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法

发布日期:2002-12-20 05:28:00来源:伊朗作者:

第 一 条  解 释
  在本法中使用的下列词汇的定义是:
  石  油: 包括除煤之外的所有烃类,如原油、天然气、沥青、油页岩和油母沙。不管上述物质是从自然状态中获得还是通过各种方法从原油和天然气中提炼出来的。
  石油资源:包括在陆地、国内水域、沿海、国际水域和大陆架上每一块可能含油的结构,其专门的技术参数和地理位置经石油部鉴定。
  石油工程: 包括所有保护和利用石油资源的工程,如研究、制图、地质、勘探、钻探、开采、必要的土地征集、为建设工业设施而进行的资金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工业设施的建设、扩大和限制、对石油设施和石油部门的保护、原油、天然气和除煤之外的其它烃类生产和提供、原油的提炼、石油副产品的生产、天然气的开采和提炼、天然气及其附属产品的生产、在生产各种石化产品时石油天然气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使用、石油天然气产品和石化产品的运输、销售、出口、石油天然气产品和石化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石油开采提炼所需工业原料和产品的生产、为上述工程提供的优惠和有关服务、专门人员的培训和提供、工程实施中按有关组织的规定对工业安全、保健、防止污染措施的制定、技术经济项目和计划的可行性研究、上述工程承包和咨询合同的签定、为了石油工业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和石油工业技术知识的提高而进行的科技研究试验、有关石油工业方面的发明和探索性研究、与国内外有资信的企业进行科技情报和工业经验的交流。
  凡是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参与的合法的石油工程任务、计划和项目,其范围将在石油部制定并由内阁通过的规定中确定。
  实施单位: 承担了与石油有关的一般工作、专门工作、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的任何组织、企业和公司。
  合  同: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规和本法规定,石油 部或石油工程部门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的承担实施部分石油工程的合同。

第 二 条
  国家的石油资源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由伊斯兰政府掌握,所有的设施、设备、资金以及石油部
和其下属公司在国内外的投资属于伊朗人民,由伊斯兰政府掌管。
  石油资源、石油设施的主权和财产权归伊斯兰政府,根据规定和授权,石油部拥有对本法条款的解释权,并执行国家总的方针和计划。

第 三 条
  石油部及其下属公司拥有本法规定的授权,但对石油工程实施的监理权以及本法中规定其他工作只属于石油部。

第 四 条
  石油部可以成立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和石化公司来实施国内的、大陆架的和海上的石油工程,这些公司的章程经伊斯兰议会通过后执行,其他公司的章程由内阁批准。
  备 注:自本法批准之日起,石油部应一年内将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和石化公司的章程送交伊斯兰议会批准。

第 五 条
  石油部或石油工程部门根据实施细则与国内外某法人或某自然人签定重要合同并审核重要条款。该实施细则由石油部起草并交内阁批准。石油部根据宪法第七十七条与政府签定合同。

第 六 条
  石油部根据石油工程部门的预算提出所有所需投资,经议会批准后列入国家总预算。决不允许外国在石油工程投资。
  备 注:在使用公共预算时,应执行政府一般的规定。

第 七 条
  在实施石油工程时,石油部应制定正确完整的监理计划来保护石油的储藏,与有关组织协作保护自然资源和设施、防止环境(空气的、水的、土壤的)污染。

第 八 条
  石油工业在国内的所有的永久性投资应服从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尚未制订专门法律的,执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般规定。

第 九 条
  石油部应与内务部协调,与警备部队合作建立自己的护卫队来取代石油工业警卫队,以确保石油资源和石油设施、石油工业的财产和文件。其实施细则由石油部和内务部共同起草并交部长会议通过。
  备 注:成立护卫队的费用从石油工业警卫队拨款中支付。

第 十 条
  石油部坚持经常性地进行所需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通过必要的途径掌握石油工业各方面的先进技术,协调高教文化部制订教育大纲,建立教育中心,成立研究所和研究中心。
  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工作人员和专家科学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创造合适的环境吸引和鼓励专业人员。

第 十一 条
  伊朗伊斯兰议会将批准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和石化公司的章程,根据上述章程,实施石油工程所需的土地、建筑、新发明、水及其使用权将给与提供。

第 十二 条
  本法通过后,任何与本法相违背的法律作废。

  上述法律包括十二条款和三个备注,1366年7月9日议会通过,1366年7月22日由宪法监督委员会批准。

  伊斯兰议会议长----阿克巴尔.哈希米.拉夫桑贾尼
  驻:伊历1366年是公元1987年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译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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