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关于组织
根据2002年10月2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对外经济联络领域进一步自由化和完善其管理体制的3151号令”,为建立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组织的高效机制,内阁决定:
一、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其中央部门(附件1)。
批准对外经济联络署条例(附件3)。
批准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各洲和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机构。
二、确定对外经济联络署机关工作人员为174人(不含服务人员)地方机关工作人员75人。
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有权对本署管理机构做出调整。
三、对外经济联络署设四名副署长,其中第一副署长一名。设立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组成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
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级别同部长、第一副署长和副署长级别同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
四、各部及各部门、各地方权利机关及各局、各单位和组织、各经营主体及联合体(含各类所有制形式)及所有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外经署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一切决定。
五、规定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及地方各外经局在本地区履行国家外经署的任务和职能并在国家外经署统一领导下开展自己的外经活动;
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局长的级别同副州长和塔什干市副市长。
六、将“伊诺瓦齐”国家外贸股份公司改为“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负责农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
七、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工业出口公司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外运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中亚运输公司”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并为“土耳其进出口银行”为建设国际贸易展览综合体提供的贷款债务继承人。
授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管理上述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份。
八、外经署本部机关及其地方机构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所属单位上缴款项以及经营活动收入等其他资金来源支出。
九、在外经署下设立对外经济活动和国外市场调查信息保障基金。
确定基金资金来源:
外国驻乌兹别克商业组织代表处注册费、认证收费、法律规定发放许可证收费、商品产地证明收费、进出口合同预审收费、应经营主体申请对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费、不可抗力责任证明费、咨询性收费;
为经营主体组织的国际市场调查收费,向经营主体提供的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信息收费,为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提供的咨询收费,提供翻译收费,礼宾组织和活动收费;
外经署创办经济实体所得的利润。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外经署在两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关于筹集和使用基金资金程序的条例。
十、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对外经署及其地方机构所需物质和技术保障及维护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
保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和各地方机构现有轿车编制。
十一、附件5所列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决定被废止。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会同外经署在一个月内向内阁提出与本决定内容不符的现行法律修改和补充建议。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苏尔丹诺夫负责监督本决定的执行。
内阁主席
伊.卡里莫夫
2002年10月23日乌内阁
第368号决议附件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组成
一、中央机构
领导
国际市场营销和战略预测总局
信息分析总局
对外贸易局
投资项目分析和信息保障局
地区对外经济活动发展局
与外国实施金融和经济合作计划局
对外经济联络运输保障局
条法局
礼宾和注册局
信息技术局
财务经济局
人事局
保卫局
保卫局一处
人员动员和人防处(二处)
新闻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地方机构
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
各州和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
三、外经署直属单位
乌兹别克出口展览中心
乌兹别克商业中心
乌兹别克投标咨询局
乌兹别克出口鉴定检验公司
“国际合作中心”股份公司
“国际服务”公司
“国际建筑”公司
“实业伙伴”报
2002年10月23日
乌内阁第368号决议附件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对外经济联络署条例
一、总则
(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以下简称外经署)是实施国家管理和协调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机关并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负责。
(二) 外经署在自己的工作中应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议会决定、总统令、内阁决定、其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国际条约以及本条例。
(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部、各单位和组织在提出和制定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有关建议、决定和法律文件草案时应预先与外经署协商。
(四)国家各部门、权力机关、地方各局和部门及公民有义务执行外经署在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
(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系统包括: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外经署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及驻外经济贸易代表处。
对与履行外经署职能和任务及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有关的企业实行总体和系统领导。
(六)外经署为法人单位,可开设银行帐户并有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徽和署名称的印章。
二、外经署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七)外经署的主要任务:
保障实行统一的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参加制定对外经济发展战略;
为发展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并使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创造条件并采取措施;
促进实施国家发展出口计划;
采取综合措施为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国家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
采取综合措施协调对外经济活动;
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以及其它国际法主体发展经济贸易和金融合作;
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的安全和维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利益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组织有关旨在培训和提高外经干部技能的活动。
完成内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根据上述任务,外经署履行如下职能:
1、在保障实行统一的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方面:
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创造自由平等的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条件;
在管理对外经济活动方面协调国家各管理机构的工作;
参与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以及其他计划和规划;
直接参与编制对外贸易和外汇平衡的重要数据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关税和税收政策的制定;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领导提供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必要情况;
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统计报告;
分析对外经济关系现状、研究市场行情,在此基础上预测世界商品、投资、金融、工程技术和劳务承包以及营销和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对外贸易地理分布和主要贸易流向的变化趋势;
就完善国家关税调节问题研究并提出建议;
协调与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农产品、纺织品、民用航空品以及国家采购、装运前检验、采取卫检、动植物检和贸易技术壁垒等有关的一切活动;
与有关部门共同就制定运输领域对外经济政策的战略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强化国家外贸物资运输,开发新的运输线路,以使国家运输线纳入国际运输体系
提出签署有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领域文件的建议;
向内阁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对外经济活动领域法律基础的建议,包括税收和外汇调节问题及税率和非税率的调节措施问题;
与有关部门共同就制定有关自由经济区的国家政策提出建议;
制定电子商务领域国家贸易政策战略,协调国家管理部门、权力部门和地方部门的相关活动,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活动信息化领域的合作;
2、在保障国家对外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以及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益方面:
在国外代表国家经济利益,包括国家签署的有关对外经济合作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同意,在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和其他工作机构中代表国家利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参加由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与其共同举行有关会议、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和其它论坛。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提出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建议、对某类出口和进口商品实施国家垄断的建议以及关于限制或者禁止商品出口和进口的建议;
向内阁提出关于开设或关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商务代表处的建议;
经外交部同意,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馆派驻经济参赞;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和成为其成员后,在世贸组织有关机构中代表国家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
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标准和规则提出修改国家有关法律的建议;
列出针对乌兹别克的限制其业务活动和不认真履行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实体义务的外国公司的名单并就该名单内容向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意见;
对在国外市场维护国家利益情况实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外经领域里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对有关双方履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情况实行监督;
提出采取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措施的建议,包括通过谈判、协商、国际经济仲裁机构、外国法院和国际法院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解决纠纷;
改进国家采购进口商品体制、组织国家进口商品采购,包括通过招标采购;
3、在协调对外经济活动方面:
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协调和指导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
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活动组织专门和综合性研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外企业、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开设代表处及代表处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同时审阅代表处提供的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法律有规定的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发放相关许可证;
实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国家贸易登记制和建立外国商业组织驻乌代表处数据库;
遵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协调组织货物装运前的检验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危险物资、军用设备和物资、易爆物品过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并对其过境实行监控;
按照法律程序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遵守商品(劳务、服务)进出口和过境情况实行监督并可根据相关法律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和国际条约对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提供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签署的经贸条约、合同和协定进行审定和登记;
参与研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货物运输、开发运输通道和发展国际运输等问题;
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协调外贸物资运输问题的措施,包括运输服务政策、港口搬运和加工的收费政策及进出口和过境商品检验收费政策;
制订有关保护和支持国家运输组织、发展国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吸引过境物流的措施;
负责向内阁提出有关开发国际运输通道和发挥枢纽功能问题的建议;
负责向内阁提出发展进口和提高其功效的建议以及对进出口商品采取保护、补偿和反倾销及其它措施的办法;
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证明规则,参与制定技术、药理、卫生、兽医、环保等项标准和要求以及保障对外经济活动遵守货运前检验、报关、环保、动植物检和卫检等规定;
对进出口商品(劳务)实行调节措施,包括实施有关标准要求、协调确认制度以及遵守安全标准、商品包装和商标规则和运单格式等规定;
对贸易、外汇和支付条件实行监督,对国家借债或由政府担保的对外贸易合同价格实行监督,同时对某些由国家垄断经营或有数量限制的进口或出口商品实行监督;
独立或授权提供商品产地证明、对外国投资者进口自用产品和自产产品出口提供证明;
切实和系统地协助企业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负责出口监督工作,发放最终用户证明,就制定国家监控产品出口清单提出建议;
组织和参与畅销出口产品的拍卖工作;
4、在刺激经济发展及加入世界经济体系方面:
制定和实行综合措施,为国家经济主体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促进扩大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开展合作生产、建立直接的生产和科学技术联系;
参与制定和实施完善外贸货物运输检验服务系统的措施和办法并参与组织国内外贸物资仓储、加工和报关,在世界主要港口和边境铁路站对乌兹别克外贸货物的流向及过境实行监督;
制定和实施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基础设施的措施;
协调各部门开展的旨在提高经济合作包括贸易、投资、运输、金融、科学技术合作效益的工作,协调发展旅游和具有对外经济性质的联系等活动;
组织和协调国内单位参加国外国际工业贸易展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及其他类似活动,组织开展商业信息和宣传工作;
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首先协助开展出口工作以及吸引外资和其他等方面的工作;
向中小企业及其它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有关法律、价格、外汇、金融、贷款及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要求等方面的系统信息和咨询;
在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问题;
就有关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问题组织和进行科学研究;
5、在促进实施发展出口规划方面:
研究制定促进本国商品生产者和其它经济主体产品的出口措施;
就新建和重组的经济项目和其它经济领域的结构性调整提出建议;
就建设新企业和改造现有企业提出建议;
提出关于实施鼓励本国生产者产品出口的措施的建议;
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扩大出口潜力、实施进口替代和利用本国原材料实施国产化的专项规划并推动国产品的销售;
直接参与平衡重要商品的生产和出口,包括棉花、有色金属等其它产品;
研究和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国际市场棉花发展形势;
建立多种出口机制和制定出口规划,在充分考虑国际市场需求和最大限度利用本国原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本国生产的建议;
参与成立出口保险机构和外商投资保险机构;
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制定和实施出口战略以及增加出口商品品种和扩大出口规模、完善出口财政机制和本国生产者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综合措施。本国生产者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既要依靠改善贸易条件和在出口传统商品时采用新的方式,又要依靠推动非传统商品包括劳务和服务的输出以及出口商品的多样化。
提出实行鼓励出口企业的综合措施的建议;
分析出口潜力并实施扩大出口商品规模和增加出口商品品种的措施;
对有潜力进口乌兹别克产品的国家的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该地区市场行情和预测贸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议;
收集并建立出口导向产品和各领域出口厂商数据库;
开展市场调查并对国家全部出口商品做出市场分析评估;
通过刊物和技术手段定期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营主体通报有关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及向潜在市场出口其它本国产品的情况;
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国性的商品(劳务和服务)进出口;
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非传统产品出口计划,包括高科技产品、技术和服务以及开展生产合作和科技合作等;
参与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纲要和规划,监督生产质量和认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制定并提出完善出口产品数量和质量的专家评估制度;
参与组织实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协助其做好国外市场调查工作;
监督并分析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向外经署上报的进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预测以实物和货币形式反映的进出口的速度、比重和效益;
就外贸基础设施与国际电子商务系统接轨、加快国内出口商进入全球互联网、以及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信息中心问题拟定计划和综合措施。
6、在吸引外资方面
协调各国家机关与外商的工作;
参与制定和实施在乌境内调整和创造吸引外资条件的综合措施;
参与制定有关完善国内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吸引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活动的条约法律基础的建议;
在经济优先领域对外商直接投资提供国家支持;
研究关于制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优先领域及重要产业目录的建议,以及关于对投资项目提供优惠办法的建议;
制定并实施协调经营主体在国外的与将实物和非实物资产及其权利投入生产和其他活动有关的投资活动的措施;
对在境外乌兹别克企业和国内派出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监督;
协助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寻找国外客户和分析其商业信誉,在吸引外资问题方面提供信息支持;
为宣传国家成就和投资机会,在国内外开展广告宣传工作,包括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国内外组织高峰会晤、论坛、研讨会、发布会和洽谈会等活动;
确保在媒体刊登与实施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和利用外国贷款,实施重要战略投资计划和优先发展项目,并根据各单位和企业提供的信息,对投资效益进行监督;
对商品劳务和服务投资项目的出口潜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行市场评估;
按规定程序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估,并就大型投资项目和计划组织独立评估提出建议;
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包括对遵守投资合同条款的监督;
协助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参加投标;
保证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本国境外经营主体解决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经济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协助在乌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解决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经济纠纷;
参与组织大型企业私有化竞卖工作;
就乌兹别克人在国外开办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及代表处制定战略和资本输出规定提出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国境外企业的活动提供支持;
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国际吸引和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经验。
7、在发展多双边经贸和金融合作方面
参与制定合作战略,参与实施发展、巩固乌兹别克与外国以及国际和政府组织间经济联系的措施;
与外国以及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外国公司和企业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与在乌兹别克的外国使团、国际组织、外国公司及企业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
根据乌兹别克政府授权商谈和签署国际条约,同外国的对外经济机构、公司、企业和国际组织商谈和签署合作协议;
起草、对外递交和商谈乌兹别克与外国及国际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草案,包括经贸、投资、金融、税务、交通、科学技术和其他领域合作的国际条约;
参与乌兹别克代表团出访国外有关的形势分析、法律和组织保障等工作;
协调接受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技术、人道主义、无偿和其它形式的援助工作;
研究国家权力和管理部门以及外国组织和公司的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函件,如有必要,向内阁和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提出建议,并回复来函;
履行乌兹别克与外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乌方秘书处的职能;
收集整理乌兹别克主要和潜在的贸易伙伴有关外贸制度的信息,包括自由贸易区运作情况、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海关同盟情况、现行关税规则情况、有关许可证和配额手续情况、海关估价及确定货物原产地等情况;
收集和分析有关国外政治经济和金融信贷情况、经济发展规划和对外经济关系的特点;
提出延长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协议和条约有效期或废止的建议;
提出扩大乌乌兹别克与其他国家、国家集团及其他地区经贸关系的建议以及扩大与外国经营主体生产合作、合资生产和直接联系的建议;
为发展国家与外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工作;
负责接待访乌的外国经济合作代表团:包括组织迎送、为代表团成员办理和延长签证、安排宾馆、提供交通服务、组织会谈和商务研讨会以及组织国内旅行。
8、在干部培训及提高技能方面
向有关机构提出在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外经领域的专家进行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方案和教程的建议;
组织外经署系统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组织和经营主体的专家到国外进行短期和长期培训和实习;
组织经济专业的大学生和高校听课生在外经署系统,包括在外经署教学中心进行专业见习及毕业前实习;
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编写有关当前外贸问题的参考资料;
协调外经署对外经济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外派专家和干部培训工作并分析其成效;
组织外经署教学中心的教学,并颁发通过相关提高对外经济活动专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证书。
9、除上述职能外,外经署还履行符合其目标和任务并且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其他职能。
三、外经署的权利
(九)外经署具有下列权利:
提出与履行任务和职能有关的建议、以及决定和法令草案;
在权限范围内通过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关系的部门法令;
协商拟提交通过的与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有关的建议以及决议和法令草案;
在权限范围内负责联系外国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相关组织、其它法人和自然人;
按规定程序与外国开展技术和经济信息交流并向有关部门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索取相关信息;
请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相关建议、总结报告和其它必要的资料,制定对外贸易基本数据指标的必要资料,包括部门统计资料和其它情况资料以及与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有关的问题资料;
制定有关乌兹别克企业在国外开办机构的程序并对开办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听取有关国家部门、地方权力机关以及有关的企业负责人关于执行对外经济政策、在国外市场维护国家利益、扩大国家出口和其它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汇报;
根据有关法律对违反对外经济活动规定的经营主体采取措施;
按规定程序设立、重组或者撤销外经署系统的合资企业、国际项目以及直属外经公司、中心、代理机构、基金会、学校和其他机构,以及在国内的有外国合作者参与的有助于发展乌兹别克对外经济联系的其他机构;
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直属公司、企业和代表处在国内外开办的分公司;
经内阁同意,按规定加入能有助于充分有效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其他联合体;
成立有关协调科技委员会和其他的委员会、成立部门间专家委员会,召开乌兹别克对外经济问题的专门会议;
必要时成立由学者、行业专家参加的临时工作组,拟定有关发展对外经济关系重大问题的建议,在签订合约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咨询、研究和解决乌兹别克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领域的问题;
依法管理外贸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份;
设立外经署中央基金,其来源为直属企业税后利润;确定基金基本用途,包括偿还外债,首先是偿还政府或者政府担保的外债;
制定自身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发展规划;
使用可自主支配的,来源于外经署国内外机构提供各类服务、活动、发放许可证以及注册外国机构和公司代表处收费的预算外资金,发展自身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和用于社会目的;
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吸引外国、银行和商业贷款工作,参与监督和审核合理使用外汇资金和偿还政府担保的外债,委托署直属对外经济组织实施贷款项下业务并对贷款项下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内阁授权外经署实施的项目贷款条件进行业务监督;
采取措施发展自身社会基础设施;
在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外,发方专门津贴以及职称、外语和工龄津贴;
承担应外经署及经外经署同意其直属机构正式邀请的外国访乌代表团在乌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旨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组织包括在乌兹别克和国外的外国公司参加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及改造;
对外经署合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系统监督并对直属企业的商业、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四、外经署工作的组织
(十)乌兹别克外经署由署长领导,外经署长由总统任命并经乌兹别克议会批准;
署长下设有四个副署长,其中有一名由乌兹别克内阁任命的第一副署长,副署长间的职责划分由署长确定;
署长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外经署、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及其它直属单位的工作;
署长对履行赋予外经署的任务和职能实行个人负责制,署长决定副署长和机关各司局负责人主管各自业务的责任等级;
署长:
颁布指令和下达的指示,所有直属企业和机构必须执行;
如有必要可撤销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领导人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就外经署权限内的问题做出决定;
批准外经署机关单位、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及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的工作条例;
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总额内,批准外经署机关、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的人员编制;
任命和解除外经署机关、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工作人员职务,任命和解除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直属单位驻外贸易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
决定有关派外经署工作人员及直属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国事宜;
(十一)在外经署成立署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内阁外经外资局局长(经协商)、委员会副主席、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署长、外经署及直属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如必要,署务会议可邀请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对外经济活动的司法、财政、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
外经署提交的委员会人数及人员组成需经乌兹别克内阁批准;
乌兹别克外经署署务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以下问题:
外经署署内各单位、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直属公司、各中心和机构、商务代表处和使馆经济参赞的工作;
任命外经署内各单位领导、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署长和副署长、直属单位的正职和副职以及使馆经济参赞;
乌兹别克政府交办任务和外经署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它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委员会一半以上成员与会时即有权做出决定;
有关审议问题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形式予以通过。在票数相同时,署长的一票具有决定性;
(十二)按有关规定实施外经署系统和直属单位人员动员准备;
(十三)乌兹别克外经署的中央机构组成、工资总额、人员编制由乌兹别克内阁确定;
(十四)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在乌兹别克对外经济政策框架内并在外经署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负责:
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扩大出口,并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关系主体的活动实施监督;
确保乌兹别克对外经济政策在本地区得以执行,参与制定其发展战略;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经外经署长授权,参与研究有关对外经济活动非税率调节问题;
在外经署授权范围内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能。
(十五)外经署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章程和条例由外经署署长批准。
(十六)外经署直属单位为获得补充资金而加入股份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康采恩及其他形式企业、包括创建合资企业和康采恩以及其他经营活动,需商外经署同意。
(十七)外经署不负责承担直属单位的债务财产责任,直属单位亦不负责承担外经署的债务责任。
一、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其中央部门(附件1)。
批准对外经济联络署条例(附件3)。
批准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各洲和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机构。
二、确定对外经济联络署机关工作人员为174人(不含服务人员)地方机关工作人员75人。
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有权对本署管理机构做出调整。
三、对外经济联络署设四名副署长,其中第一副署长一名。设立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组成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
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级别同部长、第一副署长和副署长级别同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
四、各部及各部门、各地方权利机关及各局、各单位和组织、各经营主体及联合体(含各类所有制形式)及所有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外经署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一切决定。
五、规定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及地方各外经局在本地区履行国家外经署的任务和职能并在国家外经署统一领导下开展自己的外经活动;
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局长的级别同副州长和塔什干市副市长。
六、将“伊诺瓦齐”国家外贸股份公司改为“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负责农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
七、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工业出口公司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外运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中亚运输公司”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并为“土耳其进出口银行”为建设国际贸易展览综合体提供的贷款债务继承人。
授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管理上述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份。
八、外经署本部机关及其地方机构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所属单位上缴款项以及经营活动收入等其他资金来源支出。
九、在外经署下设立对外经济活动和国外市场调查信息保障基金。
确定基金资金来源:
外国驻乌兹别克商业组织代表处注册费、认证收费、法律规定发放许可证收费、商品产地证明收费、进出口合同预审收费、应经营主体申请对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费、不可抗力责任证明费、咨询性收费;
为经营主体组织的国际市场调查收费,向经营主体提供的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信息收费,为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提供的咨询收费,提供翻译收费,礼宾组织和活动收费;
外经署创办经济实体所得的利润。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外经署在两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关于筹集和使用基金资金程序的条例。
十、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对外经署及其地方机构所需物质和技术保障及维护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
保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和各地方机构现有轿车编制。
十一、附件5所列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决定被废止。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会同外经署在一个月内向内阁提出与本决定内容不符的现行法律修改和补充建议。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苏尔丹诺夫负责监督本决定的执行。
内阁主席
伊.卡里莫夫
2002年10月23日乌内阁
第368号决议附件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组成
一、中央机构
领导
国际市场营销和战略预测总局
信息分析总局
对外贸易局
投资项目分析和信息保障局
地区对外经济活动发展局
与外国实施金融和经济合作计划局
对外经济联络运输保障局
条法局
礼宾和注册局
信息技术局
财务经济局
人事局
保卫局
保卫局一处
人员动员和人防处(二处)
新闻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地方机构
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
各州和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
三、外经署直属单位
乌兹别克出口展览中心
乌兹别克商业中心
乌兹别克投标咨询局
乌兹别克出口鉴定检验公司
“国际合作中心”股份公司
“国际服务”公司
“国际建筑”公司
“实业伙伴”报
2002年10月23日
乌内阁第368号决议附件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对外经济联络署条例
一、总则
(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以下简称外经署)是实施国家管理和协调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机关并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负责。
(二) 外经署在自己的工作中应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议会决定、总统令、内阁决定、其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国际条约以及本条例。
(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部、各单位和组织在提出和制定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有关建议、决定和法律文件草案时应预先与外经署协商。
(四)国家各部门、权力机关、地方各局和部门及公民有义务执行外经署在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
(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系统包括: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外经署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及驻外经济贸易代表处。
对与履行外经署职能和任务及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有关的企业实行总体和系统领导。
(六)外经署为法人单位,可开设银行帐户并有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徽和署名称的印章。
二、外经署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七)外经署的主要任务:
保障实行统一的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参加制定对外经济发展战略;
为发展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并使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创造条件并采取措施;
促进实施国家发展出口计划;
采取综合措施为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国家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
采取综合措施协调对外经济活动;
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以及其它国际法主体发展经济贸易和金融合作;
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的安全和维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利益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组织有关旨在培训和提高外经干部技能的活动。
完成内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根据上述任务,外经署履行如下职能:
1、在保障实行统一的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方面:
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创造自由平等的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条件;
在管理对外经济活动方面协调国家各管理机构的工作;
参与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以及其他计划和规划;
直接参与编制对外贸易和外汇平衡的重要数据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关税和税收政策的制定;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领导提供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必要情况;
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统计报告;
分析对外经济关系现状、研究市场行情,在此基础上预测世界商品、投资、金融、工程技术和劳务承包以及营销和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对外贸易地理分布和主要贸易流向的变化趋势;
就完善国家关税调节问题研究并提出建议;
协调与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农产品、纺织品、民用航空品以及国家采购、装运前检验、采取卫检、动植物检和贸易技术壁垒等有关的一切活动;
与有关部门共同就制定运输领域对外经济政策的战略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强化国家外贸物资运输,开发新的运输线路,以使国家运输线纳入国际运输体系
提出签署有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领域文件的建议;
向内阁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对外经济活动领域法律基础的建议,包括税收和外汇调节问题及税率和非税率的调节措施问题;
与有关部门共同就制定有关自由经济区的国家政策提出建议;
制定电子商务领域国家贸易政策战略,协调国家管理部门、权力部门和地方部门的相关活动,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活动信息化领域的合作;
2、在保障国家对外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以及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权益方面:
在国外代表国家经济利益,包括国家签署的有关对外经济合作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同意,在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和其他工作机构中代表国家利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参加由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与其共同举行有关会议、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和其它论坛。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提出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建议、对某类出口和进口商品实施国家垄断的建议以及关于限制或者禁止商品出口和进口的建议;
向内阁提出关于开设或关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商务代表处的建议;
经外交部同意,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使馆派驻经济参赞;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和成为其成员后,在世贸组织有关机构中代表国家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
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标准和规则提出修改国家有关法律的建议;
列出针对乌兹别克的限制其业务活动和不认真履行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实体义务的外国公司的名单并就该名单内容向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意见;
对在国外市场维护国家利益情况实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外经领域里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对有关双方履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情况实行监督;
提出采取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措施的建议,包括通过谈判、协商、国际经济仲裁机构、外国法院和国际法院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解决纠纷;
改进国家采购进口商品体制、组织国家进口商品采购,包括通过招标采购;
3、在协调对外经济活动方面:
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协调和指导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
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活动组织专门和综合性研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外企业、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开设代表处及代表处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同时审阅代表处提供的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法律有规定的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发放相关许可证;
实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国家贸易登记制和建立外国商业组织驻乌代表处数据库;
遵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协调组织货物装运前的检验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危险物资、军用设备和物资、易爆物品过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并对其过境实行监控;
按照法律程序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遵守商品(劳务、服务)进出口和过境情况实行监督并可根据相关法律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和国际条约对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提供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签署的经贸条约、合同和协定进行审定和登记;
参与研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货物运输、开发运输通道和发展国际运输等问题;
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协调外贸物资运输问题的措施,包括运输服务政策、港口搬运和加工的收费政策及进出口和过境商品检验收费政策;
制订有关保护和支持国家运输组织、发展国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吸引过境物流的措施;
负责向内阁提出有关开发国际运输通道和发挥枢纽功能问题的建议;
负责向内阁提出发展进口和提高其功效的建议以及对进出口商品采取保护、补偿和反倾销及其它措施的办法;
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证明规则,参与制定技术、药理、卫生、兽医、环保等项标准和要求以及保障对外经济活动遵守货运前检验、报关、环保、动植物检和卫检等规定;
对进出口商品(劳务)实行调节措施,包括实施有关标准要求、协调确认制度以及遵守安全标准、商品包装和商标规则和运单格式等规定;
对贸易、外汇和支付条件实行监督,对国家借债或由政府担保的对外贸易合同价格实行监督,同时对某些由国家垄断经营或有数量限制的进口或出口商品实行监督;
独立或授权提供商品产地证明、对外国投资者进口自用产品和自产产品出口提供证明;
切实和系统地协助企业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负责出口监督工作,发放最终用户证明,就制定国家监控产品出口清单提出建议;
组织和参与畅销出口产品的拍卖工作;
4、在刺激经济发展及加入世界经济体系方面:
制定和实行综合措施,为国家经济主体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促进扩大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开展合作生产、建立直接的生产和科学技术联系;
参与制定和实施完善外贸货物运输检验服务系统的措施和办法并参与组织国内外贸物资仓储、加工和报关,在世界主要港口和边境铁路站对乌兹别克外贸货物的流向及过境实行监督;
制定和实施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基础设施的措施;
协调各部门开展的旨在提高经济合作包括贸易、投资、运输、金融、科学技术合作效益的工作,协调发展旅游和具有对外经济性质的联系等活动;
组织和协调国内单位参加国外国际工业贸易展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及其他类似活动,组织开展商业信息和宣传工作;
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首先协助开展出口工作以及吸引外资和其他等方面的工作;
向中小企业及其它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有关法律、价格、外汇、金融、贷款及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要求等方面的系统信息和咨询;
在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问题;
就有关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问题组织和进行科学研究;
5、在促进实施发展出口规划方面:
研究制定促进本国商品生产者和其它经济主体产品的出口措施;
就新建和重组的经济项目和其它经济领域的结构性调整提出建议;
就建设新企业和改造现有企业提出建议;
提出关于实施鼓励本国生产者产品出口的措施的建议;
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扩大出口潜力、实施进口替代和利用本国原材料实施国产化的专项规划并推动国产品的销售;
直接参与平衡重要商品的生产和出口,包括棉花、有色金属等其它产品;
研究和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国际市场棉花发展形势;
建立多种出口机制和制定出口规划,在充分考虑国际市场需求和最大限度利用本国原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本国生产的建议;
参与成立出口保险机构和外商投资保险机构;
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制定和实施出口战略以及增加出口商品品种和扩大出口规模、完善出口财政机制和本国生产者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综合措施。本国生产者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既要依靠改善贸易条件和在出口传统商品时采用新的方式,又要依靠推动非传统商品包括劳务和服务的输出以及出口商品的多样化。
提出实行鼓励出口企业的综合措施的建议;
分析出口潜力并实施扩大出口商品规模和增加出口商品品种的措施;
对有潜力进口乌兹别克产品的国家的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该地区市场行情和预测贸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议;
收集并建立出口导向产品和各领域出口厂商数据库;
开展市场调查并对国家全部出口商品做出市场分析评估;
通过刊物和技术手段定期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营主体通报有关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及向潜在市场出口其它本国产品的情况;
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国性的商品(劳务和服务)进出口;
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非传统产品出口计划,包括高科技产品、技术和服务以及开展生产合作和科技合作等;
参与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纲要和规划,监督生产质量和认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制定并提出完善出口产品数量和质量的专家评估制度;
参与组织实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协助其做好国外市场调查工作;
监督并分析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向外经署上报的进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预测以实物和货币形式反映的进出口的速度、比重和效益;
就外贸基础设施与国际电子商务系统接轨、加快国内出口商进入全球互联网、以及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信息中心问题拟定计划和综合措施。
6、在吸引外资方面
协调各国家机关与外商的工作;
参与制定和实施在乌境内调整和创造吸引外资条件的综合措施;
参与制定有关完善国内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吸引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活动的条约法律基础的建议;
在经济优先领域对外商直接投资提供国家支持;
研究关于制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优先领域及重要产业目录的建议,以及关于对投资项目提供优惠办法的建议;
制定并实施协调经营主体在国外的与将实物和非实物资产及其权利投入生产和其他活动有关的投资活动的措施;
对在境外乌兹别克企业和国内派出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监督;
协助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寻找国外客户和分析其商业信誉,在吸引外资问题方面提供信息支持;
为宣传国家成就和投资机会,在国内外开展广告宣传工作,包括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国内外组织高峰会晤、论坛、研讨会、发布会和洽谈会等活动;
确保在媒体刊登与实施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和利用外国贷款,实施重要战略投资计划和优先发展项目,并根据各单位和企业提供的信息,对投资效益进行监督;
对商品劳务和服务投资项目的出口潜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行市场评估;
按规定程序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估,并就大型投资项目和计划组织独立评估提出建议;
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包括对遵守投资合同条款的监督;
协助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参加投标;
保证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本国境外经营主体解决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经济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协助在乌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解决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经济纠纷;
参与组织大型企业私有化竞卖工作;
就乌兹别克人在国外开办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及代表处制定战略和资本输出规定提出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国境外企业的活动提供支持;
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国际吸引和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经验。
7、在发展多双边经贸和金融合作方面
参与制定合作战略,参与实施发展、巩固乌兹别克与外国以及国际和政府组织间经济联系的措施;
与外国以及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外国公司和企业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与在乌兹别克的外国使团、国际组织、外国公司及企业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
根据乌兹别克政府授权商谈和签署国际条约,同外国的对外经济机构、公司、企业和国际组织商谈和签署合作协议;
起草、对外递交和商谈乌兹别克与外国及国际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草案,包括经贸、投资、金融、税务、交通、科学技术和其他领域合作的国际条约;
参与乌兹别克代表团出访国外有关的形势分析、法律和组织保障等工作;
协调接受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技术、人道主义、无偿和其它形式的援助工作;
研究国家权力和管理部门以及外国组织和公司的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函件,如有必要,向内阁和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提出建议,并回复来函;
履行乌兹别克与外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乌方秘书处的职能;
收集整理乌兹别克主要和潜在的贸易伙伴有关外贸制度的信息,包括自由贸易区运作情况、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海关同盟情况、现行关税规则情况、有关许可证和配额手续情况、海关估价及确定货物原产地等情况;
收集和分析有关国外政治经济和金融信贷情况、经济发展规划和对外经济关系的特点;
提出延长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协议和条约有效期或废止的建议;
提出扩大乌乌兹别克与其他国家、国家集团及其他地区经贸关系的建议以及扩大与外国经营主体生产合作、合资生产和直接联系的建议;
为发展国家与外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工作;
负责接待访乌的外国经济合作代表团:包括组织迎送、为代表团成员办理和延长签证、安排宾馆、提供交通服务、组织会谈和商务研讨会以及组织国内旅行。
8、在干部培训及提高技能方面
向有关机构提出在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外经领域的专家进行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方案和教程的建议;
组织外经署系统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组织和经营主体的专家到国外进行短期和长期培训和实习;
组织经济专业的大学生和高校听课生在外经署系统,包括在外经署教学中心进行专业见习及毕业前实习;
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编写有关当前外贸问题的参考资料;
协调外经署对外经济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外派专家和干部培训工作并分析其成效;
组织外经署教学中心的教学,并颁发通过相关提高对外经济活动专业技能培训班的培训证书。
9、除上述职能外,外经署还履行符合其目标和任务并且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其他职能。
三、外经署的权利
(九)外经署具有下列权利:
提出与履行任务和职能有关的建议、以及决定和法令草案;
在权限范围内通过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关系的部门法令;
协商拟提交通过的与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有关的建议以及决议和法令草案;
在权限范围内负责联系外国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相关组织、其它法人和自然人;
按规定程序与外国开展技术和经济信息交流并向有关部门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索取相关信息;
请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相关建议、总结报告和其它必要的资料,制定对外贸易基本数据指标的必要资料,包括部门统计资料和其它情况资料以及与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有关的问题资料;
制定有关乌兹别克企业在国外开办机构的程序并对开办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听取有关国家部门、地方权力机关以及有关的企业负责人关于执行对外经济政策、在国外市场维护国家利益、扩大国家出口和其它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的汇报;
根据有关法律对违反对外经济活动规定的经营主体采取措施;
按规定程序设立、重组或者撤销外经署系统的合资企业、国际项目以及直属外经公司、中心、代理机构、基金会、学校和其他机构,以及在国内的有外国合作者参与的有助于发展乌兹别克对外经济联系的其他机构;
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直属公司、企业和代表处在国内外开办的分公司;
经内阁同意,按规定加入能有助于充分有效履行外经署任务和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其他联合体;
成立有关协调科技委员会和其他的委员会、成立部门间专家委员会,召开乌兹别克对外经济问题的专门会议;
必要时成立由学者、行业专家参加的临时工作组,拟定有关发展对外经济关系重大问题的建议,在签订合约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咨询、研究和解决乌兹别克有关对外经济关系领域的问题;
依法管理外贸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份;
设立外经署中央基金,其来源为直属企业税后利润;确定基金基本用途,包括偿还外债,首先是偿还政府或者政府担保的外债;
制定自身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发展规划;
使用可自主支配的,来源于外经署国内外机构提供各类服务、活动、发放许可证以及注册外国机构和公司代表处收费的预算外资金,发展自身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和用于社会目的;
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吸引外国、银行和商业贷款工作,参与监督和审核合理使用外汇资金和偿还政府担保的外债,委托署直属对外经济组织实施贷款项下业务并对贷款项下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内阁授权外经署实施的项目贷款条件进行业务监督;
采取措施发展自身社会基础设施;
在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外,发方专门津贴以及职称、外语和工龄津贴;
承担应外经署及经外经署同意其直属机构正式邀请的外国访乌代表团在乌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旨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组织包括在乌兹别克和国外的外国公司参加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及改造;
对外经署合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系统监督并对直属企业的商业、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四、外经署工作的组织
(十)乌兹别克外经署由署长领导,外经署长由总统任命并经乌兹别克议会批准;
署长下设有四个副署长,其中有一名由乌兹别克内阁任命的第一副署长,副署长间的职责划分由署长确定;
署长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外经署、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及其它直属单位的工作;
署长对履行赋予外经署的任务和职能实行个人负责制,署长决定副署长和机关各司局负责人主管各自业务的责任等级;
署长:
颁布指令和下达的指示,所有直属企业和机构必须执行;
如有必要可撤销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领导人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就外经署权限内的问题做出决定;
批准外经署机关单位、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及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的工作条例;
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总额内,批准外经署机关、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的人员编制;
任命和解除外经署机关、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工作人员职务,任命和解除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直属单位驻外贸易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
决定有关派外经署工作人员及直属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国事宜;
(十一)在外经署成立署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内阁外经外资局局长(经协商)、委员会副主席、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署长、外经署及直属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如必要,署务会议可邀请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对外经济活动的司法、财政、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
外经署提交的委员会人数及人员组成需经乌兹别克内阁批准;
乌兹别克外经署署务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以下问题:
外经署署内各单位、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直属公司、各中心和机构、商务代表处和使馆经济参赞的工作;
任命外经署内各单位领导、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署长和副署长、直属单位的正职和副职以及使馆经济参赞;
乌兹别克政府交办任务和外经署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它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委员会一半以上成员与会时即有权做出决定;
有关审议问题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形式予以通过。在票数相同时,署长的一票具有决定性;
(十二)按有关规定实施外经署系统和直属单位人员动员准备;
(十三)乌兹别克外经署的中央机构组成、工资总额、人员编制由乌兹别克内阁确定;
(十四)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在乌兹别克对外经济政策框架内并在外经署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各州及塔什干市外经局负责:
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扩大出口,并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关系主体的活动实施监督;
确保乌兹别克对外经济政策在本地区得以执行,参与制定其发展战略;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经外经署长授权,参与研究有关对外经济活动非税率调节问题;
在外经署授权范围内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能。
(十五)外经署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章程和条例由外经署署长批准。
(十六)外经署直属单位为获得补充资金而加入股份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康采恩及其他形式企业、包括创建合资企业和康采恩以及其他经营活动,需商外经署同意。
(十七)外经署不负责承担直属单位的债务财产责任,直属单位亦不负责承担外经署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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