会通过了关于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新法律。这些新法律包括旨在加强国家银行在实施货币和外汇政策中的作用,为安全和持续的金融体系提供法律框架等内容。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对议会负责,主要有以下职责:确保国币稳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实施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确保对商业银行资金流动及信贷的监管,监控支付系统,保证对外支付平衡,管理国库、国家储备和外债。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是唯一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发放许可、监督、管理的机构。
金融机构法旨在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利益,预防金融体系的高风险,建立一个强大的、有竞争力的金融机制以及提供金融服务,方便市场运作。银行有签订协议和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自由。
1991年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两级银行体系。在此框架下,国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参与商业银行的活动。1995年6月和7月,议会通过了摩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这些法律提供旨在强化国家银行在发展和实施货币和外汇政策中的作用、确保稳定和持续的金融体系的机制。
摩国家银行负责金融机构业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根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协议,摩列伊为往来帐户项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自1995年7月以来,摩国家银行根据银行际市场情况确定兑换率。虽然从长远看,国币会随着贸易和资金的流动而贬值,但列伊的走强有利于保持物价的稳定。摩国家银行发展和实施货币政策,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币稳定,以降低通胀率,稳定价格和兑换率。实现这一目标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为此,摩国家银行通过储备资金来调整货币的供应量。
摩国家银行同时使用不同的间接货币政策手段,如开放式市场运作,包括国库券的买卖、反向协议、抵押优惠、规定储备、国家银行基础汇率等。
1995年6月30日,摩尔多瓦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的有关条款,允许外汇业务的自由化。
摩尔多瓦外汇体制度对投资者来说具有相对的自由度和吸引力,主要有几个特点:
-对外币与摩国币的相互兑换无限制;
-允许出口商将其收入回收后存入自己的外汇帐户上,无需将所得外汇卖给国家;
外国投资国有权将其投资所得利润汇回国内。
向非本国居民提供贷款和担保以及其它形式的资本需得到摩国家银行的许可。
摩目前有16家商业银行,其中11家的资本超过800万列伊(1美元约合13列伊)并获得国家银行经营国际外汇业务的B级和C级证书。3家银行拥有A级证书,可以在国内市场从事外汇业务。
商业银行不仅可在银行际外汇市场,也可以在银行际外汇市场以外从事外汇业务。
在日常业务中,商业银行使用先进的技术,使他们在与外国银行的合作中获得信任。1996年,摩尔多瓦银行系统开始使用电子结算系统,并与SWIFT系统联结。1997年,摩国家银行经过两年的努力使整个银行系统达到了国际结算标准。
二、保险业务
随着摩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日显突出。私有化使业主们设法为自己的财产找到可靠的保护,而竞争又鼓励担保人提供优越的保险条件。
摩保险市场的发展始于1991年1月,其标志是摩政府通过了《为消除国民经济垄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决议》。此后,保险组织相继建立起来,目前活跃在市场的约有40家。
近年来,摩保险业发展迅速,年增幅达30-40%。2002年保险公司的总收入达1.87亿列伊(1美元约合13列伊),保险支出为6800万列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要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必须在银行存入不少于200万列伊的注册资本,已注册的保险公司自2003年3月起将有一年半时间来实现以上条件。根据规定,保险人必须从自己的收入中建立以下保险储备金和基金:
-长期保险金储备和保险退休金储备基金;
-其它保险的储备基金;
-预防措施基金;
-管理费用基金。
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能被扣留,也不能被充入地方及中央财政,或征税用。保险机构可以拥有包括合资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组织和法律结构,但外方投资者在保险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不能超过49%。这一限制将在不远的将来取消。
目前,摩保险行业从业人数为2800人,占整个经济部门工作人员的0.215%。
摩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也还不成熟,但竞争力正在逐步得到加强,已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摩8家主要的保险公司可提供最主要的保险服务。
(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参处)
1995年7月21日,摩尔多瓦议会通过了关于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新法律。这些新法律包括旨在加强国家银行在实施货币和外汇政策中的作用,为安全和持续的金融体系提供法律框架等内容。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对议会负责,主要有以下职责:确保国币稳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实施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确保对商业银行资金流动及信贷的监管,监控支付系统,保证对外支付平衡,管理国库、国家储备和外债。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是唯一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发放许可、监督、管理的机构。
金融机构法旨在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利益,预防金融体系的高风险,建立一个强大的、有竞争力的金融机制以及提供金融服务,方便市场运作。银行有签订协议和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自由。
1991年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两级银行体系。在此框架下,国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参与商业银行的活动。1995年6月和7月,议会通过了摩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这些法律提供旨在强化国家银行在发展和实施货币和外汇政策中的作用、确保稳定和持续的金融体系的机制。
摩国家银行负责金融机构业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根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协议,摩列伊为往来帐户项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自1995年7月以来,摩国家银行根据银行际市场情况确定兑换率。虽然从长远看,国币会随着贸易和资金的流动而贬值,但列伊的走强有利于保持物价的稳定。摩国家银行发展和实施货币政策,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币稳定,以降低通胀率,稳定价格和兑换率。实现这一目标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为此,摩国家银行通过储备资金来调整货币的供应量。
摩国家银行同时使用不同的间接货币政策手段,如开放式市场运作,包括国库券的买卖、反向协议、抵押优惠、规定储备、国家银行基础汇率等。
1995年6月30日,摩尔多瓦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的有关条款,允许外汇业务的自由化。
摩尔多瓦外汇体制度对投资者来说具有相对的自由度和吸引力,主要有几个特点:
-对外币与摩国币的相互兑换无限制;
-允许出口商将其收入回收后存入自己的外汇帐户上,无需将所得外汇卖给国家;
外国投资国有权将其投资所得利润汇回国内。
向非本国居民提供贷款和担保以及其它形式的资本需得到摩国家银行的许可。
摩目前有16家商业银行,其中11家的资本超过800万列伊(1美元约合13列伊)并获得国家银行经营国际外汇业务的B级和C级证书。3家银行拥有A级证书,可以在国内市场从事外汇业务。
商业银行不仅可在银行际外汇市场,也可以在银行际外汇市场以外从事外汇业务。
在日常业务中,商业银行使用先进的技术,使他们在与外国银行的合作中获得信任。1996年,摩尔多瓦银行系统开始使用电子结算系统,并与SWIFT系统联结。1997年,摩国家银行经过两年的努力使整个银行系统达到了国际结算标准。
二、保险业务
随着摩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日显突出。私有化使业主们设法为自己的财产找到可靠的保护,而竞争又鼓励担保人提供优越的保险条件。
摩保险市场的发展始于1991年1月,其标志是摩政府通过了《为消除国民经济垄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决议》。此后,保险组织相继建立起来,目前活跃在市场的约有40家。
近年来,摩保险业发展迅速,年增幅达30-40%。2002年保险公司的总收入达1.87亿列伊(1美元约合13列伊),保险支出为6800万列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要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必须在银行存入不少于200万列伊的注册资本,已注册的保险公司自2003年3月起将有一年半时间来实现以上条件。根据规定,保险人必须从自己的收入中建立以下保险储备金和基金:
-长期保险金储备和保险退休金储备基金;
-其它保险的储备基金;
-预防措施基金;
-管理费用基金。
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能被扣留,也不能被充入地方及中央财政,或征税用。保险机构可以拥有包括合资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组织和法律结构,但外方投资者在保险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不能超过49%。这一限制将在不远的将来取消。
目前,摩保险行业从业人数为2800人,占整个经济部门工作人员的0.215%。
摩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也还不成熟,但竞争力正在逐步得到加强,已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摩8家主要的保险公司可提供最主要的保险服务。
(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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