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波兰投资必须了解的重要法规政策

发布日期:2003-12-31 17:06:00来源:作者:


波兰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这意味着波兰即将容入欧盟大市场。在10个准欧盟成员中,波兰的经济地位举足轻重,经济增长潜力和市场容量较大,投资环境良好。根据A.T.Kearney 机构2003年的外国直接投资信任指数排名,波兰从2002年的11位越居第四位,排在中国、美国和墨西哥之后。随着波兰入盟时间的临近,在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带动下,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关注波兰市场并派团组对波兰投资环境进行考察,旨在通过在波兰投资合作打开进入欧盟市场的大门。为此,我们整理了在波兰投资必须了解的重要法规政策,以便我国企业更好地了解波兰的投资环境,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 外国投资管理
根据波兰法律,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享受同等待遇;除博彩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波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投资银行业必须在公司成立前获得行政许可,投资其他行业可以直接登记注册;企业在进行矿藏勘探和开采,炸药、武器弹药,以及军事和警察用途的产品生产和经营,能源的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航空和铁路运输,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等经济活动时,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在波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兹罗提(约1.3万美元),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投资额是50万兹罗提(约13万美元)。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的材料是: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公司经营形式;公司经营期限;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及金额;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层的任命书;经过公证的全体董事的签名样本;公司管理层的签名样本,并注明所持股数和金额。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的材料是: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公司经营形式;公司经营期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募股的形式,股票名称及价格,发行的股份的数量,采用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特别股的发行数量及相关的权利;发起人的姓名、住址;董事会、监事会的股东构成。
2003年6月,波兰政府将原信息局和外国投资局合并成立了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主要职责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具体任务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外国投资者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和合作伙伴;协助外国投资者与波兰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向国外推介波兰经济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
二、投资优惠政策
波兰的投资优惠政策对外国和本国投资者同等适用。根据波兰《投资资助法》,在波兰境内投资超过1000万欧元或至少雇佣100个员工并维持5年以上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投资和就业资助。投资资助不超过投资额15-25%(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就业资助不超过每人4000欧元。据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官员介绍,由于波兰每年的资助预算有限,只有10-15%的投资者获得资助。
根据波兰现行经济特区政策,在经济特区企业投资的企业按规模大小可获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资助。企业规模大小需在注册时予以确认。大型企业获得的免税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50%,中小企业获得的免税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65%。波兰按照欧盟标准划分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是指员工50人以下,年销售额少于700万欧元的企业;中型企业是指员工50-250人,年销售额少于4000万欧元的企业。大型企业是指员工超过250人,年销售额在4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
波兰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波兰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将继续实行到2017年。目前,波兰有14个经济特区,面积6325公顷,占波兰工业用地的6.8%。
三、 贸易管理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外贸政策一致,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波兰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
四、 外汇管理
根据2002年10月波实施新的《外汇法》,波兰在货币自由兑换和实行市场浮动汇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外汇管制。波兰公民可以自由在外国开设银行帐户,企业可以自由向国外子公司或机构汇款,也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购买短期债券。
个人出境携带5000欧元以下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五、 税收政策
(一)法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法人所得税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要缴纳法人所得税。2003年波兰法人所得税为27%,2004年下调为19%。
(二)增值税
根据波兰《增值税法》,增值税有四种税率:基本税率为22%,还有7%、3%和0税率。7%的税率适用于肥料、农药、药品、建筑材料、某些食品和儿童服装(波兰加入欧盟后,建筑材料增值税率为将提高为22%);3%的税率适用于奶制品原料、捕捞产品和鱼加工品、大部分的养殖业、林业和狩猎业产品;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波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所得征收。2003年所得税税率分为19%、30%和40%三个档次。免税基数为518.16兹罗提。年收入37024兹罗提以下的按19%税率征收;年收入在37024-74048兹罗提的,征收6516兹罗提加超出37024兹罗提部分的30%;年收入超过74048兹罗提的,征收17623.6兹罗提加超出74048兹罗提部分的40%。
六、 关税政策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减让关税适用与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根据波兰2003年执行的关税政策,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波兰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特殊关税(零关税)。
七、 劳动管理
根据波兰《劳动法》,企业在雇佣、解聘、社会保障方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雇用员工必须签订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为试用期(3个月以内)、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及其条件。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
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时,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动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
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 )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由雇主全部承担;病假(包括产假)补贴保险(工资额的2.45%)由雇员承担全部。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为基数的8%。
八、 环保政策
根据波兰《环境保护法》,经济主体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经济主体必须登记排放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并每年向省督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省督可以责成经济主体向环保基金交纳有关环境保护费。
根据2001年修订的《废料法》,年产生废料在1-10万吨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2个月通知所在地乡长;年产生废料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2个月通知所在地县长;对在生产中产生危险废料的项目,需要获得县长颁发的许可;对环境特别有害的项目,需要获得省长颁发的许可。
九、 法院和仲裁机构
波兰的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有地区法院、大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特别法院指最高法院。地区法院管辖一个或几个乡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土地登记处和家庭处;大区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地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处(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和经济处;上诉法院建立在至少两个大区法院管辖的区域,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工和社会保险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分出的机构—经济庭审理。
除了法庭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调解庭和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调解庭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是特定为审理某个争端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调解庭和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效力。
波兰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两极终审制度。一、二级法院判决后一般不能上诉。最高法院实行对审判的监督。
十、知识产权保护
波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波兰专利局是负责专利注册的主管部门。外国人在波兰注册专利,需通过在波兰注册的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根据波兰《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使用权保护期为5年,可申请延长5年。保护期间支付费用。工业产权保护期限50年。
根据波兰1985年实施的《商标法》,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延长10年,连续3年不使用则解除保护。波兰是《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4年波兰议会通过版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文学、科学、工业、建筑和城市规划设计图纸、电脑程序、音乐、舞蹈等。著作权从作者死亡或第一次出版之日起70年后失效。

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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