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经济集团化现状和展望
海湾合作理事会六国(沙特、阿联酋、科威特、阿曼、巴林、卡塔尔,以下简称“海合会”)为实现经济协调、互补和互联,于1981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首脑会议(最高会议)签订了经济一体化协议,成立了纠正经济合作进程最高委员会顾问局和财经委员会,制订了金融、贸易、海关、交通通讯、推动工业、矿业、水产资源和动物资源的科技进步章程,设立科学研究中心,开办联合项目,鼓励私营企业合作等。
一、海湾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1981年11月海合会经济一体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划了海湾六国经济共同行动计划和经济互补合作的阶段,自1982年3月开始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贸易往来和海关合作;
2、资金、人员流动并从事经济活动;
3、开发协调,包括石油和工农业协调及扶持联合项目;
4、技术合作,包括技术本地化和劳动力的培养和培训;
5、交通运输和通讯;
6、金融货币合作。
协议的主要目标如下:
1、实现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经济国民化,并在就业、置业、执业和服务的利用等方面取得国民待遇。
2、实现海合会成员国各国经济的协调、互补和互联,并逐步按基本章程规定达到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第一阶段为建立自由贸易区阶段;第二阶段为统一关税税率并建立关税联盟;第三阶段为建立海湾共同市场;第四阶段建立货币和经济联盟及相应的联合机构。
3、经济、财政金融和贸易的体制、方针政策和战略逐步靠拢并统一。
4、海合会成员国的基本设施,特别是交通通讯、电力和天然气传输等联网运行;鼓励建立联合项目。
二、海湾经济一体化的有关措施和决定的实施情况
1、在贸易往来方面
协议第1、2、3条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取消关税和原产地对等商品税收,以及第5、6条规定的成员国之间给予转口货物过境便利,自1983年3月开始执行。为鼓励外国投资,按第3条作为原产地性质的条件也取消了本国产权的条款。
但第4条统一关税,建立成员国海关联盟的条款则在工作委员会中进行长期争论,从八十年代中期一直争论到1999年11月才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2005年3月统一关税,建立海关联盟。
协议第7条规定对海合会以外的国家、地区经济集团和集合体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进行协调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取得贸易往来的互惠条款,则由海合会各委员会(贸易合作委员会、金融和经济合作委员会、协商小组)提出了若干措施和实施步骤,均不具约束力,有待建成海关联盟才有可能统一对外政策。
2、在资金、人员流动和自由从事经济活动方面
协议第8条规定成员国之间实行无区别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并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实行国民待遇的实施细则,但具体进展缓慢或仅实施其中部份。2000年12月最近一次海湾首脑会议决定,除了某些行业可分阶段实施外,所有经济活动和行业全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协议第9条规定各成员国鼓励私营企业建立联合项目,但仅是一般号召。
3、开发协调方面
协议第10、11、12、13条规定成员国之间根据比较优势和经济效益努力进行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协调,包括石油产业,要促进制订统一的石油方针政策,要鼓励建立联合项目,统一工业立法和制度。截止1998年已批准海湾规格标准1,018项。
为实施上述规定,首脑会议还发布了若干文件,如发展规划的目标与方针,远期发展全面战略,发展工业的统一战略等,有关委员会还公布了类似的决议、指示等,大部份都是指导性的。
4、技术协调方面
协议第14、15、16条规定成员国在建设科技能力方面进行合作,包括技术的转移和本土化,教育与培训及人力资源素质培养,把教育与科技同成员国的发展需求相联系。
第17条还包括在劳动力统一技术分类等级方面进行协调,并出版了分类等级手册。尽管如此尚缺乏实现合作明确具体的机制。
5、交通运输和通讯
协议第18、19、20条规定了成员国在交通运输通讯及其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合作并规定了交通运输工具的国民化待遇,但不包括各自国内运输。其中第18条和第20条是具有约束性条款,取消了例外。
6、金融货币合作方面
协议第2123条规定成员国应致力于统一投资法律法规,协调金融、货币和银行政策,统一货币,协调对外发展援助的政策。对这方面已经采取的步骤大都集中在金融和货币方面的技术合作。
2000年12月召开的第21届海湾最高首脑会议上责成财经合作委员会和货币机构中央银行委员会按规定的时间表拟制一个行动纲领,采取具体步骤统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实现成员国所有经济政策特别是金融政策的高度接近,并制订对实现金融货币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运行指标大体一致的口径(规范),将该计划呈交第22届最高委员会(首脑会议)”。
海湾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取得如下成果:
1、从1983年3月开始建立起了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实现了自然资源和工农业产品等国产货物附加值40%以上,作本国货对待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无限制毋须委托代理,无关税自由流动,并朝着建立海湾海关联盟迈出了第一步,就对集团以外的统一关税税率达成一致(各成员国逐步调整各自关税税率,至2005年3月1日实现对内免税(53种),和政府采购海湾产品优先,对外统一关税率,基本商品(534种)进口关税为5.5%,其他商品约700种进口关税为7.5%。截至2000年9月获得免关税厂家1,782户。还制订了统一海关法,指导性规则。
2、允许成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职业,批发零售商业、房地产置业并按一定规则执持和交易其他成员国股份公司股等票,税收待遇平等,取得工业贷款及服务平等。允许本国银行在成员国之间按规章开设分支机构。除外职业15种,允予过渡期。运输工具国民化待遇。截至1998年颁发跨国经营执照5,770个;跨国持股交易股份公司772家,资本总额920亿美元;跨国置房地产15,000户;跨国投资工业项目取得贷款116笔5.36亿美元。
3、海合会首脑会议通过了近四十个规章文件,如农业共同政策、工业发展统一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与规章等,对成员国在计划、发展、人口、工业、石油和农业等国家政策基础上,制订了带有普遍性的战略方针,集体采购大米、小麦等大宗商品,其中部份有约束力,部份是指导性的。
4、建立起了多个地区性的海湾经济技术合作联合机构:
海湾投资机构;
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
商业仲裁中心;
创造发明专利办公室及海合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通讯技术办公室;
海合会国家自动分拨网相互联网的海湾网;
电力联网署(股份制公司)。
建立海湾联合项目400多个,资本总额198亿美元。
5、对国际经济场面上的协调立场,制订了同主要贸易伙伴的磋商、配合统一战略,并开展同美、日和欧洲联盟的经济对话和集体磋商机制。
6、在公路交通和通讯的基础框架及联合项目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并就实施电力联网第一期工程以及公路联网和电讯联网达成了一致。
7、在银行科技、货币金融问题、调查统计、工业家和实业人士研讨会、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及工业方面的研究等各个经济领域开展不同层次的合作。通过了成员国货币联合固定汇率作为统一货币的第一步。
三、海湾经济集团化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海湾经济集团化进程已历经二十年,进展缓慢,层次还不高,还面临着种种障碍和问题:
1、海湾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各成员国从中获得利益各不相同,存在着对地区贸易中心地位的竞争,有的成员国对本身贸易地位的下降和边缘化发展并不甘心,往往在货物过境问题上不时限制。对各项决议从各自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诠释。
2、有的成员国的施政机构负责人事变动频繁,对海湾首脑会议各项决议在本国采取具体贯彻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例如对成员国公民在卫生服务和教育中仍存在不平等待遇。有的成员国对房地产置业,股票流通和持有,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等国内法律法规还相当严格,海湾国家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有若干障碍。
3、各成员国各自还面临不少立法障碍、机构障碍和技术性障碍。最高首脑会议和一体化协议的基本章程都很重视统一各种经济立法和法律法规,并提出了若干具有指导性的经济立法及法律法规范本,但各成员国要修改立法和法律法规均须假以漫长的岁月。
4、经济一体化协议虽然确定了总目标和各项议题,但对具体时间进度,先后顺序和实施机制还存在没完没了的争议。部份阶段如统一关税税率和建立海关联盟及其时间进度虽达成一致,但遵守程度各不相同。
四、海湾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前景
海合会最高会议(首脑会议)在1999年里雅德宣言和2000年麦纳麦宣言中进一步强调加强合作进程,采取统一战略,并一致同意在2005年3月建成海关联盟,加速海湾共同市场的建立,为建立货币联盟制订具体的时间表。
海合会的各个工作机构,包括最高会议顾问局,各大臣委员会和秘书处正在拟制海合会20002025年全面发展战略。顾问局已向最近即将召开的首脑会议提交了加强和发展海湾各国经济合作的全面建议,要求各大臣委员会就发展和加大经济共同行动的力度采取行动。其中财经委员会已要求秘书处拟制一个发展经济一体化协议的草案,交给工作组审定后,提交财经次长们初议,再报财经大臣委员会审批后呈交下届海湾首脑会议。因此,将可望对海湾经济一体化协议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从而将海湾经济集团化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资料来源:
1、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总秘书处规划研究局和货币投资局局长纳塞尔·易卜拉欣·谷欧德博士2001年3月在科威特召开的“在当今时代变化中的海湾经济一体化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2、科威特工商会2001年3月在上述研讨会上的发言“经济一体化协定是由合作层次提升到一体化层次。
蔡良智
一、海湾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1981年11月海合会经济一体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划了海湾六国经济共同行动计划和经济互补合作的阶段,自1982年3月开始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贸易往来和海关合作;
2、资金、人员流动并从事经济活动;
3、开发协调,包括石油和工农业协调及扶持联合项目;
4、技术合作,包括技术本地化和劳动力的培养和培训;
5、交通运输和通讯;
6、金融货币合作。
协议的主要目标如下:
1、实现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经济国民化,并在就业、置业、执业和服务的利用等方面取得国民待遇。
2、实现海合会成员国各国经济的协调、互补和互联,并逐步按基本章程规定达到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第一阶段为建立自由贸易区阶段;第二阶段为统一关税税率并建立关税联盟;第三阶段为建立海湾共同市场;第四阶段建立货币和经济联盟及相应的联合机构。
3、经济、财政金融和贸易的体制、方针政策和战略逐步靠拢并统一。
4、海合会成员国的基本设施,特别是交通通讯、电力和天然气传输等联网运行;鼓励建立联合项目。
二、海湾经济一体化的有关措施和决定的实施情况
1、在贸易往来方面
协议第1、2、3条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取消关税和原产地对等商品税收,以及第5、6条规定的成员国之间给予转口货物过境便利,自1983年3月开始执行。为鼓励外国投资,按第3条作为原产地性质的条件也取消了本国产权的条款。
但第4条统一关税,建立成员国海关联盟的条款则在工作委员会中进行长期争论,从八十年代中期一直争论到1999年11月才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2005年3月统一关税,建立海关联盟。
协议第7条规定对海合会以外的国家、地区经济集团和集合体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进行协调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取得贸易往来的互惠条款,则由海合会各委员会(贸易合作委员会、金融和经济合作委员会、协商小组)提出了若干措施和实施步骤,均不具约束力,有待建成海关联盟才有可能统一对外政策。
2、在资金、人员流动和自由从事经济活动方面
协议第8条规定成员国之间实行无区别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并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实行国民待遇的实施细则,但具体进展缓慢或仅实施其中部份。2000年12月最近一次海湾首脑会议决定,除了某些行业可分阶段实施外,所有经济活动和行业全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协议第9条规定各成员国鼓励私营企业建立联合项目,但仅是一般号召。
3、开发协调方面
协议第10、11、12、13条规定成员国之间根据比较优势和经济效益努力进行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协调,包括石油产业,要促进制订统一的石油方针政策,要鼓励建立联合项目,统一工业立法和制度。截止1998年已批准海湾规格标准1,018项。
为实施上述规定,首脑会议还发布了若干文件,如发展规划的目标与方针,远期发展全面战略,发展工业的统一战略等,有关委员会还公布了类似的决议、指示等,大部份都是指导性的。
4、技术协调方面
协议第14、15、16条规定成员国在建设科技能力方面进行合作,包括技术的转移和本土化,教育与培训及人力资源素质培养,把教育与科技同成员国的发展需求相联系。
第17条还包括在劳动力统一技术分类等级方面进行协调,并出版了分类等级手册。尽管如此尚缺乏实现合作明确具体的机制。
5、交通运输和通讯
协议第18、19、20条规定了成员国在交通运输通讯及其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合作并规定了交通运输工具的国民化待遇,但不包括各自国内运输。其中第18条和第20条是具有约束性条款,取消了例外。
6、金融货币合作方面
协议第2123条规定成员国应致力于统一投资法律法规,协调金融、货币和银行政策,统一货币,协调对外发展援助的政策。对这方面已经采取的步骤大都集中在金融和货币方面的技术合作。
2000年12月召开的第21届海湾最高首脑会议上责成财经合作委员会和货币机构中央银行委员会按规定的时间表拟制一个行动纲领,采取具体步骤统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实现成员国所有经济政策特别是金融政策的高度接近,并制订对实现金融货币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运行指标大体一致的口径(规范),将该计划呈交第22届最高委员会(首脑会议)”。
海湾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取得如下成果:
1、从1983年3月开始建立起了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实现了自然资源和工农业产品等国产货物附加值40%以上,作本国货对待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无限制毋须委托代理,无关税自由流动,并朝着建立海湾海关联盟迈出了第一步,就对集团以外的统一关税税率达成一致(各成员国逐步调整各自关税税率,至2005年3月1日实现对内免税(53种),和政府采购海湾产品优先,对外统一关税率,基本商品(534种)进口关税为5.5%,其他商品约700种进口关税为7.5%。截至2000年9月获得免关税厂家1,782户。还制订了统一海关法,指导性规则。
2、允许成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职业,批发零售商业、房地产置业并按一定规则执持和交易其他成员国股份公司股等票,税收待遇平等,取得工业贷款及服务平等。允许本国银行在成员国之间按规章开设分支机构。除外职业15种,允予过渡期。运输工具国民化待遇。截至1998年颁发跨国经营执照5,770个;跨国持股交易股份公司772家,资本总额920亿美元;跨国置房地产15,000户;跨国投资工业项目取得贷款116笔5.36亿美元。
3、海合会首脑会议通过了近四十个规章文件,如农业共同政策、工业发展统一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与规章等,对成员国在计划、发展、人口、工业、石油和农业等国家政策基础上,制订了带有普遍性的战略方针,集体采购大米、小麦等大宗商品,其中部份有约束力,部份是指导性的。
4、建立起了多个地区性的海湾经济技术合作联合机构:
海湾投资机构;
海合会国家规格标准署;
商业仲裁中心;
创造发明专利办公室及海合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通讯技术办公室;
海合会国家自动分拨网相互联网的海湾网;
电力联网署(股份制公司)。
建立海湾联合项目400多个,资本总额198亿美元。
5、对国际经济场面上的协调立场,制订了同主要贸易伙伴的磋商、配合统一战略,并开展同美、日和欧洲联盟的经济对话和集体磋商机制。
6、在公路交通和通讯的基础框架及联合项目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并就实施电力联网第一期工程以及公路联网和电讯联网达成了一致。
7、在银行科技、货币金融问题、调查统计、工业家和实业人士研讨会、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及工业方面的研究等各个经济领域开展不同层次的合作。通过了成员国货币联合固定汇率作为统一货币的第一步。
三、海湾经济集团化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海湾经济集团化进程已历经二十年,进展缓慢,层次还不高,还面临着种种障碍和问题:
1、海湾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各成员国从中获得利益各不相同,存在着对地区贸易中心地位的竞争,有的成员国对本身贸易地位的下降和边缘化发展并不甘心,往往在货物过境问题上不时限制。对各项决议从各自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诠释。
2、有的成员国的施政机构负责人事变动频繁,对海湾首脑会议各项决议在本国采取具体贯彻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例如对成员国公民在卫生服务和教育中仍存在不平等待遇。有的成员国对房地产置业,股票流通和持有,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等国内法律法规还相当严格,海湾国家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有若干障碍。
3、各成员国各自还面临不少立法障碍、机构障碍和技术性障碍。最高首脑会议和一体化协议的基本章程都很重视统一各种经济立法和法律法规,并提出了若干具有指导性的经济立法及法律法规范本,但各成员国要修改立法和法律法规均须假以漫长的岁月。
4、经济一体化协议虽然确定了总目标和各项议题,但对具体时间进度,先后顺序和实施机制还存在没完没了的争议。部份阶段如统一关税税率和建立海关联盟及其时间进度虽达成一致,但遵守程度各不相同。
四、海湾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前景
海合会最高会议(首脑会议)在1999年里雅德宣言和2000年麦纳麦宣言中进一步强调加强合作进程,采取统一战略,并一致同意在2005年3月建成海关联盟,加速海湾共同市场的建立,为建立货币联盟制订具体的时间表。
海合会的各个工作机构,包括最高会议顾问局,各大臣委员会和秘书处正在拟制海合会20002025年全面发展战略。顾问局已向最近即将召开的首脑会议提交了加强和发展海湾各国经济合作的全面建议,要求各大臣委员会就发展和加大经济共同行动的力度采取行动。其中财经委员会已要求秘书处拟制一个发展经济一体化协议的草案,交给工作组审定后,提交财经次长们初议,再报财经大臣委员会审批后呈交下届海湾首脑会议。因此,将可望对海湾经济一体化协议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从而将海湾经济集团化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资料来源:
1、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总秘书处规划研究局和货币投资局局长纳塞尔·易卜拉欣·谷欧德博士2001年3月在科威特召开的“在当今时代变化中的海湾经济一体化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2、科威特工商会2001年3月在上述研讨会上的发言“经济一体化协定是由合作层次提升到一体化层次。
蔡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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