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外国公民(劳务)出入境管理主要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国公民及外籍劳工出入境管理比较严格,世界各国公民及外交人员,包括部分独联体国家的公民进出乌兹别克境均需办理签证手续。现将乌出入境管理主要规定简介如下。
一、出入境管理基本情况
(一)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凡是因私、因公出差、旅游、休假、学习、工作、治疗的外国和乌公民以及常驻的外国公民、包括独联体的公民、无国籍人(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均可进、出乌兹别克斯坦关境。
(二)凡是进出或途经乌境的外国公民均需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国外大使馆领事处,总领馆、领事馆、领事代表处等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三)在乌国际机场的外交部领事处可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四)为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期限一般为一年或按常驻人员委任期办理;
(五)外交机构、外国常驻代表处、国家间和国际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外国驻乌记者及其家属的多次往返签证和延期手续,一般由乌国外交部办理;
(六)为外国公民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由乌外交部或内务部办理,除第5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行业的外国公民,如银行或金融部门的代表及工作人员、公司常驻代表及工作人员、合资或独自企业工作人员等均由乌内务部办理延期多次往返签证 (注:对不同国家的在乌人员,办理延期签证期限也有所不同。如为中国公司的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延期签证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果与乌内务部有良好关系或者公司在乌影响较大,投资多,其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延期签证期限可宽限到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七)除过境签证和禁止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外,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关部门办理的入境签证在乌境内一律有效;
二、办理入境签证程序
(一)凡是拟到乌兹别克斯坦访问、参观、考察、交流的外国公民,必须凭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外国驻乌代表处、国家间和国际组织驻乌代表处等部门的邀请和个人护照,到乌兹别克斯坦驻国外大使馆领事处或具有领事职能的部门办理签证及相关手续,外国公民凭入境签证方可进入乌国境;
(二)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和外国驻乌代表处等部门发邀请函,必须向乌外交部呈递办理签证的申请;
(三)乌外交部审核申请后,在向其驻国外的领事部门发出命令:或同意或拒签;
(四)审核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文件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为来乌旅游的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在特殊情况下,乌驻国外使、领馆领导有权独立决定向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三、关于办理出境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拟出乌境,首先到所住地的乌内务部所属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两份申请表,并出示本人护照;
(二)临时居住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其出境签证失效时,应及时通过接待部门到内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乌内务部审核外国公民呈递的申请后,如符合要求,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四)为外国公民办理出境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五)为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办理出境签证期限为2年,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民可多次进出乌境;
(六)为在乌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出国长期定居的出境签证时,特殊情况下,办理出境手续期限可达30天;
四、对进出乌境的权利限制
(一)对危害乌国家安全的外国公民,可拒签;
(二)为了保护乌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捍卫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对可疑的外国公民可拒绝办理入境签证;
(三)对与国外伊斯兰极端组织或与其他犯罪集团有牵连的人员,可拒绝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
(四)对违反乌法律,也未取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员,不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五)对过去在乌境内违反过出入境有关规定、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及其他法律的外国公民一律拒绝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六)不许患有对乌公民健康构成危害疾病的外国公民入境;
(七)如果外国公民出境与乌国家安全利益相抵触时,可阻止其出境;
(八)对不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外国公民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九)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公民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十)对有民事诉讼案的外国公民,在法院未结案之前,可拒绝办理出境手续。
四、对在乌的外国劳工的管理和要求
除上述出入境要求外,对在乌境内外国劳务人员有如下管理规定:
(一)按照合同和协议,为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出示由乌劳动部颁发给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证明;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出示其本国单位的身份、职业及文凭证明;
(三)外国劳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在乌所在地内务部门的外事处进行登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乌内务部和劳动部有关部门在为外国公民和劳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发放劳动许可证件时,随意性较大。比如,为一些非生产型企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登记和劳动许可证手续比较困难,而且提出种种刁难性的要求,相反对那些生产型企业的劳务人员办理起上述有关手续相对容易一些。所以如果我劳务人员进入乌市场,务必做好思想准备,并且将所需手续及公证材料准备并携带齐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一、出入境管理基本情况
(一)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凡是因私、因公出差、旅游、休假、学习、工作、治疗的外国和乌公民以及常驻的外国公民、包括独联体的公民、无国籍人(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均可进、出乌兹别克斯坦关境。
(二)凡是进出或途经乌境的外国公民均需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国外大使馆领事处,总领馆、领事馆、领事代表处等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三)在乌国际机场的外交部领事处可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四)为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期限一般为一年或按常驻人员委任期办理;
(五)外交机构、外国常驻代表处、国家间和国际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外国驻乌记者及其家属的多次往返签证和延期手续,一般由乌国外交部办理;
(六)为外国公民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由乌外交部或内务部办理,除第5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行业的外国公民,如银行或金融部门的代表及工作人员、公司常驻代表及工作人员、合资或独自企业工作人员等均由乌内务部办理延期多次往返签证 (注:对不同国家的在乌人员,办理延期签证期限也有所不同。如为中国公司的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延期签证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果与乌内务部有良好关系或者公司在乌影响较大,投资多,其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延期签证期限可宽限到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七)除过境签证和禁止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外,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关部门办理的入境签证在乌境内一律有效;
二、办理入境签证程序
(一)凡是拟到乌兹别克斯坦访问、参观、考察、交流的外国公民,必须凭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外国驻乌代表处、国家间和国际组织驻乌代表处等部门的邀请和个人护照,到乌兹别克斯坦驻国外大使馆领事处或具有领事职能的部门办理签证及相关手续,外国公民凭入境签证方可进入乌国境;
(二)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和外国驻乌代表处等部门发邀请函,必须向乌外交部呈递办理签证的申请;
(三)乌外交部审核申请后,在向其驻国外的领事部门发出命令:或同意或拒签;
(四)审核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文件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为来乌旅游的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在特殊情况下,乌驻国外使、领馆领导有权独立决定向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三、关于办理出境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拟出乌境,首先到所住地的乌内务部所属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两份申请表,并出示本人护照;
(二)临时居住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其出境签证失效时,应及时通过接待部门到内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乌内务部审核外国公民呈递的申请后,如符合要求,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四)为外国公民办理出境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五)为长期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办理出境签证期限为2年,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民可多次进出乌境;
(六)为在乌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出国长期定居的出境签证时,特殊情况下,办理出境手续期限可达30天;
四、对进出乌境的权利限制
(一)对危害乌国家安全的外国公民,可拒签;
(二)为了保护乌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捍卫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对可疑的外国公民可拒绝办理入境签证;
(三)对与国外伊斯兰极端组织或与其他犯罪集团有牵连的人员,可拒绝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
(四)对违反乌法律,也未取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人员,不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五)对过去在乌境内违反过出入境有关规定、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及其他法律的外国公民一律拒绝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六)不许患有对乌公民健康构成危害疾病的外国公民入境;
(七)如果外国公民出境与乌国家安全利益相抵触时,可阻止其出境;
(八)对不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外国公民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九)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公民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十)对有民事诉讼案的外国公民,在法院未结案之前,可拒绝办理出境手续。
四、对在乌的外国劳工的管理和要求
除上述出入境要求外,对在乌境内外国劳务人员有如下管理规定:
(一)按照合同和协议,为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出示由乌劳动部颁发给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证明;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出示其本国单位的身份、职业及文凭证明;
(三)外国劳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在乌所在地内务部门的外事处进行登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乌内务部和劳动部有关部门在为外国公民和劳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发放劳动许可证件时,随意性较大。比如,为一些非生产型企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登记和劳动许可证手续比较困难,而且提出种种刁难性的要求,相反对那些生产型企业的劳务人员办理起上述有关手续相对容易一些。所以如果我劳务人员进入乌市场,务必做好思想准备,并且将所需手续及公证材料准备并携带齐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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