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经济一体化进程情况及与欧盟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情况
一、海湾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2001年12月31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经济协议》在阿曼首都马斯卡特签署,实施时间由成员国自行确定。1981年签订的《海合会经济一体化协议》同时废止。
新协议共9章33条,包括贸易、海湾共同市场、经济和货币联盟、整体发展、人力资源、科技研究、运输、通讯和基础设施、执行机制和最终条款。
(一)、关税联盟:
成员国的贸易活动均执行关税联盟的规定,该联盟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令、统一海关体制及货物入关手续、统一关税等。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
自2001年底宣布将关税联盟的实施时间从原定的2005年3月提前至2003年1月以来,海合会国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关税收入分配方案、货物进出口岸的电脑联网以及联合海关的职责等。去年3月份达成的关税收入分配方案是以成员国的平均进口额、国民收入和人口为基础确定的,具体为,沙特45%,阿联酋21%,科威特12%,阿曼9%,巴林7%,卡塔尔6%。但由于各成员国对该分配方案仍有分歧,目前并没有实施。
关税同盟实施两个多月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海关人才不足、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尚需时间以及该同盟的实施涉及到海关、贸易、海合会秘书处和非海合会国家等多方面的工作,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除了清关程序繁琐,时间过长,成员国之间尚未建立起相互信任,有关人员对关税同盟的规则了解不够等问题外,目前最大的障碍是关税同盟的相关规则并不完善,取消各成员国海关、成立海湾海关总署还需要时日,关税分配方案仍没有最后通过。
据科威特财政部负责海合会事务的司长介绍说,完全解决上述问题,需要2年的时间。对关税收入的分配问题,科威特提出,既然很难达成一致,可不分配这笔收入,而将其用于整个海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电网,修铁路等,但并未达成共识。
(二)、共同市场
新协议规定,海合会各成员国视其它成员国公民为本国公民,并在所有经济活动中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如流动和居住、工作、福利、培训、经营企业、拥有房地产、纳税等方面。
科威特对建立海合会积极性较高,是最早允许海合会国家公民凭本国身份证就可进出科威特、允许海合会公民加入科威特部队的国家。2002年5月,科威特根据新协议的要求,制定了海合会公民在科威特从业的规定,允许所有海合会公民在科威特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职业。
但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本国公民利益,科威特禁止海合会公民从事以下14种职业:朝觐业,本国职业介绍所和劳务供应,保险服务,商业代理,清关,机场装卸服务,装运业,政府机构后续服务,房地产服务、土地建筑物租赁转租及管理,有关残障人和老人福利院及相关社会服务中心,设立印刷出版、报章杂志、照相电影和艺术生产、商业性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展览馆等,汽车出租,广告,运输业,旅行社等。
目前,除沙特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均可凭本国身份证出入海合会国家。
(三)、货币统一
早在1981年,海合会就提出要统一海湾货币。1992年,成员国央行长确定了海湾货币与一揽子货币挂钩,到2000年6月,又决定将成员国货币同美元挂钩,并与美元确定固定汇率。2001年底,六国财长会议决定,到2010年,实现成员国货币统一。2003年1月,科威特决定将本国货币与美元挂钩,这样,6个成员国的货币均直接与美元挂钩,为货币统一铺平了道路。据称,2005年底,将完成统一货币的最终方案。本月底,海合会统一货币委员会将在卡塔尔召开会议,研究统一货币的实施步骤。
二、海湾经济一体化目前取得的成果
(一)、从1983年3月建立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对自然资源和工农业产品等国产部分附加值超过40%的,视作本国商品,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进出,不需委托代理,没有关税,可自由流动。
(二)、允许成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职业,税收待遇平等。允许本国银行在成员国之间按规定开设分支机构。运输工具获得国民待遇。截至1998年底,共颁发跨国经营执照5,770个,跨国持股交易股份公司772家,资本总额920亿美元,跨国购置房地产15,000户,跨国投资工业项目取得贷款116笔5.36亿美元。
(三)、海合会首脑会议通过了近四十个文件,如农业共同政策、工业发展统一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与规章等,对成员国在计划、发展、人口、工业、石油和农业等方面制订了带有普遍性的战略方针,集体采购大米、小麦等大宗商品,其中部分文件有约束力,部分具指导性。
(四)、建立了多个海湾经济技术合作机构,包括海湾投资公司,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商业仲裁中心,发明与专利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讯技术办公室,电力联网署等。此外,还开发了海湾联合项目400多个,资本总额198亿美元。
(五)、在国际经济关系方面,制订了统一的同主要贸易伙伴进行磋商的战略,建立了同美、日、欧盟进行经济对话和集体磋商的机制。与欧盟、埃及、挪威、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韩国及非洲一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经启动,有的接近尾声。与美国签署经济合作协定的谈判也在进行之中。
(六)、在公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就电力联网一期工程、公路联网和电讯联网等事项达成一致。
(七)、在科技、货币金融、调查统计、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其它工业方面等各个领域开展不同层次的合作。
三、海湾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海湾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历经二十年,进展缓慢,面临着种种障碍和问题:
(一)、海湾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各成员国从中获得利益各不相同,存在着对地区贸易中心地位的竞争,都不甘心本国贸易地位的下降。
(二)、有的成员国相关部门负责人变动频繁,对海合会各项决议贯彻不力,如对成员国公民在医疗服务和教育中仍存在不平等现象,有的成员国对房地产置业、购买股票、开设银行分支机构等仍有较多设限,成员国公民国民待遇尚未实现。
(三)、各成员国仍在立法、机构设置和技术操作上存在障碍。
(四)、新协议虽然确定了总目标和各项议题,但多是框架性的,没有具体的实施进度,实施机制尚不健全。
四、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海湾合作委员会的基本体制是由以下三个主要的权威机构决定的:
最高委员会:为合作委员会及其机构制定最高政策,其主席任职按成员国名称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
部长委员会: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国的外长或其代表组成,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例会。它根据最高委员会的政策,落实与成员国之间合作发展相关的措施。
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最高委员会任命,遵守最高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规定,经过授权,也可代表委员会。
海湾合作委员会下设机构:
经济和社会规划委员会:确定经济与社会规划方面的共同领域,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经济规划,制定旨在实现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未来一体化计划的基本蓝图。
财政、经济和商业合作委员会: 根据成员国经济工作的总目标,研究确保财政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
工业合作委员会:根据既定政策和成员国工业改革需要采取的措施,协调成员国间的工业活动。
石油委员会:由外交、石油和财政大臣组成,负责成员国在石油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社会与文化事务委员会:确定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与文化事务的共同工作领域,制定以上领域一体化与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此外,海合会还建立了多个海湾经济技术合作机构:包括海湾投资公司,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商业仲裁中心,发明与专利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讯技术办公室,电力联网署等。
五、海合会与欧盟商签自由贸易协定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障碍:
(一)、进展情况:
1989年,根据欧盟与海合会国家每年一次的外长联合会议,双方签订了《欧盟与海合会合作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双方的贸易关系,全面加强双方稳定的战略地位。按照协定,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包括工业、能源和环保合作。1996年,又增设了大学、商业和媒体合作三个小组。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1990年,海合会与欧盟首次开始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1991年,欧盟提出海合会必须成立海关关税联盟,才能继续双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此后谈判中断。
直到1999年,海合会宣布将于2005年3月成立关税同盟,谈判才得以恢复。2001年12月,海合会马斯卡特峰会决定将关税同盟的实施时间提前至2003年1月,简化手续,统一调低关税(除免税商品外,其它商品一律征收5%的关税)。
为了恢复中断了的谈判,尽快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根据WTO规则的变化,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谈判要求。2001年7月,海合会同意了这一要求。2002年3月,谈判重新恢复,并建立每两个月一次的磋商机制。
2002年,双方共举行了5轮谈判,对避免对农业、工业和渔业产品征收关税问题,对双方的出口产品名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谈判,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据称今年底将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二)、存在问题和障碍:
据科威特财政部参与双方谈判的官员介绍,目前双方存在的分歧已经不大,障碍已经基本消除。但在开始谈判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欧盟认为海合会存在人权问题,并坚持海合会国家必须先建立统一的关税同盟。
海合会方面则抱怨欧盟对其铝、石油和石化产品征收歧视性进口关税(最低6%)。2001年,海合会国家向欧盟出口总值达220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是石油,三分之一是石化产品和铝。
海合会国家是欧盟第六大出口市场,2001年,欧盟对海合会国家出口总值达252亿美元,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是机械产品,如发电厂设备、铁路机车和飞机、电子机械及机械设备,约占总出口的三分之一。其次是药品与医疗设备以及其它多种的产品。
投资方面,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欧盟对海湾地国家的投资大幅减少,从1999年30亿欧元降至2000年15亿欧元,下降了50%。而同期,海合会国家对欧盟的投资则增长了15%,从1999年40亿欧元增至46亿欧元。
六、科威特对海合会的态度及新协议的约束力
科威特对建立海湾合作委员会积极性很高,是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国家之一,并带头对海合会国家实施多项方便措施:一是允许海合会国家公民凭本国身份证就可进入科威特,而不要求对方国家给科威特公民提供同等待遇;二是接纳海合会国内公民加入科威特部队;三是建议在海合会机构设立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咨询委员会。
科威特对实施新签署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经济协议》态度积极,工作努力。负责海合会事务的科财政部官员称,科制定的该协议的实施计划已获海合会秘书处批准。目前,科财政部已将新协议及其实施计划报送科议会,正等待议会批准,预计一两个月后就会得到批准。批准并公开发布之日,即是在科威特的正式实施之时。
这位官员称,新协议实施之后,如果本国法律法规与其相抵触,就必须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不与该协议矛盾,则本国法律法规仍可继续执行。他说,新协议将在科威特得到全面实施,不存在任何障碍。
(撰写:李雁林 穆建军)
附录: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
声 明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以下简称欧联国家)为一方;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以下简称为海湾国家)为另一方。
鉴于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现有的重要关系,鉴于双方在人权基本原则之下促进人类发展和经济联系的认识,双方都愿意加强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双方愿意共同努力,为改善全球经济,各自做出积极的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自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鉴于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双方要增进联系,为加强该地区的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所作为;在WTO原则和规章之下,双方尽其努力促进发展和扩大经济关系,为更深层次的合作和外国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双方将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目标,努力发展欧联和海湾国家之间关系;为此声明如下:
一、 目标
1、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在相应的框架之下,深化并发展合作关系。具体内容包括,采取相应步骤,为支持以私营企业和发展经济为基础的市场活动,建立和创造法律环境。
二、 贸易
2、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尽一切可能,严格落实国际义务,遵循WTO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
3、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通过以下方式为拓展贸易关系创造条件:
-交换相关的贸易信息;
-消除贸易壁垒;
-发展海关和关税合作;
4、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合作以便创造宽松的贸易环境:
-帮助双方在自由无扭曲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相会交换有关服务领域的信息;
-鼓励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合作。
5、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鼓励和刺激双方企业和外贸组织之间进行商业接触以便推动双方的贸易。
三、 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
6、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就自由贸易协议进行谈判。
四、 私营合作与投资领域
7、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在此声明,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私企工业项目方面的合作,通过创造优惠条件,指导资金和投资投向双方共同关心的一切经济领域。
五、 联合委员会
8、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即此成立联合委员会。
9、联委会将着重于以上声明中提到的合作领域并对双方感兴趣的任何事务进行讨论。联委会要对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的所有方案做出适当的评议。
10、联委会将视其需要定期会面,其级别也视情况而定。
11、联委会秘书处的运行将由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秘书处实施。
该声明完成于2000年5月23日于布鲁塞尔,与其相对应的阿拉伯日期为1421年的第19天。
用阿英两种文本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 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
(以下为签字国 略)
2001年12月31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经济协议》在阿曼首都马斯卡特签署,实施时间由成员国自行确定。1981年签订的《海合会经济一体化协议》同时废止。
新协议共9章33条,包括贸易、海湾共同市场、经济和货币联盟、整体发展、人力资源、科技研究、运输、通讯和基础设施、执行机制和最终条款。
(一)、关税联盟:
成员国的贸易活动均执行关税联盟的规定,该联盟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令、统一海关体制及货物入关手续、统一关税等。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
自2001年底宣布将关税联盟的实施时间从原定的2005年3月提前至2003年1月以来,海合会国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关税收入分配方案、货物进出口岸的电脑联网以及联合海关的职责等。去年3月份达成的关税收入分配方案是以成员国的平均进口额、国民收入和人口为基础确定的,具体为,沙特45%,阿联酋21%,科威特12%,阿曼9%,巴林7%,卡塔尔6%。但由于各成员国对该分配方案仍有分歧,目前并没有实施。
关税同盟实施两个多月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海关人才不足、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尚需时间以及该同盟的实施涉及到海关、贸易、海合会秘书处和非海合会国家等多方面的工作,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除了清关程序繁琐,时间过长,成员国之间尚未建立起相互信任,有关人员对关税同盟的规则了解不够等问题外,目前最大的障碍是关税同盟的相关规则并不完善,取消各成员国海关、成立海湾海关总署还需要时日,关税分配方案仍没有最后通过。
据科威特财政部负责海合会事务的司长介绍说,完全解决上述问题,需要2年的时间。对关税收入的分配问题,科威特提出,既然很难达成一致,可不分配这笔收入,而将其用于整个海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电网,修铁路等,但并未达成共识。
(二)、共同市场
新协议规定,海合会各成员国视其它成员国公民为本国公民,并在所有经济活动中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如流动和居住、工作、福利、培训、经营企业、拥有房地产、纳税等方面。
科威特对建立海合会积极性较高,是最早允许海合会国家公民凭本国身份证就可进出科威特、允许海合会公民加入科威特部队的国家。2002年5月,科威特根据新协议的要求,制定了海合会公民在科威特从业的规定,允许所有海合会公民在科威特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职业。
但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本国公民利益,科威特禁止海合会公民从事以下14种职业:朝觐业,本国职业介绍所和劳务供应,保险服务,商业代理,清关,机场装卸服务,装运业,政府机构后续服务,房地产服务、土地建筑物租赁转租及管理,有关残障人和老人福利院及相关社会服务中心,设立印刷出版、报章杂志、照相电影和艺术生产、商业性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展览馆等,汽车出租,广告,运输业,旅行社等。
目前,除沙特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均可凭本国身份证出入海合会国家。
(三)、货币统一
早在1981年,海合会就提出要统一海湾货币。1992年,成员国央行长确定了海湾货币与一揽子货币挂钩,到2000年6月,又决定将成员国货币同美元挂钩,并与美元确定固定汇率。2001年底,六国财长会议决定,到2010年,实现成员国货币统一。2003年1月,科威特决定将本国货币与美元挂钩,这样,6个成员国的货币均直接与美元挂钩,为货币统一铺平了道路。据称,2005年底,将完成统一货币的最终方案。本月底,海合会统一货币委员会将在卡塔尔召开会议,研究统一货币的实施步骤。
二、海湾经济一体化目前取得的成果
(一)、从1983年3月建立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对自然资源和工农业产品等国产部分附加值超过40%的,视作本国商品,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进出,不需委托代理,没有关税,可自由流动。
(二)、允许成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职业,税收待遇平等。允许本国银行在成员国之间按规定开设分支机构。运输工具获得国民待遇。截至1998年底,共颁发跨国经营执照5,770个,跨国持股交易股份公司772家,资本总额920亿美元,跨国购置房地产15,000户,跨国投资工业项目取得贷款116笔5.36亿美元。
(三)、海合会首脑会议通过了近四十个文件,如农业共同政策、工业发展统一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与规章等,对成员国在计划、发展、人口、工业、石油和农业等方面制订了带有普遍性的战略方针,集体采购大米、小麦等大宗商品,其中部分文件有约束力,部分具指导性。
(四)、建立了多个海湾经济技术合作机构,包括海湾投资公司,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商业仲裁中心,发明与专利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讯技术办公室,电力联网署等。此外,还开发了海湾联合项目400多个,资本总额198亿美元。
(五)、在国际经济关系方面,制订了统一的同主要贸易伙伴进行磋商的战略,建立了同美、日、欧盟进行经济对话和集体磋商的机制。与欧盟、埃及、挪威、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韩国及非洲一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经启动,有的接近尾声。与美国签署经济合作协定的谈判也在进行之中。
(六)、在公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就电力联网一期工程、公路联网和电讯联网等事项达成一致。
(七)、在科技、货币金融、调查统计、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其它工业方面等各个领域开展不同层次的合作。
三、海湾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海湾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历经二十年,进展缓慢,面临着种种障碍和问题:
(一)、海湾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各成员国从中获得利益各不相同,存在着对地区贸易中心地位的竞争,都不甘心本国贸易地位的下降。
(二)、有的成员国相关部门负责人变动频繁,对海合会各项决议贯彻不力,如对成员国公民在医疗服务和教育中仍存在不平等现象,有的成员国对房地产置业、购买股票、开设银行分支机构等仍有较多设限,成员国公民国民待遇尚未实现。
(三)、各成员国仍在立法、机构设置和技术操作上存在障碍。
(四)、新协议虽然确定了总目标和各项议题,但多是框架性的,没有具体的实施进度,实施机制尚不健全。
四、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海湾合作委员会的基本体制是由以下三个主要的权威机构决定的:
最高委员会:为合作委员会及其机构制定最高政策,其主席任职按成员国名称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
部长委员会: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国的外长或其代表组成,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例会。它根据最高委员会的政策,落实与成员国之间合作发展相关的措施。
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最高委员会任命,遵守最高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规定,经过授权,也可代表委员会。
海湾合作委员会下设机构:
经济和社会规划委员会:确定经济与社会规划方面的共同领域,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经济规划,制定旨在实现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未来一体化计划的基本蓝图。
财政、经济和商业合作委员会: 根据成员国经济工作的总目标,研究确保财政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
工业合作委员会:根据既定政策和成员国工业改革需要采取的措施,协调成员国间的工业活动。
石油委员会:由外交、石油和财政大臣组成,负责成员国在石油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社会与文化事务委员会:确定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与文化事务的共同工作领域,制定以上领域一体化与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此外,海合会还建立了多个海湾经济技术合作机构:包括海湾投资公司,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商业仲裁中心,发明与专利办公室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讯技术办公室,电力联网署等。
五、海合会与欧盟商签自由贸易协定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障碍:
(一)、进展情况:
1989年,根据欧盟与海合会国家每年一次的外长联合会议,双方签订了《欧盟与海合会合作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双方的贸易关系,全面加强双方稳定的战略地位。按照协定,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包括工业、能源和环保合作。1996年,又增设了大学、商业和媒体合作三个小组。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1990年,海合会与欧盟首次开始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1991年,欧盟提出海合会必须成立海关关税联盟,才能继续双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此后谈判中断。
直到1999年,海合会宣布将于2005年3月成立关税同盟,谈判才得以恢复。2001年12月,海合会马斯卡特峰会决定将关税同盟的实施时间提前至2003年1月,简化手续,统一调低关税(除免税商品外,其它商品一律征收5%的关税)。
为了恢复中断了的谈判,尽快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根据WTO规则的变化,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谈判要求。2001年7月,海合会同意了这一要求。2002年3月,谈判重新恢复,并建立每两个月一次的磋商机制。
2002年,双方共举行了5轮谈判,对避免对农业、工业和渔业产品征收关税问题,对双方的出口产品名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谈判,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据称今年底将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二)、存在问题和障碍:
据科威特财政部参与双方谈判的官员介绍,目前双方存在的分歧已经不大,障碍已经基本消除。但在开始谈判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欧盟认为海合会存在人权问题,并坚持海合会国家必须先建立统一的关税同盟。
海合会方面则抱怨欧盟对其铝、石油和石化产品征收歧视性进口关税(最低6%)。2001年,海合会国家向欧盟出口总值达220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是石油,三分之一是石化产品和铝。
海合会国家是欧盟第六大出口市场,2001年,欧盟对海合会国家出口总值达252亿美元,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是机械产品,如发电厂设备、铁路机车和飞机、电子机械及机械设备,约占总出口的三分之一。其次是药品与医疗设备以及其它多种的产品。
投资方面,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欧盟对海湾地国家的投资大幅减少,从1999年30亿欧元降至2000年15亿欧元,下降了50%。而同期,海合会国家对欧盟的投资则增长了15%,从1999年40亿欧元增至46亿欧元。
六、科威特对海合会的态度及新协议的约束力
科威特对建立海湾合作委员会积极性很高,是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国家之一,并带头对海合会国家实施多项方便措施:一是允许海合会国家公民凭本国身份证就可进入科威特,而不要求对方国家给科威特公民提供同等待遇;二是接纳海合会国内公民加入科威特部队;三是建议在海合会机构设立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咨询委员会。
科威特对实施新签署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经济协议》态度积极,工作努力。负责海合会事务的科财政部官员称,科制定的该协议的实施计划已获海合会秘书处批准。目前,科财政部已将新协议及其实施计划报送科议会,正等待议会批准,预计一两个月后就会得到批准。批准并公开发布之日,即是在科威特的正式实施之时。
这位官员称,新协议实施之后,如果本国法律法规与其相抵触,就必须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不与该协议矛盾,则本国法律法规仍可继续执行。他说,新协议将在科威特得到全面实施,不存在任何障碍。
(撰写:李雁林 穆建军)
附录: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
声 明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以下简称欧联国家)为一方;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以下简称为海湾国家)为另一方。
鉴于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现有的重要关系,鉴于双方在人权基本原则之下促进人类发展和经济联系的认识,双方都愿意加强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双方愿意共同努力,为改善全球经济,各自做出积极的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自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鉴于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双方要增进联系,为加强该地区的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所作为;在WTO原则和规章之下,双方尽其努力促进发展和扩大经济关系,为更深层次的合作和外国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双方将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目标,努力发展欧联和海湾国家之间关系;为此声明如下:
一、 目标
1、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在相应的框架之下,深化并发展合作关系。具体内容包括,采取相应步骤,为支持以私营企业和发展经济为基础的市场活动,建立和创造法律环境。
二、 贸易
2、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尽一切可能,严格落实国际义务,遵循WTO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
3、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通过以下方式为拓展贸易关系创造条件:
-交换相关的贸易信息;
-消除贸易壁垒;
-发展海关和关税合作;
4、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合作以便创造宽松的贸易环境:
-帮助双方在自由无扭曲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相会交换有关服务领域的信息;
-鼓励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合作。
5、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将鼓励和刺激双方企业和外贸组织之间进行商业接触以便推动双方的贸易。
三、 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
6、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就自由贸易协议进行谈判。
四、 私营合作与投资领域
7、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在此声明,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私企工业项目方面的合作,通过创造优惠条件,指导资金和投资投向双方共同关心的一切经济领域。
五、 联合委员会
8、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即此成立联合委员会。
9、联委会将着重于以上声明中提到的合作领域并对双方感兴趣的任何事务进行讨论。联委会要对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的所有方案做出适当的评议。
10、联委会将视其需要定期会面,其级别也视情况而定。
11、联委会秘书处的运行将由欧联国家和海湾国家秘书处实施。
该声明完成于2000年5月23日于布鲁塞尔,与其相对应的阿拉伯日期为1421年的第19天。
用阿英两种文本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 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
(以下为签字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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