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地震影响 阿尔及利亚未及通过新外贸法 阿财政部制订并发布关于有争议条款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3-07-03 20:52:00来源:作者:
由于阿尔及利亚发生强烈地震,阿政府无法按原计划通过新外贸法,因此,6月15日,阿财政部向各商业银行、海关和税务部门下发了编号为03/03的文件,出台了《2003年财政法》中关于修改进口公司规定的第95条的实施细则,提高了进口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并要求其股份的90%应由居住在阿的公民持有,但缩小了这一限制的实施范围。

  对于第95条的实施范围,该文件明确指出,该条款只适用于有营业执照的、进口原样销售的原材料、产品和商品、并且不拥有任何专业设施的自然人和法人。另外四类进口商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第一,那些合法注册进口原材料、产品和商品的公司,如果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在其机构设施内加工、包装进口产品使其增值,并且拥有和管理进口产品销售网络、维修和售后服务。第二,进口用于其经营活动所需物资的阿境内的国内和外国生产型企业。第三,符合过去颁布的关于货币与信贷的法律规定的品牌产品代理商和批发商。第四,根据特别条文被批准经营的进口商也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

  该文件还规定,不受第95条规定限制的公司必须在银行签署一份声明,证明其进口的性质。该声明以承诺的形式,说明其进口的商品、产品或原材料将用于其本身机构加工或包装,或者进口货物将通过分销网络实现销售,或者这些进口货物为维修和售后服务之用,或者这些进口货物是用于履行设备供货合同和为公用事业供货用的。属于以上范围内的进口支付应当通过签署承诺声明的银行进行。该银行将把声明的副本交给税务部门和海关。

  其它既没有售后服务和销售网络,也没有仓储、加工和包装的地点的公司,即不能为其所进口的产品增加任何附加值的公司,必须符合第95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公司必须采取资本公司的形式,其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要达到1000万第纳尔(1美元约合80第纳尔)。不属于居住在阿尔及利亚公民范畴内的人,其股份被限制在10%。

  此实施细则的出台结束了自去年10月以来公众对第95条的种种说法和猜测,完全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之外,打乱了许多已经从事进口经营活动商人的计划和安排。在此之前,阿贸易部部长和该部的其他官员在多种场合下都明确表示,第95条不会得到实施,会在即将出台的外贸法中被取消,因为“这种措施是没有未来的”,新制订的外贸法中已经否定了这种规定。阿财政部制订的实施细则确认了第95条的继续施行,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说明。

  我经商处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方咨询。据贸易部有关官员透露,新制订的外贸法草案中确实已经否定了第95条规定,并于4月21日由阿政府内阁会议通过,本应在由阿总统布特弗利卡主持的部长会议通过后,送交议会审议通过。然而,5月21日,阿首都阿尔及尔和布迈德斯省发生强烈地震,造成2278人死亡、11000多人受伤、大批住房、公共设施倒塌或受损。灾后,阿总统多次主持召开部长会议,保证在今年入冬前安顿好所有灾民,不惜代价使灾民恢复正常生活。为此,阿全国动员,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许多工作都被暂时搁置一边,外贸法草案自然也没有纳入到部长会议的日程。第95条规定的6个月的过渡期于6月30日结束,在没有别的法律规定其被废除的情况下,此规定仍应继续执行。为此,阿财政部在到期前制订并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贸易部称,随着抗震救灾工作不断取得进展,阿部长会议有望在下半年召开,通过新的外贸法草案,并送交议会审议通过。第95条规定因此可能在2004年财政法出台前被废止。但另据消息说,此条规定如果要取消,将很有可能在今年底通过的2004年财政法中废除。

  目前阿有4万多家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公司,但绝大多数只从事进口,只有500家生产企业从事非碳氢化合物产品的出口,仅占外贸公司的1.2%。阿商人普遍不愿意投资生产行业,大多倾向于从国外直接进口商品销售,而且阿国内非碳氢化合物产品可供出口的品种十分有限。出于限制那些只进口不投资的“皮包公司”和鼓励投资的目的,阿在2003年财政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第95条,然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阿财政部在制订的此条款的实施细则中,明显地缩小了限制的范围,只限定那些虽然有营业执照,但不拥有任何专业设施,无售后服务和销售网络,并不愿意加工或包装其所进口的产品使其增值的进口公司必须符合第95条规定的条件,其它公司可网开一面,在做出保证后继续经营进口。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有和民营企业在阿成立了约60家经营进口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基本均为10万第纳尔,很多都属于被实施细则限定的范围,而且大部分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第纳尔。阿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将对这些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涉及面更广的是,大批进口我商品的阿中小客户也将因此受到限制。

  阿《2003年财政法》第95条的内容是:

  “进口用于原样销售的原材料、产品和商品的经营活动只能由贸易法中规定的资本公司进行,其公司资金应由居住在阿尔及利亚的国民持有,等于或高于100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被货币与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品牌产品代理商和批发商。

  如果进口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是由公司持有的,后者公司的资金至少90%应由居住在阿尔及利亚的国民持有。

  为使企业符合新的规定,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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