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投资环境专题介绍(五)
一、波兰外贸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包括外贸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垄断性管理。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要求接近,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波兰经济部为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对部分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波经济部对申请配额的企业进行审核后分配配额并发放许可证。
特许经营的商品有:军警用品、放射性物质、武器弹药和进出口;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等进口。
需取得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奶酪、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废金属、科技资料等。
需取得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天然气、奶酪、啤酒、葡萄酒、家禽肉、租赁进口设备、两用化工品、核技术产品、多用途设备和材料等。
进口配额商品:石油、柴油、燃料油、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等。
禁止进口商品:2缸发动机汽车、10年以上轿车和小货车、6年以上卡车、含氟利昂的冷冻柜、冷藏柜、纯酒精等。
波兰在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对某些工业(如汽车制造、冶金、石化工业等)进行适度保护,主要措施是设置进口配额和保持较高关税。
波兰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并且同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和中欧自由贸易区、以及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以色列、土耳其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签署了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波兰已经与欧盟签定了入盟协议。波兰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地区贸易组织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要求其履行承担贸易自由化义务。因此,其国内市场将不断地开放, 减低关税,以适应国际组织,尤其是欧盟的有关规定。
波兰现行海关平均税率为2.71%。波兰对粮食、汽车零件、电信产品、冶金产品、多种医药、电子 仪表、电脑、电缆、环境保护设备、医辽器材、军警消防用品、残疾人用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对热带水果、部分农产品、工业原料采取减免关税的措施。燃料、天然气、酒精及制品、烟草制品、汽车散件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原产地证书
波兰给予中国普惠关税待遇,即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基本关税的7%,但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鞋、玩具等)不享受普惠关税,而征最惠国税,即基本税。享受普惠的商品应出示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A。
波兰海关管理及征税体制已逐步接近欧盟国家标准,进出口关税水平逐年下降。基本税率适用于:
①货物原产地是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
②原产地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三、波兰商品检验
1.产品安全规定。
根据波兰《检测和认证法》的规定,凡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可用于其抢救、保护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测并标贴安全标志B。检测认证工作由波兰检测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测和发证机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收缴国库,并处以一倍的罚款。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主任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气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工业产品、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2.农副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规定,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中央标准检查局的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商业质量鉴定。申请应说明申请人、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商品的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出口商授权领取决定书或提出上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决定书的同时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复审。
进出口商在报关时需出示由中央标准检查局检查员签发质量合格证书。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目录由农业和食品经济部部长发布,主要涉及: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圆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香烟、等。 此外,进出口农食品还需接受卫生及动植物检疫。
3.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屠宰厂或肉联厂,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4.波兰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 "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自1990年起,波兰对包括外贸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垄断性管理。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要求接近,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波兰经济部为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对部分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波经济部对申请配额的企业进行审核后分配配额并发放许可证。
特许经营的商品有:军警用品、放射性物质、武器弹药和进出口;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等进口。
需取得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奶酪、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石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废金属、科技资料等。
需取得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天然气、奶酪、啤酒、葡萄酒、家禽肉、租赁进口设备、两用化工品、核技术产品、多用途设备和材料等。
进口配额商品:石油、柴油、燃料油、22度以上葡萄酒等酒饮料、乙醇、变性酒精、香烟雪茄等。
禁止进口商品:2缸发动机汽车、10年以上轿车和小货车、6年以上卡车、含氟利昂的冷冻柜、冷藏柜、纯酒精等。
波兰在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对某些工业(如汽车制造、冶金、石化工业等)进行适度保护,主要措施是设置进口配额和保持较高关税。
波兰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并且同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和中欧自由贸易区、以及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以色列、土耳其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签署了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波兰已经与欧盟签定了入盟协议。波兰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地区贸易组织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要求其履行承担贸易自由化义务。因此,其国内市场将不断地开放, 减低关税,以适应国际组织,尤其是欧盟的有关规定。
波兰现行海关平均税率为2.71%。波兰对粮食、汽车零件、电信产品、冶金产品、多种医药、电子 仪表、电脑、电缆、环境保护设备、医辽器材、军警消防用品、残疾人用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对热带水果、部分农产品、工业原料采取减免关税的措施。燃料、天然气、酒精及制品、烟草制品、汽车散件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原产地证书
波兰给予中国普惠关税待遇,即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基本关税的7%,但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鞋、玩具等)不享受普惠关税,而征最惠国税,即基本税。享受普惠的商品应出示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A。
波兰海关管理及征税体制已逐步接近欧盟国家标准,进出口关税水平逐年下降。基本税率适用于:
①货物原产地是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
②原产地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三、波兰商品检验
1.产品安全规定。
根据波兰《检测和认证法》的规定,凡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可用于其抢救、保护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测并标贴安全标志B。检测认证工作由波兰检测和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检测和发证机构进行。如产品没有标贴安全标志或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就进入波市场销售,则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将收缴国库,并处以一倍的罚款。需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的商品目录由检测和认证中心主任发布,主要涉及: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器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气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工业产品、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2.农副食品贸易规定。
根据波兰《进出口农食品国家标准监督法》规定,农食品进出口商应向波中央标准检查局的分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对其进出口农食品进行商业质量鉴定。申请应说明申请人、进出口商、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包装方式、合同形式、供货人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商品的目的国、建议鉴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出口商授权领取决定书或提出上诉的人员姓名、填写申请的地点、日期等。如对检查员鉴定结果不服,在接到决定书的同时可立即通过该检查员向中央标准检查局提出上诉,由中央检查局局长任命3人委员会进行复审。
进出口商在报关时需出示由中央标准检查局检查员签发质量合格证书。
受国家标准监督的农食品目录由农业和食品经济部部长发布,主要涉及:牛肉及内脏、猪肉及内脏、家禽肉及内脏、鱼、牛奶、黄油、奶酪、土豆、西红柿、洋葱、蒜、大葱、圆白菜、菜花、胡萝卜、蘑菇、果汁、咖啡、茶叶、调料、玉米、大米、黑麦、大麦、小麦、燕麦、面粉、食用油、白糖、饮用水、酒、香烟、等。 此外,进出口农食品还需接受卫生及动植物检疫。
3.动物检疫规定。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那些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屠宰厂或肉联厂,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4.波兰植物检疫规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 "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中波两国之间已经签署了植物检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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