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澳大利亚做生意

发布日期:2004-01-27 17:20:00来源:作者:
澳大利亚概览
简介 税收
政府 税收
法制体系 所得税与收益税
货币 资本收益税
商业管理部门 商业实体税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 公司缴纳红利
澳大利亚证监会 对外资公司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税收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边际收益税
澳大利亚税局 薪酬税
澳大利亚投资审议局 关税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反垄断与竞争规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简介
域名管理局 竞争规定
商业结构 严格禁止行为
在澳大利亚经商的公司 反竞争目的或影响的行为
外资公司注册 兼并规定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的子公司 进入规定
收购澳大利亚现有公司 错误、欺诈或无意识行为
公司名称 索价
外资投资澳大利亚的规定 原产地标识
收购与成立新公司 产品责任
特别产业部门 产品责任诉讼
批准期限 行为分类
外资投资澳大利亚的鼓励措施 责任原因
公司法 贸易行为法
争议解决 共同法中的合同
产品销售的国际合同 损害
消费产品规定 简介
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的复杂性
澳大利亚标准 有害物质
专利 某些产品的注册
保密信息 食品
版权 广告索赔
设计 风险管理
商标 财产法
线路布局 收购城区不动产
植物育种权 原住民名号
电子商务 环境法
电子交易法 联邦法
在线合同 州/领地法
就业与工业关系 疏漏
与雇主有关的税收 金融服务
执行就业合同 银行体系
商业移民 外币与本币
商务访问人员 资金转移规定
以商务为由的临时居住 澳大利亚资金帐户身份
带资助性就业 管理投资计划
独立管理人员 养老金
商业所有者的永居 保险与风险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 证券与期货
雇主提名的永居人员 金融服务改革
收购法
税收临时免除








概况
澳大利亚地处亚太地区,领土770万平方公里。气候宜人,年平均气温4至28摄氏度。人口2000万,大部分人口在沿海岸地区居住,官方语言是英语。
2000年悉尼奥运会激发了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的投资热情。
进入21世纪,澳经济发展呈现诱人前景。澳大利亚资源丰富,资本市场发达,政局稳定,政体成熟、民生富裕、基础设施完备,在工业化国家中各项开支相对较低、资本充沛、拥有大批受过高等教育和懂得各种语言的劳动力人口。同时,澳位于亚太地区的门槛,亚太地区和国际投资商不断增加对澳投资力度,澳与亚太地区经贸交流前景逾加广阔。
澳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能源、矿产和农业产品。它们也是澳大利亚主要出口产品。澳在采用和开发新科技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澳拥有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产业,良好和同样高度发达的金融服务设施。金融市场的运作透明而高效,设施完善,管理体制先进。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总部以选择落户澳大利亚为时尚,这里房屋地产租金相对价格低廉,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理想的经商场所。
政府
澳大利亚实行民主政体,与英国有着密切的联系,英国女王为澳大利亚最高首脑。联邦议会包括参、众两院。议员由民众普选产生。澳有六个州政府和2个领地政府,负责本州/领地的教育、能源供应和医疗卫生。地方政府构成澳三级政府管理的基层部分,负责所属地区的规划与开发,提供当地社区服务。
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属英美共同法系。各州/领地有各自的司法系统和法院,联邦法院处理与宪法有关问题,高等法院旁听联邦、州/领地事务。
货币
澳元是澳大利亚通用货币,面值100分。澳元为可兑换货币,其汇率随市场供求浮动。
商业管理机构
无论澳大利亚公司还是与外资公司,在澳商务活动中涉及金融与证券市场、竞争与公平贸易、税收、企业设立与商业运作等事方方面面,这些事务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主要依据1974年订立的贸易法和1983年订立的价格监督法,对反竞争、不公平市场行为、公司并购、产品安全、产品责任等内容进行管理。
澳大利亚证监会
澳大利亚证监会成立于1998年,负责对包括银行、寿险公司、建筑协会、信贷社、友好协会以及养老金等金融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求金融机构执行法令准则、必要时干预和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时,证监会拥有调查、干预和市场管理的深层权力。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是全国唯一负责对注册公司进行管理的部门,也是联邦政府中三个负责金融机构管理的部门之一。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设立、运营与管理进行监管,同时负责在证券与期货市场对注册公司的完整性与公平交易提供支持。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对消费者保护的功能还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的咨询、销售和终止的指导。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于1987年建立,目前已经成为亚太地区第二大证券交易市场。证交所主要交易股权、衍生债券及公司股票等。证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证明,证交所还为股东大宗交易提供咨询意见,确保上市公司了解和履行有关市场规则并提供相关信息。
澳大利亚税务局
澳大利亚税务局是负责澳大利亚税务系统的执法部门。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主要包括1936年颁布的所得税评估法、1997年颁发的所得税评估法、1953年颁发的税务管理法以及税务局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法院判决。雇员享受的边际收益由另一套税务体系管理,即1986年颁发的边际收益税评估法。澳大利亚货物与服务税法由1999年颁发的新税制系统管理,即消费税法管辖。
所得税包括公司和个人收入所得及资本收益所得。税务局每年监管公司和个人自行报税过程并进行抽检。税务局还同时负责烟草、汽油、酒精等货物的消费税、管理高等教育捐资计划与私营医疗保险回扣相关的税务以及澳大利亚养老金的财务管理。
澳大利亚投资审议局
澳大利亚投资审议局成立于1976年,主要职责是向政府提供外资政策建议。投资审议局负责评估外资企业提交的直接投资申请,并向政府提出这些申请是否符合政府相关政策以及是否符合1975年颁发的外资并购法中的规定。审议局还负责向政府提供外资投资前景及外资增长潜力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储备银行担当中央银行的作用,完全由政府所有,其保有资产约490亿澳元。储备银行有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秩序。二是确保金融体系不会出现过大的金融风险,并控制一旦发生的金融混乱。储备银行另一个特殊的职责是保证有效的支付系统。储备银行在金融市场和支付系统中担当主要作用,并负责发行澳大利亚货币。商业银行外汇管理必须与储备银行协商。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授予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同时也是工业科技和资源部的一个分支机构,但独立运行。其下属有专利、设计和商标不同的办公部门。植物育种权法案由植物育种权办公室负责,也是基础产业和能源部的一部分。
域名管理
域名管理由域名管理公司负责,为非盈利性机构,成立于1999年,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该公司目前正寻求政府批准成为正式管理域名的部门。
商业结构
澳大利亚的商业形式多样,分为个人、当地、外资、合伙、委托和合营等形式。合伙形式由州法律管辖,各州对有限责任的要求不尽相同。委托与合营属联邦法和公司法的范畴。外资在澳大利亚的运作可以分支机构、独资和部分独资的形式开展。
在澳大利亚经商的公司
外资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注册。在澳大利亚做生意需要有股份注册的办公地点、并说明进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如是由在澳大利亚的代理或是由法人代表或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
外资公司的注册
外资公司申请注册需持有在澳大利亚采用的公司名称,并向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表格,同时递送有效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公司还需在澳大利亚有注册办公地点,指定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当地代理人。在向投资与证券委员会提交相关文件后大约两周左右,注册便可生效。注册后,公司需提交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并履行所要求的各种责任。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的子公司
外资公司既可注册在澳的分支机构,而更为普遍的则是也可获得现有的“壳”公司。外资公司可以述四种方式注册,成为在澳大利亚的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倒闭清算时,股东责任只限于按其股份比例)
2、 有限担保责任公司(倒闭清算时,股东责任只限于固定的金额)
3、 无限责任公司
4、 无责任公司(只限于矿业公司)
外资公司最为普遍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既可以是私营公司也可以是公营公司。原则上,私营公司的非股东雇员不能超过50名,且公司不得在澳大利亚从事筹资活动。然而从管理方面的角度,私营公司比较简便易行,而且管理成本要相对较低。
外资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必须拥有注册办公室,同时还要求须有在澳大利亚居住的董事(公营公司2名,私营公司1名),一名在澳居住的公司秘书(私营公司可自行决定)。对外资公司在澳的分支机构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外资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该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董事,在某些情况下,负责偿还子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负责。
获得澳大利亚现有公司
外资公司也可通过获得澳大利亚现有公司资产的股份成立当地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澳大利亚外资法和澳大利亚收购法。
商业名称
在澳大利亚经商的个人,如不使用自己或公司的名称,则需要在相应的州政府部门注册生意名称。
对外资的管理
所谓外资是指非澳大利亚居民,其占有公司或信托单位的股份比例达到15%,或是几个外资人,共有的外资股份比例达到40%或以上。澳大利亚外资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对外资的投资申请。
收购及设立新的公司
以下的收购活动必须经澳大利亚财政部门批准:
1、 收购一家公司或者购买一种新的生意的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
2、 设立新生意的总投资超过1000万澳元;
3、 海外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公司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或收购标的公司的全球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
一般而言,外资收购城市地产需要事先声明。对具有准股权特征的债务票据的投资被视为直接投资。
自动批准外资投资:收购标的资产不超过1亿澳元,如没有反对,申请会自动得到批准。
投资审查:外资投资申请需要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按时间计算,如果财政部门没有在30天内对申请采取任何行动,则政府丧失阻碍和对申请引用条件的能力。
一般而言,由投资审议局向财政部门提出建议,促使申请尽快和有效的得以处理。绝大部分情况下,在申请提出后的30天内能够得到批准,除非投资申请有悖于国家利益。
某些情况下,财政部门的批准需要附带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条件执行这些附带条件。
特别行业领域的限制
根据外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行业有特别限制
银行:外资银行如希望得到澳大利亚的经营许可,澳证监会须对该银行在其母国的经营情况充分满意,同时,外资银行必须履行证监会的监督协议。按现行外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收购澳大利亚本地银行需逐案个批。
国际民航:外国航空公司单独收购澳大利亚从事国际航空业务的公司时,所占股份不超过全部股份的25%;如果多家外国航空公司收购同一家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不包括快达航空),则合计占有股份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35%。对于快达航空公司的收购,全部外资所占比重不得超过股份的49%,多家外航公司收购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35%,单独收购不得超过25%。此外,外航收购澳大利亚航空公司还需满足其它一些标准,如董事会中澳籍人员的比重以及经营地点等。
国内民航:外国航空公司收购国内航空公司的股份,单独收购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多家公司收购同一航空公司时,合计股份不得超过40%,收购行为须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
改革外国所有权的规定:为促使世界航空领域的兼并上开展有效的竞争,1999年6月3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对外资所占澳大利亚航空公司股权的规定进行改革。新规定提高了外国人(包括航空公司)股权所占澳航空公司的比重,使之达到49%。对于快达航空公司而言,现有的规定依然保留,即外资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49%、外国航空公司合伙收购的合计股份不得超过35%,个体收购的股份不超过25%。
机场:外资收购澳大利亚机场的申请需逐案审批。收购联邦政府机场,按1996年机场法,外资所有权不超过49%,这些机场主要包括悉尼机场(包含悉尼西机场)、墨尔本、布里斯班和柏斯机场。
媒体:外资直接(非证券方式)投资于澳媒体,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一律批准。但如以股份形式收购,且超过股权的5%以上,则须进行审查。
报纸:外资开办新报纸或收购现有报业公司的股权超过5%,都需要个案审批。多家外资公司对国家性或国际性报业公司的最高控股股份不得超过30%,同时单独一家外资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外资对州和区一级报纸的收购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50%。
广播:外资对现有广播服务或成立新的广播服务站的申请,实行个案审批。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单个外资公司所占商业广播电视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5%,多家外资公司总和不超过20%;外国人不得垄断商业电视的经营。董事会中外国人所占董事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对于收购所有收费服务的广播电视,单个外资公司所占比例不超过20%,多家外资公司所占比例不超过35%。
电讯:外资对澳大利亚电讯行业的投资申请也需个案审批。对澳讯的收购,单一外资公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5%,多家外资公司所占比例不超过35%。
批准时限:按政府现行外资政策,如果已获批准申请在批准后未予履行,或有关方在批准时/或之后又达成新的契约,或在12个月内仍没有实行,则须重新审批。
澳大利亚对外资的鼓励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和支持外资来澳投资。联邦政府中协助外资投资的管理部门为澳大利亚投资局。投资局在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机构,其职责是介绍外资投资机会及澳大利亚各州、领地制定的投资鼓励方案。
澳大利亚投资局所提供的各种对外资的支持与服务包括:
确定在澳大利亚的潜在投资机会;
向外资提供市场信息及澳大利亚成本开支的建议
收集海外运营成本信息并进行比较
对合资项目选择适当的商业伙伴
提供澳大利亚有关外资管理方面的信息
安排投资者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会谈
对重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资金
协助大型投资商顺利通过政府各部门的投资审批
另一个促进外资投资的机构是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
这两个机构对采取何种形式的外资鼓励措施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各自机构的性质,提供支持。
原则上,政府对满足下列要求的项目都会提供鼓励:
l 不违背澳大利亚国家利益
l 有益于澳大利亚未来经济增长
l 有助于扩大投资和提高就业水平
l 促进和提高澳大利亚研发能力
l 没有一定形式的鼓励,项目就无法开展或生存
l 对澳大利亚某领域的比较优势有裨益
l 符合澳大利亚国际义务
鼓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赠款、免税、减税或按一定折扣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此外,联邦政府为鼓励外资在澳大利亚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实施了一项被称为“地区总部“的优惠计划。对于投资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项目,政府还有一些特殊鼓励措施,包括:
由工业、科技和资源部长对在澳运营的外资公司主要外派雇员签发永居或长期拘留签证。
减除地区总部两年期间内直接发生的商业开支。
州政府根据各自辖权也制定个自的外资鼓励措施。与联邦政府鼓励措施不同的是,州政府根据项目的不同特性与外资机构的不同特点而提供相关的投资鼓励。
外资公司可获得不止一种方式的投资鼓励,而且还可根据情况对进一步的扶持措施进行调整。
合同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依据英国的共同法,而非成文法。关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4年颁发的贸易行为法。
争议解决
澳大利亚是“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判决纽约协定”的签字国。澳大利亚绝大部分州都针对引用商业仲裁颁布了相关法律,提供程序性和明确性规定。
产品销售的国际合同
澳大利亚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维也纳公约的签字国。该项公约为货物国际性销售合同的构成和履行提供了统一规则,并为合同方的责任提供了框架。
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澳大利亚对技术和知识产权提供详细的保护。澳大利亚是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签字国。
专利
1990年专利法是澳大利亚专利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专利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普通专利,在填写完备的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有效期为20年;其二是小型专利,不包括药物物质,填写完备的申请后,有效期为6年,不得延期。
澳大利亚是巴黎协定和专利合作协定成员,还是1997年国际承认微生物有关专利程序协定的成员(布达佩斯协定)。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商业机密。根据共同法,某人在获知或应该获知保密信息的情况下,负有保密责任。该责任要求保密信息获知人不得将信息外泄,并不得使用,包括秘密使用该信息,除非保密要求另有规定。
版权
版权依据澳大利亚1968年版权法。符合版权要求的内容包括文字作品(含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例如乐谱)、艺术作品(包括工程图纸、设计、建筑图、艺术工艺、而无论艺术内容品质的高低,只涉及与设计有关的内容),文艺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包括摄影,音像、广播与电视的编辑出版物(以印刷形式)。
版权标准及相关的权利自作品诞生时即自动存在,无需注册,包括任何形式的版权声明。澳大利亚是泊尔尼联盟及广泛版权协议的成员及其多项有关版权保护公约的成员。
设计
关于设计的版权需向澳大利亚负责商标、设计、专利知识产权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后,所获专利的使用期限为16年,并可续延。澳大利亚是巴黎协定成员国,外国申请人如在澳大利亚申请同样的设计版权,从申请人在所在成员国的原始申请之日起计算,享有12个月的宽限期。
商标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规定,申请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须在澳大利亚使用或准备使用。澳大利亚为巴黎协定成员国,如同一商标在协定成员国已经进行申请,则允许该商品或服务的申请人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线路布局及平面工程
澳大利亚是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协定签字国。澳大利亚在制定有效的线路布局和集成电路权益保护方面,与众不同。按澳大利亚法律,对线路布局和平面工程,没有注册的要求,也没有注册的机构,但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对平面工程的保护,并以线路布局代替平面工程。
平面工程,可按设计法注册,同时其版权在版权法下同样享有受保护的权益。
植物育种权
按1994年育种权法,新植物物种需要注册,已注册人可对已注册物种独家享有出售,生产、复制、使用植物名称的权利。该权利自申请之日起,为期20年。
电子交易法
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联邦电子交易法。各州/领地实施与联邦法相统一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使用电子交易与签名,交易为有效。
法案中对确定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及电子交换数据有指导性规定。
法案还特别提出了使用电子表格签名,而非手写签名的要求。
在线合同
目前,澳大利亚没有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和案例法,然而,法律无权否认这种合同交易的有效性,因此,在线合同交易与非虚拟交易的法律规定别无二致。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供货商必须尽其所能及时合理和必要地将合同条款通达给客户,并给予客户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考虑这些条款并决定是否按条款达成合同。
严禁将个人信息传递给其他机构,除非在公平处理个人信息全国性原则中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严禁收集敏感信息,如涉及到种族、少数民族、原住民、宗教、或信仰方面的信息。
就业与工业关系
过去20多年来,澳大利亚经济中的工业关系已经由统一的固定工资体制转向以企业为核心的工资议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就业关系可以按个人雇佣合同管理,同时受联邦和州的针对特定行业和职业的相关立法规则、企业工资议定制度、企业和雇员签订的协议的制约。
按照这些规则和法律规定,每个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可针对工业关系具有立法能力,(两个领地由联邦政府法律管理),联邦和所有州政府还有对工业关系的执法能力。1996年,维州政府向联邦政府提出放弃该州的这种权利以使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在该领域司法权进一步和谐。从此,除维州以外,所有各州都有针对工业关系的两套法律制度。
尽管各州之间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通常,雇员可以每年享受四周的假期。雇员受不公平解雇法保护,其中包括明确的限制行规定,如在新南威尔士州和联邦法规定下,解雇雇员要给予雇员高达69200澳元的补偿,雇员同时还受在工作场所不得遭受性骚扰和性歧视等法律的保护。解雇雇员必须发放终止雇佣通知。
根据联邦法律,雇员享有由雇主为雇员支付规定的养老金的权益。职业卫生与安全法严格要求雇主确保雇员在工作岗位上的安全。尽管各州在雇佣关系方面的法律有一些差别,但这只是细微的不同。
与雇员有关的税收
自2001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规定薪酬税按月汇付给澳大利亚税局
雇主在雇员工作期间付给雇员的福利待遇须按数额支付税金。福利待遇包括特惠、使用的服务和设施包括汽车、无息或低息贷款以及住房等。
各州均要求对雇主支付给雇员超过规定数额的薪水都按月征收薪水税。加征税率各州不尽相同,雇主每月将达到一定额度的工资数额申报登记。
联邦法律规定了雇主为每个雇员支付养老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目前最低限额要求雇主必须按雇员名义收入的11%支付养老金。全部收入包括雇员按小时工作的正常收入、奖励、加班费和佣金的所有收入。
雇主支付雇员的养老金也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规定,最高限额是按雇员所在的年龄组来划分。
商务访问人员
多年来,国际商务人员对澳大利亚的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当地商业发展,增进了出口活动和扩大了澳大利亚就业机会。
一些国际商务人员以商务考察人员身份来澳,有些短期居住,有些是长期居住,无论何种情况,他们均需要得到澳大利亚签证。
澳大利亚政府承认,获得来澳的商务签证并非理所应当的那样轻松,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澳也在立法、移民政策以及在程序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特别是针对商务访问人员和短期居留商务人员签证的改革方面。
所有签证申请者必须符合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标准,在澳停留时间越长,所用标准也越严格。
商务访问人员一次性签证的最长期限可达3个月,某些情况下,也签发一个月的签证。
对商务访问人员,具有有限的工作许可:签证持有人只能从事与其在海外所从事工作等同的工作(例如,在澳大利亚商务考察期间,只能拿到在海外的薪酬)并从事澳大利亚人所不能从事的工作。签证持有人必须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其商务访问目的必须是真实的。
具有商业目的的临时居住人员
国际商务人员满足下述条件可获得3个月至4年的临时居住权
在澳大利亚设立地区总部
其就业得到澳大利亚现有商业企业或已设立的海外商业企业的资助
为海外供应商或服务的代表
作为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来澳大利亚成立商业机构
得到赞助的就业
澳大利亚或海外企业如赞助海外人员在澳大利亚临时居住,必须首先进行赞助保证评估并与政府签订一系列保证证明。
赞助者必须表明赞助海外人员不会损害和保持澳大利亚就业机会,扩大澳大利亚贸易和提高澳大利亚在该领域的竞争能力。此外,雇主还须表明将在澳大利亚引进、使用、创造新技术或改造现有技术,亦或具有令人满意的培训澳大利亚人员的记录或可资证明的承诺。
由赞助人指定海外人员的职位,部分岗位如高级主管、高级经理和技术专长人员无需经澳大利亚劳工市场的测试,而其他非主要岗位如其居住期限超过12个月,则需根据1994年移民法进行测试。
独立高级主管
其申请必须在海外向澳大利亚驻外机构提出,申请此类签证人员为:
以澳大利亚为目标开发新的或现有的生意
表明此项生意将有益于澳大利亚
真实、有效地表明其拥有、管理并对生意运行进行决策的意愿
运转和或设立公司的净资产在25万澳元,或移民部门认可的少于该额度的资产。
商业所有者、高级主管或投资人员的长期居留权
在入境澳大利亚后有意于设立或参与生意的商业人员,可按商业技术移民法获得永居权。申请者必须保证对生意的极大兴趣与关注,并能够进行日常生意管理。
商业所有者必须在最近四个财政年度中的连续两个财年内,净资产为20万澳元以上(如果是公营公司,至少拥有10%的股份)。
高级主管须是公司前3名最高主管之一,并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公司的成交额须在最近的四个财年中的两个财年内不少于5000万澳元。
如这些商业所有者或高级主管得到州或领地政府的赞助,则条件可略为宽松。
在三年内直接管理投资的投资商必须:
在近5个财政年度中的一年内管理不少于100万澳元投资;
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管理的资产价值必须高于计划投资的50%。最低计划投资为75万澳元。该投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安全金融机构内存款期限达连续3年。
申请者须通过商业贡献率考核,其中包括成交额、劳工成本、商业资产、年龄、语言技能、以及商业所有者和高级主管可支配净资产的“商业技能测试”。投资者根据其计划投资额、年龄、语言技能和可支配净资产获得移民局评分。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如果这些人员需要获得移民协助,必须在已注册认可的移民代理机构办理。
由雇主指定的永久居住权
根据雇主指定方案,澳大利亚公司有权指定海外高技术商务人员,并给予这些人员永久居住权。雇主指定需要经过广泛的劳工市场测试,海外人员所从事的高级技术职位必须有正式的或在职培训的证明,同时须在此岗位有3至5年的经验。
收购法
澳大利亚收购法涉及收购广意上的澳大利亚企业,包括公司、企业组织、或在证券所上市的信托机构,同时也包括非上市公司及超过50名人员的信托机构。
虽然收购规则随时间变化有技术上的更改,但收购程序一直明确而基本采用延续过去20多年来的相同方法。该法律主要目的是鼓励收购者和竞标商的收购行为。
如果收购股权在达到或超过5%以上,需要向澳大利亚证交所及相关部门提供报告。
收购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政府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监管收购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并有权修改和免除公司法条款,审查收购者及收购标的的说明和方案文件。
收购小组(按英国收购小组的模式)负责审查澳大利亚投资与证券委员会修改与免除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审查收购过程中的各种收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条文,或是否能够接受。(触犯收购规则的精神)。
澳大利亚证交所审查哪些上市公司实体可被允许收购
外资审查局/财政部门审查外资收购申请
澳大利亚消费者与竞争委员会负责反垄断行为
税收展期免除
按澳大利亚所得税法,被收购标的股份持有者在出售其股份时,根据资本收益税的规定可享有资本收益税展期免除优惠。
展期免除意味着标的股份持有人,在处理好收购实体的股份之前,可推延其承担的支付资本收益税的责任。
一般税收问题
澳大利亚税制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包括从2002年7月1日起,引入广泛意义上的消费税,即商品与服务税(GST),取代以前的销售税,以及其他与生意有关的税制改革。
税收
联邦和州政府征收不同形式的直接和间接税,以下为一些主要税种:
联邦税收:
所得税(含资本税)
边际优惠待遇税
养老金的保证金
扣缴税
商品与服务税
关税
资源承租税
州政府:
印花税
金融机构税
银行帐户借记税
薪金税
土地税
根据联邦和州政府在引进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时达成的协议,州政府同意在将来一定时期,取消或减少一些税种,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税、借记税和部分印花税。
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澳大利亚是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字国。按照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对于非澳大利亚居民只征收其在澳大利亚的所有收入所得,以及其在处置与澳大利亚资产有关的收益所得。非澳大利亚居民在其成为或放弃成为澳大利亚居民时,适用于特殊的资本收益税规则,对于短期居民(成为澳大利亚居民不超过5年的个人),资本收益税不针对其成为居民前的资产。
公司是指由澳大利亚居民所成立,或主要管理职能及控制权在澳大利亚并在澳大利亚进行生意运作,或由澳大利亚居民掌控决策权。
上报所得税和收益税的规定时间为到6月30日,既按财政年度计算。如果经批准,也可采用替代会计年度,另行指定截止日期。这种情况特别适用于外资母公司的记税年度是在其它日期者。
公司(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其普通所得和资本收益均按平价税率计算,2000/2001所得税年度,公司的平价税率为34%,到2001/2002及以后的财政年度降低为30%。
如外资企业在澳大利亚有分支机构(永久性机构),且该机构可以独立地与总部及其它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的话,属于永久机构的利润,按普通的公司平价税率征税。
通常,非澳大利亚居民的永久性机构,在澳大利亚获得的收入,如采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其所得收入不予征税。
资本收益税
资产在进行处置或是相信进行处置(除特别情况外)时须支付资本收益税。非居民在处置下列资产情况之一者也负有缴纳资本收益税的责任:
澳大利亚的土地
在澳大利亚设立永久性机构(分支机构)的资产
澳大利亚居民私人公司的股份
澳大利亚公营公司在股份处置前5年内的任何时期所持有至少10%以上的股份。
对企业实体的税收
在政府“新税制改革”方案中,对企业实体征税是一个重要方面。以下为有关改革的内容。
对公司(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实行区别对待。百分之百的外资子公司可获得不同形式的优惠待遇。新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鼓励外资在澳大利亚的公司或信托机构只有一个总部。
对公营与私营公司税收待遇上的区别仍会保留,但无论公营还是私营公司均采用统一的公司税率征税。公营公司是指在正式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20名以上的股东持有75%的缴付资本股权、表决权及全年的分红权)。私营公司则指非公营公司。
合伙企业可享受转移税收待遇(合伙人的盈利与损失按合伙人股份多少计算),但合伙企业需报送税收资料。从1995-1996年起,所有合伙企业被视为公司并相应纳税。
合营企业方所获共同收入,按合伙纳税人上税。合营企业一方单独地从其合营股份中获得的收益,按单独纳税人交税。
公司红利税
由居民公司对非居民公司支付的任何红利都需要缴纳红利持有税,直到红利不再记税为止。换言之,非居民股东不享有红利税课税额度或免除补偿的待遇,而对非居民股东支付的红利可免除红利持有税,直到红利不再记税为止。
非居民从其与永久性机构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的红利都需要支付红利持有税。
红利持有税税率通常为30%,但对有可能是避免双重征税国家居民的税率,按协定为15%。
为减少对澳大利亚境内流动的收入所得征税,而采取了一项鼓励措施,即对一些符合“外国红利帐户”标准的红利可以免除红利税。它适用于澳大利亚公司从国外获得的非证券红利,而后又按非免除性红利支付给非居民投资人。根据新税制的变化,“外国红利帐户”将被‘外国收入帐户”所取代,其将把澳大利亚对非证券红利的红利持有税的免除扩大至所有形式的支付给外国投资人的外来收入所得,包括证券红利、外国分之机构红利及资本收益。
向外国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澳大利亚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时,需征收使用费持有税,税率为30%,但如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也可减少,其一般费率为10-15%。
税收管理
所有商业企业收到的款项,如付款人没有在发票或其它有关付款文件中引用“澳大利亚商业税号”,则须缴纳48.5%的持有税。在即时即付制度之前,对于收入,包括薪酬和投资收入一直采用的是“税号制度”。如引用税号,则按特别持有税税率征税;而无引用税号,则使用最高的持有税税率。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即时即付制度后,企业需按即时即付要求按季度分期支付持有税,但申报日期则按企业规模大小有所不同。较大型的持有税纳税人,则有更为固定的付税时间。
商业注册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交单独的商业活动报告,申明其持有税纳税责任。
通常,非居民商业机构从澳大利亚获得的收入,需将其年收入税回报备案,而不是采取免征收入税或免征收入持有税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自我税收评估制度。
边际优惠待遇税
边际优惠待遇税是联邦税法中相对独立的税种,它只对雇主而不对雇员征收。其征收按优惠待遇折合成相当于现金的总额,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应征税额。边际优惠待遇税税率为优惠待遇总额的48.5%。边际优惠待遇税的记税年度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薪酬税
薪酬税是各州/领地政府对雇员超过州/领地所规定的年薪酬限额部分进行征税。雇员需向州/领地有关税务部门注册其薪酬。
税种虽相同,各州的薪酬税率却从3.65%至6.85%不尽相等。
关税
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就需要支付关税。通常,由海关经济人支付关税,其对澳大利亚海关征收物品关税税率和程序比较熟悉,并在支付关税后,还负责验放商品。
澳大利亚海关对各种商品进行分类,确定每种产品的具体关税率。
商品与服务税
澳大利亚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与服务税与世界其它国家采用的商品与服务税及价值增值税性质相同,属于消费税。商品与服务税是对与澳大利亚有关的供应进行征税,这种供应包括商品、服务、信息或权益。
除商品进口至澳大利亚需要支付商品与服务税外,商业实体(包括个人、公司、合伙及基金)在提供供应时也被要求注册和支付商品与服务税。一个商业体在其营业收入超过5万澳元,就需注册和支付商品与服务税。
注册商业体所提供的供应属应征税供应(其供应应付商品与服务税)。应付商品与服务税按商业体提供供应的10%计算。由提供供应的商业体向税局支付商品与服务税。
有两种形式的供应可免除支付商品与服务税。其一是无商品与消费税的供应(商品与服务为零税率),包括卫生,教育和基本生活物资。其二是为记入纳税供应,包括现有居民住房的销售与租赁。
商业体的出口产品无需支付商品与消费税。关于商品与服务出口征税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有具体规定。
所有进口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消费均需支付商品与服务消费税。但商业体可在进口时,将商品与服务消费税申请成记入纳税记录。
根据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法,在澳大利亚的代理,负责商品与消费税责任,并为其在澳大利亚的非居民被代理人承担记入税额的职责。这种方式,减少了非居民的相关负担。
反垄断与竞争规定
简介
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的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与公平贸易及对消费者的保护,增进澳大利亚福址。该法具有广泛的条款规定,其涉及面之广,成为澳大利亚最具经常性提起诉讼的法律之一,也使法律的主要管理者??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成为最严厉的和具有争议性的管理机构。贸易行为法的主要条款包括:
禁止反竞争行为
基础设施拥有者有义务允许他人进入该基础设施
实行商品与服务税后,对于定价的规定
禁止误导、欺诈和不良行为
原产地标识要求
对于合同需要有效担保与条件的规定
制造商对瑕疵产品的严格责任规定
竞争规定
贸易行为法中有关竞争的规定主要是进行市场管理,并规范市场结构。该规定:
禁止以减少澳大利亚市场可持续性的竞争为目的或对此产生影响的行为
禁止以减少澳大利亚市场可持续性的竞争为目的或对此产生影响的并购活动。
要求基础设施所有者提供一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准入,包括电讯服务业
严格禁止行为
严格禁止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
竞争者之间就价格达成一致
竞争者之间就严格限制一些人或一群体进入某市场领域达成一致
对商品与服务的出售指定最低价格
试图进行类似安排的努力也与公平贸易行为法不符。
澳大利亚消费者与竞争委员会严格禁止这些行为,并对行为人处以严厉罚款。对公司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澳元,对个人罚款可高达25万澳元。该罚款是针对具体一种行为的罚款,如数罪并罚,将超过这一规定限额。
具有反竞争目的和效果的行为
具有反竞争目的和效果而造成弱化成市场竞争的行为有多种,其主要类别包括:
协议、安排或某种谅解
向某人或某群体就提供商品与服务达成独家供应协议
对竞争对手产品的竞争采取提供折扣的方法
有些行为属自动禁止,有些虽具有反竞争目的,但考虑公众利益可能大于反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被允许使用。但,这需有公众参与过程,并由澳大利亚消费与竞争者委员会考虑反竞争造成的影响及公众由此行为而得到的实惠。
合并规定
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严格禁止因对资产或股票的收购在澳大利亚全国或某一州或领地发生影响或可能产生对任何市场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将对下述收购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收购后,某行业最大的四家公司其股票数量或股值超过市场份额的75%,合并公司的市值达到或超过市场份额15%。
收购人在收购后,其所占市场份额超过40%。
如果收购超过上述警戒线,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将审查以下因素:
实际和潜在的进口竞争程度
市场准入的障碍
市场集约度
市场的吸收度
合并后的商业实体对价格增长产生多大和持续多久的能力
市场是否有替代者
由于技术创新、市场增长或产品多样性,将使市场发生多大的变化
市场纵向兼并的性质与程度
兼并将导致一些有活力和重要竞争对手的撤出
市场准入规定
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中既有一般性的市场准入规定,也有按行业的特殊规定,其中包括:
电讯
电力
机场
邮政(有关法律已提交议会)
这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不尽相同。通讯与电力部门是限制最严的领域,包括其服务。
误导、欺骗与不良行为
商业机构不得从事误导、欺骗或可能的误导与欺骗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如个人因此行为造成损害则负有赔偿责任。
责任处置依据
对瑕疵产品的责任处理可引自以下三种类型的法律之一种或多种
联邦贸易行为法或与之类似的州和领地法
共同法中的疏忽责任条款
共同法中的合同法
贸易行为法
贸易行为法是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广泛也是最具权威的法律。各州和领地目前也有类似的法律,这表明贸易行为法条款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地。贸易行为法注重竞争(反垄断法)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部分严令禁止贸易与商务活动中的误导和欺诈行为。条款规定十分广泛,规定了行为准则,如破坏了该准则,则需向受害人提供不同形式的补偿。
绝大部分的产品责任是由于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部分规定了消费者由于瑕疵产品可直接获得制造商的法律赔偿。法律赔偿还包括不遵守合同担保条款的行为。制造商和进口商需对产品的机械性能担保,保证产品的整体性和对产品的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规定如果有人因瑕疵产品遭受损失,无需证明是制造商的责任,就可获得赔偿。
在澳大利亚,十分明确制造商和产品供应商对购买人和用户负有关照责任。共同法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安全和发售工程中,要合理地关注用户的利益。
最近以来,法庭要求制造商提高关照标准的趋势增加,但这并不是说,共同法中责任条文的内容更趋严格。
共同法中的合同
制造商向供货商或供货商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应有供货合同。澳大利亚法院要求这些合同必须有保证商品质量的条款,如果没有履行这些条款,则接受商品一方有权对违约行为采取措施。
损害
胜诉方可得到以下补偿:
对伤害的赔偿
治疗伤病包括医药费或修复财产赔偿
由于伤病或损害造成的收入损失赔偿
将来可能发生的伤病治疗、修复财产的费用
对预期寿命受到损害的赔偿以及对目前造成对收入能力损坏的赔偿
贸易行为法和合同法同时还就赔偿方式向法院提出多种选择。以使法院可以强迫制造商采取补偿措施。
共同法中,要求制造商和供货商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对产品负责,以防发生对消费者的伤害情形。负责任贯穿于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如果发现产品在上市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对消费者损害的情况,制造商必须要对消费者安全高度关注。
消费产品规定
简介
联邦和州法律对消费产品的构成、设计、标识均有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提供了产品最低限度安全性和相关说明的要求,以尽量减少消费者受伤害的风险和使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做出购买产品的选择。
管理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抽样检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如果消费者或竞争者对产品提出指责,管理部门也可展开调查。如果制造商、供货商或进口商没有履行法律要求的规定,将被处以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澳大利亚也可拒绝该种产品的进口。消费者也可由于产品不符合标准而私下采取法律手段。与消费产品有关的公司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能够发现产品存在的风险和对该风险的有效管理。
法律的复杂性
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哪种法律适用何种产品,通常情况下遵循贸易行为法、其它还有消费者保护法、有关工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等。
有些产品由于分类困难的原因,其所适用何种法律的要求就更难分辨。例如,化妆与药物产品,(同样也可是食品药物的范畴)。这种情况下,产品的说明,使用目的及性能要求,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就更为重要,它有助于确定对产品的分类。
澳大利亚标准
澳大利亚标准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但很多领地/州政府以及联邦法律都要求采用,因而产品符合某种标准便成为强制性。
例如,澳大利亚标准要求某些产品达到特定的性能特点,在产品构成、使用方法、构造、包装甚至对顾客说明的要求也有具体规定。
目前,成文的标准准则有2400多条。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单独的标准。例如在电力安全法中,普通家用电器产品如烤炉、加热器就必须要符合澳大利亚标准,需要有许可证明并将此证明标识在产品上。
根据贸易行为法,澳大利亚标准也是消费产品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贸易行为法,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的产品包括自行车(性能与安全要求)、儿童夜行衣(设计与纤维规格及标识)以及太阳镜等(性能与安全规定)。
如违反法律制定的标准则构成犯罪。
有害商品
含有化学物质的产品,例如家用清洗用品和含有毒素的药品,有潜在威胁健康和环境的危险,因此有格外的法律要求。对于有害物品的储存、处理、运输、包装、标识、广告都有广泛的法律规定。
在《药品与有毒物品的分类表》中,对有毒物品的包装和标识的要求有具体规定,并有程度要求的说明。这些信息必须与产品相关的其它内容同时提供,包括产品使用说明、注意和安全说明。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特别的包装,例如不让儿童接触等。对于爆炸性、有毒、易燃或挥发性危险产品还涉及运输、标识、产品包装结构的特别法律要求。
一些产品需要注册
一些产品的制造商或产品本身需要注册。这类产品只有在注册后才能在澳大利亚销售,例如用于治疗的产品。
治疗性产品只有特许制造商可以生产,同时须在澳大利亚医疗产品注册局注册。其生产、成分、使用、标识及广告都有标准的规定。治疗性产品根据其风险及对产品可能的投诉要对其安全性和效能进行分析评估。治疗性产品的赞助商还必须拥有对产品的包装和广告达到要求的证明,有些治疗性产品还含有对广告发布前需对广告内容进行澄清的规定。
其它需要注册的消费品还包括灭菌类的化学产品,如化肥和清洁化学物质。此种商品供应商需要向澳大利亚国家注册局申请注册,对这些产品的标识也有标准要求。
食品
各州/领地对食品的成分、包装、广告、标识以及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卫生条件都有要求的规定。
各州/领地都执行“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所有食品的包装均有规定。禁止一些不正当的产品描述,例如,对某食品被称为具有减肥效能就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食品的添加物质,如添加剂、维生素、矿物质及一些植物性物质通常是严格禁止的,除非有特别的许可。
有些食品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安全性分析后方可上市销售,例如转基因食品。
广告宣传
贸易行为法对在贸易或商务活动中的误导和欺诈行为有明令禁止的规定。同时也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如某产品达到特定的标准、质量、价值、等级、构成、样式或型号、或具有特别的历史渊源等。
具有上述声言产品的广告或标识被认为是可怀疑的,并需出具实物化证明。法庭会视其表述及证明是否正确判断其是否有误导成分。
各州/领地公平贸易法也有类似规定。贸易行为法一般针对公司而言,而各州/领地的相关法律也适用于个人和合伙生意。
风险管理
对于制造商、进口商和消费产品供应商而言,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产品开发与审查策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企业也应确保其拥有有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及产品回收办法,以应对有关情况的发生。
收购城市不动产
外国人有意收购澳大利亚城市不动产需向投资审议局提出申请。城市不动产指不包括土地及与之相关的农业生意以外的所有不动资产。
如果收购城市不动产、租赁城市用地或对土地进行改造,期限超过5年以上,收购休闲农场、乡村住宅也需要申请。
免除类别
有一些类别对外资收购没有限制规定。无需进行申请批准的不动产包括:以移民为目的的居民住宅、非居住性商业不动产,其资产总值不高于500万澳元,居住公寓,及在建房舍或还没在规划之中的房屋建设。
批准不动产收购交易
如果收购城市不动产不违反国家利益,一般情况下也都能获得批准。
属于不受限制范畴类别的收购包括已开发好的非居民商业不动产、外国在澳公司用于安置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而开发的居民不动产、即将在12个月内开工建房居住空地。
拍卖
外国人也可通过拍卖和竞标的方式获得澳大利亚不动产,但其竞标需获得政府批准。
昆州不动产
根据1988年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法的规定,获得昆州的不动产还有补充规定要求。
原住民名号
自1992年起,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土地属原住民所有的称号,承认和保护原住民头衔,据此国家有专门注册原住民头衔的机构。
根据该法,政府未来的任何行为,如果触犯原住民名称权都属无效。对于项目的开发,政府就此项目颁发的名称及许可的有效性不能存在疑义,这十分重要。
自1998年起,联邦原住民名称法案采用了《原住民土地使用协议》。任何违背协议的行为都属于无效。“原住民土地使用协议”主要涉及稀有和重要场所及文化的保护,由项目开发商雇佣族群或群体成员时以及对名称权产生损害的补偿。
承认原住民名称权是近年澳大利亚财产法的内容之一,它可避免对原住民利益的危害,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在边远地区的大兴开发项目。然而,越早与名称权利人进行磋商,就越少发生对项目开发产生重大困难的后果。
环境法
原则上,环境与规划法是由州/领地各自做出的,联邦法律牵扯的内容很少,因此由于个州/领地相关法律的不同,会使各州/领地交界地区的执法存在一定难度。
联邦法
联邦法主要涉及在国际条约中有关的环境义务,或是在执行有关法律过程中,需要由联邦政府介入的。
有关环境的联邦基本法律为“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法(2000年7月1日生效),它主要涉及环境与规划问题,涉及到国家遗产、原住民和文化遗产、核安全、废弃物质的进出口等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其它有关联邦法律。
州/领地法
各州/领地有关环境与规划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且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目前,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全面,昆州、维州和南澳的法律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有迹象表明,东部地区的法律正在趋向统一。
通常,各州/领地环境法规中,都有触犯该法规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下,既可按宏观的环境保护责任,也可按特定的对水、空气、土地、噪声污染的条文处理。
环境法要求,某些商务活动需得到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这种批准通常是允许所造成污染的程度,在该程度内,则不构成对环境保护条款的触犯。
多数州都有法律认可的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由这些部门签发批准和许可,决定行为规范并引述相关条件。条件包括在资金上确保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物质处理方式、或是按排放量计算支付许可证的费用等。
有些州的法律还对某些商务活动中对动植物、原住民或非原住民遗产、保护、废弃物、有害化学物质、及危险商品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规定。
在澳大利亚做生意如涉及到土地开发,需要得到规划法的批准。各州/领地的规划法涉及土地的开发与开发方式。规划法中还有要求公众广泛参与评估过程的内容,公众的问询和旁听是评估过程的组成部分。
无论在澳大利亚并购生意还是开始一项新业务,在涉及环境和土地开发问题时,一定要确定好所适用的州、领地和联邦法律,以明白所要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银行体系
澳大利亚银行系统由澳大利亚证监会管理,与其它国家一样,对银行有资本金的要求。
澳大利亚有四大主要银行(澳新银行集团、联邦银行、国民银行以及西太银行)。同时澳大利亚 还有很多地区性银行、以及欧洲、美洲和亚洲的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列入银行体系(如信贷联盟、建筑协会、友好协会和金融公司)
这些机构在竞争激烈的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上,同样向商业机构和消费者提供全套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包括企业融资、项目融资、零售银行业务、衍生金融收益、设备及库存、商品贸易资金、电子银行、代理和应收款、租赁、地产及建筑融资、证券、复合贷款、结构贷款、贸易融资及财政票据产品等。
外币与本币兑换限制
对于带入或带出澳大利亚的货币没有数额限制(无论是现金还是国际资金转移票据)。
按规定,个人或机构被认为是“现金交易人”,其交易都要进行报告。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票据、证券交易人,期货掮客、受托人或单位基金管理人,赌博机构等。
现金交易人需要对以下情况进行报告:
可疑交易
超过10000澳元的实质性现金交易或相同数额的外汇
代理客户以国际电传或电子交易发生的所有资金转移指令
对澳大利亚账户的确认
按报告法,现金交易人全部账户都应提供以下信息,包括:
帐户信息:账户名、账户所有人为自然人或是公司
签字信息:签字人名字、其它签字人名字、授权签字书的复印件、签字识别记录。
管理/集合投资计划
管理投资业近年来快速发展,绝大多数金融服务机构都涉及此行业。近两三年来,一些大型国际投资基金公司,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公司,在澳大利亚落户。
澳大利亚退休储蓄及私人储蓄增长迅速,对管理投资产业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澳大利亚集合投资即指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投资即指为投资人将投资资金交给一家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计划。通过金融公司的管理产生投资回报。投资人在计划运转期间,不对资金进行日常控制。
如果管理基金为零售方式,则需要进行注册,并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管理。如果是以批发形式,则可不必注册。
零售计划是面向公众,由公众认缴的普通意义上的信托投资,而批发计划主要面向机构投资人或者是可操控较大规模资金有经验的投资人。
澳大利亚对管理基金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是,经营者只向投资人负责,且经营者须为公营公司,持有澳大利亚投资与证券委员会颁发的许可。
计划的经营者不仅对自己的行为和疏漏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其代理的行为和疏漏负有责任,包括代理的欺诈行为和超越权限的行为。
外国投资管理机构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有多种选择方式,一些外国基金管理公司按澳大利亚基金管理法成立了管理基金公司,并按澳大利亚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进行经营。
有些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向澳大利亚提供投资产品,而无需按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行事。通常这主要是指美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按照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认可的与澳大利亚体系相似的经营管理标准运作。
由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向澳大利亚市场提供基金管理计划也是可能的。如果为批发方式,无需注册该计划。根据联邦政府的鼓励措施,澳大利亚正积极努力成为亚太地区的全球金融中心,并促使澳大利亚成为外国投资人进入亚太地区市场的理想场所。
养老金
在澳大利亚,所有雇主均要求按雇员工资的比例,为其雇员支付养老金。目前由雇主为雇员支付养老金的金额为雇员工资的11%。
根据养老金法的要求,养老金必须按时支付给已设立的特别基金。尽管目前养老金支付的比例为11%,但雇主和雇员也可为养老计划支付更高比例的养老金。这使近年来养老金规模增长尤为迅速,而且这一增长速度还将持续很多年。
如果雇主没有按要求支付足额比例的养老金,政府则通过税收制度并以税收方式达到使其支付养老金的目的,同时还对雇主收取额外费用。
养老金将在受益人达到55岁(个别情况为60岁)时发放。
保险与风险管理
对保险业务有特别法律管理。普通险和寿险必须注册,并受资金充足、偿付能力和报告要求等规定的制约。再保险业务同样也需注册并受上述规定的管理,但对具体个别合同的管理却不那么严格。绝大多数大的国际再保险公司都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
澳大利亚保险业务市场规模不大,但竞争很激烈,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成熟,国际大保险公司活跃。澳大利亚保险法特别适用于成熟的保险公司,澳大利亚虽具有海外保险公司在澳开展业务时的硬件设施、并可获得具有竞争力的保险费率,但海外公司在澳开展业务时,也要充分考虑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保险市场拥有不同的风险转移办法,一流的服务商可提供驾轻就熟的风险管理技巧和风险规避技术。
证券与期货
澳大利亚证券与期货行业属公司法管理范畴
公司法规定,代表他人收购或处理期货者需持有澳大利亚期货掮客许可、提供期货建议者也须有许可。
如果外国服务商在澳大利亚提供上述服务与业务,必须充分考虑有制度上和领域方面的限制。申请者必须具备能够提供进行票据交易设施的能力。
金融服务改革
过去10多年来,澳大利亚一直进行金融服务改革。今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经营金融产品(如股票和期货)以及票据交易的清算与结算服务的公司,实行统一的许可证制度。对改革所涉及的产品与服务采用统一报告制度。金融服务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泛,一旦完成,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就可发布整套的管理规章,它将涉及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改革的方方面面。

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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