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实行统一的企业编码制度的背景、内涵和意义

发布日期:2002-11-26 10:19:00来源:作者:
一、立法背景和原则
  长期以来,德国的企业和个人等从事经济活动者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商会、社会保险承办单位等公共机构处均有各自互不相关的编码作为身份标识,相当部分雷同的信息须按规定向不同的部门和机构重复申报,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与政府部门等管理机构打交道带来很大不便,管理机构之间相互的信息交流沟通亦很困难。德经济界早就呼吁进行改革,借鉴欧盟其它国家的做法,实行统一的企业编码制度。
  1999年12月1日,德联邦政府通过一项名为“减少官僚主义”的动议,拟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为此,联邦经济部于当年底专门成立了一个“减少官僚主义工作组”,具体负责研究如何减少该部主管范围内的官僚主义。
  现出台的《全德企业统一编码制度试验法》(Gesetz zur Erprobung einer bundeseinheitlichen Wirtschaftsnummer)即为联邦经济部响应经济界的呼吁而推出的重大举措。其具体做法是,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在全德实行统一的企业编码,以简化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与政府部门等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法规体例
  该法分4条共19款。其中第1条为核心条款,共15款,依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应用范围、编码获得者及参与实施编码制度的机构、有关机构的职能范围、编码的发放、引入新编码的义务及其与现行编码体系的关系、核心数据的内容、数据的存储与共享、编码获得者及联邦劳工署等机构的答询与参与义务、顾问咨询委员会、试验结果、数据的删除、试验费用等;第2和第3条则分别规定了对社会法典和工商管理条例相应条款的修改;第4条为生效条款。

三、主管部门
  该法由联邦经济部负责起草和管理实施。鉴于实施该法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交换工作,联邦经济部指定企业信息齐全、专业人员较多的联邦劳工署负责数据的采集、存储、维护等有关具体的实施工作。
  编码的发放亦由联邦劳工署总负责。具体而言,从事工业的企业、个人的编码由工商管理部门发放,其它则由各地的劳动局发放。编码统一定为9位数。
  联邦经济部会同巴伐利亚州政府牵头成立一个顾问咨询委员会,吸收各联邦州、统计局和最主要的经济协会参加,如有必要,还将吸收其它联邦政府部门参加。联邦劳工署需定期向该委员会汇报试验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果等。
  除联邦劳工署外,试验区的税务局、工商管理部门、巴伐利亚州统计局亦参与试验工作。另外,工商会、手工业商会、自由职业者商会、农林主商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垄断鉴定委员会亦可视情况参与。

四、应用范围
(一)试验区域和适用对象
  巴伐利亚州的Regensburg市和Neumark县作为试验区,试验区内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人合公司--2002年7月1日通常居住地在试验区内或在试验区内有分支机构并且前一日历年营业额超过16620欧元或至少有一个根据社会保险法典第4编第28条的规定必须申报的雇员--均将获得一个统一编码;2002年7月1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亦将获得编码,不符合条件但提出申请的也可获得编码。
(二)数据的内容、采集、存储和交流
  编码实为一个身份标识,该法规定须包含以下11项核心数据:1、姓;2、名;3、公司名称;4、地址;5、法律形式;6、工商、合作社、协会等的登记处、7、所属经济部门;8、从事经营的开始时间;9、从事经营的终止时间;10、是否雇有需申报雇员的说明;11、企业从属关系。
  各地的税务局和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采集上述核心数据及其更新情况并向联邦劳工署提供,对联邦劳工署有答询义务;所有数据由后者统一汇总、存储和维护;联邦劳工署保障数据的正确性和时效性。如工商会、手工业商会、自由职业者商会、农林主商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和垄断鉴定委员会参与试点,同样亦有义务向联邦劳工署提供数据。联邦劳工署则有义务向有权获得有关数据的部门和机构提供其汇总掌握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在试验期间,如联邦劳工署为验证数据及原有编码体系,有关企业和个人等均负有答询义务;如有关数据发生变化,当事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联邦劳工署。
(三)试验期限
  试验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如果试验结果最终证实此项制度可行,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德推广实行。
  原各编码体系在试验期间与新的统一编码同时适用。

五、统一编码的目的及其优点
  实行统一的编码后,企业、个体等从事经营活动者只要申报一次有关数据,数据发生变更也只要申报一次即可,无需分别向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商会等公共机构逐一申报;同时,各个政府部门、商会等公共机构之间均可根据统一编码从联邦劳工署统一获得经营者的最新资料,不但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

六、试验的必要性和成果
  用统一的编码替换原有的各种编码将涉及到大量的电子数据交换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等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与信息交流的方式。事先进行试点对保障数据交换的前后连续性很有必要;同时也可以和必须对引入新的统一编码所需的具体规则、人力和技术要求、替换原有编码系统的可行性等进行测试。
  目前尚不能确定统一编码是否在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均能实现预期的减少官僚主义、提高效率的目标,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知道哪些原有的编码体系可被替代;如果在某些领域进行替代反而成本更高,则将予以保留。同时,在某些领域对统一编码的内容是否需要加以补充、经营者是否可以向一个统一的机构履行申报义务、统一编码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包括自然人及人合公司等问题均需要通过试验求证。
  联邦劳工署将分别于2003年3月31日和2003年10月31日前向联邦经济部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汇报试验的情况和获得的结果并对是否及如何引入全德统一的企业编码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七、生效日期
  联邦议院已于1月中旬一读通过《全德企业编码制度试验法》草案,2月将再次讨论该法规草案,联邦参议院定于4月26日二读讨论,通过后将于5月1日颁布并正式生效。
  据联邦经济部估计,德参众两院通过该法规已成定局,只是履行必要的程序而已,虽将有个别细节性更改,但不会有实质性的变更。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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