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就我输欧对甲酚作出反倾销终裁

发布日期:2003-10-08 21:30:00来源:作者:
(布鲁塞尔9月22日快讯) 欧盟《官方公报》9月20日发布理事会第(EC)1656/2003号法规,就我输欧对甲酚(PARA-CRESOL,海关编码29071200)反倾销税作出终裁。

根据该法规,我国两家企业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对南京一家公司的产品征收10.8%的反倾销税,对山东一家公司的产品征收12.3%的反倾销税,对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征收40.7%的反倾销税。

欧盟于2002年6月27日决定对我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我提出应诉的两家涉案企业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理事会法规详见:www.europa.eu.int/eur-lex/en/oj/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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