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贝宁)纺织商会成立
为维护中国纺织品在贝宁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有关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贝纺织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在外经贸部的正确指导下,经我处近半年时间的精心组织和协调以及驻贝有关中资公司的共同努力,中国(贝宁)纺织商会于2002年3月22日在贝宁成立。成立大会在贝宁SHERATON酒店举行,王信石大使和我处陈润云参赞到会讲话,60多位驻贝中资机构及专家组代表应邀出席了成立大会。
目前在贝宁注册从事中国纺织品贸易的中资公司多为私营或个体企业,长期以来,各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相互缺乏沟通、协调、自律,互相竞争激烈甚至尔虞我诈,这是造成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日趋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半年来我处深入市场调研、广泛接触各类中资纺织公司,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统一了各有关经营公司的思想,使其认识到尽快成立行业商会进行自律的必要性。经充分酝酿和筹备,3月17日(星期天)15家驻贝中资纺织公司(包括国营,私营和个体及旅贝华人)在我处开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民主选举出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单位。
我对贝纺织品的出口从1996年的 万美元增长到2001年的 亿美元,纺织品是我对贝出口的最大宗商品,每年约占我对贝出口总额的一半。但与此同时,如何解决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混乱、恶性压价竞争、价格狂跌、质量和经济效益严重下降、出口和经营环境因过度无序竞争而日益恶化等突出问题,国内国外均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携手合作,加强协调。中国(贝宁)纺织商会作为中国(贝宁)工商联合会(待建)的行业分会,其工作将接受我处的指导和监督,但更需要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商(协)会及纺织品出口供应商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和中国纺织品在贝宁市场的经营秩序。
(撰稿人:陈润云、姚建中)
附件: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
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
(2002年3月17日在中国驻贝宁使馆经商处的组织下由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纺织品在贝宁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中贝纺织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贝宁)纺织商会。会址在贝宁共和国科托努市。本会同时也是中国(贝宁)工商联合会(待设)的行业分会。
第三条 本会由在贝宁合法注册并从事中国纺织品贸易活动的各类中资公司(包括国营、私营和个体,以下称“会员公司”)组成,是以服务为目的非赢利行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会接受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指导会员自我约束,协调行业商品价格,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外实行统一联合的原则,有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中贝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及出口供货商、经销商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中贝纺织品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在贝宁合法注册设立的从事纺织品贸易经营活动的各类中资公司和旅贝经商的华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会员无论其实力大小,一律平等。
第六条 本会成立时,签字同意本章程的为第一批会员;之后入会的,必须覆行会员申请登记手续,经理事会讨论审核。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2.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3.自觉向本会提供和反映有关情况;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在一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将会员退会情况通报其他会员。
第十条 会员因违反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经劝告无效,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会籍处分或开除会籍,并将处分结果书面报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国内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本会的重大事务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每个会员单位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该代表的意见和决定必须能充分、完全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和决定,以免影响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在理事会的建议下,不定期召开紧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2.协商选举商会理事,审议通过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3.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商会财务报告;
4.审议会员提案;
5.讨论、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领导层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取产生。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本会聘请名誉会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特别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的职责是:
1.行使本会职权;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调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3.制订工作计划;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遵守中国和贝宁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热爱、忠于、报效祖国,维护祖国尊严和民族利益。
第十五条 指导会员重视自身形象,规范自身和经营行为,对外注重仪表谈吐,维护本会及中国人的形象。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指导会员在经营中相互协调、扬长避短,不损人利己。
第十六条 按期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交流信息,研究市场,确定目标,协调指导会员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召开紧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制定相应对策。会议邀请中国驻贝宁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有关人员与会。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贝宁及其转口纺织品市场,及时向国内反馈信息,密切本会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商(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国内有序进行相关纺织品的生产、供应及出口。
第十八条 协调并监督会员经营中国纺织品的价格,维护纺织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整体利益。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会员所经营的主要纺织品的参考价格以及不同时期的最低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 指导会员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并据实、及时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以质取胜”战略,及时收集整理外商客户对中国纺织品质量的反映,督促会员维护商品和企业声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第十八、二十条之规定,以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或对外恶性低价竞销、拒不接受本会协调的会员,本会有权形成决议,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会籍处分或开除会籍,并报请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国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调与贝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交流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与贝宁及其他国家(如印度、黎巴嫩、巴基斯坦等国)驻贝行业商(协)会建立、发展合作关系。按照“统一、联合”的原则,担负对外交涉、调解职责,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举办一些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生活。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会议、对外交往活动及本会秘书处的有关行政开支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承担本会的各项工作均为无偿,秘书处的相关秘书工作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报酬。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于每年底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驻贝宁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核准后实施。
目前在贝宁注册从事中国纺织品贸易的中资公司多为私营或个体企业,长期以来,各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相互缺乏沟通、协调、自律,互相竞争激烈甚至尔虞我诈,这是造成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日趋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半年来我处深入市场调研、广泛接触各类中资纺织公司,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统一了各有关经营公司的思想,使其认识到尽快成立行业商会进行自律的必要性。经充分酝酿和筹备,3月17日(星期天)15家驻贝中资纺织公司(包括国营,私营和个体及旅贝华人)在我处开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民主选举出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单位。



我对贝纺织品的出口从1996年的 万美元增长到2001年的 亿美元,纺织品是我对贝出口的最大宗商品,每年约占我对贝出口总额的一半。但与此同时,如何解决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混乱、恶性压价竞争、价格狂跌、质量和经济效益严重下降、出口和经营环境因过度无序竞争而日益恶化等突出问题,国内国外均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携手合作,加强协调。中国(贝宁)纺织商会作为中国(贝宁)工商联合会(待建)的行业分会,其工作将接受我处的指导和监督,但更需要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商(协)会及纺织品出口供应商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我对贝纺织品出口秩序和中国纺织品在贝宁市场的经营秩序。
(撰稿人:陈润云、姚建中)
附件: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
中国(贝宁)纺织商会章程
(2002年3月17日在中国驻贝宁使馆经商处的组织下由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纺织品在贝宁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中贝纺织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贝宁)纺织商会。会址在贝宁共和国科托努市。本会同时也是中国(贝宁)工商联合会(待设)的行业分会。
第三条 本会由在贝宁合法注册并从事中国纺织品贸易活动的各类中资公司(包括国营、私营和个体,以下称“会员公司”)组成,是以服务为目的非赢利行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会接受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指导会员自我约束,协调行业商品价格,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外实行统一联合的原则,有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中贝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及出口供货商、经销商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中贝纺织品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在贝宁合法注册设立的从事纺织品贸易经营活动的各类中资公司和旅贝经商的华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会员无论其实力大小,一律平等。
第六条 本会成立时,签字同意本章程的为第一批会员;之后入会的,必须覆行会员申请登记手续,经理事会讨论审核。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2.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3.自觉向本会提供和反映有关情况;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在一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将会员退会情况通报其他会员。
第十条 会员因违反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经劝告无效,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会籍处分或开除会籍,并将处分结果书面报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国内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本会的重大事务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每个会员单位可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该代表的意见和决定必须能充分、完全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和决定,以免影响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在理事会的建议下,不定期召开紧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2.协商选举商会理事,审议通过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3.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商会财务报告;
4.审议会员提案;
5.讨论、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领导层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取产生。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本会聘请名誉会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特别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的职责是:
1.行使本会职权;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调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3.制订工作计划;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遵守中国和贝宁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热爱、忠于、报效祖国,维护祖国尊严和民族利益。
第十五条 指导会员重视自身形象,规范自身和经营行为,对外注重仪表谈吐,维护本会及中国人的形象。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指导会员在经营中相互协调、扬长避短,不损人利己。
第十六条 按期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交流信息,研究市场,确定目标,协调指导会员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召开紧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制定相应对策。会议邀请中国驻贝宁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有关人员与会。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贝宁及其转口纺织品市场,及时向国内反馈信息,密切本会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商(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国内有序进行相关纺织品的生产、供应及出口。
第十八条 协调并监督会员经营中国纺织品的价格,维护纺织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整体利益。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会员所经营的主要纺织品的参考价格以及不同时期的最低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 指导会员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并据实、及时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以质取胜”战略,及时收集整理外商客户对中国纺织品质量的反映,督促会员维护商品和企业声誉。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第十八、二十条之规定,以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或对外恶性低价竞销、拒不接受本会协调的会员,本会有权形成决议,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会籍处分或开除会籍,并报请中国驻贝宁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国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调与贝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交流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与贝宁及其他国家(如印度、黎巴嫩、巴基斯坦等国)驻贝行业商(协)会建立、发展合作关系。按照“统一、联合”的原则,担负对外交涉、调解职责,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举办一些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生活。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会议、对外交往活动及本会秘书处的有关行政开支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承担本会的各项工作均为无偿,秘书处的相关秘书工作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报酬。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于每年底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驻贝宁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核准后实施。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