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科威特投资环境综述
一 概论(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1、直接投资
2001年3月11日,科威特议会通过了一个旨在开放国外投资的新的对外投资法,这一举措增强了科威特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该法允许在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可占主要股权,而且允许在某些工业领域中,外国投资可以拥有100%的股权。但到目前为至,实施细则还没有确定。该法还规定,外资占主要股权的企业不需要当地代理;创建新的实体以促进外资进入科威特;新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10年税收;政府赠与开办企业的用地,并免收所需进口设备关税;保证外国企业不被无偿没收,而且外国企业有权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在投资申请阶段保护外国企业的专利机密信息,对将这些信息泄露给没有获得授权的人员的政府官员给予处罚;无论法律将来有何修改,新投资者都将得到严密的保护。然而,所有这些优惠措施,都与新企业所雇用的科威特籍劳动力的百分比联系在一起。同时,投资者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安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服从有关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规定。
外国公司虽然可以建立石化合资企业,但仍然不能在石油领域的上游产业中进行投资。在银行领域,外国人也只能拥有49%的股权,保险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进入,而房地产投资也仅限于海湾6国(GCC国家)。
2、间接投资
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科威特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其经济仍一直由国家和国有化的石油工业所控制。在1979年和1982年的股市动荡中,科威特政府拥有了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特别是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中更是如此。自从伊拉克的侵略中解放以后,科威特政府通过了债务清算法,购买了一些来自两次股市衰败的公司股份,并偿还了一些海湾战争中的欠款。在1995年至1998年间,科威特政府通过销售其在28个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和另外17个公司中的部分股份,成功地剥离了政府在私有企业中所持有股份的50%以上,获得了大约32亿美元的资金。由于科威特股票市场的疲软,这项工作在1998年被迫暂停。到2001年5月,当科威特投资总署销售了它在电信公司(MTC)持有的1.13亿股(约占总股份的24%)时,这项工作才得以恢复,这也使科威特政府在MTC中的股份从49%削减到25%。
科威特股票交易所(KSE)是阿拉伯世界中仅次于沙特NCFEI交易所的第二大股票交易所。在KSE上市的有77家科威特公司和9家来自其它海湾国家的公司。在海湾战争之后于1992年重新恢复开业,拥有200亿美元的资本。由于政府剥离其在私有企业中的股份,KSE的指数在1994年至1997间增长了40%。
为适应KSE的疲弱状况,2000年8月,科威特国民议会批准了《外国间接投资法》,允许外国人持有除银行以外的其它所有的在KSE上市的公司股份。外国投资者要求,科中央银行拥有科威特其它银行的股份可以超过5%,但不能超过49%。
3、私有化
2001年7月9日,科威特政府公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私有化5年计划》,该计划与最初公布的很相似。5年计划内容丰富,但多是粗略设想,很少有详细计划。5年计划的第一年要求对一些汽车加油站和科威特航空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私有化,科航在2000年的经营中出现了亏损。
第二年开始对邮局、电报和电信业务进行私有化,第三年和第四年将完成电信业务的私有化,并开始港务局和公共交通公司的私有化工作。第五年和最后一年的目标是电力和供水领域,同时还包括科威特石化工业公司。5年计划和特殊领域的私有化工作必须得到科威特国民议会的批准。该议会已经明确声明,任何私有化计划都必须将消费者与价格的迅猛增长分开,必须保证科威特籍雇员的工作。
现有的政府企业没有一家被私有化。经过近4年的商议之后,Sulaibiya废水工程的BOT合同终于在2001年5月签署,该项目估计在10年内完工,包括几家美国公司在内的中标企业的预计收入是3.9亿美元。该项目的日处理废水能力是5000万加仑,处理过的废水将用于罐溉。
有一些房地产的BOT项目是由科威特的私营企业承建的。价值1.32亿美元的SHARQ购物中心是科威特一流的购物中心,该中心包括零售设施、餐馆、剧院和娱乐公司,是由科威特国家房地产公司承建的。目前,SALMIYA地区的第五滨海开发项目正在建设之中,这个价值1.62亿美元的BOT项目是由联合房地产公司所有,并将以有品味的零售、饮食和娱乐设施为特色。SHUAIBA工业区的中央焚烧炉项目也是一个拟议中的BOT项目,该项目规定,参与的外资企业必须持有至少25%的股份。
4、税收
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是企业营业税的唯一征收对象,并适应于该公司的国内和国外收入。公司税率最高可达公司毛收入的55%,但科威特政府已实施了一项法律,将税率减至最多不超过25%。然而,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在10年之内,将免除外国投资者的所有税收。
科威特公司不需交纳企业营业税,但在科威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将其收入的国有部分的2.5%捐给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KFAS)。国家雇用法规定对科威特企业征收2.5%的附加税,该税将用来支持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科威特人获得与政府工作人员相同的社会和家庭津贴。科威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新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对企业支出不予课税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科威特的税法经常是不确定的,比如,对代理佣金和企业总部支出(主要是指总包供应合同和只负责安装的合同)的税收减免只有3%。科威特的税法不够成熟,而且解释也模棱两可。
5、外资管理
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权威机构。过去,该机构鼓励外资投资于高科技工业,而不是去投资能力过剩的行业,如酒店业。外资投资委员会(FIC)的主席由工商部大臣担任,其委员来自私营企业和国营部门,该委员会按照以个案处理的原则,在新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下,制定并实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兑换和转让政策(投资收入的汇出和投资转让)
科威特第纳尔可以自由兑换,其每天的兑换率是以一揽子货币为基础计算的,并加权反映了科威特贸易和资本流动情况。事实上,科威特第纳尔主要是跟随美元兑换率的上下浮动而浮动。科威特对现金或资本帐户交易没有任何限制,这些交易包括所有通过银行或指定的外汇交易商完成的外汇买卖。股票、贷款金、利息、股息、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继承资产和个人存款都可以毫无障碍地转入或转出科威特。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投资者也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让给其它外国或本地投资者。
三、征用和补偿(投资保护)
到目前为至,科威特还没有一例涉及到外资的征用和国有化案例。但是,作为一个保护性措施,新的外国投资法保证外资不被征用和国有化,除非是为了符合现有法律的公共利益。在这一条款中规定,补偿应是按照“征用时项目的实际经济价值”立即支付。在过去,当外国公司被国有化时,如20世纪70年代在科威特石油工业的征用,外国企业的利益都得到了及时而有效地补偿。
四、争议的解决
外国投资法规定,虽然也允许通过仲裁,但科威特法院是负责裁决涉及任何外国投资者和其它各方争议的唯一机构。在科威特,由于签订合同时很少包含国际仲裁中的追索权内容,大部分争议是在当地法院处理的,或是通过传统的商业或政治谈判解决的。据科威特中央银行介绍,只有两国间签有互惠协定,科威特的司法制度才承认并执行外国的判决。科威特是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即华盛顿协定)和1958年纽约协定的签字国,这两个协定都承认并执行外国的仲裁决定。最近5年,在科威特还没有出现涉及美国公司投资的争议,但一般商业争议很普遍。在争议双方,美国一方通常会被科威特缓慢的司法制弄得心灰意懒。科威特的司法制度很发达,并具有深厚的贸易历史,它的民法制度受到伊斯兰法律的影响。作为一个传统的贸易国家,科威特的司法制度与国际业法相似。自1963年开始,科威特也成为GATT的成员国,并在WTO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科威特不是GATT政府采购法的签字国。
外国企业应该了解,科威特法律的一个特征是该国有旅行限制,任何人都要在政府进行民事或刑事罪案的登记,想进行旅行的人也必须获得申请。该禁令是为了防止那些尚有没处理完结的事件或没有提出可以接受的担保的外国人离开科威特。当证实被告无罪时,禁令最终会被取消。但这却给外国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的巨大损失。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提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强调,当你要与科威特企业或个人建立长期的商业关系时,你必须格外小心。
五、有关要求或优惠措施的执行
1、对政府采购的要求:1964年第37号法律第43条和第44条详细说明了对当地产品的使用,规定在政府招标中,对当地公司在价格上有10%的优惠。禁运:1993年6月,科威特公开声明结束阿拉伯联盟对以色列的第二和第三期联合抵制。在阿拉伯联盟采取行动之前,科威特不会取消对以色列的制裁。
2、对海运的要求:科威特政府坚持认为,来自美国港口的政府项目所需的货物不再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航运公司联合体(UASC)来运输。
3、反投资计划:1992年开始的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至今已为科威特政府的供应合同补偿了超过328万美元的反投资。承包商必须拿出政府合同的30%,在科威特或其它阿拉伯国家与它的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反投资合资企业。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在科威特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帮助让给私营企业接收转让的技术,为科威特籍员工创造培训机会,帮助将科威特产品销售到国外,以及提供外国援助。如果不执行反投资,就要收取相当于合同金额6%的罚金。想进一步了解有关信息,可与科财政部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执行办公室联系。
4、参与科研与开发:不限制外国人参与政府资助或其所属的科研和开发项目,但到目前为至,这种项目很少。但科威特科学研究院(KISR)已表示有兴趣与外国公司合作。
5、签证与工作许可的要求:科威特的签证制度很严格,大部分工作许可都要求有当地保证人,但外国投资法对新的投资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要求有所放松。
六、私有制业主和企业的所有权和融资担保
尽管外国人进入科威特面临严格的限制,但在科威特,私有业主和私有企业的产权则受到尊重。所有新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得到工商部的许可,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所有的优惠条件也都需要政府的授权。如上所述,外国业主在科威特经济的一些领域是受到限制或被禁止的,非GCC国家公民就不允许在科威特拥有自己的土地。
科威特法律严格限制担保的种类,当借债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出担保的种类。尽管银行可依据贷款合同,对尚未还清的余款起诉贷款人,但它们不能取消借款人对宅基地或个人财产的抵押赎回权。一般情况下,贷款人需要将自己未来退休福利金的一部分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抵押。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专利和商标:科威特新的专利和商标法于2000年12月由国民议会通过,2001年1月14日生效,可以依据有关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的WTO协议投诉科威特。新法律规定对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医药产品。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是10到15年。
2、版权:科威特第一个版权法是1999年通过的,1998年起,科威特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的成员。科威特版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同样是WIPO成员的国家出版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产品。根据科威特法律,版权所有者可以向侵权者提出民事赔偿。尽管侵权犯罪现象在科威特有所下降,但由于守法意识薄弱,科威特仍是阿拉伯地区侵权现象最严重的国家。这一点可以从科威特法律对那些不守法者的处罚之轻得到解释:虽然对重犯的处罚给予了加重,但侵犯版权者的最高处罚也才是判处1年监禁或最高1650美元的罚款,这一处罚低于国际标准。
3、贸易秘密:科威特没有保护贸易秘密的法律条款。保护贸易秘密完全依据合同中双方的谈判:一方是透露贸易秘密,另一方是在商业上利用这一秘密。但是,对科威特政府文件包括那些含有专利申请表的资料的正式披露,却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八、 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科威特政府还没有制定有效的反托拉斯法律以鼓励竞争,其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也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相似。总的来说,科威特开放的经济还是促进了竞争市场的形成,但当政府干预出现时,通常总是对科威特公民和国有企业有利。
九、 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科威特资本市场是自由的,但效率很低,贷款也是以市场条件为依据来分配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在政府资金的帮助下,科威特金融市场,特别是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就是吸纳资金,以便重新贷款给那些信誉较好的客户。其支付纪律并不严格,往往造成经济损失。根据1992年银行实施的稳定金融市场的计划,科威特中央银行购买了其商业银行所有发行的国内贷款,而取消了对除银行存款外的利润、股票和债务的所有的担保。今后,所有的损失都由银行负担,银行对自己的所有资产和债务负责。此外,科威特中央银行还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在整个科威特银行系统形成了一个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发放贷款体系。科威特6家商业银行也都公布了自己在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一年中的纯收入情况,以下是这6家银行的资产状况:
银行名称 科威特第纳尔(KD) 美元
科威特国民银行 40.93167亿 133.32791亿
海湾银行 16.53374亿 53.85583亿
科威特商业银行 15.44342亿 50.30430亿
阿哈利银行 11.5207亿 37.52671亿
伯格银行 11.36759亿 37.02798亿
科威特与中东银行 10.32235亿 33.62329亿
合计 106.11947亿 345.66602亿
1美元等于0.307KD。
科威特银行既有世界级的积优股,也有经营状况很差的银行,情况各不相同。一些银行的资产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增值,一些当地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也被回报率低的政府债券所严重拖累。一般来说,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制度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但很不透明。科威特中央银行要求当地银行提供年度报告,以满足国际会计标准的要求。外国商人应寻找当地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应对复杂的投资业务和相关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清楚,家庭、家族和部落关系充斥整个商业社会和政府部门,而且有能力限制外国企业参与和进行投资,并控制着国内企业。科威特是个很小的城镇。
十、政治暴力(安全环境)
由政治引发的对项目或企业的损害:科威特的恐怖主义很少,但恐怖活动在这个地区随时出现的可能性却很大。恐怖分子宾·拉登已经公布的袭击目标就包括科威特。2000年下半年,一个被怀疑计划进行袭击这个地区的恐怖活动的由科威特人组成的小组被逮捕。
十一、六个重要问题
1、腐败现象
科威特通常很长的办事过程不时会引起那些企图行贿的人或是被要求提出其它文件的外国投标者的指控。贿赂在科威特是一种犯罪行为,目前还有几起针对涉嫌有不法行为的政府现任和前任官员的案件正在调查和审判之中,但自海湾战争结束以来,科威特没有一起贿赂案件得到证实。1996年,科威特政府通过了第二十五号法律,要求所有想获得价值超过10万KD(合33.6万美元)的政府合同的公司,在其获得合同之后,都必须报告他们支付给科威特代理或顾问的所有报酬。法律同样要求科威特的实体或个人报告他们为帮助外国企业获得政府合同而得到所有收入。
2、 双边投资协定
科威特与以下国家签署了投资协定: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土耳其、马来西亚、瑞士、马耳他、法国、埃塞俄比亚、克罗地亚、塔吉克斯坦、奥地利、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摩洛哥、蒙古和捷克。同时,还与以下国家草签了投资协议:丹麦、比利时、荷兰、泰国、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利比亚、波斯尼亚/黑塞哥尼亚和印度。
3、与美国的投资协定
1989年,科威特与美国就投资担保计划缔结了一个协议,该协议有利于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扩大对科威特的投资。科威特还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
4、劳动力
科威特拥有多种多样的劳动力。经济领域中的私营和政府部门的大部分高级职位都由科威特籍人担任。尽管科威特籍人的失业率不足2%,但由于科威特籍的年轻人每年大约有1万到1.2万人涌入就业市场,其失业率也在增长。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科威特人不愿进入私营领域,而政府部门又不能全部吸纳,因此失业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科威特拥有超过需求的背景各异的外国劳动力,也有许多美国和西欧的劳动力,尤其是在技能较高的职位,美国和西欧人的数量更多,而大部分外国工人来自其它中东国家、南亚和菲律宾,且收入较低。海湾战争之前,科威特大部分中层管理岗位是由巴基斯坦人担任,海湾战争以后直到目前,这类岗位则大部分是由其它国家,如埃及或南亚国家的人担任。
自解放以来,科威特政府采取了既限制又鼓励外国常驻人口的相互矛盾的政策。在工作许可方面,政府制定了限额管理制,限制私营领域的外国工人从一个担保人转到另一个担保人,并对外国工人及其家人征收新的费用,以提高雇用外国工人的成本。而同时,政府又降低了外国人携家进入科威特的最低工资要求。
尽管科威特工人拥有进行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力,但科威特法律禁止在一个职能领域建立一个以上的工会或工联。法律允许在科威特居住5年以后,占其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外国工人可以以非选举成员加入工会。私营领域的工人也有罢工的权力,但法律规定,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先进行谈判和调解。科威特劳动法还禁止反工会歧视。
科威特劳动法规定了国营和私营领域的劳动条件,但石油领域作为一个独立部门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法律禁止强迫劳动,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是18岁,但14岁的年轻人可以在一些非工业岗位做兼职工作。两个层次的劳动力市场,确保了科威特籍雇员的高收入,而外国工人,尤其是没有技能的工人,只能获得相当低的工作。在私营领域没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在国有部门,目前的工资标准是,科威特籍单身雇员每月226KD(合741美元),已婚者每月301KD(合987美元)。与此相对的是,非科威特籍人的工资只有90KD(合295美元)。基本劳动法也限制了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每年最少提供14天假期,并建立了工伤事故的补偿计划。但家庭佣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ILO)专家委员会长期以来已多次批评了科威特劳动法与ILO协定第一款第30条和第87条关于劳动时间和自由组建协会的规定相违背。被ILO批评的内容还包括:禁止在指定领域建立一个以上的工会;要求组建新工会必须要有100名工人;规定工人在加入工会之前必须在科威特居住5年以上;拒绝外国工会活动家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禁止工会从事任何政治或宗教活动;当工会解散时,其资产的继承权属于科政府社会事务和劳动部。新的劳动法10年前就已经提出,但目前仍在研究之中。
5、外国贸易区和自由港
1995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了第26号法律,授权工商部在科威特建立自由区。1998年5月,一家私营公司国家房地产公司与工商部签订合同,经营、管理并推销位于Shuwaikh港的面积达50平方公里科威特自由贸易区(KFTZ),该区的正式开张是1999年11月。外国公司面对着许多限制,如公司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KFTZ内的办事处或工厂。尽管在KFTZ内经营的公司大部分是科威特公司,但该区内大约80%的地皮已经租赁出去。
6、科威特的对外投资和外国对科直接投资
科威特的对外投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科威特投资总署(KIA)持有的有价证券投资,二是由其它政府实体持有的直接投资,三是由科威特私人持有的投资。KIA的投资受到国家证券法的严格保护,估计总额超过600亿美元。有关KIA以外的其它投资细节,如科威特石油公司(KPC)在石油生产、提炼和分拨方面的股份,外界并不清楚。科威特私人拥有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相信与政府的投资相当。
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00年,美国在科威特的直接投资估计达2.45亿美元。其它一些在科威特的主要投资者,包括日本持有的阿拉伯石油公司(该公司持有科威特在联合国确定的中立隔离区(PNZ)内的海岸石油开采权),道化学公司(该公司在埃科特项目持有45%的股权,投资额为20亿美元;与石化工业公司建有一个石化合资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开始经营),其它一些科威特的合资公司通常是科威特政府反投资计划要求的结果。
(资料来源:美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商处二等秘书 穆建军 编译
1、直接投资
2001年3月11日,科威特议会通过了一个旨在开放国外投资的新的对外投资法,这一举措增强了科威特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该法允许在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可占主要股权,而且允许在某些工业领域中,外国投资可以拥有100%的股权。但到目前为至,实施细则还没有确定。该法还规定,外资占主要股权的企业不需要当地代理;创建新的实体以促进外资进入科威特;新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10年税收;政府赠与开办企业的用地,并免收所需进口设备关税;保证外国企业不被无偿没收,而且外国企业有权将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在投资申请阶段保护外国企业的专利机密信息,对将这些信息泄露给没有获得授权的人员的政府官员给予处罚;无论法律将来有何修改,新投资者都将得到严密的保护。然而,所有这些优惠措施,都与新企业所雇用的科威特籍劳动力的百分比联系在一起。同时,投资者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安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服从有关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规定。
外国公司虽然可以建立石化合资企业,但仍然不能在石油领域的上游产业中进行投资。在银行领域,外国人也只能拥有49%的股权,保险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进入,而房地产投资也仅限于海湾6国(GCC国家)。
2、间接投资
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科威特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其经济仍一直由国家和国有化的石油工业所控制。在1979年和1982年的股市动荡中,科威特政府拥有了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特别是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中更是如此。自从伊拉克的侵略中解放以后,科威特政府通过了债务清算法,购买了一些来自两次股市衰败的公司股份,并偿还了一些海湾战争中的欠款。在1995年至1998年间,科威特政府通过销售其在28个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和另外17个公司中的部分股份,成功地剥离了政府在私有企业中所持有股份的50%以上,获得了大约32亿美元的资金。由于科威特股票市场的疲软,这项工作在1998年被迫暂停。到2001年5月,当科威特投资总署销售了它在电信公司(MTC)持有的1.13亿股(约占总股份的24%)时,这项工作才得以恢复,这也使科威特政府在MTC中的股份从49%削减到25%。
科威特股票交易所(KSE)是阿拉伯世界中仅次于沙特NCFEI交易所的第二大股票交易所。在KSE上市的有77家科威特公司和9家来自其它海湾国家的公司。在海湾战争之后于1992年重新恢复开业,拥有200亿美元的资本。由于政府剥离其在私有企业中的股份,KSE的指数在1994年至1997间增长了40%。
为适应KSE的疲弱状况,2000年8月,科威特国民议会批准了《外国间接投资法》,允许外国人持有除银行以外的其它所有的在KSE上市的公司股份。外国投资者要求,科中央银行拥有科威特其它银行的股份可以超过5%,但不能超过49%。
3、私有化
2001年7月9日,科威特政府公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私有化5年计划》,该计划与最初公布的很相似。5年计划内容丰富,但多是粗略设想,很少有详细计划。5年计划的第一年要求对一些汽车加油站和科威特航空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私有化,科航在2000年的经营中出现了亏损。
第二年开始对邮局、电报和电信业务进行私有化,第三年和第四年将完成电信业务的私有化,并开始港务局和公共交通公司的私有化工作。第五年和最后一年的目标是电力和供水领域,同时还包括科威特石化工业公司。5年计划和特殊领域的私有化工作必须得到科威特国民议会的批准。该议会已经明确声明,任何私有化计划都必须将消费者与价格的迅猛增长分开,必须保证科威特籍雇员的工作。
现有的政府企业没有一家被私有化。经过近4年的商议之后,Sulaibiya废水工程的BOT合同终于在2001年5月签署,该项目估计在10年内完工,包括几家美国公司在内的中标企业的预计收入是3.9亿美元。该项目的日处理废水能力是5000万加仑,处理过的废水将用于罐溉。
有一些房地产的BOT项目是由科威特的私营企业承建的。价值1.32亿美元的SHARQ购物中心是科威特一流的购物中心,该中心包括零售设施、餐馆、剧院和娱乐公司,是由科威特国家房地产公司承建的。目前,SALMIYA地区的第五滨海开发项目正在建设之中,这个价值1.62亿美元的BOT项目是由联合房地产公司所有,并将以有品味的零售、饮食和娱乐设施为特色。SHUAIBA工业区的中央焚烧炉项目也是一个拟议中的BOT项目,该项目规定,参与的外资企业必须持有至少25%的股份。
4、税收
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是企业营业税的唯一征收对象,并适应于该公司的国内和国外收入。公司税率最高可达公司毛收入的55%,但科威特政府已实施了一项法律,将税率减至最多不超过25%。然而,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在10年之内,将免除外国投资者的所有税收。
科威特公司不需交纳企业营业税,但在科威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将其收入的国有部分的2.5%捐给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KFAS)。国家雇用法规定对科威特企业征收2.5%的附加税,该税将用来支持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科威特人获得与政府工作人员相同的社会和家庭津贴。科威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新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对企业支出不予课税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科威特的税法经常是不确定的,比如,对代理佣金和企业总部支出(主要是指总包供应合同和只负责安装的合同)的税收减免只有3%。科威特的税法不够成熟,而且解释也模棱两可。
5、外资管理
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权威机构。过去,该机构鼓励外资投资于高科技工业,而不是去投资能力过剩的行业,如酒店业。外资投资委员会(FIC)的主席由工商部大臣担任,其委员来自私营企业和国营部门,该委员会按照以个案处理的原则,在新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下,制定并实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兑换和转让政策(投资收入的汇出和投资转让)
科威特第纳尔可以自由兑换,其每天的兑换率是以一揽子货币为基础计算的,并加权反映了科威特贸易和资本流动情况。事实上,科威特第纳尔主要是跟随美元兑换率的上下浮动而浮动。科威特对现金或资本帐户交易没有任何限制,这些交易包括所有通过银行或指定的外汇交易商完成的外汇买卖。股票、贷款金、利息、股息、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继承资产和个人存款都可以毫无障碍地转入或转出科威特。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投资者也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让给其它外国或本地投资者。
三、征用和补偿(投资保护)
到目前为至,科威特还没有一例涉及到外资的征用和国有化案例。但是,作为一个保护性措施,新的外国投资法保证外资不被征用和国有化,除非是为了符合现有法律的公共利益。在这一条款中规定,补偿应是按照“征用时项目的实际经济价值”立即支付。在过去,当外国公司被国有化时,如20世纪70年代在科威特石油工业的征用,外国企业的利益都得到了及时而有效地补偿。
四、争议的解决
外国投资法规定,虽然也允许通过仲裁,但科威特法院是负责裁决涉及任何外国投资者和其它各方争议的唯一机构。在科威特,由于签订合同时很少包含国际仲裁中的追索权内容,大部分争议是在当地法院处理的,或是通过传统的商业或政治谈判解决的。据科威特中央银行介绍,只有两国间签有互惠协定,科威特的司法制度才承认并执行外国的判决。科威特是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即华盛顿协定)和1958年纽约协定的签字国,这两个协定都承认并执行外国的仲裁决定。最近5年,在科威特还没有出现涉及美国公司投资的争议,但一般商业争议很普遍。在争议双方,美国一方通常会被科威特缓慢的司法制弄得心灰意懒。科威特的司法制度很发达,并具有深厚的贸易历史,它的民法制度受到伊斯兰法律的影响。作为一个传统的贸易国家,科威特的司法制度与国际业法相似。自1963年开始,科威特也成为GATT的成员国,并在WTO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科威特不是GATT政府采购法的签字国。
外国企业应该了解,科威特法律的一个特征是该国有旅行限制,任何人都要在政府进行民事或刑事罪案的登记,想进行旅行的人也必须获得申请。该禁令是为了防止那些尚有没处理完结的事件或没有提出可以接受的担保的外国人离开科威特。当证实被告无罪时,禁令最终会被取消。但这却给外国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的巨大损失。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提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强调,当你要与科威特企业或个人建立长期的商业关系时,你必须格外小心。
五、有关要求或优惠措施的执行
1、对政府采购的要求:1964年第37号法律第43条和第44条详细说明了对当地产品的使用,规定在政府招标中,对当地公司在价格上有10%的优惠。禁运:1993年6月,科威特公开声明结束阿拉伯联盟对以色列的第二和第三期联合抵制。在阿拉伯联盟采取行动之前,科威特不会取消对以色列的制裁。
2、对海运的要求:科威特政府坚持认为,来自美国港口的政府项目所需的货物不再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航运公司联合体(UASC)来运输。
3、反投资计划:1992年开始的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至今已为科威特政府的供应合同补偿了超过328万美元的反投资。承包商必须拿出政府合同的30%,在科威特或其它阿拉伯国家与它的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反投资合资企业。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在科威特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帮助让给私营企业接收转让的技术,为科威特籍员工创造培训机会,帮助将科威特产品销售到国外,以及提供外国援助。如果不执行反投资,就要收取相当于合同金额6%的罚金。想进一步了解有关信息,可与科财政部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执行办公室联系。
4、参与科研与开发:不限制外国人参与政府资助或其所属的科研和开发项目,但到目前为至,这种项目很少。但科威特科学研究院(KISR)已表示有兴趣与外国公司合作。
5、签证与工作许可的要求:科威特的签证制度很严格,大部分工作许可都要求有当地保证人,但外国投资法对新的投资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要求有所放松。
六、私有制业主和企业的所有权和融资担保
尽管外国人进入科威特面临严格的限制,但在科威特,私有业主和私有企业的产权则受到尊重。所有新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得到工商部的许可,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所有的优惠条件也都需要政府的授权。如上所述,外国业主在科威特经济的一些领域是受到限制或被禁止的,非GCC国家公民就不允许在科威特拥有自己的土地。
科威特法律严格限制担保的种类,当借债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出担保的种类。尽管银行可依据贷款合同,对尚未还清的余款起诉贷款人,但它们不能取消借款人对宅基地或个人财产的抵押赎回权。一般情况下,贷款人需要将自己未来退休福利金的一部分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抵押。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专利和商标:科威特新的专利和商标法于2000年12月由国民议会通过,2001年1月14日生效,可以依据有关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的WTO协议投诉科威特。新法律规定对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医药产品。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是10到15年。
2、版权:科威特第一个版权法是1999年通过的,1998年起,科威特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的成员。科威特版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同样是WIPO成员的国家出版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产品。根据科威特法律,版权所有者可以向侵权者提出民事赔偿。尽管侵权犯罪现象在科威特有所下降,但由于守法意识薄弱,科威特仍是阿拉伯地区侵权现象最严重的国家。这一点可以从科威特法律对那些不守法者的处罚之轻得到解释:虽然对重犯的处罚给予了加重,但侵犯版权者的最高处罚也才是判处1年监禁或最高1650美元的罚款,这一处罚低于国际标准。
3、贸易秘密:科威特没有保护贸易秘密的法律条款。保护贸易秘密完全依据合同中双方的谈判:一方是透露贸易秘密,另一方是在商业上利用这一秘密。但是,对科威特政府文件包括那些含有专利申请表的资料的正式披露,却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八、 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科威特政府还没有制定有效的反托拉斯法律以鼓励竞争,其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也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相似。总的来说,科威特开放的经济还是促进了竞争市场的形成,但当政府干预出现时,通常总是对科威特公民和国有企业有利。
九、 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科威特资本市场是自由的,但效率很低,贷款也是以市场条件为依据来分配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在政府资金的帮助下,科威特金融市场,特别是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就是吸纳资金,以便重新贷款给那些信誉较好的客户。其支付纪律并不严格,往往造成经济损失。根据1992年银行实施的稳定金融市场的计划,科威特中央银行购买了其商业银行所有发行的国内贷款,而取消了对除银行存款外的利润、股票和债务的所有的担保。今后,所有的损失都由银行负担,银行对自己的所有资产和债务负责。此外,科威特中央银行还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在整个科威特银行系统形成了一个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发放贷款体系。科威特6家商业银行也都公布了自己在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一年中的纯收入情况,以下是这6家银行的资产状况:
银行名称 科威特第纳尔(KD) 美元
科威特国民银行 40.93167亿 133.32791亿
海湾银行 16.53374亿 53.85583亿
科威特商业银行 15.44342亿 50.30430亿
阿哈利银行 11.5207亿 37.52671亿
伯格银行 11.36759亿 37.02798亿
科威特与中东银行 10.32235亿 33.62329亿
合计 106.11947亿 345.66602亿
1美元等于0.307KD。
科威特银行既有世界级的积优股,也有经营状况很差的银行,情况各不相同。一些银行的资产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增值,一些当地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也被回报率低的政府债券所严重拖累。一般来说,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会计制度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但很不透明。科威特中央银行要求当地银行提供年度报告,以满足国际会计标准的要求。外国商人应寻找当地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应对复杂的投资业务和相关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清楚,家庭、家族和部落关系充斥整个商业社会和政府部门,而且有能力限制外国企业参与和进行投资,并控制着国内企业。科威特是个很小的城镇。
十、政治暴力(安全环境)
由政治引发的对项目或企业的损害:科威特的恐怖主义很少,但恐怖活动在这个地区随时出现的可能性却很大。恐怖分子宾·拉登已经公布的袭击目标就包括科威特。2000年下半年,一个被怀疑计划进行袭击这个地区的恐怖活动的由科威特人组成的小组被逮捕。
十一、六个重要问题
1、腐败现象
科威特通常很长的办事过程不时会引起那些企图行贿的人或是被要求提出其它文件的外国投标者的指控。贿赂在科威特是一种犯罪行为,目前还有几起针对涉嫌有不法行为的政府现任和前任官员的案件正在调查和审判之中,但自海湾战争结束以来,科威特没有一起贿赂案件得到证实。1996年,科威特政府通过了第二十五号法律,要求所有想获得价值超过10万KD(合33.6万美元)的政府合同的公司,在其获得合同之后,都必须报告他们支付给科威特代理或顾问的所有报酬。法律同样要求科威特的实体或个人报告他们为帮助外国企业获得政府合同而得到所有收入。
2、 双边投资协定
科威特与以下国家签署了投资协定: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土耳其、马来西亚、瑞士、马耳他、法国、埃塞俄比亚、克罗地亚、塔吉克斯坦、奥地利、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摩洛哥、蒙古和捷克。同时,还与以下国家草签了投资协议:丹麦、比利时、荷兰、泰国、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利比亚、波斯尼亚/黑塞哥尼亚和印度。
3、与美国的投资协定
1989年,科威特与美国就投资担保计划缔结了一个协议,该协议有利于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扩大对科威特的投资。科威特还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
4、劳动力
科威特拥有多种多样的劳动力。经济领域中的私营和政府部门的大部分高级职位都由科威特籍人担任。尽管科威特籍人的失业率不足2%,但由于科威特籍的年轻人每年大约有1万到1.2万人涌入就业市场,其失业率也在增长。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科威特人不愿进入私营领域,而政府部门又不能全部吸纳,因此失业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科威特拥有超过需求的背景各异的外国劳动力,也有许多美国和西欧的劳动力,尤其是在技能较高的职位,美国和西欧人的数量更多,而大部分外国工人来自其它中东国家、南亚和菲律宾,且收入较低。海湾战争之前,科威特大部分中层管理岗位是由巴基斯坦人担任,海湾战争以后直到目前,这类岗位则大部分是由其它国家,如埃及或南亚国家的人担任。
自解放以来,科威特政府采取了既限制又鼓励外国常驻人口的相互矛盾的政策。在工作许可方面,政府制定了限额管理制,限制私营领域的外国工人从一个担保人转到另一个担保人,并对外国工人及其家人征收新的费用,以提高雇用外国工人的成本。而同时,政府又降低了外国人携家进入科威特的最低工资要求。
尽管科威特工人拥有进行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力,但科威特法律禁止在一个职能领域建立一个以上的工会或工联。法律允许在科威特居住5年以后,占其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外国工人可以以非选举成员加入工会。私营领域的工人也有罢工的权力,但法律规定,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先进行谈判和调解。科威特劳动法还禁止反工会歧视。
科威特劳动法规定了国营和私营领域的劳动条件,但石油领域作为一个独立部门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法律禁止强迫劳动,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是18岁,但14岁的年轻人可以在一些非工业岗位做兼职工作。两个层次的劳动力市场,确保了科威特籍雇员的高收入,而外国工人,尤其是没有技能的工人,只能获得相当低的工作。在私营领域没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在国有部门,目前的工资标准是,科威特籍单身雇员每月226KD(合741美元),已婚者每月301KD(合987美元)。与此相对的是,非科威特籍人的工资只有90KD(合295美元)。基本劳动法也限制了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每年最少提供14天假期,并建立了工伤事故的补偿计划。但家庭佣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ILO)专家委员会长期以来已多次批评了科威特劳动法与ILO协定第一款第30条和第87条关于劳动时间和自由组建协会的规定相违背。被ILO批评的内容还包括:禁止在指定领域建立一个以上的工会;要求组建新工会必须要有100名工人;规定工人在加入工会之前必须在科威特居住5年以上;拒绝外国工会活动家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禁止工会从事任何政治或宗教活动;当工会解散时,其资产的继承权属于科政府社会事务和劳动部。新的劳动法10年前就已经提出,但目前仍在研究之中。
5、外国贸易区和自由港
1995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了第26号法律,授权工商部在科威特建立自由区。1998年5月,一家私营公司国家房地产公司与工商部签订合同,经营、管理并推销位于Shuwaikh港的面积达50平方公里科威特自由贸易区(KFTZ),该区的正式开张是1999年11月。外国公司面对着许多限制,如公司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KFTZ内的办事处或工厂。尽管在KFTZ内经营的公司大部分是科威特公司,但该区内大约80%的地皮已经租赁出去。
6、科威特的对外投资和外国对科直接投资
科威特的对外投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科威特投资总署(KIA)持有的有价证券投资,二是由其它政府实体持有的直接投资,三是由科威特私人持有的投资。KIA的投资受到国家证券法的严格保护,估计总额超过600亿美元。有关KIA以外的其它投资细节,如科威特石油公司(KPC)在石油生产、提炼和分拨方面的股份,外界并不清楚。科威特私人拥有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相信与政府的投资相当。
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00年,美国在科威特的直接投资估计达2.45亿美元。其它一些在科威特的主要投资者,包括日本持有的阿拉伯石油公司(该公司持有科威特在联合国确定的中立隔离区(PNZ)内的海岸石油开采权),道化学公司(该公司在埃科特项目持有45%的股权,投资额为20亿美元;与石化工业公司建有一个石化合资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开始经营),其它一些科威特的合资公司通常是科威特政府反投资计划要求的结果。
(资料来源:美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商处二等秘书 穆建军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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