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新法令

发布日期:2003-09-09 00:15:00来源:作者:
近日,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签署了03-04号法令,颁布了经部长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适用于商品进出口业务总则的法律。该法律确定了自由对外贸易的原则,但是涉及安全秩序、人畜健康、环境、动植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例外。

  法律规定,为加强管理,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任何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但进出口活动要接受外汇管制。

  国内生产可以享受海关从价税则的保护。为应对可能威胁或影响国内生产的不正当进口行为,在支付平衡遇到困难时,可以考虑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包括保护、补贴和反倾销。

  为改变出口单纯依赖石油的局面,鼓励非石油产品的出口,阿将成立一个由总理领导的国家出口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非石油产品出口发展政策的目标,进行此项战略的评估工作,为方便出口发展而提出各种制度、立法和规定的措施。

  法律还规定成立国家对外贸易促进局,将取代阿政府于1996年在其贸易部内成立的对外贸易促进局(PROMEX)。新成立的国家对外贸易促进局将负责保证促进非石油产品出口方法的管理,建立一个对外贸易信息资料库,对有意开拓国际市场的阿企业提供支持。为此,法律规定该局可以到国外进行招商,帮助国内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并可以在国外设立贸易代表处。
 
  该法律明确废止了《2003年财政法》第95条中的如下规定:

  “进口用于原样销售的原材料、产品和商品的经营活动只能由贸易法中规定的资本公司进行,其公司资金应由居住在阿尔及利亚的国民持有,等于或高于100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被货币与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品牌产品独家经销商和批发商。

  如果进口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是由公司持有的,后者公司的资金至少90%应由居住在阿尔及利亚的国民持有。

  为使企业符合新的规定,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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