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一、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形成
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经社理事会1997年2月17日通过1317号决议宣布从1998年1月1日开始的十月年内建成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思路和法律基础可追溯到阿盟宪章(1945年成立)。该宪章宗旨之一是要实现阿盟成员国在经济、金融、贸易交换、海关、货币和农业、工业的紧密合作,还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邮电相互联网。1950年4月13日阿盟第12届例会又通过了《阿盟成员国共同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1953年9月7日阿盟理事会通过的《阿盟成员国贸易交换便利和转口贸易组织协定》是阿盟最初的多边贸易协定,其目标包括最优惠国待遇,附列成员国农牧业和自然资源产品互免关税,工业产品实行最低关税(25%)。1980年11月在约旦首都安曼召开的第十一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民族经济行动宪章和阿拉伯经济行动共同战略》,规定商品、服务和具有阿拉伯性的生产要素交换优惠原则,但同时附加了各种限制条件使之成为一纸空文。
阿拉伯国家也进行过经济一体化和建立共同市场的长期努力,但效果甚微。1964年阿盟通过了建立阿拉伯经济共同体决议并签署成立阿拉伯共同市场的协定,规定1970年建成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均未付诸实施。1981年六个阿拉伯国家签定了《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类似于建立阿拉伯国家间关税联盟,但因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而流于形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地区集团化浪潮高涨。1995年关贸总协定转换成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这种形势大大促进了阿拉伯地区经济集团化的发展。1996年6月23日在开罗召开的阿拉伯首脑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责成阿盟经社理事会负责加强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1997年2月19日,阿盟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317号《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实施纲领》(以下简称《实施纲领》)是第一个集体文件,包括所有阿拉伯国家。纲领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关税减让自1998年1月1日起每年削减百分之十,在十年内达到阿拉伯国家间最低限度(零关税)的贸易自由交换;阿拉伯成员国也可单方、双边或在多边框架内在规定期限前实现自由贸易区,或相互提供超过《实施纲领》规定的优惠。《实施纲领》规定由阿盟经社理事会主持,每半年审议一次贯彻实施的进展情况。阿盟经社理事会内组建的实施委员会为实施机制,有权作出具体的实施决定。
二、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规则
1.法律依据原则
《实施纲领》规定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议》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法规准则。该协定是按关税联盟形式构建的,是《实施纲领》的法律基础。
2.成员资格
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的十六个签字国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创始成员国。新申请加入成员国都必须首先加入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包括埃及、摩洛哥、阿曼苏丹国和毛里坦尼亚。
3.建立期限
必须承诺遵守《实施纲领》规定的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十年内建成的规定。黎巴嫩在1999年加入,当年关税减让达20%。
4.申请决定的权利机关
申请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国家须按阿盟理事会决定由有关国家的内阁作出申请决定.
5.半年审议机制
每半年由技术秘书处向阿盟经社理事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供理事会审议。
6.国民待遇原则
对原产地为阿拉伯的商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准则均以WTO规则为准。
7.国际规则
《实施纲领》在有关预防措施,反补贴应付国际收支失衡等技术准则方面尊重国际规定和准则(WTO)。
8.反倾销
《实施纲领》在反倾销问题遵循国际上反倾销定义处理的有关技术规则。
9.关税减让的税则基础
关税和具有相互影响国内税的减让以1998年1月1日实行税则为基础(每个阿拉伯成员国须向阿盟秘书处报备)。
10.最低关税原则
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减让规则降低的关税税则即取代原来税则。以后如有调高均不适用成员国。
11.提前减让原则
自由区任两个或多个阿拉伯成员国均可相互提前减免关税。
12.十年均衡自由化原则
阿拉伯原产地一切商品在十年内以均衡比例实现自由化,也可对某些阿拉伯商品通过多边协议进行立即自由化。
13.限制和禁止进口流通商品规定
《实施纲领》不实用于国家教育、卫生、安全、环保、农牧业检疫等合同限制或禁止进口和流通的商品。
14.非关税壁垒
《实施纲领》不受任何名目的非关税壁垒限制。
15.阿拉伯原产地条款
《实施纲领》规定的阿拉伯商品必须符合阿盟经社理事会通过的阿拉伯原产地准则。
16.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包括自由区成员国相互交换实施信息和情报。
17.欠发达阿拉伯国家特殊待遇
由阿盟经社理事会根据各国别情况确定其待遇性质及期限。
18.争端解决机制
由执行委员会承担争端解决任务。
19.三分之二通过原则
阿盟经社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均采取三分之二通过原则。持保留立场成员国亦不影响遵守的效力。
20.农产品生产季节的确定
为保护农业为主的阿拉伯成员国受到关税减让的损害,制订了特别例外条款(终止减让)。但列入例外的农产品种不得超过10个,每年生产季节不得超过7个月,总共不超过45个月。
21.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HS)
税则分类按六类十进制系统协调制度分类。
22.例外条款(保障措施)
《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第15条规定允许成员国因其本国生产受到逐步自由化的损害而申请对某种商品保留一定限制或实施保护性关税,但不得提高关税水平;主要规则如下:
-“例外”所复盖的商品金额不得超过向自由区内成员国出口值之15%,即阿拉伯相互交换产品必须纳入自由区逐步自由化的比例最低不低于85%。
- 任何商品被授予“例外”的期限不超过4年。受惠国必须定期提出经济状况及例外持续条件的报告。如情况已经改善,经社理事会有权缩短“例外”期限。
- 被申请“例外”的商品因实施渐进自由化的损害已经发生。
- 一种商品给一次例外。
- 一切“例外”均必须在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实施期限终了时间时终止(即2007年)。
23.对等原则
任何一个成员国如果采取单边措施损害自由区内一个或多个阿拉伯成员国,阿拉伯经社理事会均可实施对等原则采取报复行动。
总之,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基本上与世贸组织(WTO)规则接轨或借鉴之,如普惠制,撤除非关税壁垒、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原产地,保障措施、反补贴、反倾销、国际收支平衡等条款,欠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均纳入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框架。投资方面,所有阿拉伯国家除科摩罗群岛外均已批准通过一个阿拉伯多边协定,包括对阿拉伯投资者提供投资环境和保护。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规则和世贸组织(WTO)规则也有以下四点不同:
1.按对等原则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只给予最初国家一次例外优惠,以后就没有增加新的例外的灵活性了,必须另外采取豁免程序。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最惠国待遇给予所有欠发达阿拉伯成员国,不实行对等原则。
2.世贸组织(WTO)允许在技术领域内实行垄断。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科研成本高,为分担基础研究成本而倡导合作和共享。
3.世贸组织(WTO)一开始就将全部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从而达到相互逐步减让。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内非关税壁垒则一直要持续到自由区完全建成时(十年期)才能终止,主要是因为有一些阿拉伯国家尚未加入世贸组织(WTO)。
4.世贸组织协定规定凡不属于自由交换区或关税联盟的所有双边协定在2005年初全部终止生效。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对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则未规定终止生效期限,但规定加速实施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特权,并不包括对《实施纲领》的任何限制和例外。实际上有些双边协定也将在2007年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建成并实行零关税时全部失效。
三、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实施障碍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是南方发展中国家按照比较利益理论建立的区域集团。他们感受到发展水平较低的阿拉伯民族经济利益在受到商品和资本全球自由化的威胁而有组织地维护自身利益。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集团成立四年以来已按《实施纲领》规定减让关税水平达到40%,但阿拉伯国家间相互关系受到政治影响很大处于不稳定状态,相互间的利益纷争往往难以调和,其中的次区域集团海湾合作理事会六国集团自由化进程快于整个大地区集团。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集团内的主要障碍还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将持续到自由区建成。其他还有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阿拉伯原产地口径问题,“例外”等等。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仍然以集团外的贸易为主,集团内成员相互间的贸易四年来仅增长了10%,进展十分缓慢。
四、阿拉伯的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区
1.海湾自由贸易区
海湾自由贸易区于1983年提出,主要是为了加强海湾国家相互合作,共同抗衡经济全球化和地区集团化趋势对其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海湾合作委员会除共同防御职能外首先是一个次区域多边经济区。海湾六国1982年签订了经济共同化协定,规定劳动力的自由转移、自由贸易和协调经济政策以及运输通讯合作。
海湾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加强海湾国家相互磋商,共同对付石油石化进口国的贸易壁垒(数量限制和关税及其他税收壁垒)。
2)扩大当地产品对外出口的比较利益。
3)联合兴办进口替代型生产项目,减少进口,扩大出口。
2.阿拉伯国家签订的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协定:
1)阿联酋-印度自由贸易区。
2)阿联酋-叙利亚自由贸易区。
3)阿联酋-黎巴嫩自由贸易区。
4)沙特-叙利亚自由贸易区。
5)沙特-埃及自由贸易区。
蔡良智
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经社理事会1997年2月17日通过1317号决议宣布从1998年1月1日开始的十月年内建成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思路和法律基础可追溯到阿盟宪章(1945年成立)。该宪章宗旨之一是要实现阿盟成员国在经济、金融、贸易交换、海关、货币和农业、工业的紧密合作,还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邮电相互联网。1950年4月13日阿盟第12届例会又通过了《阿盟成员国共同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1953年9月7日阿盟理事会通过的《阿盟成员国贸易交换便利和转口贸易组织协定》是阿盟最初的多边贸易协定,其目标包括最优惠国待遇,附列成员国农牧业和自然资源产品互免关税,工业产品实行最低关税(25%)。1980年11月在约旦首都安曼召开的第十一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民族经济行动宪章和阿拉伯经济行动共同战略》,规定商品、服务和具有阿拉伯性的生产要素交换优惠原则,但同时附加了各种限制条件使之成为一纸空文。
阿拉伯国家也进行过经济一体化和建立共同市场的长期努力,但效果甚微。1964年阿盟通过了建立阿拉伯经济共同体决议并签署成立阿拉伯共同市场的协定,规定1970年建成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均未付诸实施。1981年六个阿拉伯国家签定了《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类似于建立阿拉伯国家间关税联盟,但因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而流于形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地区集团化浪潮高涨。1995年关贸总协定转换成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这种形势大大促进了阿拉伯地区经济集团化的发展。1996年6月23日在开罗召开的阿拉伯首脑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责成阿盟经社理事会负责加强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1997年2月19日,阿盟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317号《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实施纲领》(以下简称《实施纲领》)是第一个集体文件,包括所有阿拉伯国家。纲领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关税减让自1998年1月1日起每年削减百分之十,在十年内达到阿拉伯国家间最低限度(零关税)的贸易自由交换;阿拉伯成员国也可单方、双边或在多边框架内在规定期限前实现自由贸易区,或相互提供超过《实施纲领》规定的优惠。《实施纲领》规定由阿盟经社理事会主持,每半年审议一次贯彻实施的进展情况。阿盟经社理事会内组建的实施委员会为实施机制,有权作出具体的实施决定。
二、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规则
1.法律依据原则
《实施纲领》规定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议》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法规准则。该协定是按关税联盟形式构建的,是《实施纲领》的法律基础。
2.成员资格
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的十六个签字国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创始成员国。新申请加入成员国都必须首先加入1981年《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包括埃及、摩洛哥、阿曼苏丹国和毛里坦尼亚。
3.建立期限
必须承诺遵守《实施纲领》规定的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十年内建成的规定。黎巴嫩在1999年加入,当年关税减让达20%。
4.申请决定的权利机关
申请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国家须按阿盟理事会决定由有关国家的内阁作出申请决定.
5.半年审议机制
每半年由技术秘书处向阿盟经社理事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供理事会审议。
6.国民待遇原则
对原产地为阿拉伯的商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准则均以WTO规则为准。
7.国际规则
《实施纲领》在有关预防措施,反补贴应付国际收支失衡等技术准则方面尊重国际规定和准则(WTO)。
8.反倾销
《实施纲领》在反倾销问题遵循国际上反倾销定义处理的有关技术规则。
9.关税减让的税则基础
关税和具有相互影响国内税的减让以1998年1月1日实行税则为基础(每个阿拉伯成员国须向阿盟秘书处报备)。
10.最低关税原则
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减让规则降低的关税税则即取代原来税则。以后如有调高均不适用成员国。
11.提前减让原则
自由区任两个或多个阿拉伯成员国均可相互提前减免关税。
12.十年均衡自由化原则
阿拉伯原产地一切商品在十年内以均衡比例实现自由化,也可对某些阿拉伯商品通过多边协议进行立即自由化。
13.限制和禁止进口流通商品规定
《实施纲领》不实用于国家教育、卫生、安全、环保、农牧业检疫等合同限制或禁止进口和流通的商品。
14.非关税壁垒
《实施纲领》不受任何名目的非关税壁垒限制。
15.阿拉伯原产地条款
《实施纲领》规定的阿拉伯商品必须符合阿盟经社理事会通过的阿拉伯原产地准则。
16.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包括自由区成员国相互交换实施信息和情报。
17.欠发达阿拉伯国家特殊待遇
由阿盟经社理事会根据各国别情况确定其待遇性质及期限。
18.争端解决机制
由执行委员会承担争端解决任务。
19.三分之二通过原则
阿盟经社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均采取三分之二通过原则。持保留立场成员国亦不影响遵守的效力。
20.农产品生产季节的确定
为保护农业为主的阿拉伯成员国受到关税减让的损害,制订了特别例外条款(终止减让)。但列入例外的农产品种不得超过10个,每年生产季节不得超过7个月,总共不超过45个月。
21.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HS)
税则分类按六类十进制系统协调制度分类。
22.例外条款(保障措施)
《阿拉伯国家间方便和促进贸易交换协定》第15条规定允许成员国因其本国生产受到逐步自由化的损害而申请对某种商品保留一定限制或实施保护性关税,但不得提高关税水平;主要规则如下:
-“例外”所复盖的商品金额不得超过向自由区内成员国出口值之15%,即阿拉伯相互交换产品必须纳入自由区逐步自由化的比例最低不低于85%。
- 任何商品被授予“例外”的期限不超过4年。受惠国必须定期提出经济状况及例外持续条件的报告。如情况已经改善,经社理事会有权缩短“例外”期限。
- 被申请“例外”的商品因实施渐进自由化的损害已经发生。
- 一种商品给一次例外。
- 一切“例外”均必须在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实施期限终了时间时终止(即2007年)。
23.对等原则
任何一个成员国如果采取单边措施损害自由区内一个或多个阿拉伯成员国,阿拉伯经社理事会均可实施对等原则采取报复行动。
总之,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基本上与世贸组织(WTO)规则接轨或借鉴之,如普惠制,撤除非关税壁垒、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原产地,保障措施、反补贴、反倾销、国际收支平衡等条款,欠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均纳入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框架。投资方面,所有阿拉伯国家除科摩罗群岛外均已批准通过一个阿拉伯多边协定,包括对阿拉伯投资者提供投资环境和保护。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规则和世贸组织(WTO)规则也有以下四点不同:
1.按对等原则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只给予最初国家一次例外优惠,以后就没有增加新的例外的灵活性了,必须另外采取豁免程序。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最惠国待遇给予所有欠发达阿拉伯成员国,不实行对等原则。
2.世贸组织(WTO)允许在技术领域内实行垄断。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科研成本高,为分担基础研究成本而倡导合作和共享。
3.世贸组织(WTO)一开始就将全部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从而达到相互逐步减让。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内非关税壁垒则一直要持续到自由区完全建成时(十年期)才能终止,主要是因为有一些阿拉伯国家尚未加入世贸组织(WTO)。
4.世贸组织协定规定凡不属于自由交换区或关税联盟的所有双边协定在2005年初全部终止生效。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对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则未规定终止生效期限,但规定加速实施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特权,并不包括对《实施纲领》的任何限制和例外。实际上有些双边协定也将在2007年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建成并实行零关税时全部失效。
三、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实施障碍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是南方发展中国家按照比较利益理论建立的区域集团。他们感受到发展水平较低的阿拉伯民族经济利益在受到商品和资本全球自由化的威胁而有组织地维护自身利益。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集团成立四年以来已按《实施纲领》规定减让关税水平达到40%,但阿拉伯国家间相互关系受到政治影响很大处于不稳定状态,相互间的利益纷争往往难以调和,其中的次区域集团海湾合作理事会六国集团自由化进程快于整个大地区集团。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集团内的主要障碍还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将持续到自由区建成。其他还有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阿拉伯原产地口径问题,“例外”等等。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仍然以集团外的贸易为主,集团内成员相互间的贸易四年来仅增长了10%,进展十分缓慢。
四、阿拉伯的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区
1.海湾自由贸易区
海湾自由贸易区于1983年提出,主要是为了加强海湾国家相互合作,共同抗衡经济全球化和地区集团化趋势对其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海湾合作委员会除共同防御职能外首先是一个次区域多边经济区。海湾六国1982年签订了经济共同化协定,规定劳动力的自由转移、自由贸易和协调经济政策以及运输通讯合作。
海湾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加强海湾国家相互磋商,共同对付石油石化进口国的贸易壁垒(数量限制和关税及其他税收壁垒)。
2)扩大当地产品对外出口的比较利益。
3)联合兴办进口替代型生产项目,减少进口,扩大出口。
2.阿拉伯国家签订的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协定:
1)阿联酋-印度自由贸易区。
2)阿联酋-叙利亚自由贸易区。
3)阿联酋-黎巴嫩自由贸易区。
4)沙特-叙利亚自由贸易区。
5)沙特-埃及自由贸易区。
蔡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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