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反倾销法对中国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美国反倾销法将不按成本或价格结构市场原则运作的国家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有以下6项标准:
1. 该国货币能否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
2. 该国工资标准能否由劳方和资方自由谈判确定;
3. 该国能否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或其它方式进行投资;
4. 该国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权或控制的程度;
5. 该国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在价格和产量决策方面控制的程度;
6. 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其它因素。
美国将多数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由政府控制经济的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替代国”的特殊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估价。
“替代国“是由美国商务部选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将“替代国”的商品作为标准来分析和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替代国”的方法来估价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埃及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为估价来自中国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以下4项内容:
1. 工时;
2. 原材料消耗;
3. 能源消耗;
4. 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
然后,美国商务部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同类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
工时成本:美国商务部使用市场经济国家能反映工资收入与国民收入关系的倒退式工资比率,用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工资比率。
原材料成本:美国商务部首先从中国企业取得生产单个商品所需的每项材料投入,然后确定“替代国”每项材料投入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乘以单个商品所需的投入数量,由此得出单个商品所需的原材料成本。
能源成本:美国商务部首先找出每一种能源的用途,然后确定替代国每一种能源的单位成本。单位能源成本乘以单个商品消耗的能源量得出单个商品所需的能源成本。
管理成本(主要是折旧费):美国商务部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的任何一种:
1.参考“替代国”的做法,估价每一项设备的折旧费,然后将折旧费摊到调查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本;
2.首先确定“替代国”固定管理成本占原材料,工时,能源和其它生产成本总和的比例,然后将上述比例乘以中国公司产品的成本,由此得出产品的固定管理成本。
美国商务部使用上述方法来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计算出来后,将它与美国的价格相比较,如果高于美国的价格,就被认定为倾销,继而再确定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用“替代国”方法来确定中国商品是否倾销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经济结构发生的变化。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法的同时采取了两项较为积极的措施:
 市场导向工业:如果被调查的企业被认定属于市场导向工业,商务部将采用正常方法来估价其商品的正常价值,即采用中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其商品的正常价值。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工业必须达到以下三项标准:
1. 政府不参与制定该项商品的生产计划;
2.该项工业属于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3.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用于生产该项商品的所有主要原材料和非原材料投入。
就中国而言,多数企业能达到市场导向工业的前二个标准,因为多数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已不受政府控制而独立经营。然而,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多数企业似没有达到第三项标准,因此大多数中国企业不能被看作是市场导向工业。
 征收不同税率:长期以来,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但是,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一些企业计算并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如果企业不仅能从法律上,而且能在事实上证明它们不受政府的控制,就有可能被排除在美国反倾销法令之外。企业要证明不受政府控制须满足美国商务部以下几个要求:
法律方面
1. 政府已经立法取消对公司进行控制;
2. 政府对出口商的业务和出口许可没有限止性规定;
3. 政府采取的对公司放宽控制的其它正式措施。
事实方面
1. 出口商能自主决定出口价格,而不需政府批准;
2. 出口商有权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和其它协议;
3. 出口商能自行决定管理人员的选拔 ;
4. 出口商能保留其销售收入,能自负盈亏。
目前,中国已成功地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进一步加快市场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替代国”方法估价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错误的。然而,按照中国与美国达成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在今后14年内,美国仍将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来估价来自中国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1. 该国货币能否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
2. 该国工资标准能否由劳方和资方自由谈判确定;
3. 该国能否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或其它方式进行投资;
4. 该国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权或控制的程度;
5. 该国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在价格和产量决策方面控制的程度;
6. 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其它因素。
美国将多数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由政府控制经济的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替代国”的特殊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估价。
“替代国“是由美国商务部选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将“替代国”的商品作为标准来分析和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替代国”的方法来估价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埃及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为估价来自中国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以下4项内容:
1. 工时;
2. 原材料消耗;
3. 能源消耗;
4. 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
然后,美国商务部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同类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
工时成本:美国商务部使用市场经济国家能反映工资收入与国民收入关系的倒退式工资比率,用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工资比率。
原材料成本:美国商务部首先从中国企业取得生产单个商品所需的每项材料投入,然后确定“替代国”每项材料投入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乘以单个商品所需的投入数量,由此得出单个商品所需的原材料成本。
能源成本:美国商务部首先找出每一种能源的用途,然后确定替代国每一种能源的单位成本。单位能源成本乘以单个商品消耗的能源量得出单个商品所需的能源成本。
管理成本(主要是折旧费):美国商务部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的任何一种:
1.参考“替代国”的做法,估价每一项设备的折旧费,然后将折旧费摊到调查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本;
2.首先确定“替代国”固定管理成本占原材料,工时,能源和其它生产成本总和的比例,然后将上述比例乘以中国公司产品的成本,由此得出产品的固定管理成本。
美国商务部使用上述方法来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计算出来后,将它与美国的价格相比较,如果高于美国的价格,就被认定为倾销,继而再确定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用“替代国”方法来确定中国商品是否倾销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经济结构发生的变化。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法的同时采取了两项较为积极的措施:
 市场导向工业:如果被调查的企业被认定属于市场导向工业,商务部将采用正常方法来估价其商品的正常价值,即采用中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其商品的正常价值。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工业必须达到以下三项标准:
1. 政府不参与制定该项商品的生产计划;
2.该项工业属于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3.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用于生产该项商品的所有主要原材料和非原材料投入。
就中国而言,多数企业能达到市场导向工业的前二个标准,因为多数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已不受政府控制而独立经营。然而,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多数企业似没有达到第三项标准,因此大多数中国企业不能被看作是市场导向工业。
 征收不同税率:长期以来,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但是,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一些企业计算并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如果企业不仅能从法律上,而且能在事实上证明它们不受政府的控制,就有可能被排除在美国反倾销法令之外。企业要证明不受政府控制须满足美国商务部以下几个要求:
法律方面
1. 政府已经立法取消对公司进行控制;
2. 政府对出口商的业务和出口许可没有限止性规定;
3. 政府采取的对公司放宽控制的其它正式措施。
事实方面
1. 出口商能自主决定出口价格,而不需政府批准;
2. 出口商有权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和其它协议;
3. 出口商能自行决定管理人员的选拔 ;
4. 出口商能保留其销售收入,能自负盈亏。
目前,中国已成功地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进一步加快市场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替代国”方法估价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错误的。然而,按照中国与美国达成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在今后14年内,美国仍将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来估价来自中国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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