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推动的“全球协议”对企业的挑战

发布日期:2003-02-28 00:51:00来源:作者:

根据安南秘书长的倡议,联合国开始推动“全球协议”(Global Compact)行动,来规范和约束企业对社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这一行动的提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盈利目标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一. 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乃至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无法完全独立于整个世界经济体制运行之外。世通公司、安然公司的假账丑闻,以致最近希腊 “威望”号油轮在西班牙海域的严重漏油事件,无不对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与此相呼应,近些年来,西方社会要求企业增强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商业杂志在对企业进行排名时都已经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可见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已经形成相当条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治经济协调组织,联合国目前在推动企业发挥社会责任方面也已做出重大举措。安南秘书长任职以后,联合国的工作重点逐渐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更多地转向对公民权利的维护。鉴于全球化进程的曲折性和各国之间发展的差距拉大,以及国家内部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加剧,特别是鉴于某些企业不合理的发展对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威胁,联合国向国际企业界提出呼吁,要求企业有效约束自己经营行为,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自觉地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1999年1月31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安南秘书长发出实施“全球协议”的倡议,号召各方面的商业领袖加入进来,从而形成一个集联合国机构、劳工、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全球协议”,以共同促进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这项“全球协议”已经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
二. “全球协议”的内容
“全球协议”要求全世界企业领导人坚持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实施有共同价值的基本原则,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一起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以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在推动可持续增长和肩负起社会责任上取得共识。截至目前,通用汽车公司、美林、摩根斯坦利、壳牌石油公司等数百家国际知名企业已成为其成员。
“全球协议”参照国际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人的基本权利和原则宣言以及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相关条文,号召全世界的公司都应该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 企业在其影响范围内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2. 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3. 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
4. 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5. 有效禁止童工;
6. 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7.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8. 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9. 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分析这九项原则,都属于对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求企业充分保障员工的人身权利和基本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敦促企业在社会环境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全球协议”要求各参与公司将这些原则融入到它们的主要业务,通过项目实施和经营活动来体现这些原则,最重要的就是要将这些理念根植于公司的管理战略和决策之中。
为了使更多的企业投身到这项活动之中,“全球协议”摒弃了繁琐的加入程序,申请者只需要以组织或企业总裁的名义向联合国秘书长致信,声明支持“全球协议”及其九项基本原则,公开倡导“全球协议”,并保证每年提供一份本机构在执行九项基本原则上的成功案例报告,就表示其已经接受并成功参与了“全球协议”活动。而且, “全球协议”对成员企业没有强制性的管理和约束,只是由企业公开发布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全球协议”倡导的原则一致的信息,通过公众舆论监督,来促使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三、“全球协议”与中国
联合国已陆续在各国与其政府和企业界共同组织“全球协议”的启动和宣传,并由在联合国总部设立的“全球协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推动工作。2002年“全球协议”已先后在上海、西安、北京召开研讨会,推广其社会认知度。 “全球协议”已经充分认识到缺少一个像中国这样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企业的参与,其完整性和广泛性受到挑战。今年十月联合国秘书长行政办公室“全球协议”行政长官杜晖贤(Fred Dubee)在清华大学演讲时,再次企盼中国企业的加入,明确指出:“全球协议期待中国声音”。中国企业界也在不同场合做出了积极的回应,表达了中国企业正在关注并努力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愿望。
应当指出,要求企业负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具有其人道主义和社会发展主流的积极一面,理应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但是显而易见,目前“全球协议”的推广和实施在全球范围是不平衡的,如果要全面实施它所要求的原则,一方面取决于各国企业对这些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这些企业所具备的能力。对于发达国家企业而言,由于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他们对于实施“全球协议”的外界压力和内在能力都优越于发展中国家,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小。而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企业严格履行与发达国家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尽管标准为大家所普遍认同,但是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经济水平和实力差距甚大,实施起来势必要增加企业成本,这对不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来说,则很可能会削弱其竞争力,延缓其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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