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投资环境专题介绍(三)

发布日期:2003-05-24 22:57:00来源:作者:
波兰雇用劳工的依据1996年6月修订后的劳工法,该法对劳工关系的产生、内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
1、工作合同的签定
雇用员工的依据是工作合同。根据劳工法,合同分为试用(不长于3个月),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
2、工作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通知期为3个月。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严重违反对员工的义务,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工法庭起诉,要求赔偿。
劳工法修订案规定对以周或月计算的通知期须在周六或月最后一天结束,对两周通知期的职工更为有利。
劳工法规定,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在法庭上,雇主不能提出解雇通知书以外的解雇理由。
3、劳工报酬
在工作合同中,薪金的计算有: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制和混合制,降薪必须改变原工作条件,提薪无需员工同意。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2小时。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加班加点应有额外的报酬。工作一年后,根据工龄和职位不同,雇员享有18-26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4、职工社会保险
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
1)、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 )–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2)、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雇主全部承担
4)、病假工(资额的2.45%)—雇员全部承担。
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基数x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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