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摩尔多瓦设立合资企业
一、设立合资企业通则
在摩尔多瓦设立合资企业所需的设立文件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合资企业名称、所在地、设立日期、经营种类、法定资本、改组和清算。设立文件经企业设立方同意后订立。
二、设立合资企业登记原则
合资企业在开始其经济活动之前应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文件:登记申请、设立决定、设立文件(设立合同及章程)、设立者身份证(如他们是自然人)或设立者登记证明(如他们是法人)以及总经理身份证、设立方注册资本投入的确认文件、缴付印花税及登记费的确认文件。合资企业登记另外还需提供:投资方国家商业登记处来函、外资企业登记证明、外资企业设立文件。以上文件以经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其它国家的公证人及领事机构认证的副本形式提供。
摩尔多瓦现行法律对合资企业登记有如下特殊规定:
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须征得摩国家反垄断协调机构的同意。
在限制外资进入领域设立合资企业须征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
摩尔多瓦现行法律对合资企业提供如下优惠:
在企业设立时作为财产入资及增加企业固定资本的进入摩国的物资免征关税。
对合资企业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商品(原料、半成品及其它)免征关税。
合资企业有权进口用于自行生产及自产产品(劳动、服务)出口的产品。
根据摩尔多瓦现行法律,合资企业享有以下国家保障:
外方投资不可能被没收、充公及遭受其它类似措施,只有为保障国家利益依照法律或在法律基础上在对企业作出赔偿之后方可采取上述措施。赔偿金应与收归国有的投资额相符并于财产被没收时起三个月内将赔偿金(包含至支付日的银行利息)划拨给被赔偿者。遭难投资者有权要求检查没收、充公及其它类似措施的合法性及依法律程序所付赔偿金额的正确性。
如合资企业的活动违背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及企业设立文件原则,其活动只有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或主管诉讼审级的决议方能被停止。
如不违背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不用经专门许可将其货币资金或部分以产品形式出现的财产携出境外,免缴税费。
在采用新的对在此文本采用之前已设立的合资企业经营条款作出改动的法律文本时,上述企业有权自新文本生效之日起十年内遵循企业设立时的摩尔多瓦现行法律。
在外资撤出企业及企业撤销时,摩国保障属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收入在三个月内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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