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新税法

发布日期:2003-11-02 03:35:00来源:作者:
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2003年9月19日颁发了第37号令,确定了2003年-2004年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此政策从2003年4月16日至2003年年末暂停以下税:
  1.1982年关于税收法的第113号令第2条项下所得税;
  2.1959年关于修改地产租赁税的第162号令;
  3.其它本令未及税。
  如下税继续有效,在2003年以后的时间里继续征收:
  (1)1997年第36号令项下的高级餐厅及宾馆税;
  (2)2002年第120号令项下的地产转移税;
  (3)1998年第80 号令下汽车销售税及其它仍有效的相关法律;
  4.汽油税,但并不限于1939年第9号令, 1996年第82号令,1999年第66令项下由经济事务委员会签署的决议。
  至于2004年及以后年份中的收入税,个人及公司税率最高不超过15%。
  1982年第113号令项下现行的伊拉克税收征管办法仍然有效,除非另外修订。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伊拉克旧税法对个人及公司征收的收入税达55%,如果未更改,势必对投资及私人部门的经济活动产生巨大的障碍。

  资料来源:阿联酋迪拜AL TAMIMI& COMPANY公司2003年9月出版的<<伊拉克最新商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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