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公司法、公司类型及特征

发布日期:2003-07-10 21:40:00来源:作者:
迄今为止,塔吉克斯坦有关经济实体的法律先后出台共4部,按时间顺序分别是:
1、1991年12月――《股份公司法》;
2、1993年6月――《企业法》;
3、2002年5月――《有限责任公司法》
4、2002年12月――《生产合作法》。

一、《股份公司法》
该法于1991年12月首次颁布,此后分别于96年、97年和98年作过三次修改和补充。该法共分10章30条,对股份公司的概念及类型、公司的创立、变更以及终止、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公司的管理机制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的设立等等均有明确规定。
股份公司的定义是:由本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联合出资自愿组成的实施成立章程中所规定的任何形式经济活动(法律规定禁止的除外)的联合体。
股份公司的开办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股份公司可以变更为其它任何形式的企业。
股份公司的兼并通过收买50%以上的股份进行;被兼并的股份公司可以保持独立地位,如100%的股份被收购,被兼并的股份公司丧失独立性,其资产负债表与收购公司的合并,原有管理方式被改变。

(一)股份公司的类型及特征。
股份公司的类型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类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以及公司的称谓上体现出来,即标明开放型股份公司或封闭型股份公司。
开放型和封闭型股份公司的具体区别如下:
1、股东数量相异:
开放型――股东数量不限;
封闭型――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如超出此限,须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议,改封闭型股份公司为开放型;
2、股份转让有别:
开放型――股份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进行;
封闭型――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所持股份;
3、注册资本要求不一:
开放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倍(注:2002年10月塔第930号总统令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将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5索莫尼,按7月7日官方汇率1:3.09计算,约合1.62美元);
封闭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4、股东目录管理不同:
开放型――股东登记簿的办理和保存须由政府授权机构(组织)予以实施;
封闭型――有权自主进行股东登记簿的办理和保存,或委托政府授权部门进行。
(二)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处。
股份公司有权在国内或国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1、子公司须持有51%的股份;
2、子公司可作为独立的商业组织进行活动,其与母公司的关系应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3、分公司、代表处可根据股东会议的规定作为独立法人行事,其与总公司的责任关系是互为负责;
4、分公司、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总公司负责,分公司、代表处可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但应列入总公司的负债表内。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
塔吉克斯坦于2002年5月出台《有限责任公司法》,全文共分6章6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但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对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民资格有一定的限制或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人或数人创办,公司创办人只以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多少为限承担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亏损风险。
(一)公司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人创办,但合伙人最多不得超过30人;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下限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0倍;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型为股份公司。
(二)公司分支。
1、有限责任公司经创办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由公司出资可在国内或国外开办分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公司对其行为负责。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不负责公司债务。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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