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投资环境专题介绍(四)

发布日期:2003-08-29 17:55:00来源:作者:
波兰于2000年9月15日通过了《商业公司法》,该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取代1934年制定的《商业法》。
新的《商业公司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做、解散、分割、和改变做出了规定;对公开公司、合伙公司、隐名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了划分;对商业公司的章程做出了定义,根据该章程合伙人或股东有责任通过股份投入或通过其他确定的方式合作来共同获取利益。
该法还包括对一些现行法规的相应修改,使之适应《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这里主要指对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等法律的修改。但专业法规对下列公司依然有效:
1、国家投资基金;2、从事银行活动的公司;3、经营交易市场或非交易市场的公司;4、经营经济所的公司;5、有价证券国家保证金股份公司;6、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公司;7、投资基金公司;8、退休养老基金公司;9、国营广播电视公司;10、对国营商业企业进行商业化或私有化而产生的公司;11、由单独法律做出规定的其他商业公司。
在《商业公司法》中规定了现有商业公司的过度期,如,从2001年1月1日起,用5年时间将注册资本金提高到新的标准(有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从5千兹罗提升高到5万兹罗提, 股份公司由5万兹罗提提高到50万兹罗提;三年内注册资金至少要提高到一半的数额,既相应的2.5万和25万兹罗提。如有违反,注册法院将责令其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否则将根据法律解散该公司。
商业公司法的两个配套法律为《经济活动法》和《国家法院注册法》。这两部法律可以看作《商业公司法》的具体实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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