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的代理制之五

发布日期:2003-07-06 23:38:00来源:作者:
          利比亚经济贸易总人委秘书处
                重要通知

  按照1971年第33号法令关于规范贸易代理业务活动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达到搞活贸易代理工作,经济贸易总人委宣告:从2003年3月1日起,下列商品必须通过业经批准和授权的利比亚贸易代理才能进口。鉴此,我处催促有关各方依法律之规定,与秘书处相关部门联系,到贸易代理登记处办理代理登记。
  在利比亚无授权的贸易代理,自上述日期起,下列商品不予清关。

在利比亚无授权代理,从2003年3月1日起
禁止进口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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