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登记注册外资企业需按照塔吉克斯坦《外资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外资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
一、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公证处负责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外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合同;
3、企业章程;
4、银行资信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
5、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鉴定书;
6、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出具的有关鉴定。
对已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颁发注册登记证。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在10日之内向财政部通报这一消息。
【财务鉴定】
根据塔财政部1998年3月24日颁布“审核外资企业创办文件、出具财务鉴定的程序”的第36号令,除登记注册所必须的文件外,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业务范围在内的商务计划、投资数额、投资形式、投资期限及效益等资料,塔财政部据此将出具财务鉴定。
塔财政部将在收到全部文件资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对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章程实施编号管理,在有关扉页右上角注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鉴定,日期(年月日)”并加盖公章。塔财政部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编号出具固定格式的财务鉴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外资法》第17条规定,得到财务鉴定的外资企业在其注册登记后一年内须将创办文件中规定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投放到位并提供书面证明。
上述条件如未被执行,塔财政部将通过法院取消该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格;由法院负责通知相应公证处,并在有关刊物上予以公布。
【资格鉴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创办文件进行资格鉴定的程序”规定(308号决议),外资企业在注册前需取得资格鉴定证书。
进行资格鉴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塔公民的权利,同时保证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要与塔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责成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巴德赫尚自治州司法处及其它各州政府的司法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出具资格鉴定证书事宜。
获取资格鉴定证书的费用已在国家注册费中包括,无需另行缴纳。
主管部门将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向外资企业授予资格鉴定证书。
如出现下列情况,将不授予资格鉴定证书:
1、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
2、损害塔吉克斯国家利益及侵害公民权利;
3、提交文件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资格。
资格鉴定证书的发放应在提交文件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超过10天。
二、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注册申请;
2、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3、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
4、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出具的创办文件资格鉴定证书;
5、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6、公司所在地证明;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出具的有关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根据1993年11月29日原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第587号决议《关于国家收费标准》规定实施;1997年2月12日塔吉克斯坦政府第98号决议对该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其它附属单位在塔吉克斯坦经贸部进行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报告两周后即可完成。
根据1993年6月26日塔在原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通过的第307号决议(《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外国公司在塔注册代表处应向塔吉克斯坦经贸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情况,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
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登记费的数额由塔经贸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决定。
如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塔吉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塔有关部门将不受理注册外资企业事宜。
如对上述规定存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外资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
一、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公证处负责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外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合同;
3、企业章程;
4、银行资信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
5、塔吉克司法部出具的鉴定书;
6、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出具的有关鉴定。
对已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颁发注册登记证。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在10日之内向财政部通报这一消息。
【财务鉴定】
根据塔财政部1998年3月24日颁布“审核外资企业创办文件、出具财务鉴定的程序”的第36号令,除登记注册所必须的文件外,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业务范围在内的商务计划、投资数额、投资形式、投资期限及效益等资料,塔财政部据此将出具财务鉴定。
塔财政部将在收到全部文件资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对需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章程实施编号管理,在有关扉页右上角注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鉴定,日期(年月日)”并加盖公章。塔财政部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编号出具固定格式的财务鉴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外资法》第17条规定,得到财务鉴定的外资企业在其注册登记后一年内须将创办文件中规定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投放到位并提供书面证明。
上述条件如未被执行,塔财政部将通过法院取消该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格;由法院负责通知相应公证处,并在有关刊物上予以公布。
【资格鉴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创办文件进行资格鉴定的程序”规定(308号决议),外资企业在注册前需取得资格鉴定证书。
进行资格鉴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塔公民的权利,同时保证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要与塔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责成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巴德赫尚自治州司法处及其它各州政府的司法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出具资格鉴定证书事宜。
获取资格鉴定证书的费用已在国家注册费中包括,无需另行缴纳。
主管部门将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向外资企业授予资格鉴定证书。
如出现下列情况,将不授予资格鉴定证书:
1、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
2、损害塔吉克斯国家利益及侵害公民权利;
3、提交文件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资格。
资格鉴定证书的发放应在提交文件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超过10天。
二、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注册申请;
2、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3、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
4、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出具的创办文件资格鉴定证书;
5、统计部门的分类编码;
6、公司所在地证明;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出具的有关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根据1993年11月29日原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第587号决议《关于国家收费标准》规定实施;1997年2月12日塔吉克斯坦政府第98号决议对该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其它附属单位在塔吉克斯坦经贸部进行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报告两周后即可完成。
根据1993年6月26日塔在原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通过的第307号决议(《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外国公司在塔注册代表处应向塔吉克斯坦经贸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情况,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
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登记费的数额由塔经贸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决定。
如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塔吉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塔有关部门将不受理注册外资企业事宜。
如对上述规定存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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