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设立机构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3-01-24 21:49:00来源:作者:
第一章 在法国设立机构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2-4页
第二章 商人证及设立机构所需提供材料………第4-8页
第三章 雇佣员工和社会保障…………………...第8-13页
第四章 企业税收……………………………….第13-18页
第五章 成立公司机构的手续…………………第18-20页
第六章 有关单位及联系方式…………………第20-24页





















第一章 在法国设立贸易机构的主要法律形式

希望在法国创业的外国公司,有两种选择:或者是母公司在法国境外的,可根据情况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可依照法律创立一个与外资母公司无直接关联的个体公司或一个非个体公司。

1-1 常设机构
一个外国母公司在法国的常设机构不是新的法律实体,而只是母公司在法国的延伸,没有商业名称。它包括代表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
1-1-1 代表处或联络处
这不是一个有别于母公司的新的法律实体,只是母公司在法国的延伸,是一种投资较小而且操作便捷的常设机构实体形式。是涉足法国市场进行经贸尝试的第一步。待商业联系得到巩固后,即可将此转型为分公司或子公司。
联络处可以代表母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与法国或外国业务伙伴建立商务关系,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广告介绍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参加各种展览会,设立产品及服务展示室等。联络处不允许有商业行为,开具发票和签定商业合同都将只能以母公司的名义。
联络处在法国无须纳行业税,但如果联络处雇佣受薪员工,须缴纳工资税(外加社会保险分摊金)。工资税税率有三档:工资在6563欧元以下为4.25%,6563至13114欧元之间为8.5%,13114欧元以上为13.6%。联络处也不用做任何财务报表,因而可以不用聘请财会人员。但其办公支出可以退增值税,所以应保留购买办公用品的原始发票,通过一个税务中心认可的税务代表或通过非长期居民税务中心实现。

● 联络处的法人代表
根据需要,联络处可任命1个以上的法人代表,通常联络处的法人代表为长期居民及受薪工作人员,他们应具备以下身份之一: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持有10年居留的外籍人士或欧盟成员国的侨民。工作合同遵照法国现行的法律订立并由法人代表与母公司的领导双方签署。雇佣程序及社会保障机构的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雇佣制度的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长期居民或欧盟成员国侨民,但必须持有申根、多次往返签证。
法人代表需要母公司的授权方可支配公司帐户,一般为非常住帐户,最好以母公司的名义开设帐户。
● 联络处的注册
注册手续比较简单、快捷,可以选择特别简便的注册形式,即获得一个IRET号码(公司统计部门识别号码);或采取更为完备的注册方式,SIRET号码加上EXTRAIT K BIS(公司营业执照)。

1-1-2 分公司
分公司可由联络处转型而来,它被视为外国法律管辖下的稳定单位,它可进行其母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的经营活动,而自身不要求具备法律身份。分公司的领导层有一定的自由管理权,但在法律上仍依附于其母公司。
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在法国境内或境外的生产、设计及经营,并有权进行下定单、开具发票、送货、出口几报关等商业活动。商业合同的谈判及签订由法人代表执行。某些行业如医疗及相关产业、金融、保险、旅游、咨询、海运等领域须服从相关规定,可能被要求在注册前获得特别的执业许可,如旅游行业需要相关的经营资质,有关批文或提供保证金和担保人等。
经营活动的实现及相应营业额须按照法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作帐,每年须向法国的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须向母公司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呈交母公司与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报表。
在法国分公司应缴纳公司税(IS)、增值税(TVA)、及行业税等。分公司不能享受针对微型公司的税收制度,而应遵循按实际费用纳税的一般制度。
● 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同联络处的法人代表一样,通常为长期居民及受薪工作人员,遵照法国的现行法律,其工作合同由母公司和法人代表双方签署。如是外国人,而且希望长驻法国,则须申请长驻外国商人证;如短期经常在法国逗留,则申请非长驻外国商人证。
● 分公司的注册
分公司必须进行企业商业注登记册,注册手续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于企业手续中心(CFE)办理。
如法人是法籍,则在注册时只须提供身份证;如该法人是欧盟成员国侨民,则应持有巴黎警察局签发的居留证才能进行分公司的注册;如该发人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无论其是否为长期在法居留,均应持有连同签证的外国商人证;如该法人既不是长期居民又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则在注册时必须任命一位税务代表。
分公司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如短期租用的办公室、(3、6、9)年租约的商务中心或商业场所,如果法人代表长期居住法国,也可以其住所的名义进行注册。
分公司通常使用母公司的名称加上“法国”,注册时应向INPI(国家工业产业研究所)查询该名称在同行业中是否已经被其他公司所使用,否则得另行择名。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帐户,支付工资、开支、以及收付款等。可招聘员工,亦可从国内母公司派驻法国,后者则须向法国劳工局办理手续。雇工合同由法人代表和受雇人双方签署,须向提交雇佣申报表,每月出具工资单。

1-2 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法国法律管理框架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母公司一般控股50%以上,其它合资伙伴的国籍不限,它是一个可以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公司。子公司通常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可以进行进出口、出具发票、送货以及在法国境内外从事生产、设计、经营等活动。

l 股份公司—SA
要求注册资本在37000欧元以上,至少7个股东。在公司注册申请时至少有50%的资金到位,其余资金要在未来 5年内到位,同时在一个法定的报刊上刊登成立公告。

l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AS
以前只适用于注册资本在225000欧元以上的公司,主要为大型企业。1999年7月12日起法国颁布了新的法案,使得这一形式的公司结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和所有法人。现在的法令规定,SAS可有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7000欧元,至少50%的资本应在注册时到位,其余资本在随后的5年内到位。这项创新尤受刚刚起步的创业者的欢迎。
SAS的形式比较灵活,合资伙伴可在公司章程内调整其入股和撤股的条件。

SAS还有一种变体SASU,个人简易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子公司100%属于母公司。

l 有限责任公司—SARL
该类公司经营者的责任是有限的,与其投入的资本大小成正比,可以拥有2到50个股东,最低注册资本为7500欧元。

l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
它被视为只有一个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如外国母公司),其他与上同。

在法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企业,如简单两合公司(SCS)、股份两合公司(SCA)、集体名义公司(SNA)等。同以上的规定一样,某些行业如医疗及相关产业、金融、保险、旅游、咨询、海运等领域须服从相关规定。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必须按法国的现行制度做帐,并每年向法国税务机关呈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有子公司须有特定的会计事务所服务,同样股份公司必须有特定稽核所审帐目。另外须向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交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总公司报表。子公司应缴纳公司税、增值税及相关行业税。

● 法人代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或常务委员会任命,负责人可为合资人或非合资人(第三方负责人)。
对于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和个人简易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可由两人分别担任。
如该法人为欧盟成员国侨民切需要长期居住,则应持有巴黎警察局签发的居留证才能进行公司注册,如不长期居留,则持护照即可。
如该法人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无论是否长期居留,均应持有连同签证或不连同签证的外国商人证。

● 子公司的注册
必须提供公司章程。由于注册手续比较复杂,最好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行代为办理。注册酬金一般为1600欧元至2300欧元。注册前,向INPI查询注册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将发放一个SIRET号码,凭此可获得雇佣权,在巴黎商业法庭进行企业工商户登记注册(RCS),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始商业活动。
可以子公司的名义开设帐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及公司本身的实力将成为公司取得银行透支、贷款等方面优惠的有利条件。
公司的办公住址要写入公司章程,另外最好不要经常变更公司地址,以免增加开支,因为这涉及到修改章程、在报刊上发表通告、通知企业手续中心相关变更等。

第二章 商人证及设立机构所需提供材料

2-1 在法国开办公司时,哪些人需要商人证?
有限责任公司(SARL)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的负责人;股份公司(SA)和简易股份公司(SAS)的董事长;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在企业工商管理处(RCS)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或者公司代表处的法人代表,必须持有商人证。如果这些人的身份是“学生”、“非就业人口”、“受薪雇员”、“访问者”必须申请更改身份。
如果法人代表是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或者是持有10年居留证的外籍人,则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明,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居留证即可以注册公司。
如果法人代表是瑞士、安道尔、摩纳哥、阿尔及利亚侨民和持有OFPRA证的难民,根据相关协议也不需要持有商人证。如果这些人长期居住法国,应该提供原国籍身份证、居留证(瑞士侨民)、护照或者长期居留签证(阿尔及利亚侨民)的正反两面复印件。
如果法人代表不是法国人,而是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家、爱尔兰、挪威、列支敦士登)成员国公民,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如果为长期居民,应提供住处警察局签发的有效居留证明正反两面复印件;如果尚未获得居留证,必须向企业手续中心(CFE)提供初次申请居留证的收据,作为临时注册材料。
如果法人代表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根据1998年1月28日颁布的法规规定,非长驻外商证的有效期为整个任期;长驻外商证的有效期为1年,每年更新1次。外商证的更新不是自动的,但是办理时手续有所简化。这时,作为权力机构,巴黎工商会和巴黎警察局保留对持证人的企业财务状况和个人税务状况的调查权。如果遇有企业亏损或者漏税情况,外商证的更新可能被拒绝(可以重新准备材料再次申请)。
2-1-1 外商证的签发程序:
●申请长驻外商证(以及长期居留签证),要求申请人从原籍所在国或者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国领事馆开始申请。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好后连同所有要求准备的材料送回领事馆签证处办理。如果外商希望其家人移居法国,应该在自己申请的同时或者在之后的6个月内,为家庭的每位成员申请长期签证。如果外商的法国居留证还在有效期内,可以将申请材料送到公司所在地的法国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办理。巴黎市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联系办法如下:地址:9 boulevard du Palais 75004 Paris 1503办公室 电话:01 53 71 53 71
外商证的申请材料应该以提供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介绍和对即将开业或者已经开业的公司情况介绍为主。申请材料经过法国使领馆经济处、外交部和公司所在地警察局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由法国领事馆签发的标注“外商”的长期签证。申请人抵达法国后,应该前往其住处所在地警察局外商证服务处登记,并提供护照和居住证明,以便取得商人身份的长期居留证和外商证。1年有效期后,这些材料需要在住处警察局外商服务处进行更新。申请外商证所需时间,一般来说,从向领事馆申请开始至拿到证件为止为3到6个月。
●申请非长驻外商证(不包括签证),由于不涉及申请长期签证的问题,所以不由法国领事馆受理,需要直接向法国审理机构申请。申请非长驻外商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与申请长驻外商证的材料相同(除签证申请外)。在巴黎,审理机构为巴黎警察局,它在审理时需要参考申请人原籍所在国法国领事馆的意见。申请人需要在法国指定一位代理人(最好是移民法律师,或者是一名咨询顾问),向警察局递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因为警察局要求提供材料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只会直接寄给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个人,唯一的条件是懂法语,并且熟悉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一旦获得了法国警察局签发的非长驻外商证,申请人即可以向法国领事馆申请并获得1年有效多次往返签证。
对于阿尔及利亚侨民(未来的商人、手工业者和企业家),他们不需要申请外商证,而是应该申请长期签证。申请长期签证的材料应寄往法国驻阿尔及尔总领馆。
相关信息也可以从法国外交部网站查到:
www.diplomatie.gouv.fr/venir/visas/index.html

2-2 所需提供材料
2-2-1 外商证申请所需材料:
注意:所有外文材料必须提供法文译文,公证与否视情况而定。
个人资料(适用于所有外商证申请人):
1、 向在法国开业的公司所在地警察局局长提交的书面申请;
2、 3份填写完毕的CERFA n°10779*01问卷;
3、 原籍国家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类似文件;
4、 近20年内申请人曾经居住过的其他国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和无破产记录证明;
5、 护照和履历。
如果需要更改身份(持“学生”、“非就业人口”、“受薪雇员”或者“访问者”身份者),需要提供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的居留证,如果申请人在法国交纳所得税,还应该提供工作许可证和纳税单。

2-2-2 成立一个符合法国法律的公司所需要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A. 如果创立新公司:
1、 任命证书;
2、 公司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资金分配;
5、 未来3年资产负债预估表。
B. 如果公司已经成立:
1、 任命证书;
2、 3个月内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4、 公司资金分配(如果可能提供);
5、 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
6、 公司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
7、 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2-2-3 成立一个母公司资本占50%的符合法国法律的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子公司)
A. 如果创立新公司:
1、任命证书或者国外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公司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资金分配。
B、如果公司已经成立:
1、 任命证书或者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 3个月内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4、 公司资金分配(如果可能提供);
5、 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
6、 公司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
7、 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C、如果受外国母公司法人委任,已经在法国成立的或者即将成立的子公司任负责人,所需材料在A和B的基础上,还需要:
1、 外国母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母公司在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2、 外国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2-2-4 成立一个外国母公司在法国常设机构(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
A、如果创立新机构:
1、 外国母公司法人提供的母公司经营业务说明以及新机构未来的业务规划;
2、 任命证书或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3、 外国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4、 母公司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5、 机构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6、 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B、如果机构已经成立:
1、 任命证书或外国母公司法人出具的证明信件;
2、 3个月内机构登记注册的工商Extrait K bis号;
3、 外国母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母公司所在国工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4、 机构负责人在法国的房屋租约、合同或者证明;
5、 社会保障及家庭补助协会(URSSAF)证明(如果已有受薪雇员)
6、 公司税(IS)、行业税和增值税(TVA)纳税证明;
7、 母公司过去2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者母公司所在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存在以母公司法人名义开具的银行帐户。

2-2-5 修改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形式或者公司驻地所需材料
1、 说明修改原因的备案文件;
2、 3个月内已经修改的营业执照号(K bis)和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2-2-6 附件:关于欧共体国家居留证
在法国开办公司(母公司常设机构以及子公司)还需要办理居留证,即欧共体国家居留证。
对企业负责人来说,如果长期居留法国,必须持有居留证。这是马斯特里赫条约规定的欧盟15国和欧洲经济区(EEE)公民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的原则。在向企业手续中心(CFE)申请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就应该提供居留证。但是,如果尚未获得居留证,CFE也接受由警察局出具的注有“仅供办理CFE注册证明用”的初次申请居留证收据。
办理居留证的地点为巴黎市警察局7处,地址9 , boulevard du Palais-75195 Paris RP 地铁:Cité站,电话:01 53 71 51 68。需要材料为:
1、 身份证或者护照;
2、 视个人情况:结婚证等;
3、 此类情况的居留证申请,申请人应该已经在法国居住,需要提供在法国的住房证明:租赁合同以及电话、燃气、电费发票等等;
4、 如果属于公司代表处或者分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被任命驻法负责人,还需要提供任命书。同时还需要有两种文字的母公司章程或者法国子公司章程;
5、 4张本人黑白免冠照。
备注:欧共体居留证将在公司正式注册后签发(需出示SIRET或者SIREN号以及K bis)。

对于受薪雇员来说,在法国受雇3个月内,需要向住处所在地警察局申请欧共体国家居留证。申请材料与上述相同,但是第4条改为由警察局提供表格,由顾主填写并签名的雇佣日期和受聘职位证明。`


第三章 雇佣员工及社会保险

3-1 雇佣员工
3-1-1 员工的招聘
招聘方式: 通常可以委托多种机构办理,如:
1→国家职业介绍所
巴黎地区现有29家国家职业介绍所,24家专业介绍所,涉足高级管理人员招聘、旅游业、旅馆业、国际职员等多领域
2→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协会
3→猎头公司(巴黎地区现有500多家)
4→代理公司(巴黎地区现有130多家,其中不少为专业性介绍所)
5→高校和大学的职业介绍部门

3-1-2 员工的雇佣
雇佣员工的原则是受雇员工能够为企业带来专业技能和经验。
雇佣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家、爱尔兰、挪威、列支敦士登)成员国公民: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受雇到法国后即可以自行到警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获得:
1、 与工作合同期限相同的居留证(如果工作合同为3个月到1年);
2、 如果继续选择原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将获得有效期为1年的欧共体侨民证,每年更新1次;其薪水在法国支付,按照法国税制纳税。这种办法可以避免由于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的保险中断,并且有利于原籍国家社会保险分摊金低于法国的外国侨民;
3、 其他情况下,居留证的期限均为10年(通常申请人有长期工作合同,并采用法国社会保险体制)。
●如果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职业,雇佣员工还需要考虑雇员的学历。
雇佣非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家、爱尔兰、挪威、列支敦士登)成员国公民:按规定,这些雇员的相关手续由在法国企业负责办理。申请递往企业所在省劳工部和职业教育部(DDTEFP),所需材料如下:
1、 企业情况(地址、工商登记号等);
2、 雇员情况(工作及家庭状况);
3、 护照和履历复印件;
4、 翻译成法文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5、 雇主的雇佣目的说明信;
6、 工作合同(注明税前工资、工作职位以及合同期限);
7、 向国家劳动局(ANPE)提供的招工备案材料(税前月薪高于3811.23欧元的企业干部可以免交)。
经劳工部和职业教育部(DDTEFP)以及国际移民局(OMI)的审核通过,雇员原籍所在国的法国领事馆将向雇员签发长期签证。雇员抵达法国后,应该立即通过邮件向巴黎市警察局7处寄出本人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申请居留证。同时,雇员所在企业还应该向国际移民局(OMI)联系,为雇员进行必须的健康检查。
如果在巴黎大区之外,雇员应该向住处所在地警察局提供护照和住所证明,申请居留证。获得居留证的时间为3个星期左右。如果雇员在此期间之前,因为业务或者家庭原因需要从法国离境,应该向住处所在地外籍人士服务中心通报(巴黎市20个区有4个中心),由此可以迅速获得一个临时居留证明。
雇员家属入法手续:应该由雇主为雇员家属向企业驻地或者雇员住处所在地的社会及卫生事务局(DASS)递交申请,提供雇员的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雇员受聘职务以及工资证明。随后,该申请同雇员的个人申请一样,经过相同的程序由国际移民局(OMI)和法国领事馆办理。雇员配偶的居留证申请程序也与雇员个人的申请程序一样。
派遣外籍雇员的手续:外国公司可以派遣员工,在其驻法国的常设结构或者子公司临时工作,其停留时间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公约,其一次派遣的停留时间,则按照每9个月2次执行。临时派遣人员的工资必须由外国母公司支付,数额与其职务相符,社会保险分摊金也在原籍所在国缴纳。由于不是长期居住法国,临时派遣人员仍在原籍所在国纳税,除非派遣期延长。
接受临时雇员的公司应该向所在省的劳工部和职业教育部(DDTEFP)递交所有的相关信息,如外国公司信息、本公司章程以及临时派遣人员信息,尤其是派遣人员在原籍所在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DDTEFP可能会要求提供原始雇佣合同。如果派遣人员无法提供其在原籍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则必须按照法国的制度加入社会保险。派遣人员及其家属的其他入法手续与居留证申请手续,与外国雇员申请程序相同。

3-1-3 员工的培训
法国的培训体制可提供15,000种不同教育学科文凭。

3-1-4 劳动合同
有两种主要的劳动合同:
3-1-4-1 长期合同(CDI)
定义:作为劳动合同的常规形式,通常为一份固定的工作而签定,合同中不明确表明起始和终止时间, 工作时间可以是全天或者是部分时间。长期合同可以以非书面形式存在,员工工资单可取代书面合同;但若以书面形式拟订合同,则需一式两份,分别标注日期,由合同双方签字并手写“已阅并同意”。

内容:通常包括:双方身份、工作地点、合同性质、职务、资格、合同起始日期、工作时间、酬劳、使用的劳资协议、试用期。
操作过程中,以下条款也可列入合同:排他性条款、流动性条款、非竞争性条款、雇员分红条款(奖金、佣金的支付)

3-1-4-2 不定期合同(CDD)
定义:该合同是严格依法制订的劳动合同,通常是为一份数天或数月的工作而签定,工作时间可以是全天或者是部分时间。雇主必须在雇员被雇佣2天之后将书面合同交与雇员。合同的制订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情况之一:
◆ 替代一名缺席的员工
◆ 企业业务的临时增加
◆ 从事季节性的工作
◆ 在促进就业政策框架下的雇佣

3-1-4-3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受薪者与全日制受薪者享有同等权利。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为长期合同或不定期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工作期限、时间分配和对加班时间的限制。

3-1-5 雇佣程序
上述各种形式的雇佣,雇主(法国当地的公司或实体)均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金和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会,简称URSSAF)提出唯一雇佣声明。该项手续可在劳动合同起草之前或后办理,也可以用每月出具的工资单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况只适用于长期合同。

3-1-6 辞职与解雇
3-1-6-1 辞职
雇员有权随时中止其劳工合同并且不需对其原由作出任何解释。但雇员在提出辞职时应给予雇主一定的期限。该期限的长短根据劳工法、行业劳动协议或劳工合同中对雇员最有利的条款而定。
该期限因雇员的工种及其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而有区别。在这一期限当中,劳工合同继续有效。但雇主可以决定雇员不受该期限限制而在到期前要求其离开工作职位。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向雇员提供一定的补偿。如雇员本人提出缩短期限,则被认为放弃任何补偿,但可得到按规定期限的工资。
3-1-6-2 解雇
雇主也可提出中止劳工合同。以上有关提出辞职的期限对解雇同样适用。
劳工合同可因雇员触犯纪律而中止,也不排除无触犯纪律的情况,尤其是未履行职业责任、缺乏职业技能、丧失雇主的信任或其他经济原由(如由于企业经济上遇到的困难或技术上的变迁而使劳工合同有根本上的改变等)。
雇主因经济原由解雇雇员时可同时解雇一个或数个。在企业至少雇佣50名雇员的情况下,雇主如在30天内解雇10名以上的雇员,应订立解雇计划。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帮助被解雇的雇员重新找到职位或其他改变其地位的合约。
无论解雇的原由如何,雇主都应遵守其必须遵守的解雇程序。解雇程序因解雇的性质(集体或单一解雇,是否由于经济原由解雇)和被解雇的雇员是否受法律特殊保护等而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雇主滥用职权,并保护职工代表机构的独立性,对职工代表的解雇应遵守特殊程序。
雇员在被解雇时原则上有权得到解雇赔偿费,其数额相当于该雇员月薪的十分之一乘以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某些行业劳动协议或劳工合同可规定更高的解雇赔偿费。在某些情况下,雇主还因解雇雇员而应向失业救济部门交付专款。
劳工合同中止后,雇员原则上不再对雇主负任何责任。劳工合同也可规定特殊条款,此类条款通常是禁止竞争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雇员不得在某一地域、某一段时间内再做同类工种。雇员因受此类条款限制可得到一定补偿。

3-1-7 工资
自2002年7月1日起,法国各行业最低工资(SMIC)定为每小时6.83欧元。
以下列举数据均为毛工资,净工资为毛工资减去20%。
对于已实行35小时工作制的公司,受薪者的基本公司不得低于行业最低工资。举例说明:若工作时间为每周35小时,根据2002年7月1日规定,则受薪者的月基本工资不能低于151.67小时X6.83欧元=1035.91欧元。
月基本工资由151.67小时的基本工资和不同的补助金构成,并根据ARTT执行的日期而变化。

ARTT执行日期 各行业最低月工资(以151.67小时为基础) 不同的补助金 月基本工资
01/07/2002起 1035.91 118.36 1154.27
01/07/2001-30/06/2002 1035.91 111.61 1147.52
01/07/2000-30/06/2001 1035.91 97.58 1133.49
01/07/1999-30/06/2000 1035.91 78.44 1114.35
16/06/1998-30/06/1999 1035.91 64.76 1100.67
信息来源:社会保险金和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会(URSSAF)2002年7月

每年7月1日各行业的最低小时工资(SMIC)根据消费价格的上涨和工人小时工资定价的变化重新定制。各行业最低小时工资(SMIC)适用于所有行业年满18岁的受薪者。
特例:
1→半工半读的年轻人:最低工资=SMIC 乘一个百分比
2→没有工作经验的青年:小于17岁,为SIMC的80%;
17-18岁,为SMIC的90%
3→残疾劳动者: 在行业效益降低的情况下,SMIC

3-1-8 工作时间
从2001年1月1日起,20人以上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定为35小时。该项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同样适用于20人以下的企业。
根据1998年6月13日法令,对于那些通过共同协议提前将工作时间缩短同时又创造或保持就业机会的企业,政府给予财政资助。
这种5年内递减的资助,减轻了社会福利分摊金。
▲ 自2000年1月1日起,1998年6月13日法令规定的资助将被新的减轻社会福利雇主分摊金的措施所代替。
▲ 对于员工在20人以上,又没有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在DDTEFP签定缩短工作时间共同协议的企业,将不再严格享受1998年6月13日法令所规定的资助。
▲ 不足20人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1998年6月13日法令所规定的资助,直到企业满足2000年1月19日第二法令(2000-37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上述两条法令的条文可以在www.legifrance.gouv.fr网站查询。或可以联系DDTEFP
35小时工作时间管理处,地址如下:
210, Quai de Jemmapes 75010 Paris ( 电话:01 44 76 69 30)
或者可以在www.35h.travail.gour.fr网站找到关于缩短工作时间的相关信息。

3-1-9 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的区分与权限
1、10-50人企业的员工代表可以向企业领导提出与薪金相关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并且每月与企业领导开会,监督劳资协议和法令的执行。
2、50人以上企业工会代表(50人以上企业设立工会):面对企业领导,代表工会阶层,保护参加工会人员和全体员工。
3、50人以上设立企业委员会,包括雇主和它的代表(委员会会长)、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每月定期开会。它具备管理企业社会和文化活动的职能,提供职业管理和商业整体进程信息。在股份公司内,2名企业委员会成员将参加监督委员会。
4、CHSCT: 卫生、安全和工作条件委员会。 负责监督、发表通告和提出建议。
5、工会: 自1884年起被认知。由大的国家联合会和企业工会组成,代表工会阶层的工会代表,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享有发言权(招贴广告、集会......)和保护员工的责任。

3-2 社会保险支出与不同的公司制度
雇主有责任向社会机构支付各项社会福利分摊金,包括雇主承担部分和雇员承担部分。
注意:联络处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 在法国他们既是受薪者,同时也有责任向社会机构支付各项社会福利分摊金。 因此,建议和外国母公司按净工资+20%至22%的社会福利受薪者分摊金的比例商谈确定一个毛工资,然后在毛工资的基础上再加上40%或者更多的社会福利雇主分摊金,由法定代表交与社会保险部门。

3-2-1 现行的三种制度
1→受薪者制度
构成:20-22%的社会福利受薪者分摊金和40%或者更多的社会福利雇主分摊金
对象:受薪者、联络处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具备正式公司委任书的外国公司唯一代表。

2→等同受薪者制度
构成:在受薪者制度所包含的社会福利分摊金上减去事业保险分摊金(简称ASSEDIC,约占7%)。

对象:有限责任公司握有少数或半数股权的经理、拥有三分之一股权的经理(非公司合伙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公司委任书的企业负责人不可以享受。

3→非受薪劳动制度
对象:独立企业的领导,有限责任公司的持有半数以上股权的经理或者合作经营下握有半数以上股权的经理和个人公司经理。

保险内容和缴纳地点:
作为非受薪劳动者,必须在以下3个社会保护机构缴纳社会福利分摊金
① 健康、疾病保险。
缴纳机构为国家独立职业疾病保险金保管处(CANAM),
咨询网站: www.canam.fr
② 家庭保险(家庭补助金)
缴纳机构为社会保险金和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会(URSSAF)
咨询网站:www.urssaf.fr
③ 退休养老保险
缴纳机构为ORGANIC
咨询网站:www.organic.fr

3-2-2 合理减轻社会保险支出负担的方法
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加就业。雇主可以从这些政策中受益,全部或者部分地免付其应缴的社会福利分摊金,享受一定的政府财政资助。包括:
三种财政资助:
1、 对创造就业机会的普遍资助
2、 对雇佣失业求职者的资助
3、 对雇佣青年的资助,例如签定学徒合同和专业资格合同

另,派驻国外工作的受薪者及到法国短暂工作(6个月以下)或到经常到国外出差的受薪者可享受以下特别税收规定:

■ 与移居法国有关的众多补贴免缴所得税
■ 建立一个简单化的税收体系以保证补贴国外受薪者住房成本过高和偿还社会保险分摊金过高的部分
■ 若一年内出差到国外时间不超过3个月,可免征出差劳务补贴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税收

自2002年3月起实行新的企业税收政策。
4-1 直接税
4-1-1 公司税(IS)
现定为公司实现利润的34.33%,被列入公司每年实现的赢利当中。2003年,税率将逐步改为33.33%(根据2000年9月法比尤斯计划)。
从2001年起,公司税税率减至26.5%,2002年减至15%(这项措施将在2003年继续实行)。可以享受减税的条件是:年营业额低于7 630 000欧元(不含税)。自然人至少直接或间接地持有75%的资本且不分红。
对于纳税总额超过763 000欧元的公司,其社会保险金按3.3%计,
公司税征收对象: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个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易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所得税的公司,如个人公司,唯一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个人公司和家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税每年分4次在固定的日期缴纳,即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1月20日,每次纳税可以延迟至下月15日,逾期须交罚金。
对于刚成立的公司,在向税收机关递交第一份资产负债表时缴纳第一次公司税,即12至15个月后,有时甚至在公司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总之是根据年度决算日期而定,不一定在12月31日。在企业亏损或盈亏平衡的情况下,公司须根据营业额的多少缴纳相应纳税级别的最低税,这属于一种年包税(IFA);但是,对于须缴纳公司税且至少一半是由现金股组成的新公司可在三年内免交年包税。对于年营业额低于76000欧元的公司也免缴年包税。

备注:法国和它的贸易伙伴国签订了一些国际税收协议,实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另外,在欧盟地区,对于欧盟国家母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股息实行少征或不征税原则。在法国驻外使馆或官方公报可以索取国际税收协议的条文,官方公报地址:26,rue Desaix 75015 Paris 电话:01 40 58 75 00。

4-1-2 其它直接税
4-1-2-1 职业税
征收的职业税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单位的开支,每年由纳税机构所在市镇确定。职业税在年末由企业和机构(分公司)支付。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价值和工资总额来计算,巴黎的职业税是法国最具竞争力的。
注:在未来的5年内,为了使劳动型公司和提供服务型公司免于受罚,工资总额将逐渐从征税基础中取消。
4-1-2-2雇主负担的根据毛工资计算的税赋
1、 学徒税(毛工资的0.5%)和年轻职工轮换税(毛工资的0.1%)。作为补偿,在雇佣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专业资格合同或学徒培训合同,可以享受以下几项优惠:支付员工低酬金,即只支付最低工资(SMIC)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较低的社会福利分摊金;享受国家的补助金。
2、 成年人参加职业再培训税:少于10人的公司只支付0.15%,超过10人的公司支付1.5%。
3、 建设税:0.45%(雇工10人以上)。

4-2 间接税
4-2-1增值税(TVA)
根据企业采用的税收制度,按月或按季度向国库缴纳。
1、在所有欧盟国家,征收增值税的原则都一样,尽管税率不同:增值税的申报应与销售增值(收集增值税)或购买增值(可退还增值税)相符。
普通增值税税率:19.6%
减低的增值税税率:5.5%(适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和建筑服务业)
超降低的增值税税率:2.1%(适用于医药行业、出版业等)
注:对于从事原产地为法国的产品出口业务的新创立的公司,在递交第一份资产负债表时,可从国库获得增值税信贷,几个月后退还(购进时含增值税,但再出口时不再支付增值税)。这个限制可以在递交第二份资产负债表时同税务中心协商解除,这种增值税免税限额制度可以使出口企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购买法国产品,再将产品出口。

2、欧盟国家实行统一关税
在欧盟地区商品可以自由流通,关税只在进入欧盟地区时收取一次,即使商品从一个成员国运送到另一个成品国。进入法国的商品为了再出口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可以免交关税或增值税。

4-3 税收制度的选择
现行三项税收制度,随财政年度实现的营业额情况而变化,决定税务总额、纳税申报的次数和纳税基数。
普通税收制度
这项税收制度适用于销售产品年营业额超过763 000欧元或提供服务年营业额超过230 000欧元的公司。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增值税(如果需缴纳的年税低于6000欧元)。此类公司需要提供完整且规律的财务报告(可以在年中很快制度出临时财会总结和盈亏差额帐目)、资产负债表、年度帐目总结和附件。

简易税收制度
这项税收制度适用于年营业额介于76 300至763 000欧元之间的产品销售公司或介于27 000至230 000欧元之间的提供服务型公司。此类公司需每年申报增值税,但每季度缴纳;财务管理比普通税收制度轻松,每年做一次帐目结算:总结和盈亏差额帐目。对于营业额低于153 000欧元的产品销售公司和低于54 000欧元提供服务型公司可免除。

微型公司制度
这项税收制度适用于年营业额低于76 000欧元(提供服务)的独立公司。此类公司可免除增值税:无须申报。公司在销售时不申报增值税,但在采购时也不能再退还增值税。非常简便的财务:在帐册中记录销售收入和详细登记采购票据,妥善保存所有发票。对于销售产品的公司,征税基础是年营业额上减70%,提供服务的减50%。

注:可以改变税收制度,从微型公司制度过渡到简易税收制度和普通税收制度,所有与财务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保留期限为10年。外国母公司的子公司应和所有法国公司一样,将年盈亏差额表提交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

年包税递进计算表
应缴纳年包税(欧元) 相对应的年营业额(欧元)
750 76 000-150 000
1125 150 000-300 000
1575 300 000-750 000
2175 750 000-1 500 000
3750 1 500 000-7 500 000
注: 年包税最迟应于3月15日前缴纳。

4-4 税务代表的作用
4-4-1 什么时候必须求助于税务代表?
凡是没有依据法律在法国创立的所有外国公司(欧盟成员国以外)都必须任命一个税务代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3种通常情况:
▲ 在法国购买产品,又在法国本土或境外销售
▲ 在法国交付来自国外的产品
▲ 为了在法国和欧盟成员销售产品,在法国拥有仓储
3种行业情况:
▲ 安装和/或运行复杂机器或设备,必须在没有依据法律创立的欧盟其中一个成员国进行安装和/或运行。
▲ 建筑和公共工程,必须和欧盟成员国的公司一样管理一个工地。
▲ 通过产品目录和网络的销售,不管是法国还是外国公司,希望扩大在欧盟其他国家的销售面,增加营业额。

注: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于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创立的公司,税务代表被取消。在法国需申报增值税或完成宣告责任。因此,凡是没在欧盟国家创立的公司都必须继续任命一个固定建立的税务代表。(详情请登陆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网站:www.impots.gouv.fr)

4-4-2 什么时候建议求助于税务代表?
税务代表的任命体现了纯商业计划中的某种利益。
几个例子:
★ 一个希望在法国从事销售业务的外国公司与它的法国竞争者相比可免受罚。通过税务代表获得的增值税号码可以制定含增值税发票,客户无须再做复杂且令人厌倦的申报(例如:报关单、货品交易申报等)。
★ 一个外国公司想进入法国市场,但又无法负担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费用,也不想和销售商分享利润。税务代表可以帮助该公司在法国进行买卖行为,好象该公司在法国创立一样。

4-4-3 税务代表的确切职能
税务代表是一个法人或法律实体(根据不同的欧盟成员国),建立在公司希望注册的国家,由公司授权以其名义在税收机关从事行为。在法国,需经税务部门同意。
具体地说,税务代表的职能在于:
● 为获得增值税号码,以他所代表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 建立增值税帐目,用于缴纳和/或退还法国增值税
● 管理文件
● 管理一个可用于支付和/或偿还的帐号
● 面对税收机关,是公司的代表
● 在税收机关做某些检查时代表公司
税务代表给公司提供了在任一个欧盟成员国退还增值税的可能性,条件是这些公司在自己的国家须申报增值税,而且在申请退还增值税的国家不从事须申报增值税的业务行为。
注:在欧洲不同国家用于指示增值税的缩写不同:
◇ MWST 德国、瑞士和奥地利
◇ BTW或TVA 比利时
◇ MOMS 丹麦
◇ ALV 芬兰
◇ VAT 英国和爱尔兰
◇ IVA 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
◇ TVA 比利时、法国
◇ BTW 荷兰

4-4-4 谁可以求助于税务代表?
☆ 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属于欧盟地区),希望在法国提出退还增值税申请
☆ 法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属于欧盟地区),希望在欧盟成员国提出退还增值税申请
注: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欧盟成员国内创立的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求助于税务代表。(请登陆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网站:www.impots.gouv.fr)

4-5 以何种形式的支出可以退还增值税?
欧盟成员国内的业务费用,所有能够更高满足指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退还,无论是中小企业或中小工业,还是大的集团。这个金额可以非常巨大。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
---- 由业务行为而产生的可退还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的不同而变化。例如:有些国家可以退还酒店费用中的增值税,或租车费用中的增值税,有些国家则不行。
---- 增值税的税率也根据国家的不同而不同。
---- 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程序和由税收机关退还增值税的期限也不一样(在法国需要原始发票)。

4-6 财政与税务鼓励政策
为了鼓励工业发展,法国政府及各地方当局(省和县级)建立了各种不同的鼓励工业及研究部门的财政及其税务制度。
4-6-1 工业项目
领土整治和省级项目局(DATAR)根据开新公司数量或在原有企业的行业里可提供的就业人数提供补助金。能否得到该补助金取决于以下因素:
◇ 项目所建基地是否在法国优先发展领域内
◇ 完成项目以及实施项目期间可提供的就业人数
◇ 计划投资数目
补助金额由有关几个部委设立的联合委员会决定。
4-6-2 研究与发展中心
法国政府建立了鼓励投资者在法国加强研究与发展的计划,欲想得到政府资助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 研究与发展中心不应设在巴黎地区
△ 该中心在成立起三年之内至少应供20人就业,比原职工人数提高50%
4-6-3 对研究活动的税务优惠
有研究与发展项目的公司可享受对研究活动的税务优惠。其数目第一年研究年度费用的50%,一年之后的优惠当年研究费用超额(与前几年的平均费用相比)部分的50%。
4-6-4 对后勤供应中心和公司基地的特殊税收制度
大型跨国集团企业为了协调管理其全球业务往往要建立集后勤供应中心及公司基地,负责仓储、包装、管理及业务协调等,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很难确定其为母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商业价值,为此,巴黎于1997年1月21日实行了比其他欧盟国家首都更优惠的税收制度--- 征税基数最大成本法则,即以该机构日常经营成本为基数乘以一个限定的百分比作为缴纳公司税的基础,一般在5%至10%之间且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这一税制既简单又使征税有所保障。

注:此处所指后勤供应中心和公司基地可以是集团常设机构(如分公司)或法国法管辖的企业。公司基地可以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公司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控股公司。但对于试图将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混合在一起的后勤供应中心将不被允许享受此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申请适用此制度请按以下地址与本国及国际核查局联系:9,Place Saint Sulpice,75292 Paris Cedex 06。
4-6-5 地方资助
绝大部分法国工商会都对商业中心和工业区起管理作用,工商会以优惠条件销售或出租土地及不动产,其目的在于鼓励在指定地区创办企业。
4-6-6 对职业进修的资助金和税务优惠
法国政府和各地方当局向企业发放资助金以资助雇员的职业进修。因职业进修的费用、开支可以得到报销。企业因法定职业进修所用开支可得到税务优惠。
4-6-7 企业税的免除
工业或商业公司在其成立后5年之内可全部或部分地免交企业税。免税的条件如下:
◎ 公司所在地为特定地区
◎ 公司的活动确实是全新的
◎ 公司资本的50%以下由另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持有
公司商业活动“确实是全新”的概念很严格。换言之,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不应是因公司合并、重组、转让或对过去在法国或在外国的活动的扩展或延续。


第五章 在法国设立机构的手续

5-1 企业手续中心(CFE)
无论是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注册手续, 只需在企业手续中心(CFE)办理, 且一次办齐。
1、从事工商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需到设在法国各地工商会的企业手续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在巴黎的企业手续中心地址:2,rue de Viarmes, 75001 Paris
2、从事手工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需到各地手工业行会办理注册手续。
在巴黎的手工业行会地址:72,rue de Reuilly, 75012 Paris

企业手续中心负责接待和帮助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成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申报手续。建议不要自行填写申报单,而要与企业手续中心代理人约见会谈,该代理人在您的合作和所带文件的帮助下,当面填写申报单。
企业手续中心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下列最终审批部门:
--- 税收机关,社会保险部门,法国经济统计研究所(INSEE,给常驻代表机构发放SIRET号码,给法国法子公司或公司发放SIREN号码);
--- 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管理公司商业注册,负责在资料交给企业手续中心5个工作日后发放企业注册证(l’ Extrait K bis)。注册证将寄给企业在巴黎的办公室。
注册资料应包括:
根据负责人个人身份和在将在巴黎设立实体性质的不同,需要提交不同材料。注册资料应包括负责人本人和实体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负责人(法人代表、经理、总经理等)应提交的材料
分下面三种情况:
1、 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安道尔和摩纳哥公国居民、持有OFPRA证的逃离法国的新教徒以及持有10年居留证的外国人应提交:
---护照或身份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双面印);
---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2、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包括欧盟成员国、冰岛、挪威及列支敦士登)应提交:
--- 欧盟国家在有效期之内的居住证或由警察局发放的临时证件的复印件(双面印),第一次申请欧盟居住证的凭据(非定居负责人只需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双面印)即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注:居住在法国的瑞士公民也要提交其居住证。
3、非欧盟居民应提交:
--- 定居者外国商人证(具有签证)或非定居者外国商人证(没有签证)
注:若急于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实行过渡管理,即暂时任命一个按其国籍和身份不需要提交外国商人证的领导。如果是子公司,领到外国商人证后需在公司章程后附一份照会,注明现任领导者及其继任者。
待成立的实体应提交的材料:
对于带有SIRET号码的联络处或代表处(无需进行商业和公司注册),应:
--- 填写移民MO表格(由巴黎工商会企业手续中心提供);
--- 在表格上注明母公司和巴黎办公室的地址;
--- 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 如果不是注册办公室和签署移民表格的法定代表,应在注册时提交授权书。此授权书也由巴黎工商会企业手续中心提供。
备注:没有任何商业行为的联络处或代表处,不适用规章制订的业务。此外,对于非欧盟居民,外国商人证不是必须的:只需出示护照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代表可因此留在法国。
另外,可以申请商业和公司注册:这些是注册分公司所需的文件。
注:从2000年 5月15日起,可以在社会保险金和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会(URSSAF)注册联络处或代表处(带招聘职员)。
注册分公司(注意:所有要求的证件由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保管),应提交:
--- 2份母公司章程原件或2份由领导证明与原件完全相符的复印件(在每份复印件上需有原始签名)和领导的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 2份公司章程的法语翻译件。如果不能提交有关母公司章程的原件,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要求提交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 母公司注册公司的注册号码:未满3个月的原件和不具备同等法律效的翻译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办公场所证明:商业办公场所的商业租约(办公室、仓库、工业大厦等),或在商业中心或公司的办公室租约,或法定代表住所凭证(租约、房租收据或法定代表交纳电话、燃气、水电发票等)。
备注:如果法定代表不是法国的定居者(欧盟以外的定居者),最好在企业手续中心注册时注明税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对于法国法的子公司或公司,应提交如下材料:
--- 2份有关子公司新法律地位的原件(新法国公司);
--- 2份在法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立帐户的证明;
--- 住所凭证:商业办公场所的商业租约(办公室、仓库、工业大厦等),或在商业中心或公司的办公室租约,或法定代表住所凭证(租约、房租收据或法定代表的交纳电话、燃气、水电发票等)。
--- 必须在报上刊登的法定声明(须提交声明文章和发票)
注:最好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来起草公司章程和办理所有的企业登记手续。投资者应主要做以下两件事:寻找一个银行,开立帐户,存入注册所需的资金和找到住所。请参考附件(在巴黎创立实体程序表)
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 并且开展相关业务,需要提交保证金、许可证、允许或委托。自公司业务开展时起,须由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草签账簿和登记簿。
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的地址:1, Quai de Corse 75004 Paris 电话:01 44 41 54 54

◇ 在巴黎创立实体程序表:
说明:要制订一套注册企业程序表是很困难的,因为,有些步骤经常是同步完成的。
非欧盟居民的移民手续是在所有实体注册之前完成的,除非是过渡管理,即任命一个临时法人代表(法国人、欧盟成员国居民或具有10年居留证的外国人)。
◇ 设立一个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
1、寻找办公室;
2、在企业手续中心注册(主要程序由法定代表或他的授权代理人完成)。如果是定居的欧盟成员国居民须出示居住证或第一次申请欧盟居留证的凭据;如果是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人,则须出示外国商人证(在注册前4至6个月已办理这些手续)。
3、在法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立帐户;
4、获得SIRET号码之后开始招聘
◇ 建立一个子公司:
建议先非正式地约见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了解相关信息。
1、 寻找办公地点,并商谈在银行开立帐户
签订办公场所合同没有特殊限制。相反地,当协商商业租约时(多种场所或资金回收),代理行或房主要求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银行保证金。另外,合同签订后,需支付3个月租金的担保金,提前一个季度支付。
所以,在法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立帐户,须出示商业计划书和在法国设立子公司的详细计划(通常是子公司的临时章程)。
2、 与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
最好是选择一家法国或国际事务所(如果建立一个重要的实体),将考虑所有与设立子公司有关的因素: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公司期限,股东人数,资本分摊,商业票据付款地点的指定,领导任命,薪金,会议纪要等。
3、 在法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立帐户
在企业手续中心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的前几天,要在所开帐户上存入为公司成立所需资金:如果公司注册需要存入最低资金,则需银行开具2份资金存入证明,这在办理公司注册时是不可缺少的。
银行将询问公司将来的法律地位,这个将会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商订。
4、 注册公司
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应:
---在报上刊登一份法定声明
---在企业手续中心办理公司注册

第六章 有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6-1 使馆
中国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21,rue de l’Amiral d’Estaing
75016 Paris,France
电话:33(01)53577000
传真:33(01)47234831


法国驻华大使馆
北京三里屯东三街三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65321331
传真:86(10)65324841

法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商务财政处
北京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
盈科中心A座1015室(邮编:100027)
电话:86(10)65391300
传真:86(10)65391301

法国驻华使馆上海总领馆
上海淮海中路1375号(邮编:200031)
电话:86(21)64377414
传真:86(21)64339437

法国驻华使馆上海经济处
(设有专门人员,负责中国企业对法国投资的业务)
白幻德 商务专员(对法投资部中国代表)
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1号楼11楼(邮编:200021)
电话:8621-53060125/53061100
传真:8621-53063637
手机:13916606903

法国驻华使馆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环市东路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801室(邮编:510098)
电话:86(20)83303405
传真:86(20)83303437



法国驻华使馆经济商务财政处驻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广州环市东路339号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803-05室(邮编:510098)
电话:86(20)83321955
传真:86(20)83321961

法国驻华使馆武汉总领事馆
武汉市汉口新华后路297号
武汉国际贸易商业中心809室(邮编:430022)
电话:86(27)85778403
传真:86(27)85778426

6-2 法国官方机构
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是法国吸引外国企业投资的官方机构。拟对法国投资的企业,如需了解法国投资环境、政策等情况,可与其联系。联系方式:
AFII
2, avenue Velasquez Paris 75008
Tel: 00331-40747440
Fax: 00331-40747329

6-3 法国中介机构
法国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
燕沙中心写字楼S123(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2071
传真:86(10)84512068
电子信箱:ccifc-beijing@ccifc.org

法国工商会驻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番禺路586号
东方商务大楼(邮编:200052)
电话:86(21)62813618
传真:86(21)62813611
电子信箱:ccifc-shanghai@ccifc.org

法国工商会驻广州办事处
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
广州国际电子大厦26楼易联/讯联公司内(邮编:510095)
电话:86(20)87322961
传真:86(20)87320391
电子信箱: ccifc-guangzhou@ccifc.org

巴黎工商会
2, rue de Viarmes,75040 Paris Cedex 01
Tel: 33153404805
E-mail: ifrancois@ccip.fr

巴黎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
燕沙中心写字楼S123(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2063
传真:86(10)84512063

里昂工商会
Place de la Bourse 69289 LYON CEDEX 02
电话:04 72 40 59 26
传真:04 72 40 57 61

里昂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
燕莎中心楼C518(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 2071
传真:86(10)8451 2068

6-4 手续业务部门
在法国成立公司,各地工商会和手工业行业商会均设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巴黎地区,可直接到巴黎工商会和手工业行业商会的企业手续中心(Centre de Formalités des Entreprises)咨询或办理手续。联系方式:
巴黎工商会(la Chambre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 de Paris,负责办理工商企业手续)
2, rue de Viarmes75040 Paris Cedex 01
Tel: 33(01)53 40 48 05
E-mail: ifrancois@ccip.fr

巴黎手工业行业商会(la Chambre des Metiers de Paris,负责办理手工业企业手续)
72, rue de Reuilly 75012 Paris
电话:33 (01)53 33 53 33
传真:33 (01)43 43 12 32

6-5 律师事务所
成立公司,也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现举例如下一些律师事务所。

德尚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邮政编码:100020电话:8610-65885758/59/60传真:8610-65880427 法国地址:DS Avocats46, rue de Bassano75008 ParisTel: 33(01)53 67 50 00Fax: 33(01)53 67 50 01

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址: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华鹏大厦C205室邮政编码:100020电话:8610-65975196传真:8610-65975195电子信箱:beijing@adamas.com.cn 巴黎地址:ADAMAS SOCIETES D'AVOCATS5, rue de Castiglione75001 ParisTel: 33 (01) 53 45 92 22Fax: 33(01)53 45 92 20E-Mail: adamas.paris@wanadoo.fr





齐伯礼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址:Huapu International Plaza19 Chaowai Avenue100020 Beijing PRCTel: 8610-65992691Fax: 8610-65992701 法国地址:Richards Butler Avocats & Solicitor40.av.Remond-Pointcarrée75016 ParisTel :0144348050Fax:0147204989


基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址: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邮政编码:100020电话:8610-65974511传真:8610-65974551 法国地址:GIDE LOYRETTE NOUEL26, COURS ALBERT 1er75008 PARISTEL : 0140756128FAX : 0140756904


CMS法乐菲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上海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905室邮政编码:200041电话:8621-62896363传真:8621-62899696 法国地址:BUREAU FRANCIS LEFEBVRE1-3, VILLA EMILE BERGERAT92522 NEUILLY-SUR-SEINE CEDEXTel : 0147385500Fax : 015301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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