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的代理制之六

发布日期:2003-07-06 23:43:00来源:作者:
          大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主义人民民众国
               经济贸易总人民委员会

发文编号:5/1/9382                    日期:2002年12月22日

致:国家供应公司人民委员会秘书

  鉴于贸易代理为进口优质商品、保证进口商品质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在民众国激活贸易代理,提升贸易代理人的作用,根据1975年关于贸易代理的第87号法令第3条之规定,禁止与任何在利比亚没有授权代理人的外国人(公司)签订进口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合同。本秘书处考虑到商品的性质、品种和质量,该禁令将分阶段、逐步施行。先从非必需品,再到基本必需品,最后是食品。
  因此,为避免执行法律规定而给公司的进口造成影响,在对利比亚无授权贸易代理禁止进口食品的禁令推迟至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该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是:公司致函通知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商,如果他们想继续与公司保持商务往来的话,就必须指定他们在利比亚的代理。否则,从2003年4月1日起,禁止他们参加公司的投标。
  希望对此事给予足够重视,并通知至有关各方。


                          经济贸易总人委秘书
                          苏克利默罕默德加勒姆 博士
                               签字


  抄送: 总人大人委事务秘书处助理秘书
     总人委秘书(总理)
     中央银行行长
     检察与监督总人委秘书
     海关总署人委秘书
     公司商务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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