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体制

发布日期:2002-11-26 14:04:00来源:作者:
德国的加工贸易主要分为主动加工(inward processing)、被动加工(outward processing)和来料加工(job processing)三大类。主动加工系指德企业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料件在欧盟内加工后再出口,相当于我国的进料加工;被动加工系指德企业将欧盟内的料件出口到欧盟外的第三国加工后再进口。来料加工特指欧盟外的企业从欧盟外的第三国将料件进口至欧盟境内加工后再出口到欧盟外;由于德工资及其附加成本很高,这种加工贸易方式在德加工贸易总额中所占的份额极小。在上述三种形式中,主动加工贸易为主流,占德加工贸易总额的近80%。由于欧盟总体关税水平较低,德加工贸易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近年来总体呈下降之势。2001年德加工贸易的出口总额为852.82亿马克,仅占德出口总额的6.8%。本文所介绍的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体制仅指主动加工贸易的有关情况。

一、德加工贸易监管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及其建制
  欧盟有关海关和关税的法律规定与标准等均由欧盟统一制订,统一大市场内不分国别适用统一的关税法规。其中1992年10月12日发布、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典(Zollkodex)系各成员国海关管理的基本法。该法典及其实施细则对欧盟内的加工贸易从审批、执行到监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单耗标准等亦由欧盟统一制订。
  德加工贸易的主管部门为海关,海关独立对加工贸易进行审批管理。德国海关建制共分联邦、跨州大区与地方三级,联邦主管机构为联邦财政部,主管全德各级海关的人事、组织事务;跨州一级的主管机构为分布于汉堡、科隆、纽伦堡、汉诺威、科布伦茨、科姆尼茨、卡尔斯鲁厄和科特布斯的8个高等财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除主管资产收益税、交通税州一级税等税收外,主要负责协调、监管各地方一级海关;分布于全德各地方的40余个海关总局(Hauptzollamt)为第三级,其办事机构为海关分局(Zollamt)、海关支局(Zollkommissariat)和海关缉查局及其分支机构,它们具体处理日常海关事务。

二、德加工贸易的海关手续
  德国是出口导向型国家,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为鼓励出口,德历来实行零税制,出口全额免税。具体就加工贸易而言,则有保税和先征后退两种方式。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选择采用何种方式。
1、保税
  企业可免税进口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料件,既免进口关税,也免进口环节税。海关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但欧盟关税法典的有关附件规定,对于活牛、牛肉、奶制品、黄油、香蕉、糖、酒精含量80%以上的乙醇、烧酒以及卷烟等关税较高、易出现骗税行为的产品需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其金额因商品不同而各异,同时和企业信誉挂钩,但一般不超过应征税额。
  进口的保税料件中未出口部分则须补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还要课征补偿利息(compensatory interest)。其利率为欧洲央行每月公布的欧元区及非欧元区欧盟国家的三月期利率,具体则适用纳税义务产生时前两个月的三月期利率。即如在2002年3月产生纳税义务,则补偿利息的利率为2002年1月时的三月期利率。
2、先征后退
  对进口料件正常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再予全额退还。这一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商品,但如果在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时,
(1)有数量限制的;
(2)有关税配额限制的;
(3)根据欧盟农业共同政策的要求,需提供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及进口或出口证书的;以及
(4)对加工贸易产品(通常均为农产品)规定了出口补贴或出口税的;
则在加工贸易中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三、德加工贸易的实施与管理程序
1、企业申办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须填写欧盟统一的单一管理单据(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申办时有简便程序和正常程序两种程序。
(1)简便程序
  一般在进口料件品种单一、加工贸易过程较简单的情况下适用,可先行进口后再申办。
(2)正常程序
  适用于进口料件品种较多、加工过程复杂的加工贸易,须事先向海关申报,获得海关预批后方可进口。
2、海关审批
  海关总局负责审批和发放许可。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将首先向税务部门查询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然后向海关缉查局查询该企业是否有走私等不良记录。
  德为联邦制国家,8个跨州高等财政署根据联邦财政部的委托分别具体承担部分涉及全德的事务。隶属科隆高等财政署、位于鲁尔区明斯特的风险分析中心(Zentralstelle Risikoanalyse)则负责收集汇总德所有企业的海关违规记录。该中心正逐步建立德国企业分级制度,根据企业的记录将企业分级。对有不良记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则不予发放许可。今后将逐步过渡为各级各地海关统一向该中心查询企业信誉情况。
  如发放许可的海关和最后出口口岸的海关不是同一海关或加工贸易过程中需涉及其它地区的海关监管,则发放许可的海关需将有关情况知会所有有关海关,征求其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发放许可,最终许可仍抄各有关海关。如加工贸易需在欧盟内跨国境进行,则须报送隶属纽伦堡高等财政署、位于慕尼黑的单一许可中心(Zentralstelle Einzige Bewilligungen),由该中心同有关欧盟成员国海关协调后方可发放单一许可(single authorisation,特指发放给涉及欧盟内跨国境的加工贸易许可)。该中心负责汇总德各海关发放的所有单一许可、建立相关数据库、向各海关提供答询并和欧盟其它成员国海关协作、交流资料等。
3、加工贸易的期限与比重的核定
  海关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期限,为方便起见,该期限通常定在某月或某季度的最后一天。同时,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进口料件在加工后成品中的比重,或者规定核定其比重的方式。
4、加工贸易的完成
  加工贸易产品复出口时加工贸易的过程即告完毕。如无特殊理由,每笔加工贸易的最长期限为3年,部分农产品、酒类产品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部分奶制品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四、德加工贸易的特点
1、审批日趋宽松
  近年来德国对加工贸易的审批日趋宽松。原来海关要从成本费用分析、有无必要性等角度考虑是否批准,现除对农产品等敏感产品尚需严格审批外,对其它产品通常均不设限。
  同时,任何所在地在欧盟境内的企业只要不和其自身章程冲突,均可申请从事加工贸易,对企业的主体资格无特殊限制。
2、开放式管理
  德对加工贸易实施开放式管理,对加工贸易不指定区域,即加工贸易可在德国乃至欧盟境内任何地方进行;甚至加工贸易的不同环节可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但企业须事先向海关详细申报并征得海关批准,以便海关监管。
3、无结转限制
  加工贸易可在不同企业间转让,其前提是事先征得海关同意。结转后的核销义务亦相应转移。
4、定期对企业核查
  海关专门有稽查处每3年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一次企业核查,检查企业是否合法从事加工贸易,有无走私、逃税等违法行为。同为欧盟成员国的荷兰则没有定期企业核查制度。
5、申报主体无限制
  从事加工贸易的手续既可由企业亲自办理,也可通过专门的报关代理办理,而法国则规定必须通过专门的报关代理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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